《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394:2015》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ptafluoropropane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CECS 394:2015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90号
关于发布《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经本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94:2015,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依据试验研究成果,参考和吸收国内外相关标准,总结国内工程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灭火剂和系统组件、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
本规程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涉及专利的具体技术问题,使用者可直接与本规程主编单位协商处理。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扬州江亚消防药剂有限公司
江苏锁龙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清林 智会强 徐康辉 秘义行 白殿涛 张力 黄云松 姚琦 严晓龙 寿乐均 王俊扬 刘伟 潘德顺
主要审查人:仇俊岳 田亮 周家祥 吴文革 董海斌 陈雪文 侯建萍 潘新建 朱敏瑾 赵海波 涂建新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立式可燃液体储罐设置的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
1.0.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术 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 heptafluoropropane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系统、泡沫液储罐、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启动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阀门和管道等部件组成,产生七氟丙烷泡沫的灭火系统。
2.1.2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 heptafluoropropane propor-tioning set
将七氟丙烷液体和泡沫混合液按规定的混合比进行混合的装置。
2.1.3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 heptafluoropropane foam solu-tion
由七氟丙烷液体、泡沫混合液按特定比例配置成的溶液。
2.1.4 七氟丙烷混合比 heptafluoropropane concentration
七氟丙烷液体在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2.1.5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 heptafluoropropane foam mak-er
利用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中七氟丙烷液体的气化作用进行发泡,并产生七氟丙烷泡沫的装置。
2.2 符 号
2.2 符 号
C——七氟丙烷混合比;
K——裕量系数;
k——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流量特性系数;
N
c——系统所需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数量;
P——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
P
c——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贮存压力;
P
cs——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剩余压力;
q——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流量;
V
c——单个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容积;
V
cs——单个储存容器内七氟丙烷液体剩余量;
V
js——七氟丙烷储存装置集流管内液体剩余量;
V
q——七氟丙烷液体设计用量;
V
0——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3 灭火剂和系统组件
.
3.1 灭火剂的选择和储存
3 灭火剂和系统组件
3.1 灭火剂的选择和储存
3.1.1 泡沫液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Ⅰ级或ARⅠ级,抗烧水平应为A级。
3.1.2 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或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时,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3.1.3 七氟丙烷灭火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GB 18614的规定。
3.1.4 七氟丙烷混合比不应低于5%。
3.1.5 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宜设置在通风干燥的房间内,储存环境温度宜为0℃~50℃,其房间距被保护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1.6 泡沫液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
3.1.7 配置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用水应为淡水,水源水温宜为4℃~35℃。
3.2 系统组件
3.2 系统组件
3.2.1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2.2 七氟丙烷储存容器、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七氟丙烷液体管道等组件宜涂红色。
3.2.3 七氟丙烷储存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相关标准的规定,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七氟丙烷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检漏装置。
3.2.4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钢管,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2.5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 七氟丙烷进液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3 平衡阀的七氟丙烷液体进口压力应大于泡沫混合液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使用要求。
3.2.6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立式产生器;
2 产生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制作,并应采用法兰或沟槽连接;
3 当水源水温不高于30℃时,产生器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4MPa,当水源水温高于30℃时,产生器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5MPa,产生器密封的开启压力应为0.2MPa~0.3MPa。
3.2.7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组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规定。
4 设 计
4 设 计
4.0.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应为固定式灭火系统,且应采用液上喷射系统。
4.0.2 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0.3 对于沸点低于45℃可燃液体储罐,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0.4 设置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七氟丙烷泡沫枪,其数量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每支七氟丙烷泡沫枪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表4.0.4 泡沫枪数量
储罐直径D(m) | 配备泡沫枪数(支) |
D≤20 | 1 |
20<D≤30 | 2 |
4.0.5 设置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0.6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程第4.0.2条和第4.0.3条计算所需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2 应选用同规格的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表4.0.6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D(m) |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
D≤20 | 2 |
20<D≤30 | 4 |
4.0.7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被保护储罐的罐内用量、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0.8 当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采用内储压方式供给七氟丙烷液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氟丙烷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
q——七氟丙烷液体设计用量(L);
V
0——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C——七氟丙烷混合比(%);
N
c——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所需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数量(个),按公式(4.0.8-2)计算;
V
cs——单个储存容器内七氟丙烷液体剩余量(L),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计算;
V
js——七氟丙烷储存装置集流管内液体剩余量(L)。
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所需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数量可按下式计算,计算结果应向上圆整;
式中:P
c——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储存压力(MPa,绝对压力),取2.6MPa或4.3MPa;
P
cs——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剩余压力(MPa,绝对压力),取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注入点泡沫混合液的工作压力加上0.05MPa;
V
c——单个七氟丙烷储存容器的容积(L);
K——裕量系数(不小于1.05)。
3 七氟丙烷液体的充装密度不应大于1120kg/m³。
4.0.9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被保护储罐上设置的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0.10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流量宜按下式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式中:q——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k——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流量特性系数;
P——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MPa)。
4.0.11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有不小于5%的裕量。
4.0.1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后,将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输送到保护储罐的时间不大于5min。
4.0.13 当仅使用空气泡沫灭火时,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控制应能保证不启动七氟丙烷供给该系统。
4.0.1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可按水对待。
4.0.1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管道上试验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和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
2 在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3 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0.16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混合液进口水平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
4.0.17 被保护储罐上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0.18 防火堤内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0.19 防火堤外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每个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0.20 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当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5 施 工
.
