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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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GB 5048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87-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7(1、5)、6.2.2(1、4)、6.2.6(5)、6.2.7、6.3.1(2)、6.4.1(2、3)、6.5.1(2、3、4)、6.8.1(4)、6.9.1(4、7、11)、6.19.2(2、3)、9.4.8(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规定,水利部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总结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99(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以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方法和经验,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本规范共9章和2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等。

    对原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原规范的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

    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

    3.增加了招标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4.增加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

    5.增加了引调水工程、防洪工程、灌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移民新址的工程地质勘察。

    6.增加了附录B“物探方法适用性”、附录J“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附录M“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附录Q“岩爆判别”、附录R“特殊土勘察要点”、附录S“膨胀土的判别”和附录W“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7.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抽水蓄能电站勘察的条款。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科学院

              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

              成都理工大学

   
主要起草人:陈德基 司富安 蔡耀军 高玉生 郭麒麟 路新景 张晓明 徐福兴 鞠占斌 蔺如生 汪海涛 孙云志 赵健仓 颜慧明 余永志 李会中 马贵生 黄润秋 刘丰收 吴伟功 魏迎奇 周火明 宋肖冰 苏爱军 李彦坡 边建峰 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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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明确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保证勘察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1.0.3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

1.0.4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宜分为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1.0.5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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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活断层 active fault

    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2.1.2 水库渗漏 reservoir leakage

    水库内水体经由库盆岩土体向库外渗漏而漏失水量的现象。

2.1.3 水库浸没 reservoir immersion

    由于水库蓄水使库区周边地区的地下水位抬高,导致地面产生盐渍化、沼泽化及建筑物地基条件恶化等次生地质灾害的现象。

2.1.4 水库塌岸 reservoir bank caving

    水库蓄水后或蓄水过程中,受水位变化和风浪作用的影响,引起岸坡土体稳定性发生变化,导致岸坡遭受破坏坍塌的现象。

2.1.5 水库诱发地震 reservoir induced earthquake

    因蓄水引起库盆及库周原有地震活动性发生明显变化的现象。

2.1.6 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 engineering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for resettlement sites

    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选址所进行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2.1.7 河床深厚覆盖层 thick overburden

    厚度大于40m的河床覆盖层。

2.1.8 卸荷变形 unloading deformation

    地表岩体由于天然地质作用或人类工程活动减载卸荷,内部应力调整而引起的变形。

2.1.9 透水率 permeability rate

    以吕荣值为单位表征岩体渗透性的指标。

2.1.10 渗透稳定性 seepage stability

    在渗透水流作用下,岩土体内松散物质抵抗渗透变形的能力。

2.1.11 软弱夹层 weak interbed

    岩层中厚度相对较薄,力学强度较低的软弱层或带。

2.1.12 长隧洞 long tunnel

    钻爆法施工长度大于3km的隧洞;TBM法施工长度大于10km的隧洞。

2.1.13 深埋隧洞 deep tunnel

    埋深大于600m的隧洞。

 

2.2 符号

2.2 符号

    M
L——近震震级标度;

    H
cr——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m);

    H
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ƒ——抗剪强度摩擦系数;

    ƒ′——抗剪断强度摩擦系数;

    c′——抗剪断强度粘聚力(MPa);

    K——渗透系数(cm/s);

    q——透水率(Lu);

    R
b——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P——土的细颗粒含量,以质量百分率计(%);

    C
u——不均匀系数;

    J
cr——临界水力比降;

    S——围岩强度应力比;

    K
v——岩体完整性系数;

    β
e——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了解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结合工程设计方案和任务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

    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3.0.3 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任务来源、工程概况、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和任务。

    2 勘察地区的地形地质概况及工作条件。

    3 已有地质资料、前阶段勘察成果的主要结论及审查、评估的主要意见。

    4 勘察工作依据的规程、规范及有关规定。

    5 勘察工作关键技术问题和主要技术措施。

    6 勘察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方法和勘探工程布置图。

    7 计划工作量和进度安排。

    8 资源配置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9 提交成果内容、形式、数量和日期。

3.0.4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按勘察程序分阶段进行,并应保证勘察周期和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过程中,应保持与相关专业的沟通和协调。

3.0.5 勘察工作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地形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各勘察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勘察手段,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注意运用新技术、新方法。

3.0.6 工程地质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在工程地质测绘成果的基础上布置其他勘察工作。

3.0.7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岩土体的地球物理特性和探测目的选择物探方法。

3.0.8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水工建筑物类型,选择坑(槽)、孔、硐、井等勘探工程,并应有专门设计或技术要求。

3.0.9 岩土物理力学试验的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结合工程特点、岩土体条件、勘察阶段、试验方法的适用性等确定。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选取均应具有地质代表性。

3.0.10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原位监测及长期观测工作。对需要根据位移(变形)趋势或动态变化作出判断或结论的重要地质现象,应及时布设原位监测或长期观测点(网)。

3.0.11 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应确保各勘察阶段的精度和成果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0.12 对重大而复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应列专题进行研究。

3.0.13 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环境地质条件的改变及其影响。

3.0.14 勘察工作中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分析。

3.0.15 各勘察阶段均应编制并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告应结合水工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加强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的综合分析。报告正文可按照本规范有关条款编写,其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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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对规划方案和近期开发工程选择进行地质论证,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4.1.2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规划河流、河段或工程的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

    2 了解规划河流、河段或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各类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规划选点、选线和合理布局进行地质论证。重点了解近期开发工程的地质条件。

    3 了解梯级坝址及水库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论证梯级兴建的可能性。

    4 了解引调水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灌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对规划河流(段)和各类规划工程天然建筑材料进行普查。

 

4.2 区域地质和地震

4.2 区域地质和地震

4.2.1 区域地质和地震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的地形地貌形态、阶地发育情况和分布范围。

    2 区域内沉积岩、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范围,形成时代和岩性、岩相特点,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组成物质和分布。

    3 区域内的主要构造单元,褶皱和断裂的类型、产状、规模和构造发展史,历史和现今地震情况及地震动参数等。

    4 大型泥石流、崩塌、滑坡、喀斯特(岩溶)、移动沙丘及冻土等的发育特点和分布情况。

    5 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情况,潜水的埋深,泉水的出露情况与类型等区域水文地质特征。

4.2.2 区域地质勘察工作应在收集和分析各类最新区域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卫片、航片解译编绘区域综合地质图,并应根据需要进行地质复核。

4.2.3 地震勘察工作应收集最新正式公布的历史和近代地震目录、地震区划资料、相关省区仪测地震及地震研究资料、邻近地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评价结论,编绘区域构造与地震震中分布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各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参数。

4.2.4 区域综合地质图、区域构造与地震震中分布图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000~1:200000。编图范围应包括规划河道或引调水线路两侧各不小于150km。

4.2.5 对近期开发工程,宜根据区域地质环境背景,断层活动性、历史及现今地震活动性、地震动参数区划等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分析。

 

4.3 水库

4.3 水库

4.3.1 水库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水库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 了解可能威胁水库成立的滑坡、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等的分布,并分析其可能影响。

    3 了解水库运行后可能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不稳定地质体、坍岸和浸没等的分布范围。

    4 了解透水层与隔水层的分布范围、可溶岩地区的喀斯特发育情况、河谷和分水岭的地下水位,对水库封闭条件及渗漏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5 了解水库区可能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地质条件。

    6 了解重要矿产的分布情况。

4.3.2 水库勘察宜结合区域地质研究工作进行。当水库可能存在渗漏、坍岸、浸没、滑坡等工程地质问题且影响工程决策时,应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测绘,并应根据需要布置勘探工作。

4.3.3 水库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0~1:50000,可溶岩地区可选用1:50000~1:10000。水库渗漏的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扩大至与渗漏有关的地段。  

 

4.4 坝址

4.4 坝址

4.4.1 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坝址所在河段的河流形态、河谷地形地貌特征及河谷地质结构。

    2 了解坝址的地层岩性、岩体结构特征、软弱岩层分布规律、岩体渗透性及卸荷与风化程度。了解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厚度、层次、物质组成、渗透性,以及特殊土体的分布。

    3 了解坝址的地质构造,特别是大断层、缓倾角断层和第四纪断层的发育情况。

    4 了解坝址及近坝地段的物理地质现象和岸坡稳定情况。

    5 了解透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情况,地下水埋深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6 了解可溶岩坝址喀斯特洞穴的发育程度、两岸喀斯特系统的分布特征和坝址防渗条件。

    7 分析坝址地形、地质条件及其对不同坝型的适应性。

4.4.2 近期开发工程坝址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重点了解下列内容:

    1 坝基中主要软弱夹层的分布、物质组成、天然性状。

    2 坝基主要断层、缓倾角断层和破碎带性状及其延伸情况。

    3 坝肩岩体的稳定情况。

    4 当第四纪沉积物作为坝基时,土层的层次、厚度、级配、性状、渗透性、地下水状态。

    5 当可能采用地下厂房布置方案时,地下洞室围岩的成洞条件。

    6 当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坝方案时,溢洪道布置地段的地形地质条件及筑坝材料的分布与储量。

4.4.3 坝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址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峡谷区可选用1:10000~1:5000,丘陵平原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比选坝址、绕坝渗漏的岸坡地段,以及附近低于水库水位的垭口、古河道等。

    2 在地形和岩性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布置1条顺河物探剖面和1~3条横河物探剖面,近期开发工程应适当增加。物探方法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 坝址勘探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坝址代表性轴线可布置1~3个钻孔,河床较为开阔的坝址,河床钻孔数可适当增加。近期开发工程坝址或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坝址可布置3~5个钻孔,其中两岸至少各有1个钻孔。峡谷地区坝址,两岸宜布置平硐,平硐应进入相对完整的岩体。

        2)河床控制性钻孔深度宜为坝高的1~1.5倍。在深厚覆盖层河床或地下水位低于河水位地段,钻孔深度可根据需要加深。

        3)钻孔基岩段应进行压水试验。

        4)钻孔基岩段宜进行综合测试。

    4 坝区主要岩土体应取样做岩矿鉴定和少量室内物理力学试验。

    5 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水质简分析。

 

4.5 引调水工程

4.5 引调水工程

4.5.1 引调水工程线路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沿线地形地貌特征。

    2 了解沿线地层岩性,第四纪沉积物的分布和成因类型。

    3 了解沿线地质构造特征。

    4 了解沿线的水文地质条件,可溶岩区的喀斯特发育特征。

    5 了解沿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下采空区、移动沙丘等的分布情况。

    6 了解沿线沟谷、浅埋隧洞及进出口地段的覆盖层厚度,岩体的风化、卸荷发育程度和山坡的稳定性。

    7 了解主要渠系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8 了解沿线矿产、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分布。

4.5.2 引调水工程线路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和分析引调水工程区域地质、航(卫)片解译资料,编绘综合地质图。

    2 引调水工程线路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宜包括各比选线路两侧各1000~3000m,对于深埋长隧洞宜适当扩大。

    3 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选用合适的物探方法。物探剖面应结合勘探剖面布置,并应充分利用勘探钻孔进行综合测试。

    4 沿渠道中心线宜布置勘探剖面,勘探点间距宜控制在3000~5000m之间,勘探点深度根据需要确定。沿线的不同地貌单元、地下采空区、跨河建筑物等地段应布置钻孔。

    5 隧洞沿线的勘探点宜布置在进出口及浅埋段。

    6 应测定沿线地下水位,并取水样进行水质简分析。

    7 引调水工程沿线主要岩土层,可进行少量室内试验。根据需要进行原位测试。

 

4.6 防洪排涝工程

4.6 防洪排涝工程

4.6.1 防洪排涝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工程区的地形地貌特征。

    2 了解工程区地层的成因类型、分布和性质,特别是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情况。

    3 了解对工程有影响的物理地质现象分布情况。

    4 了解工程区水文地质条件。

4.6.2 防洪排涝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访问、收集分析有关资料。

    2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线路两侧各1000~3000m。

    3 根据需要进行少量勘探和室内试验工作。

 

4.7 灌区工程

4.7 灌区工程

4.7.1 灌区工程勘察包括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和灌区水文地质勘察。

4.7.2 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地形地貌特征。

    2 了解地层岩性和第四纪沉积物的分布情况,尤其是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情况。

    3 了解泥石流、地面沉降、地下采空区、移动沙丘等的分布情况。

    4 了解水文地质条件。

4.7.3 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宜包括各比选线路两侧各1000~3000m。

    2 根据需要开展地面物探工作。

    3 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灌排渠道宜布置勘探剖面,勘探点宜结合渠系建筑物布置。

        2)勘探剖面上的勘探点间距宜控制在3000~5000m。

        3)勘探工作以坑探为主,结合建筑物需要布置少量钻孔,钻孔深度根据建筑物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

    4 岩土试验以物理性质试验为主,主要岩土层的试验累计组数不应少于3组。

4.7.4 灌区水文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水文、气象、农田水利及水资源利用状况。

    2 了解主要含水层的空间分布及其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的补给、排泄、径流条件,初步划分水文地质单元。

    3 了解地下水化学特征及其变化规律。

    4 了解土壤盐渍化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特征。

    5 对于可能利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灌区,圈定可能富水地段,概略评价地下水资源,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4.7.5 灌区的水文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收集灌区水文、气象、土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资料。

    2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根据灌区规划面积和所处水文地质单元确定。

    3 根据需要开展物探工作。

    4 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剖面宜沿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盐渍化变化最大的方向布置,剖面间距根据复杂程度确定。

        2)每个地貌单元应有坑或钻孔控制。

        3)钻孔孔深应达到潜水位以下5~10m;地下水资源勘探孔的孔深应能够确定主要含水层的埋深、厚度。

    5 根据需要开展水文地质试验工作。

 

4.8 河道整治工程

4.8 河道整治工程

4.8.1 河道整治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区域地质特征,分析主要区域构造对河势的影响。

    2 了解河道整治地段的地形地貌和河势变化情况。

    3 了解河道整治地段地层岩性,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重点了解松散、软弱、膨胀、易溶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情况。

    4 了解河道整治地段崩塌、滑坡等物理地质现象的分布与规模。

    5 了解河道整治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6 了解河道整治地段河岸利用现状与观测成果,各类已建岸边工程对河道的影响。

    7 了解河道整治工程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4.8.2 河道整治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河道整治地段内的所有工程建筑物,并满足规划方案的需要。

    2 不同地貌单元和护岸、裁弯等工程地段可布置勘探坑、孔。

    3 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提出主要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根据需要进行少量试验验证。

    4 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水质分析。

 

4.9 天然建筑材料

4.9 天然建筑材料

4.9.1 应对规划工程所需的天然建筑材料进行普查。

4.9.2 对近期开发工程所需的天然建筑材料宜进行初查,初步评价推荐料场的储量、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

 

4.10 勘察报告

4.10 勘察报告

4.10.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各规划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结论和附件等。

4.10.2 绪言应包括规划方案概况、区域地理概况、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和本阶段完成的勘察工作量。

4.10.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10.4 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利用规划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梯级序次编写,各梯级可按水库、坝址等建筑物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5 引调水工程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取水建筑物、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隧洞等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6 流域防洪规划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水库、堤防、河道整治等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7 灌区工程应按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分别编写。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水文地质条件、土壤类型、地下水埋深等,对灌区施灌后可能产生的盐渍化、沼泽化等次生灾害进行分析;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初步评价的有关内容。

4.10.8 河道整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工程类型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区域地质特征与河势、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9 天然建筑材料宜结合规划方案和料源类型编写。

4.10.10 结论应包括对规划方案和近期开发工程选择的地质意见和对下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建议。

 

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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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5.1 一般规定

5.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河流、河段或工程规划方案的基础上选择工程的建设位置,并应对选定的坝址、场址、线路等和推荐的建筑物基本形式、代表性工程布置方案进行地质论证,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5.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并对工程场地的构造稳定性作出评价。

    2 初步查明工程区及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并作出初步评价。

    3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初查。

    4 进行移民集中安置点选址的工程地质勘察,初步评价新址区场地的整体稳定性和适宜性。

 

5.2 区域构造稳定性

5.2 区域构造稳定性

5.2.1 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构造背景研究。

    2 活断层及其活动性质判定。

    3 确定地震动参数。

5.2.2 区域构造背景研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研究坝址周围半径不小于150km范围内的沉积建造、岩浆活动、火山活动、变质作用、地球物理场异常、表层和深部构造、区域性活断层、现今地壳形变、现代构造应力场、第四纪火山活动情况及地震活动性等资料,进行Ⅱ、Ⅲ级大地构造单元和地震区(带)划分,复核区域构造与地震震中分布图。

    2 收集与利用区域地质图,调查坝址周围半径不小于25km范围内的区域性断裂,鉴定其活动性。当可能存在活动断层时,应进行坝址周围半径8km范围内的坝区专门性构造地质测绘,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评价活断层对坝址的影响。

    3 引调水线路区域构造背景研究按本条第1款进行,范围为线路两侧各50~100km。

5.2.3 活断层的判定内容应包括活断层的识别、活动年代、活动性质、现今活动强度和最大位移速率等。

5.2.4 活断层可根据下列标志直接判定:

    1 错动晚更新世(Q
3)以来地层的断层。

    2 断裂带中的构造岩或被错动的脉体,经绝对年龄测定,最新一次错动年代距今10万年以内。

    3 根据仪器观测,沿断裂有大于0.1mm/年的位移。

    4 沿断层有历史和现代中、强震震中分布或有晚更新世以来的古地震遗迹,或者有密集而频繁的近期微震活动。

    5 在地质构造上,证实与已知活断层有共生或同生关系的断裂。

5.2.5 具有下列标志之一的断层,可能为活断层,应结合其他有关资料,综合分析判定:

    1 沿断层晚更新世以来同级阶地发生错位;在跨越断裂处水系、山脊有明显同步转折现象或断裂两侧晚更新世以来的沉积物厚度有明显的差异。

    2 沿断层有断层陡坎,断层三角面平直新鲜,山前分布有连续的大规模的崩塌或滑坡,沿断裂有串珠状或呈线状分布的斜列式盆地、沼泽和承压泉等。

    3 沿断层有水化学异常带、同位素异常带或温泉及地热异常带分布。

5.2.6 活断层的活动年龄应根据下列鉴定结果综合判定:

    1 活断层上覆的未被错动地层的年龄。

    2 被错动的最新地层和地貌单元的年龄。

    3 断层中最新构造岩的年龄。

5.2.7 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
9
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且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 其他大型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地震动参数。

   
5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工程使用期限内。不同超越概率水平下,工程场地基岩的地震动参数。

5.2.8 在构造稳定性方面,坝(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准则:

    1 坝(场)址不宜选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0g的强震区。

    2 大坝等主体建筑物不宜建在活断层上。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建坝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5.3 水库

5.3 水库

5.3.1 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可能的渗漏地段,估算可能的渗漏量。

    2 初步查明库岸稳定条件,确定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岩体及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位置,初步评价其在天然情况及水库运行后的稳定性。

    3 初步查明可能坍岸位置,初步预测水库运行后的坍岸形式和范围,初步评价其对工程、库区周边城镇、居民区、农田等的可能影响。

    4 初步查明可能产生浸没地段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初步预测水库浸没范围和严重程度。

    5 初步研究并预测水库诱发地震的可能性、发震位置及强度。

    6 调查是否存在影响水质的地质体。

5.3.2 水库渗漏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可溶岩、强透水岩土层、通向库外的大断层、古河道以及单薄(低矮)分水岭等的分布及其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分析渗漏的可能性,估算水库建成后的渗漏量。

    2 碳酸盐岩地区应初步查明喀斯特的发育和分布规律、隔水层和非喀斯特岩层的分布特征及构造封闭条件、不同层组的喀斯特化程度,主要喀斯特泉水的流量及其补给范围、地下水分水岭的位置、水位、地下水动态,初步分析水库渗漏的可能性和渗漏形式,估算渗漏量,初步评价对建库的影响程度和处理的可能性。喀斯特渗漏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修建在干河谷或悬河上的水库,应初步查明水库的垂向渗漏和侧向渗漏情况,以及地下水的外渗途径和排泄区。

5.3.3 水库库岸稳定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库岸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及物理地质现象等。

    2 初步查明库岸地下水补给、径流与排泄条件。

    3 初步查明库岸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调查水上、水下与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

    4 初步查明水库区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和其他潜在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与规模,分析库岸变形失稳模式,初步评价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的稳定性及其危害程度。

    5 由第四纪沉积物组成的岸坡,应初步预测水库坍岸带的范围。

    6 进行库岸稳定性工程地质分段。

5.3.4 水库浸没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当地气候,降雨,冻土层深度,盐渍化、沼泽化的历史及现状等自然情况。

    2 初步查明水库周边的地貌特征,潜水含水层的厚度,地层岩性、分层、基岩或相对隔水层的埋藏深度,地下水位以及地下水的补排条件。

    3 初步查明土壤盐渍化、沼泽化现状、主要农作物种类、根须层厚度、表层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4 调查城镇和居民区建筑物的类型、基础形式和埋深及是否存在膨胀土、黄土、软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

    5 预测浸没的可能性,初步确定浸没范围和危害程度。浸没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3.5 水库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对可能威胁工程安全的滑坡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可选用更大的比例尺。

    2 测绘范围除应包括整个库盆外,还应包括下列地区:

        1)喀斯特地区应包括可能存在渗漏的河间地块、邻谷和坝下游地段。

        2)盆地或平原型水库应测到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可能浸没区所在阶地后缘或相邻地貌单元的前缘。

        3)峡谷型水库应测到两岸坡顶,并包括坝址下游附近的塌滑体、泥石流沟和潜在不稳定岸坡分布地段。

    3 物探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库区滑坡体,可能发生渗漏或浸没地区的地下水位、隔水层的埋深、古河道和喀斯特通道以及隐伏大断层破碎带的延伸情况等。

    4 水库区勘探剖面和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渗漏地段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应平行地下水流向或垂直渗漏带布置。勘探剖面上的钻孔应进入可靠的相对隔水层或可溶岩层中的非喀斯特化岩层。

        2)浸没区水文地质勘探剖面应垂直库岸或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勘探点宜采用试坑或钻孔,试坑应挖到地下水位,钻孔应进入相对隔水层。

        3)坍岸预测剖面应垂直库岸布置,水库死水位或陡坡脚高程以下应有坑、孔控制。

        4)滑坡体应按滑动方向布置纵横剖面。剖面上的勘探坑、孔、竖井应进入下伏稳定岩土体5~10m,平硐应揭露可能的滑动面。

    5 岩土试验应根据需要,结合勘探工程布置。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可根据试验成果或按工程地质类比法选用。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 可能发生渗漏或浸没的地段,应利用已有钻孔和水井进行地下水位观测。重点地段宜埋设长期观测装置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对可能渗漏地段,有条件时应进行连通试验。

    7 近坝库区的大型不稳定岸坡应布置岩土体位移监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

5.3.6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全库区的水库诱发地震地质环境分区。

    2 预测可能诱发地震的库段。

    3 预测可能发生诱发地震的成因类型。

    4 预测水库诱发地震的最大震级和相应烈度。

5.3.7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研究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地层岩性、火成岩的分布和岩体结构类型。

    2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区域性和地区性断裂带的产状、规模、展布、力学性质、现今活动性、透水性及与库水的水力联系。

    3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中新生代构造盆地的分布、其边界断裂的现今活动性、透水性及与库水的水力联系。

    4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泉水和温泉的分布、地热异常分布,喀斯特发育程度、规模及与库水的关系。