5.1 一般规定
5 施 工
5.1 一般规定
5.1.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A划分。
5.1.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 泡沫液、七氟丙烷灭火剂、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启动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控制阀门、控制柜等系统组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4 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管材及管件等部件和材料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
5.1.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检查,结果应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B.0.2的要求记录。
5.1.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规定。
5.2 进场检验
5.2 进场检验
5.2.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组件、材料进场抽样检验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5.2.2 泡沫液及七氟丙烷灭火剂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5.2.3 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启动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启动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5.2.5 其他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规定。
5.2.6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和材料在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5.3 安 装
5.3 安 装
5.3.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3~表B.0.2-6和表B.0.3记录。
5.3.2 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上设置的安全泄压装置的泄压口不应朝向操作面,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3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试时观察检查。
3 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的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水平管道上,其平衡阀应竖直固定在支架上,泡沫混合液进口水平管道上的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观测的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5 其他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规定。
5.4 调 试
5.4 调 试
5.4.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5.4.2 调试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具备本规程第5.1.2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中表A.0.1、表B.0.1、表B.0.2-1~表B.0.2-5、表B.0.3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须的其他资料。
2 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3 应对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5 水源、动力源、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5.4.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组件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规定。
5.4.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系统流量、七氟丙烷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七氟丙烷混合比、系统的响应时间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被保护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七氟丙烷液体可用水代替,试验储存容器的规格、型号、水的充装体积及工作压力应和系统设计储存容器相同,试验储存容器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设计储存容器数量的20%,且不得少于一个。各参数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
2 将水放空后,应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实测泡沫混合比、泡沫到达最远储罐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七氟丙烷可用氮气代替,试验储存容器的规格、型号及工作压力应与系统设计储存容器相同,试验储存容器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设计储存容器数量的20%,且不得少于一个。泡沫混合比用电导仪测量,泡沫到达最远储罐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5.4.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6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6 验 收
6 验 收
6.0.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6.0.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4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组件和材料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8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调试记录。
6.0.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3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4记录;
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5记录。
6.0.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启动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5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6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量测及试验检查。
6.0.5 应对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功能验收,功能验收应进行喷泡沫试验。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被保护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规程第5.4.4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6.0.6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7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且其泡沫液、七氟丙烷液体储量应满足灭火设计用量要求。
6.0.8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图;
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6.0.9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规定执行。
7 维护管理
7 维护管理
7.0.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投用后,应建立管理、检测、维护和 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且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2 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
3 值班员职责;
4 本规程附录C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7.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7.0.3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连续运行时间不宜少于15min,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1记录。
7.0.4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2记录,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启动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产生器、消防泵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2 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及其气动驱动装置的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3 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4 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不应有损伤;
5 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对被保护储罐上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7 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8 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7.0.5 每年除被保护储罐上混合液立管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2记录。
7.0.6 每两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2记录;检查和试验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应按本规程第5.4.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2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消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比例混合装置、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管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3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补充泡沫液。
7.0.7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编制维护方案,并应由相关人员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中应安排专人现场监督和落实防范措施。
7.0.8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附录A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A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附录B 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1填写,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0.2 施工单位应按表B.0.2-1~表B.0.2-6填写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管道试压、冲洗等记录,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0.2-1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表B.0.2-2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表B.0.2-3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表B.0.2-4 管道试压记录
表B.0.2-5 管道冲洗记录
表B.0.2-6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B.0.3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3填写,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由监理工程师填写。
表B.0.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B.0.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4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表B.0.4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B.0.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5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表B.0.5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C 维护管理记录
附录C 维护管理记录
表C-1 系统周检记录
注:1 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 检查项目若正常划√。
表C-2 系统月(年)检记录
注:1 检查项目栏内应根据系统选择的具体设备进行填写;
2 表格不够可加页;
3 结果栏内填写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GB 18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