    5 收集水库区及影响区历史地震记载和现代仪测地震。

    6 了解水库区的现今构造应力场。

    7 初步查明水库区岸坡卸荷变形破坏现象和采矿矿洞分布及规模。

    8 初步查明水库区及影响区天然喀斯特塌陷和矿洞塌陷的规模和频度。

    9 水库诱发地震的预测研究工作应充分利用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果。

5.3.8 当预测有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应提出设立临时地震台站和建设地震台网的初步规划和建议。

 

5.4 坝址

5.4 坝址

5.4.1 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坝址区地形地貌特征,平原区河流坝址应初步查明牛轭湖、决口口门、沙丘、古河道等的分布、埋藏情况、规模及形态特征。当基岩埋深较浅时,应初步查明基岩面的倾斜和起伏情况。

    2 初步查明基岩的岩性、岩相特征,进行详细分层,特别是软岩、易溶岩、膨胀性岩层和软弱夹层等的分布和厚度,初步评价其对坝基或边坡岩体稳定的可能影响。

    3 初步查明河床和两岸第四纪沉积物的厚度、成因类型、组成物质及其分层和分布,湿陷性黄土、软土、膨胀土、分散性土、粉细砂和架空层等的分布,基岩面的埋深、河床深槽的分布。初步评价其对坝基、坝肩稳定和渗漏的可能影响。

    4 初步查明坝址区内主要断层、破碎带,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性质、产状、规模、延伸情况、充填和胶结情况,进行节理裂隙统计,初步评价各类结构面的组合对坝基、边坡岩体稳定和渗漏的影响。

    5 初步查明坝址区地下水的类型、赋存条件、水位、分布特征及其补排条件,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埋深、厚度、连续性、渗透性,进行岩土渗透性分级,初步评价坝基、坝肩渗漏的可能性、渗透稳定性和渗控工程条件。岩土体渗透性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土的渗透变形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 初步查明坝址区岩体风化、卸荷的深度和程度,初步评价不同风化带、卸荷带的工程地质特性。岩体风化带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岩体卸荷带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7 初步查明坝址区崩塌、滑坡、危岩及潜在不稳定体的分布和规模,初步评价其可能的变形破坏形式及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的影响。边坡稳定初步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8 初步查明坝址区泥石流的分布、规模、物质组成、发生条件及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范围,初步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的影响。

    9 可溶岩坝址区应初步查明喀斯特发育规律及主要洞穴、通道的规模、分布、连通和充填情况,初步评价可能发生渗漏的地段、渗漏量,喀斯特洞穴对坝址和枢纽建筑物的影响。

    黄土地区应初步查明黄土喀斯特分布、规模及发育特征,初步评价其对坝址和枢纽建筑物的影响。

    10 初步查明坝址区环境水的水质,初步评价环境水的腐蚀性。环境水腐蚀性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

    11 初步查明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提出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

    12 初步评价各比选坝址及枢纽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坝址比选和基本坝型的地质建议。

5.4.2 坝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包括各比选坝址主副坝、导流工程和枢纽建筑物布置等有关地段。当比选坝址相距在2km及以上时,可分别单独测绘成图。

        2)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

    2 物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探方法应根据勘察目的及坝址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和岩土体的物理特性等确定。

        2)物探剖面宜结合勘探剖面布置,并应充分利用钻孔进行综合测试。

        3)坝址两岸应利用平硐进行岩体弹性波测试。

    3 坝址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比选坝址应布置一条主要勘探剖面。坝高70m及以上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主要坝址,应在主要勘探剖面上、下游布置辅助勘探剖面。

        2)主要勘探剖面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100m。其中,河床部位不应少于2个钻孔。两岸坝肩部位,在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上也应布置钻孔。

        3)峡谷区河流坝址两岸坝肩部位应分高程布置平硐。坝高在70m及以上或拱坝,在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上可根据需要布置平硐。

        4)土石坝应沿河流方向布置渗流分析勘探剖面,勘探钻孔间距视需要确定。土石坝的混凝土建筑物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剖面。

        5)当存在影响坝址选择的顺河断层、河床深槽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布置钻孔,可视需要布置平硐。

        6)软弱夹层及主要缓倾角结构面勘探应布置探井(大口径钻孔)和平硐。

        7)坝址区有较厚粉细砂或软土、淤泥质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分布时,应布置原位测试孔。

        8)对影响坝址选择的重要地质现象,应根据需要布置专门性的勘探工作。

    4 坝址勘探钻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峡谷区坝址河床钻孔深度应符合表5.4.2的规定,两岸岸坡上的钻孔深度应达到河水位高程以下,并进入相对隔水层。

表5.4.2 峡谷区坝址河床钻孔深度

覆盖层厚度 (m) 钻孔进入基岩深度(m)
坝高H≥70m 坝高H<70m
<40 H/2~H H
≥40,且<H >50 30~50
≥40,且>H >20

        2)平原区建在深厚覆盖层上的坝,勘探钻孔进入建基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坝高的1.5倍,在此深度内若遇有泥炭、软土、粉细砂及强透水层等时,还应进入下卧承载力较高的土层或相对隔水层。

        当基岩埋深小于坝高的1.5倍时,钻孔进入基岩深度不宜小于10m。

        3)可溶岩地区钻孔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控制性钻孔或专门性钻孔深度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5 水文地质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中应观测地下水位,收集勘探过程中的水文地质资料。

        2)基岩地层应进行钻孔压(注)水试验,测定岩体透水率或渗透系数;根据需要采用物探方法测试地下水的有关参数。

        3)第四纪沉积物应进行钻孔抽水或注水试验,测定渗透系数。

        4)可能存在集中渗漏的地带应进行连通试验。

        5)应进行水质分析。

    6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主要岩石(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每一主要土层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2)土基应根据土的类型选择标准贯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等方法进行原位试验,主要土层试验累计有效数量不宜少于6组(段、点)。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3)控制坝基稳定和变形的岩土层可进行原位变形和剪切试验,剪切试验不少于2组,变形试验不少于3点。

        4)特殊岩土应根据其工程地质特性进行专门试验。

    7 长期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期间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对推荐的坝址应布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2)影响坝址选择的潜在不稳定岸坡应进行岸坡位移变形观测,观测线应在平行和垂直可能位移变形的方向布置。

 

5.5 发电引水线路及厂址

5.5 发电引水线路及厂址

5.5.1 发电引水线路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引水线路地段地形地貌特征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

    2 初步查明引水线路地段地层岩性、覆盖层厚度、物质组成和松散、软弱、膨胀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隧洞线路尚应初步查明喀斯特发育特征、放射性元素及有害气体等。

    3 初步查明引水线路地段的褶皱、断层、破碎带等各类结构面的产状、性状、规模、延伸情况及岩体结构等,初步评价其对边坡和隧洞围岩稳定的影响。

    4 初步查明引水线路岩体风化、卸荷特征,初步评价其对渠道、隧洞进出口、傍山浅埋及明管铺设地段的边坡和洞室稳定性的影响。

    5 初步查明引水线路地段地下水位、主要含水层、汇水构造和地下水溢出点的位置、高程,补排条件等,初步评价其对引水线路的影响。隧洞尚应初步查明与地表溪沟连通的断层破碎带、喀斯特通道等的分布,初步评价掘进时突水(泥)、涌水的可能性及对围岩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可能影响。

    6 进行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初步提出有关物理力学参数。

    7 进行隧洞围岩工程地质初步分类。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规定。

5.5.2 地面式厂房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场址区地形地貌特征及岩体风化带、卸荷带、倾倒体、滑坡、崩塌堆积体、喀斯特、地下采空区等的分布,初步评价其对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场地稳定的影响。

    2 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地层岩性,软弱和易溶岩层、软土、粉细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分散性土的分布与埋藏条件,并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承载能力作出初步评价。对可能地震液化土应进行液化判别,土的地震液化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P的规定。

    3 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地质构造,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等的性质、产状、规模和展布情况,结构面的组合关系及其对厂址和边坡稳定的影响。

    4 初步查明场址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电站压力前池的渗漏、渗透稳定条件以及基坑开挖发生涌水、涌砂的可能性。

    5 进行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初步提出有关物理力学性质参数。

5.5.3 地下厂房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地下厂房和洞群布置地段的岩性组成和岩体结构特征及各类结构面的产状、性状、规模、空间展布和相互切割组合情况,初步评价其对顶拱、边墙、洞群间岩体、交岔段、进出口以及高压管道上覆岩体等稳定的影响。

    2 初步查明地下厂房地段地应力、地温、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元素等情况,初步评价其影响。

5.5.4 发电引水线路及厂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引水线路测绘范围应包括线路及两侧300~1000m,厂址测绘范围应包括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场地及周围200~500m。

        2)引水线路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2000,隧洞进出口段及厂址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

    2 宜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地下水位、古河道、隐伏断层、喀斯特洞穴等,并应利用钻孔和平硐进行综合测试。

    3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引水线路轴线应布置勘探剖面。进出口、调压井、高压管道和厂房等场地宜布置横剖面。勘探点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布置。

        2)隧洞进出口、傍山、浅埋、明管铺设等地段以及存在重大地质问题的地段应布置勘探钻孔或平硐。

        3)地下厂房区可布置平硐。

        4)引水隧洞、地下厂房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洞底、厂房建基面高程以下10~30m,但不应小于隧洞洞径或地下厂房跨度。

        地面厂房钻孔深度,当地基为基岩时宜进入建基面高程以下20~30m;当地基为第四纪沉积物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建筑物荷载大小综合确定。

    4 勘探过程中应收集水文地质资料。隧洞和建筑物场地钻孔应根据需要进行抽水、压(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

    5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岩土层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2)特殊岩土应根据其工程地质特性进行专门试验。

        3)土基厂址的主要土层应进行原位测试。

    6 隧洞和地下厂房可利用平硐或钻孔进行岩体变形参数、岩体波速等原位测试。

    7 隧洞和地下厂房应利用平硐或钻孔进行地应力、地温、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元素测试。岩爆的判别宜符合本规范附录Q的规定。

 

5.6 溢洪道

5.6 溢洪道

5.6.1 溢洪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溢洪道区地形地貌特征及滑坡、泥石流、崩塌体等的分布和规模。

    2 初步查明溢洪道区地层岩性,覆盖层厚度、物质组成,基岩风化、卸荷深度和岩土体透水性。

    3 初步查明溢洪道区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缓倾角结构面等的性质、产状、规模和展布情况,结构面的组合关系。

    4 进行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初步提出有关物理力学参数。

    5 初步评价溢洪道边坡、泄洪闸基的稳定条件以及下游消能段岩体的抗冲条件和冲刷坑岸坡的稳定条件。

5.6.2 溢洪道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当溢洪道与坝址邻近时,可与坝址一并测绘成图。

    2 勘探剖面应沿设计溢洪道中心线和消能设施等主要建筑物布置,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建基面高程以下20~30m,泄洪闸基钻孔深度应满足防渗要求。

    3 泄洪闸基岩钻孔应进行压水试验。

    4 主要岩土层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5.7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5.7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5.7.1 渠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的地形地貌和喀斯特塌陷区、古河道、移动沙丘、地下采空区及矿产等的分布与规模。对于穿越城镇、工矿区的渠道,应调查和探测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2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的地层岩性,重点是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对渠道的影响。特殊土勘察要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R的规定。

    3 初步查明渠道沿线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补排条件、水位、水质、岩土体的渗透性、土壤的盐渍化现状,并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进行初步预测。

    4 初步查明傍山渠道沿线崩塌体、滑坡体、泥石流、洪积扇、残坡积土等的分布、规模及覆盖层厚度,基岩风化带、卸荷带深度、地质构造和主要结构面的组合等,并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

    5 初步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提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6 进行渠道工程地质初步分段。对可能发生严重渗漏、浸没、地震液化、岩土膨胀、黄土湿陷、滑塌、冻胀与融沉等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膨胀土的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S的规定。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

5.7.2 渠系建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7.1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建筑物区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渗漏和渗透稳定条件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涌水、涌砂的可能性作出初步评价。

    2 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初步查明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工程地质初步评价。

5.7.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渠道可选用1:10000~1:5000,渠系建筑物可选用1:2000~1:1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选渠线两侧各500~1500m,渠系建筑物应包括对建筑物可能有影响的地段,对高边坡及傍山渠段测绘范围应适当扩大。

    3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程度、地下水位、古河道、隐伏断层、喀斯特洞穴、地下采空区、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4 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渠道中心线应布置勘探坑、孔,勘探点间距500~1000m;勘探横剖面间距1000~2000m,横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应少于3个。傍山渠道勘探点应适当加密,高边坡地段宜布置勘探平硐。

        2)渠系建筑物宜布置纵、横勘探剖面,建筑物轴线钻孔间距宜控制在100~200m之间,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宜少于3个。

        3)挖方渠道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渠底板以下5~10m,填方渠道钻孔深度应能满足稳定分析的要求;渠系建筑物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建基面以下20~30m,或进入基础以下一定深度。特殊情况应适当加深。

        4)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并应根据需要进行抽水、压(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对可能存在渗漏、浸没或盐渍化地段,应进行野外注水试验。

    5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为主。原位测试方法宜根据土(岩)类和工程需要选择。

        2)对特殊土应进行专门试验。

        3)渠道各工程地质单元(段)和渠系建筑物地基主要岩土层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5.8 水闸及泵站

5.8 水闸及泵站

5.8.1 水闸及泵站场址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初步查明水闸及泵站场地的地形地貌,重点为古河道、牛轭湖、决口口门等的位置、分布和埋藏情况。

    2 初步查明水闸及泵站场地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

    3 初步查明水闸及泵站场地的地层结构、岩土类型和物理力学性质,重点为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情况和工程特性。

    4 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埋深及岩土透水性,透水层和相对隔水层的分布,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初步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对混凝土及钢结构的腐蚀性。

    5 进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初步提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6 初步评价建筑物场地地基承载力、渗透稳定、抗滑稳定、地震液化和边坡稳定性等。

5.8.2 水闸及泵站场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1000。测绘范围应包括比选方案在内的所有建筑物地段,进水和泄水方向应包括可能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地段。

    2 可采用物探或调查访问方法确定古河道、牛轭湖、决口口门、沙丘等的分布、位置和埋藏情况。宜采用物探方法测定土体的动力参数。

    3 纵、横勘探剖面和勘探点应结合建筑物、场址的地形地质条件布置;主要勘探剖面的钻孔间距宜控制在50~100m之间,每条剖面不应少于3个孔。

    4 闸基勘探钻孔进入建基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闸底板宽度的1.5倍,在此深度内遇有泥炭、软土、粉细砂及强透水层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时,钻孔应进入下卧的承载力较高的土层或相对隔水层。当基岩埋深小于闸底板宽度的1.5倍时,钻孔进入基岩深度不宜小于5~10m。

    5 泵站勘探钻孔深度,当地基为基岩时宜进入建基面以下10~15m,当地基为第四纪沉积物时应根据持力层情况确定。

    6 分层取原状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渗透试验。各建筑物地基主要岩土层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均不应少于6组;当主要持力层为第四纪沉积物时,应根据土层类别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每一主要土层试验累计有效数量不宜少于6组(段、点)。

    7 根据需要进行抽水试验、压(注)水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应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5.9 深埋长隧洞

5.9 深埋长隧洞

5.9.1 深埋长隧洞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可能产生高外水压力、突(涌)水(泥)的地质条件。

    2 初步查明可能产生围岩较大变形的岩组及大断裂破碎带的分布及特征。

    3 初步查明地应力特征及产生岩爆的可能性。

    4 初步查明地温分布特征。

    5 初步评价成洞条件及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提出地质超前预报的初步设想。

5.9.2 深埋长隧洞进出口段及浅埋段的勘察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5.5.4条的有关规定。

5.9.3 深埋段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本区已有的航片、卫片、各种比例尺的地质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与航片、卫片解译。

    2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隧洞各比选线及其两侧各1000~5000m,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可根据需要扩大。

    3 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探测深部地质构造特征、喀斯特发育特征等。

    4 宜选择合适位置布置深孔,进行地应力、地温、地下水位、岩体渗透性、岩体波速等综合测试。

    5 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10 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5.10 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5.10.1 堤防及分蓄洪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新建堤防各堤线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及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并对堤线进行比较,初步预测堤防挡水后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

    2 调查已建堤防工程散浸、管涌、堤防溃口等历史险情。对堤身质量进行检测、评价。

    3 初步查明已建堤防堤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及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结合历年险情隐患对堤基进行初步分段评价。

    4 初步查明堤岸岸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并对岸坡稳定性进行初步分段评价。

    5 初步查明分蓄洪区围堤,转移道路、桥梁和安全区内各建筑物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及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6 初步提出各土(岩)层的物理力学参数。

5.10.2 堤防及分蓄洪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新建堤防测绘范围为堤线两侧各500~2000m,已建堤防为堤线两侧各300~1000m,并应包括各类险情分布范围。

    2 勘探纵剖面沿堤线布置,钻孔间距宜为500~1000m;横剖面垂直堤线布置,间距宜为纵剖面上钻孔间距的2~4倍,孔距宜为20~200m。钻孔进入堤基的深度宜为堤身高度的1.5~2.0倍。

    3 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渗透试验。每一工程地质单元各主要土(岩)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5.11 灌区工程

5.11 灌区工程

5.11.1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5.7.1条和第5.7.2条的规定。

5.11.2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渠道纵横剖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1000。

    2 渠道勘探以坑、孔为主,间距宜为500~1000m,深度宜进入设计渠底板以下不小于5m或根据需要确定;各建筑物场地应布置钻孔,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建基面以下20~30m,或进入基础以下一定深度。

    3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为主。原位测试方法宜根据土(岩)类和工程需要选择。

5.11.3 灌区水文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地层岩性、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和分布情况。

    2 初步查明主要含水层的空间分布及其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的补给、排泄、径流条件及其动态变化规律。

    3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初步查明主要含水层水质、补给量、储存量和允许开采量。对拟建水源地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4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水质、土壤盐渍化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特征。

    5 初步确定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和地下排水模数。

    6 初步评价土壤改良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土壤盐渍化、沼泽化的建议。

5.11.4 灌区的水文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2 进行地面物探和水文测井工作。

    3 勘探剖面一般应沿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盐渍化变化最大的方向布置,勘探点、线的间距应根据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4 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5.12 河道整治工程

5.12 河道整治工程

5.12.1 河道整治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河道整治地段的岸坡形态、滩地、冲沟、古河道等的分布和近岸河底形态。

    2 初步查明河道整治地段河势稳定状况、河床的冲淤变化,并对岸坡、滩地等的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

    3 初步查明河道整治地段地层岩性,重点是软土、粉细砂等土层的分布和向近岸水下延伸情况。

    4 初步查明河道整治地段崩塌、滑坡等物理地质现象的分布与规模。

    5 初步查明河道整治地段的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和水质。

    6 初步查明各岩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提出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

    7 初步查明河道整治工程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5.12.2 河道整治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5000。测绘范围为工程边线外200~500m,并应包括各类险情分布范围。

    2 可根据各类河道整治工程的要求布置勘探坑、孔。钻孔深度应进入河道深泓底以下5~10m。

    3 根据需要进行取样试验和原位测试。

 

5.13 移民选址

5.13 移民选址

5.13.1 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应结合移民安置规划进行,为初选移民新址提供地质依据。

5.13.2 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新址区区域构造稳定性。

    2 初步查明新址区基本地形地质条件,重点是对场址整体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结构及特殊岩(土)体的分布。

    3 初步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初步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4 初步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5 进行新址区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初步评价。

5.13.3 移民选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区域地质、地震、矿产、航片、卫片、气象、水文等资料。

    2 新址区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2000,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新址区及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评价有影响的地区。

    3 按地形坡度小于10°、10°~15°、15°~20°和大于20°分别统计面积。

    4 新址区勘探剖面应结合地貌单元及地质条件布置,不同地貌单元应有勘探点控制。

    5 取样进行试验和原位测试。每一主要岩(土)层的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试验项目宜根据场地岩土体的实际条件确定。

    6 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应进行水质分析。

 

5.14 天然建筑材料

5.14 天然建筑材料

5.14.1 对工程所需的天然建筑材料应进行初查,对影响设计方案选择的料场宜进行详查。

5.14.2 初步查明料场地形地质条件、岩土结构、岩性、夹层性质及空间分布,地下水位,剥离层、无用层厚度及方量,有用层储量、质量,开采运输条件和对环境的影响。

5.14.3 初查储量与实际储量的误差不应超过40%;初查储量不得少于设计需要量的3倍。

5.15 勘察报告

5.15 勘察报告

5.15.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工程区及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天然建筑材料以及结论与建议等。

5.15.2 绪言应包括工程概况、勘察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历次所进行的勘察工作情况和研究深度,有关审查和评估意见,本阶段及历次完成的工作项目和工作量等。

5.15.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物理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条件、区域构造稳定性及地震动参数等。

5.15.4 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库区的地质概况、水库渗漏、浸没、库岸稳定、泥石流等工程地质问题及初步评价,水库诱发地震的预测结果及监测建议等。

5.15.5 坝址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坝址、引水发电系统、溢洪道、主要临时建筑物等节编写。

    1 坝址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坝址地质概况、各比选坝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坝址选择的意见、推荐坝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2 引水发电系统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质概况、各比选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推荐方案隧洞进出口段、洞身段、调压井和厂房等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 溢洪道、通航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5.15.6 引调水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质概况、各比选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方案比选地质意见和推荐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可按渠道、渠系建筑物、管道、隧洞等分别进行论述和评价。

5.15.7 水闸和泵站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质概况、各比选闸(站)址的工程地质条件、闸(站)址方案比选地质意见和推荐闸(站)址的工程地质条件。

5.15.8 灌区工程地质条件应按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分别编写。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各比选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方案比选地质意见和推荐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水文地质条件、土壤类型、地下水埋深等,对灌区施灌后可能产生的盐渍化、沼泽化等次生灾害进行分析;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初步评价的有关内容。

5.15.9 堤防及分蓄洪区工程地质条件应按堤防、涵闸、泵站、护岸工程等分节编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防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质概况、各比选堤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线路比选地质意见,推荐堤线的工程地质分段说明,对已有堤防,还应说明堤身的填筑质量和历年出险情况。

    2 涵闸和泵站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基各土层的分布、物理力学特性,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和地基处理建议等。

    3 护岸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貌特征、河岸演变、土层特性、冲刷深度、岸坡稳定现状等。

5.15.10 河道整治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质概况、开挖岩土层类别、建议开挖的边坡等。

5.15.11 天然建筑材料编写内容应包括设计需求量、各料场位置及地形地质条件、勘探和取样、储量和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5.15.12 结论与建议应包括方案比选地质意见、推荐方案各主要建筑物的工程地质结论、下阶段勘察工作建议。

5.15.13 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基本地质条件、主要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问题、生产及生活水源、场地稳定性和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与建议。

    2 报告附图宜包括移民新址综合地质图及地质剖面图等。

 

6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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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6.1 一般规定

6.1.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定的坝(场)址、线路上进行。查明各类建筑物及水库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选定建筑物形式、轴线、工程总布置提供地质依据。对选定的各类建筑物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6.1.2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需要复核或补充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与评价。

    2 查明水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预测蓄水后的变化,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建议。

    3 查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建筑物设计和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和建议。

    4 查明导流工程及其他主要临时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需要进行施工和生活用水水源调查。

    5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详查。

    6 设立或补充、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和岩土体位移监测设施,并应进行监测。

    7 查明移民新址区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6.2 水库

6.2 水库

6.2.1 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可能严重渗漏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对水库渗漏问题作出评价。

    2 查明可能浸没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确定浸没影响范围。

    3 查明滑坡、崩塌等潜在不稳定库岸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其影响。

    4 查明土质岸坡的工程地质条件,预测坍岸范围。

    5 论证水库诱发地震可能性,评价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6.2.2 可溶岩区水库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可溶岩层、隔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厚度、连续性和空间分布。

    2 喀斯特发育程度、主要喀斯特洞穴系统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与邻谷、河间地块、下游河弯地块的关系。

    3 喀斯特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喀斯特水系统(泉、暗河)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特征,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变化特征、河谷水动力条件。

   
4 主要渗漏地段或主要渗漏通道的位置、形态和规模,喀斯特渗漏的性质,估算渗漏量,提出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6.2.3 非可溶岩区水库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断裂带、古河道、第四纪松散层等渗漏介质的分布及其透水性,确定可能发生严重渗漏的地段、渗漏量及危害性,提出防渗处理范围和措施的建议。

6.2.4 水库严重渗漏地段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1:2000。

    2 水文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需查明渗漏地段喀斯特发育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区域,重点是可能渗漏通道及其进出口地段。对能追索的喀斯特洞穴均应进行测绘。

    3 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选择物探方法,探测喀斯特的空间分布和强透水带的位置。

    4 勘探剖面应根据水文地质结构和地下水渗流情况,并结合可能的防渗处理方案布置。在多层含水层结构区,各可能渗漏岩组内不应少于2个钻孔。钻孔应进入隔水层、相对隔水层或枯水期地下水位以下一定深度;喀斯特发育区钻孔深度应穿过喀斯特强烈发育带;在河谷近岸喀斯特水虹吸循环带,应有控制性深孔,了解喀斯特洞穴发育深度。平硐主要用于查明地下水位以上的喀斯特洞穴和通道。

    5 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并基本形成长期观测网。各可能渗漏岩组内不应少于2个观测孔。观测内容除常规项目外,还应观测降雨时的洞穴涌水和流量变化情况。雨季观测时间间隔应缩短。地下水位、降雨量、喀斯特泉流量应同步观测。

    6 喀斯特区应进行连通试验,查明喀斯特洞穴间的连通情况。可采用堵洞抬水、抽水试验等方法了解大面积的连通情况。

    7 根据喀斯特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选择对地下水的渗流场、化学场、温度场、同位素场及喀斯特水均衡进行勘察研究。

6.2.5 水库浸没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可能浸没区的地貌、地层的层次、厚度、物理性质、渗透系数、表层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给水度、土壤含盐量。

    2 查明可能浸没区的水文地质结构、含水层的类型、埋深和厚度、隔水层底板的埋深,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流向、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水化学成分和矿化度。确定浸没类型。

    3 喀斯特区水库应在查明库周喀斯特发育与连通情况,水库蓄水后库水、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补给、排泄关系的基础上,查明库周洼地、槽谷的分布、形态、岩土类型和水文地质条件。

    4 对于农作物区,应根据各种现有农作物的种类、分布,查明土壤盐渍化现状,确定地下水埋深临界值。

    5 对于建筑物区,应根据各种现有建筑物的类型、数量和分布,查明基础类型和埋深,确定地下水埋深临界值。查明黄土、软土、膨胀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情况、性状和土的冻结深度,评价其影响。

    6 确定浸没的范围及危害程度。

6.2.6 水库浸没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农作物区可选用1:10000~1:5000,建筑物区可选用1:2000~1:1000。测绘范围,顶托型浸没应包括可能浸没区所在阶地的后缘或相邻地貌单元的前缘,渗漏型浸没应包括渗漏补给区、径流区和排泄区及其邻近洼地。

    2 勘探剖面应垂直库岸、堤坝或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剖面间距,农作物区宜为500~1000m,建筑物区宜为200~5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应适当加密。

    3 勘探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剖面上的钻孔间距,农作物区应为500~1000m,建筑物区应为200~500m,剖面上每个地貌单元钻孔不应少于2个,水库正常蓄水位线附近应布置钻孔。钻孔深度应到达基岩或相对隔水层以下1m,钻孔内应测定稳定地下水位。

        2)试坑宜与钻孔相间布置,试坑深度应到达表部土层底板或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0.5m。

        3)当勘察区地层为双层结构,下部为承压含水层,且上部黏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在钻孔旁边布置试坑,对比试坑内地下水位与钻孔内地下水位之间的关系。

        4)勘探剖面之间根据需要采用物探方法了解剖面间地下水位、基岩或相对隔水层埋深的变化情况。

    4 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过室内试验测定各主要地层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给水度、毛管水上升高度、地下水化学成分和矿化度。每一主要土层的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

        2)毛管水上升高度还应在试坑内实测确定。

        3)渗漏型浸没区应进行一定数量的现场试验,确定渗透系数。

        4)可能次生盐渍化的农作物浸没区应测定表部土层含盐的成分和数量。

        5)建筑物浸没区应测定持力层在天然含水率和饱和含水率状态下的抗剪强度和压缩性。

   
5 建筑物浸没区和范围较大的农作物浸没区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当浸没区地层为双层结构,且上部土层厚度较大时,应分别观测下部含水层和上部土层内的地下水动态。

    6 水库蓄水后地下水壅高计算可采用地下水动力学方法。渗漏型浸没区可采用水均衡法计算。渗流场较复杂的浸没区宜采用三维数值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7 当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时,应编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当原布置的勘探剖面方向与地下水流向有较大差别时,应根据地下水等水位线图调整计算剖面方向。

    8 浸没计算应采用正常蓄水位,分期蓄水水库应采用分期蓄水位。水库末端应采用考虑库尾翘高后的水位值,多泥沙河流的水库应考虑淤积对库水位的影响。

    9 当地层为双层结构,且上部黏土层厚度较大时,浸没地下水位的确定应考虑黏性土层对承压水头折减的影响。

6.2.7 水库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库区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的分布、范围、规模和地下水动态特征。

   
2 查明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调查库岸水上、水下与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

   
3 查明坍岸区岸坡结构类型、失稳模式、稳定现状,预测水库蓄水后坍岸范围及危害性。

   
4 评价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滑坡、崩塌体的稳定性,估算滑坡、崩塌入库方量、涌浪高度及影响范围,评价其对航运、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的影响。

   
5 提出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的防治措施和长期监测方案建议。

6.2.8 库岸滑坡、崩塌堆积体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滑坡区水文、气象、地震、人类活动、地表变形、影像和当地治理滑坡的工程经验等资料。

    2 滑坡区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范围应包括滑坡区和可能的次生地质灾害区。

    3 滑坡勘探应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基础上进行。主勘探线应布设在滑坡主滑方向且滑坡体厚度最大的部位,纵穿整个滑坡体;横剖面勘探线的布设应满足控制滑坡形态的要求。

    4 滑坡勘探线间距可选用50~200m,主勘探线上勘探点数不宜少于3个,滑坡后缘以外稳定岩土体上勘探点不应少于1个。

    5 滑坡勘探钻孔深度进入最低滑面(或潜在滑面)以下不应小于10m。

    6 大型滑坡或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滑坡宜布置竖井、平硐。竖井、平硐深度应穿过最低滑面(或潜在滑面)进入稳定岩土体,且应保证满足取样、现场原位试验、地下水和变形监测等要求。

    7 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地表变形的滑坡,宜进行滑坡体深部位移监测,辅助确定滑动带位置;对滑体和滑床应分别观测地下水位,当滑坡体中存在两个以上含水系统时,亦应分层观测。

    8 对水工建筑物、城镇、居民点及主要交通线路的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岩体的滑带土应进行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根据需要可进行原位抗剪试验、涌浪模型试验和滑带土的黏土矿物分析。

    9 崩塌堆积体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可参照滑坡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执行。

6.2.9 库岸坍岸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坍岸区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城镇地区可选用1:2000~1:1000,农业地区可选用1:10000~1:2000,范围应包括坍岸区及其影响区。

    2 坍岸预测剖面应垂直库岸布置,靠近岸边的坑、孔应进入水库死水位或相当于陡坡脚高程以下。勘探线间距,城镇地区可选用200~1000m,农业地区可选用1000~5000m。

    3 根据需要进行土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4 坍岸预测宜采取多种方法,坍岸范围与危害性宜进行综合评价。

    5 每一勘探剖面不应少于2个坑、孔,坑、孔间距视可能坍岸宽度确定,靠近岸坡边缘应布置钻孔,钻孔深度应穿过可能坍岸面以下5m。

6.2.10 泥石流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形成区及周边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岩体组成、地质构造特征及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

    2 查明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组成、分布范围、储量及流通区、堆积区的地形地貌特征。

    3 分析评价对建筑物、水库运行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6.2.11 泥石流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10000~1:2000。

    2 勘探、物探、试验及监测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2.12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行性研究阶段预测有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对诱发地震可能性较大的地段进行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论证,校核可能发震库段的诱震条件,预测发震地段、类型和发震强度,并应对工程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评价。

    2 对需要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的工程,应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总体方案设计。台网布设应有效控制库首及水库诱发地震可能性较大的库段,监测震级(M
L)下限应为0.5级左右。台网观测宜在水库蓄水前1~2年开始。  

 

6.3 土石坝

6.3 土石坝

6.3.1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坝基基岩面形态、河床深槽、古河道、埋藏谷的具体范围、深度以及深槽或埋藏谷侧壁的坡度。

   
2 查明坝基河床及两岸覆盖层的层次、厚度和分布,重点查明软土层、粉细砂、湿陷性黄土、架空层、漂孤石层以及基岩中的石膏夹层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情况。

    3 查明心墙、斜墙、面板趾板及反滤层、垫层、过渡层等部位坝基有无断层破碎带、软弱岩体、风化岩体及其变形特性、允许水力比降。

    4 查明坝基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埋深,含水层或透水层和相对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变化和空间分布,岩土体渗透性。重点查明可能导致强烈漏水和坝基、坝肩渗透变形的集中渗漏带的具体位置,提出坝基防渗处理的建议。

    5 评价地下水、地表水对混凝土及钢结构的腐蚀性。

    6 查明岸坡风化卸荷带的分布、深度,评价其稳定性。

    7 查明坝区喀斯特发育特征,主要喀斯特洞穴和通道的分布规律,喀斯特泉的位置和流量,相对隔水层的埋藏条件,提出防渗处理范围的建议。

    8 提出坝基岩土体的渗透系数、允许水力比降和承载力、变形模量、强度等各种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的沉陷、不均匀沉陷、湿陷、抗滑稳定、渗漏、渗透变形、地震液化等问题作出评价,并提出坝基处理的建议。

6.3.2 土石坝坝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5000~1:1000,测绘范围应包括坝址区水工建筑物场地和对工程有影响的地段。

    2 物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探方法应根据坝址区的地形、地质条件等确定。

        2)可采用电法、地震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基岩面起伏情况及断层破碎带的分布。物探剖面应尽量结合勘探剖面进行布置。

        3)可采用综合测试查明覆盖层层次,测定土层的密度。

        4)可采用单孔法、跨孔法测定纵、横波波速。

        5)应利用勘探平硐和勘探竖井进行岩体弹性波波速测试。

    3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剖面应结合坝轴线、心墙、斜墙和趾板防渗线、排水减压井、消能建筑物等布置。

        2)勘探点间距宜采用50~100m。

        3)基岩坝基钻孔深度宜为坝高的1/3~1/2,防渗线上的钻孔深度应深入相对隔水层不少于10m或不小于坝高。

        4)覆盖层坝基钻孔深度,当下伏基岩埋深小于坝高时,钻孔进入基岩深度不宜小于10m,防渗线上钻孔深度可根据防渗需要确定;当下伏基岩埋深大于坝高时,钻孔深度宜根据透水层与相对隔水层的具体情况确定。

        5)专门性钻孔的孔距和孔深应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6)对两岸岩体风化带、卸荷带以及对坝肩岩体稳定和绕坝渗漏有影响的断层破碎带、喀斯特洞穴(通道)等宜布置平硐。

    4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坝基主要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12组。土层抗剪强度宜采用三轴试验,细粒土还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和触探试验等原位测试。

        2)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渗透变形试验和载荷试验,以及可能地震液化土的室内三轴振动试验。

        3)根据需要进行岩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层特性和水文地质结构进行单孔或多孔抽水试验,坝基主要透水层的抽水试验不应少于3组。

        2)强透水的断裂带应做专门的水文地质试验。

        3)防渗线上的基岩孔段应做压水试验,其他部位可根据需要确定。

    6 地下水动态观测和不稳定岩土体位移监测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

 

6.4 混凝土重力坝

6.4 混凝土重力坝

6.4.1 混凝土重力坝(砌石重力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覆盖层的分布、厚度、层次及其组成物质,以及河床深槽的具体分布范围和深度。

   
2 查明岩体的岩性、层次,易溶岩层、软弱岩层、软弱夹层和蚀变带等的分布、性状、延续性、起伏差、充填物、物理力学性质以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

   
3 查明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4 查明岩体风化带和卸荷带在各部位的厚度及其特征。

    5 查明坝基、坝肩岩体的完整性、结构面的产状、延伸长度、充填物性状及其组合关系。确定坝基、坝肩稳定分析的边界条件。

    6 查明坝基、坝肩喀斯特洞穴、通道及长大溶蚀裂隙的分布、规模、充填状况及连通性,查明喀斯特泉的分布和流量。

    7 查明两岸岸坡和开挖边坡的稳定条件。结合边坡地质结构,提出工程边坡开挖坡比和支护措施建议。

    8 查明坝址的水文地质条件,相对隔水层埋藏深度,坝基、坝肩岩体渗透性的各向异性,以及岩体渗透性的分级,提出渗控工程的建议。

    9 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物理化学性质,评价其对混凝土和钢结构的腐蚀性。

    10 查明消能建筑物及泄流冲刷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泄流冲刷、泄流水雾对坝基及两岸边坡稳定的影响。

    11 峡谷坝址应根据需要测试岩体应力,分析其对坝基开挖岩体卸荷回弹的影响。

    12 进行坝基岩体结构分类,岩体结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

    13 在分析坝基岩石性质、地质构造、岩体结构、岩体应力、风化卸荷特征、岩体强度和变形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提出各类岩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并对坝基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V的规定。

    14 提出建基岩体的质量标准,确定可利用岩面的高程,并提出重大地质缺陷处理的建议。

    15 土基上的混凝土闸坝勘察内容可参照土石坝和水闸的有关规定。

6.4.2 混凝土重力坝坝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

        2)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坝址水工建筑物场地和对工程有影响的地段。

        3)当岩性变化或存在软弱夹层时,应测绘详细的地层柱状图。

    2 物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综合测试和孔内电视等方法,确定对坝基(肩)岩体稳定有影响的结构面、软弱带及软弱岩石、低波速松弛岩带等的产状、分布,含水层和渗漏带的位置等。

        2)可采用单孔法、跨孔法、跨洞法测定各类岩体纵波或横波速度。

        3)喀斯特区可采用孔间或洞间测试以及层析成像技术调查喀斯特洞穴的分布。

    3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剖面应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结合建筑物特点布置。选定的坝线应布置坝轴线勘探剖面和上下游辅助勘探剖面,剖面的间距根据坝高和地质条件可采用50~100m。上游坝踵、下游坝趾、消能建筑物及泄流冲刷等部位应有勘探剖面控制。溢流坝段、非溢流坝段、厂房坝段、通航坝段、泄洪中心线部位等均应有代表性勘探纵剖面。

        2)坝轴线勘探剖面上的勘探点间距可采用20~50m,其他勘探剖面上的勘探点间距可视具体需要和地质条件变化确定。

        3)钻孔深度应进入拟定建基面高程以下1/3~1/2坝高的深度,帷幕线上的钻孔深度可采用1倍坝高或进入相对隔水层不小于10m。

        4)专门性钻孔的孔距、孔深可根据具体需要确定。当需要查明河床坝基顺河断层、缓倾角软弱结构面时可布置倾斜钻孔。

        5)平硐、竖井、大口径钻孔应结合建筑物位置、两岸地形地质条件和岩体原位测试工作的需要布置。高陡岸坡宜布置平硐,地形和地层平缓时宜布置竖井或大口径钻孔。

        6)当钻孔或平硐遇到溶洞或大量漏水时,应继续追索或采用其他手段查明情况。

    4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主要岩体(组)及控制性软弱夹层,应进行现场变形试验和抗剪试验,每一主要岩体(组)变形试验累计有效数量不应少于6点,同一类型夹层抗剪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4组。建基主要岩体(组)应进行混凝土/岩石接触面现场抗剪试验,每一主要岩体(组)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4组。根据需要,进行室内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根据需要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和现场载荷等专门试验。

    5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坝基、坝肩及帷幕线上的基岩钻孔应进行压水试验,其他部位的钻孔可根据需要确定。坝高大于200m时,宜进行大于设计水头的高压压水试验及为查明渗透各向异性的定向渗透试验。

        2)喀斯特区及为查明坝基集中渗漏带的渗流特征、连通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地下水连通试验和抽水试验。

        3)强透水的破碎带可做专门的渗透试验和渗透变形试验。

        4)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坝址区,宜进行数值模拟等专题研究,分析建坝前后渗流场的变化,编制建坝前后的等水位(压)线图和流网图,为渗控处理设计提供依据。

        5)进行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分析。

    6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网点的布置应与地下水的流向平行和垂直。

        2)观测内容应包括水位、水温、水化学、流量或涌水量等。

        3)观测时间应延续一个水文年以上,并逐步完善观测网。

    7 根据需要,对不稳定岩土体可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网,监测网应由观测剖面和观测点组成。

    8 土基上的混凝土闸坝坝址的勘察方法可参照土石坝和水闸的有关规定。

 

6.5 混凝土拱坝

6.5 混凝土拱坝

6.5.1 混凝土拱坝(砌石拱坝)坝址的勘察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坝址河谷形态、宽高比、两岸地形完整程度,评价建坝地形的适宜性。

   
2 查明与拱座岩体有关的岸坡卸荷、岩体风化、断裂、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软弱层(带)、破碎带的分布与特征,确定拱座利用岩面和开挖深度,评价坝基和拱座岩体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3 查明与拱座岩体变形有关的断层、破碎带、软弱层(带)、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风化、卸荷岩体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提出处理建议。

   
4 查明与拱座抗滑稳定有关的各类结构面,特别是底滑面、侧滑面的分布、性状、连通率,确定拱座抗滑稳定的边界条件,分析岩体变形与抗滑稳定的相互关系,提出处理建议。

    5 查明拱肩槽及水垫塘两岸边坡的稳定条件,对影响边坡稳定的岩体风化、卸荷、断裂构造、喀斯特洞穴、软弱层(带)、水文地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边坡地质结构,进行分区、分段稳定性评价,提出工程边坡开挖坡比和支护措施建议。

    6 查明坝址区岩体应力状态,评价高应力对确定建基面、建基岩体力学特性和岩体稳定的影响。

    7 查明水垫塘及二道坝的工程地质条件,并作出评价。

6.5.2 混凝土拱坝坝址的勘察方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高拱坝和断裂构造复杂的坝址可选用1:500。

        2)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坝址水工建筑物场地和对工程有影响的地段。

        3)对影响拱座和坝基岩体稳定的软弱层(带)、喀斯特洞穴、软弱结构面等,应根据地表露头,结合勘探揭露情况,确定分布范围、产状、规模、性状、连通率等要素,编制拱座岩体稳定分析的纵横剖面图和不同高程的平切面图。

    2 物探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在平硐、钻孔中采用声波、地震、电磁波等方法,探测岩体质量和地质缺陷。

    3 勘探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3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岸拱肩及抗力岩体部位勘探应以平硐为主,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坝高,宜每隔30~50m高差布设一层平硐,每层平硐的探测范围应能查明拱肩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岩体的工程地质条件。平硐深度可根据岩体风化、卸荷、喀斯特发育、断裂、软弱(层)带等因素确定,控制性平硐长度不宜小于1.5倍坝高。

        2)影响拱座岩体稳定的控制性结构面、软弱(层)带、喀斯特洞穴等应布设专门平硐查明。

    4 岩土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4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坝基及拱座各类持力岩体和对变形有影响的软弱(层)带均应布置原位变形试验,每一主要持力岩体或软弱(层)带累计有效数量不应少于6点,并建立岩体波速与变形模量的相关关系。

        2)原位抗剪和抗剪断试验应在分析研究岩体滑移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每一主要持力岩体和控制坝肩(基)岩体抗滑稳定的结构面,累计有效组数分别不应少于4组。

        3)对影响坝肩变形和稳定的主要软弱岩体(带)应进行流变试验。

        4)高地应力区坝高大于200m的拱坝坝址宜在不同高程、不同平硐深度进行岩体应力测试。

    5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5款的规定。

    6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6款的规定。

    7 对两岸边坡和不稳定岩土体应进行变形监测。

 

6.6 溢洪道

6.6 溢洪道

6.6.1 溢洪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溢洪道地段地层岩性,特别是软弱、膨胀、湿陷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和架空层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

    2 查明溢洪道地段的断层、裂隙密集带、层间剪切带和缓倾角结构面等的性状及分布特征。

    3 查明溢洪道地段岩体风化、卸荷的深度和程度,评价不同风化、卸荷带的工程地质特性。

    4 查明地下水分布特征和岩土体透水性。

    5 查明下游消能段、冲刷坑岩体结构特征和抗冲性能。

    6 进行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提出有关物理力学参数。

    7 评价泄洪闸基及控制段、泄槽段建筑物地基稳定性,以及溢洪道沿线边坡、下游消能冲刷区和泄洪雾雨区的边坡稳定性。

6.6.2 溢洪道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地质条件复杂的泄洪闸和控制段、泄槽段建筑物场地及下游消能冲刷区,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2)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段应进行工程地质剖面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3)测绘范围包括引渠、控制段、泄槽段、消能段以及为论证溢洪道边坡稳定所需要的地段。

    2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工程地质分段可布置横向勘探剖面。

        2)泄洪闸、泄槽及消能等建筑物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布置勘探剖面。

        3)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建基面高程以下20~30m,泄洪闸基钻孔深度应满足防渗要求,其他地段孔深视需要确定。

        4)根据需要泄洪闸边坡部位可布置平硐。

    3 泄洪闸基及两侧帷幕区的钻孔应进行压水或注水试验。

    4 控制泄洪闸基和边坡稳定的岩土与软弱夹层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根据需要可进行原位变形和抗剪试验。

    5 根据需要可进行地下水动态和不稳定岩土体位移变形观测。

 

6.7 地面厂房

6.7 地面厂房

6.7.1 地面厂房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厂址区风化、卸荷深度,滑坡、泥石流、崩塌堆积、采空区和不稳定体等的分布、规模。

    2 查明厂址区地层岩性,特别是软弱岩类、膨胀性岩类、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以及湿陷性土、膨胀土、软土、粉细砂、架空层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厂址地基为可能地震液化土层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3 查明厂址区断层、破碎带、裂隙密集带、软弱结构面、缓倾角结构面的性状、分布、规模及组合关系。

    4 查明厂址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土体的透水性。估算基坑涌水量。

    5 进行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提出有关物理力学参数。

    6 评价厂房地基、边坡的稳定性及压力前池的渗漏和渗透稳定性。

6.7.2 地面厂房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厂房及压力前池或调压井(塔)、压力管道、尾水渠、开关站等建筑物场地及周边地段。

    2 勘探剖面应结合建筑物轴线布置。对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边坡地段可布置钻孔和平硐。

    3 厂房、调压井(塔)、压力管道地段,当地基为基岩时,勘探钻孔深度宜进入建基面以下10~15m;当地基为第四纪沉积物时,勘探钻孔深度应根据持力层分布确定。压力前池勘探钻孔深度宜为1~2倍水深,黄土地区宜为2~3倍水深。

    4 厂房和压力前池地段的钻孔应进行压水或抽水试验。

    5 每一主要岩土层(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6 厂房等建筑物场地为第四纪沉积物时,根据需要可进行地基承载力及土体动力参数的原位测试。

    7 厂址区钻孔宜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水文年。

    8 对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岩土体应布置位移观测。

 

6.8 地下厂房

6.8 地下厂房

6.8.1 地下厂房系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条件、沟谷发育情况,岩体风化、卸荷、滑坡、崩塌、变形体及泥石流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

    2 查明厂址区地层岩性、岩体结构,特别是松散、软弱、膨胀、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的分布。

    3 查明厂址区岩层的产状、断层破碎带的位置、产状、规模、性状及裂隙发育特征,分析各类结构面的组合关系。

   
4 查明厂址区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强透水带的分布及特征。可溶岩区应查明喀斯特水系统分布,预测掘进时发生突水(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和对围岩稳定的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5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W的规定。

    6 进行岩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提出有关物理力学参数。

    7 进行原位地应力测试,分析地应力对围岩稳定的影响,预测岩爆的可能性和强度,提出处理建议。

    8 查明岩层中的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

    9 对地下厂房系统应分别对顶拱、边墙、端墙、洞室交叉段等进行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10 根据厂址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围岩类型,提出地下厂房位置和轴线方向的建议,并对地下厂房、主变压器室、调压井(室)方案的边墙、顶拱、端墙进行稳定性评价。采用地面主变压器室和开敞式调压井时,应评价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8.2 地下厂房系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复核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区工程地质图。

        2)厂址区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2 物探应符合本规范第5.5.4条第2款的规定。

    3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建筑物地段应布置勘探剖面。

        2)勘探剖面上的钻孔深度可视地质复杂程度和洞室规模确定,深度宜进入设计洞底高程以下10~30m。

        3)应在厂房系统布置纵、横方向平硐,硐深宜超过控制稳定的主要结构面。

    4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室主要围岩应进行岩体现场变形试验、抗剪断试验,试验组数视需要确定。当存在软岩时,可进行流变试验。

        2)洞室群区应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测试孔、点应满足应力场分析需要。

    5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钻孔应根据需要进行压水试验。高压管道及气垫式调压室布置地段应进行高压压水试验,试验压力应超过内水水头或气垫压力。

        2)喀斯特水系统可进行地下水连通试验。

    6 地下厂址区钻孔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7 对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边坡和岩土体应进行变形监测。

 

6.9 隧洞

6.9 隧洞

6.9.1 隧洞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隧洞沿线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物理地质现象、过沟地段、傍山浅埋段和进出口边坡的稳定条件。

    2 查明隧洞沿线的地层岩性,特别是松散、软弱、膨胀、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的分布。

    3 查明隧洞沿线岩层产状、主要断层、破碎带和节理裂隙密集带的位置、规模、性状及其组合关系。隧洞穿过活断层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 查明隧洞沿线的地下水位、水温和水化学成分,特别要查明涌水量丰富的含水层、汇水构造、强透水带以及与地表溪沟连通的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密集带和喀斯特通道,预测掘进时突水(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5 可溶岩区应查明隧洞沿线的喀斯特发育规律、主要洞穴的发育层位、规模、充填情况和富水性。洞线穿越大的喀斯特水系统或喀斯特洼地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6 查明隧洞进出口边坡的地质结构、岩体风化、卸荷特征,评价边坡的稳定性,提出开挖处理建议。

   
7 提出各类岩体的物理力学参数。结合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8 查明过沟谷浅埋隧洞上覆岩土层的类型、厚度及工程特性,岩土体的含水特性和渗透性,评价围岩的稳定性。

    9 对于跨度较大的隧洞尚应查明主要软弱结构面的分布和组合情况,并结合岩体应力评价顶拱、边墙和洞室交叉段岩体的稳定性。

    10 查明压力管道地段上覆岩体厚度和岩体应力状态,高水头压力管道地段尚应调查上覆山体的稳定性、侧向边坡的稳定性、岩体的地质结构特征和高压水渗透特性。

   
11 查明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有情况。

6.9.2 隧洞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复核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图。

        2)隧洞进出口、傍山浅埋段、过沟段及穿过喀斯特水系统、喀斯特洼地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洞段,应进行专门性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

        3)根据地质条件与需要,局部地段可进行比例尺1:500的工程地质测绘。

    2 物探应符合本规范第5.5.4条第2款的规定。

    3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口及各建筑物地段应布置勘探剖面。

        2)勘探剖面上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10~20m,从洞顶以上5倍洞径处起始,以下孔段均应进行压水试验。

        3)隧洞进出口宜布置平硐。

    4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类岩土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2)大跨度隧洞应进行岩体变形模量、弹性抗力系数、岩体应力测试等。

    5 高水头压力管道地段宜进行高压压水试验。

    6 隧洞沿线的钻孔宜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喀斯特发育区应进行连通试验及地表、地下水径流观测。

    7 进行地温、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元素探测。

    8 对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边坡和岩土体应进行变形监测。

 

6.10 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

6.10 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

6.10.1 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导流明渠和围堰布置地段的地形条件。

    2 查明地层岩性特征。基岩区应查明软弱岩层、喀斯特化岩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第四纪沉积物应查明其厚度、物质组成,特别是软土、粉细砂、湿陷性黄土和架空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3 查明主要断层、破碎带、裂隙密集带、缓倾角结构面的性状、规模、分布特征。

    4 查明围堰堰基含水层、相对隔水层的分布及岩土体渗透性、渗透稳定性。

    5 进行岩体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提出有关物理力学参数。提出导流明渠岩土体抗冲流速。

    6 评价堰基稳定性、导流明渠和围堰开挖边坡稳定性及导流明渠岩土体抗冲刷性。

6.10.2 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明渠、围堰及其两侧各100~200m地段,为论证边坡稳定性可适当扩大范围。比例尺宜选用1:2000~1:1000。

    2 勘探剖面应沿导流明渠和围堰中心线布置。围堰上、下游可根据需要布置辅助勘探剖面,导流明渠边坡可布置专门性勘探。

    3 勘探方法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宜采用物探、坑槽探、钻探。勘探点间距视需要确定。

    4 围堰地基为基岩时,钻孔深度宜为堰高的1/3。围堰地基为第四纪沉积物时,当下伏基岩埋深小于堰高,钻孔深度进入基岩不宜小于10m;当下伏基岩埋深大于堰高,钻孔深度宜进入相对隔水层或基岩面以下5m。

    5 根据需要可进行钻孔抽水试验。

    6 每一主要岩土层(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特殊性土应进行专门试验。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确定工程地质参数。

    7 围堰地基为第四纪沉积物时应进行标准贯入、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等原位测试。

 

6.11 通航建筑物

6.11 通航建筑物

6.11.1 通航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引航道、升船机、船闸闸首、闸室、闸墙等的地基、边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2 岩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应查明软岩、断层、层间剪切带、主要裂隙及其组合与地基、边坡的关系,提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评价地基、开挖边坡的稳定性。

    3 土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应对地基的沉陷、湿陷、抗滑稳定、渗透变形、地震液化等问题作出评价。

6.11.2 通航建筑物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整个通航建筑物及对工程有影响的地段。

    3 可采用物探综合测试、孔内电视、孔间穿透等方法进行覆盖层的分层,探测喀斯特洞穴、溶蚀裂隙带的分布与规模,测定土层的密度和岩土体的纵波波速;根据需要可采用跨孔法测定横波波速,确定动剪切模量。

    4 勘探剖面应结合建筑物布置。基岩地基钻孔深度应进入闸底板以下10~30m或弱风化岩顶面以下5~10m。覆盖层地基钻孔深度宜结合建筑物规模确定。

    5 对通航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边坡应布置勘探剖面,钻孔深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6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根据建筑物或工程地质分段进行,每一主要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组数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12组,每一主要岩石(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组数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根据需要可进行土层原位测试。

    7 建筑物基坑的钻孔应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注)水试验。

    8 建筑物区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6款的规定;对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边坡和岩土体应进行变形监测。

 

6.12 边坡工程

6.12 边坡工程

6.12.1 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查明边坡工程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特征及边坡稳定性现状。

    2 岩质边坡尚应查明岩体结构类型,风化、卸荷特征,各类结构面和软弱层的类型、产状、分布、性质及其组合关系,分析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3 土质边坡尚应查明土体结构类型及分布特征。

    4 查明岩土体及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

    5 对工程运行前后开挖边坡和自然边坡的变形破坏形式和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

    6 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6.12.2 边坡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宜结合建筑物勘察进行。对于重要边坡、高边坡和地质条件复杂边坡,应进行专门性边坡工程地质勘察。

    2 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2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3 物探工作可根据需要布置。

    4 边坡工程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剖面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剖面的长度应大于稳定分析的范围。剖面间距宜选用50~200m,且不应少于2条。

        2)每条勘探剖面上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当遇到软弱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间距宜为50~200m。

        3)钻孔深度应穿过可能的滑移面、变形岩体等,进入稳定岩体不小于10m。

        4)应根据地形条件和边坡变形破坏特征布置竖井或平硐。

        5)勘探工程的布置应满足测试、试验和监测的要求。

    5 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控制土质边坡稳定的土层的室内物理力学试验,每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12组。

        2)对控制岩质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应进行现场原位抗剪试验,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4组。

        3)对特殊岩土体组成的边坡,可进行针对性的试验。

    6 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必要时应进行边坡变形的位移监测。

 

6.1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6.13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6.13.1 渠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渠道沿线地层岩性,重点是粉细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和性状。

    2 查明渠道沿线冲洪积扇、滑坡、崩塌、泥石流、新生冲沟、喀斯特等的分布、规模和稳定条件,并评价其对渠道的影响。对于沙漠地区渠道,还应查明移动沙丘及植被的分布等情况。

    3 查明渠道沿线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补排关系和水位,特别是强透水层和承压含水层等对渠道渗漏、涌水、渗透稳定、浸没、沼泽化、湿陷等的影响以及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4 查明渠道沿线地下采空区和隐藏喀斯特洞穴塌陷等形成的地表移动盆地,地震塌陷区的分布范围、规模和稳定状况,并评价其对渠道的影响。对于穿越城镇、工矿区的渠段,还应探明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分布。

    5 查明傍山渠道沿线不稳定山坡的类型、范围、规模等,评价其对渠道的影响。

    6 查明深挖方和高填方渠段渠坡和地基岩土性质与物理力学参数及其承载能力,评价其稳定性。

    7 进行渠道工程地质分段,提出各段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和开挖渠坡坡比建议值,进行工程地质评价,并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建议。

6.13.2 渡槽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渡槽跨越地段岸坡的稳定性。

    2 查明渡槽桩基或墩基可供选择的持力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及其岩性变化,岩土体的强度等。

    3 提出渡槽桩基或墩基相关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并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6.13.3 倒虹吸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3.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倒虹吸跨越地段岸坡的稳定性。

    2 查明强透水层和承压含水层的埋藏条件,评价基坑涌水、涌砂、渗透变形的可能性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排水措施建议。

    3 查明基础可供选择的持力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及其岩性变化,岩土体的强度等。

    4 提出倒虹吸基础开挖所需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基坑开挖坡比建议值,并对基坑稳定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5 倒虹吸的围堰工程勘察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10.1条的规定。

6.13.4 渠道与渠系建筑物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渠道可选用1:5000~1:1000,渠系建筑物可选用1:2000~1:500。

        2)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渠道两侧各200~1000m地带,当有局部线路调整、弃土场、移民等要求时,可适当加宽;渠系建筑物测绘范围应包括建筑物边界线外200~300m地带,并应包括有配套建筑物和设计施工要求的地段。

    2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程度、地下水位、古河道、隐伏断层、喀斯特洞穴、地下采空区、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3 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道中心线应布置勘探剖面,勘探点间距200~500m;各工程地质单元(段)均应布置勘探横剖面,横剖面间距宜为渠道中心线钻孔间距的2~3倍,横剖面长不宜小于渠顶开口宽度的2~3倍,每条横剖面上的勘探点数不应少于3点。钻孔深度宜进入渠道底板下5~10m。

        2)渠系建筑物应布置纵横勘探剖面,钻孔应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布置。采用桩(墩)基的渡槽,每个桩(墩)位至少应有1个钻孔,桩基孔深应进入桩端以下5m,墩基孔深宜进入墩基以下10~20m;倒虹吸轴线钻孔间距宜为50~100m,横剖面间距宜为轴线钻孔间距的2~4倍,钻孔深度宜进入建筑物底板下10~20m。遇软土、喀斯特发育的可溶岩等时,钻孔应适当加深。

    4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渠道每一工程地质单元(段)和渠系建筑物地基,每一岩土层均应取原状样进行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12组。

        2)各土层应结合钻探选择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

        3)特殊性岩土应取样进行特殊性试验。

    5 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存在渗漏、基坑涌水问题的渠段,应进行抽(注)水试验。对于强透(含)水层,抽(注)水试验不应少于3段。

        2)渠道底部和建筑物岩石地基应进行钻孔压水试验。

        3)根据需要可布置地下水动态观测。

    6 对渠道沿线的地下采空区,应充分收集矿区开采资料;调查地表移动盆地的分布范围、规模、变形发展与稳定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勘探验证和布置变形监测网。

 

6.14 水闸及泵站

6.14 水闸及泵站

6.14.1 水闸及泵站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查明水闸及泵站场址区的地层岩性,重点查明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粉细砂、红黏土、冻土、石膏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范围、性状和物理力学性质,基岩埋藏较浅时应调查基岩面的倾斜和起伏情况。

    2 查明场址区的地质构造和岩体结构,重点是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和节理裂隙发育规律及其组合关系。

    3 查明场址区滑坡、潜在不稳定岩体以及泥石流等物理地质现象。

    4 查明场址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土体的透水性。

    5 评价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及渗透变形条件。

6.14.2 水闸及泵站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

    2 勘探剖面应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结合建筑物特点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水闸,应在闸轴线及其上、下游,防冲消能段、导(翼)墙等部位布置勘探剖面。剖面上钻孔间距可为20~50m。

        2)对于泵站,应结合泵房轴线、进水池、出水管道、出水池等建筑物布置勘探剖面。泵房基础剖面上钻孔间距不应大于50m,其他建筑物基础剖面钻孔间距可适当放宽。

        3)对水闸、泵站安全有影响的边坡应布置勘探剖面。

    3 勘探剖面上钻孔应结合建筑物进行布置,钻孔深度宜根据覆盖层厚度及建基面高程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覆盖层厚度小于建筑物底宽时,钻孔深度应进入基岩5~10m。

        2)当覆盖层厚度大于建筑物底宽时,钻孔深度宜为建筑物底宽的1~2倍,并应进入下伏承载力较高的土层或相对隔水层。

        3)当建筑物地基为基岩时,钻孔深度宜进入建基面下10~15m或根据帷幕设计深度确定。

        4)专门性钻孔的孔距、孔深可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4 分层取原状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渗透试验,建筑物地基每一主要土层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12组;对于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三轴试验,每一主要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特殊土的特殊试验项目,应根据土层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当建筑物地基为基岩时,每一主要岩石(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

    5 根据土层类别选择合适的原位试验方法。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累计有效数量不宜少于12段(点),静力触探试验孔累计有效数量不宜少于6孔。根据需要可进行原位载荷试验、可能地震液化土的三轴振动试验等专门性试验工作。当需要进行现场变形和抗剪试验时,试验组数各不宜少于2组。

    6 建筑物渗控剖面上的钻孔应进行压(注)水或抽水试验。

    7 建筑物渗控剖面的钻孔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建筑物区附近潜在不稳定边坡及岩土体,应进行变形监测。

 

6.15 深埋长隧洞

6.15 深埋长隧洞

6.15.1 深埋长隧洞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9.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查明可能产生高外水压力、突涌水(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2 基本查明可能产生围岩较大变形的岩组及大断裂破碎带的分布及特征。

    3 基本查明地应力特征,并判别产生岩爆的可能性。

    4 基本查明地温分布特征。

    5 基本确定地质超前预报方法。

    6 对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

6.15.2 深埋长隧洞进出口及浅埋段的勘察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9.2条的有关规定。

6.15.3 深埋段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核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测绘成果。

    2 宜采用综合方法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探测的断裂带、储水构造、喀斯特等进行验证。

    3 宜选择合适位置布置深孔或平硐,进一步测定地应力、地温、地下水位、岩体渗透性、波速、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元素等;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6.16 堤防工程

6.16 堤防工程

6.16.1 堤防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新建和已建堤防加固工程沿线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2 查明已建堤防加固工程堤身和堤基的历史险情和隐患的类型、规模、危害程度和抢险处理措施及其效果,并分析其成因和危害程度,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3 对堤基进行工程地质分段评价,并对堤基抗滑稳定、沉降变形、渗透变形和抗冲能力等工程地质问题作出评价。

    4 预测新建堤防工程挡水或已建堤防采取垂直防渗措施后,堤基及堤内相关地段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5 查明涵闸地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对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对加固、扩建、改建涵闸工程与地质有关的险情隐患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6 查明堤岸防护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结合护坡方案评价堤岸的稳定性。

6.16.2 堤防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新建堤防测绘范围为堤线两侧各500~1000m,已建堤防为堤线两侧各300~1000m,并应包括各类险情分布范围。

    2 勘探纵剖面沿堤线布置,钻孔间距宜为100~500m;横剖面垂直堤线布置,间距宜为纵剖面上钻孔间距的2~4倍,孔距宜为20~200m。钻孔进入堤基深度宜为堤身高度的1.5~2.0倍。

    3 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渗透试验。每一工程地质单元各主要土(岩)层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均不应少于12组。

 

6.17 灌区工程

6.17 灌区工程

6.17.1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13.1~6.13.3条的规定。

6.17.2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纵横断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建筑物场地平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选方案渠系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物布置地段。

    2 开展物探工作,探测地层结构、覆盖层厚度等。

    3 渠线勘察以钻孔、坑探为主,沿渠线的勘探点间距宜为200~500m,勘探深度宜进入渠底高程以下不小于5m,控制性钻孔孔深根据需要确定;建筑物场地钻孔应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布置,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能揭穿主要持力层。

    4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和现场原位测试相结合,每一工程地质分段各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均不少于12组,特殊性岩土应根据其特性进行专门性试验。

    5 根据需要可进行抽水、压水、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等。

6.17.3 灌区水文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与灌区建设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 查明土壤盐渍化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特征。

    3 查明土壤改良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土壤盐渍化、沼泽化的地质建议。

    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建立数值模型,预测不同开采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变化,计算和评价补给量,确定允许开采量。提出地下水水源保护措施。

6.17.4 灌区的水文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

    2 进行物探工作,调查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界限。

    3 地下水源地勘探以水文地质钻孔为主,土壤改良水文地质勘探以浅孔和试坑为主,坑、孔数量应根据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4 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及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6.18 河道整治工程

6.18 河道整治工程

6.18.1 护岸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工程区的岸坡形态、坡度、滩地宽度和近年河底形态及冲淤变化情况,古河道、冲沟、渊塘等的分布与规模。

    2 查明工程区崩塌、滑坡等的分布与规模,并对岸坡的稳定性及其对堤防工程稳定性的影响分段进行工程地质评价。

    3 调查工程区坍岸险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抢险处理措施与效果。

    4 查明工程区的地层岩性,重点是软土、粉细砂等土层的分布厚度及其变化情况。

    5 查明工程区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位。

    6 提出护岸工程岸坡土层的物理力学参数和护岸坡比建议值,并评价其稳定性。

6.18.2 护岸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测绘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2 顺河流方向沿岸肩布置勘探纵剖面,钻孔间距宜为200~500m;垂直岸线的横剖面间距宜为纵剖面钻孔间距的2~4倍,横剖面上钻孔宜为3个(水上1个)。钻孔深度进入深泓底以下不宜少于10m。

    3 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12组。

    4 应进行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分析及评价。

6.18.3 裁弯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工程区的地形地貌特征,河道弯曲形态。

    2 查明工程区地层岩性和土体结构。

    3 查明工程区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位及其变化。

    4 进行工程地质分段评价。

    5 提出工程区各土层物理力学参数、抗冲性能及疏浚土的类别。对裁弯取直新河道岸坡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6.18.4 裁弯工程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测绘范围应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

    2 裁弯工程中心线应布置勘探纵剖面,钻孔间距宜为100~500m;垂直岸线的横剖面间距宜为纵剖面钻孔间距的2~4倍,横剖面上钻孔不宜少于3个,剖面长度为新开河道开口宽度的1.5~2.0倍。钻孔深度宜进入设计新开河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0m。

    3 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应进行崩解试验和抗冲试验。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12组。

6.18.5 丁坝、顺直坝和潜坝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工程区岸坡和近岸河底的地形地貌形态及其稳定性。

    2 查明工程区各地层岩性、土体结构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3 提出各土层的物理力学参数及允许承载力等指标,并对坝基稳定性进行工程地质评价。

6.18.6 丁坝、顺直坝和潜坝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根据工程区的具体条件及需要确定,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2 沿坝轴线布置勘探纵剖面,钻孔间距宜为100~200m。钻孔深度宜为坝高的1.0~1.5倍,当河流冲刷深度较大或有软土分布时,孔深应加大。

    3 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6组。

    4 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软土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

 

6.19 移民新址

6.19 移民新址

6.19.1 初步设计阶段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基础上进行,为选定新址提供地质依据。

6.19.2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对新址区整体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结构及特殊岩(土)体的分布、微地貌及不同坡度场地的分布情况。

   
2 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3 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4 进行新址区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评价。

6.19.3 移民新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范围包括新址区及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评价有影响的地区。

    2 复核新址区地形坡度分区和统计面积。

    3 针对新址区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问题布置勘探工作。

    4 新址区应布置控制性勘探剖面,勘探剖面间距山区宜为100~300m,平原区宜为300~500m,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150m,每条勘探剖面上钻孔数不宜少于3个,孔深宜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县级以上新址应增加勘探剖面;对于平原区乡镇以下新址,勘探剖面可适当减少。

    5 应进行岩土体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12组。

    6 应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复核。

 

6.20 天然建筑材料

6.20 天然建筑材料

6.20.1 应对工程所需各类天然建筑材料进行详查。

6.20.2 详细查明料场地形地质条件、岩土结构、岩性、夹层性质及空间分布,地下水位,剥离层、无用层厚度及方量,有用层储量、质量,开采运输条件和对环境的影响。

6.20.3 详查储量与实际储量的误差应不超过15%,详查储量不得少于设计需要量的2倍。

6.21 勘察报告

6.21 勘察报告

6.21.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工程区及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天然建筑材料、结论与建议等。

6.21.2 绪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位置、工程主要指标、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方案。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主要结论及审查、评估意见。

    3 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概况,历次完成的工作项目和工作量。

6.21.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基本地质条件。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区域构造稳定性的结论和地震动参数。

    3 区域构造稳定性复核工作及结论。

6.21.4 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地质条件。

    2 水库渗漏的性质、途径和范围,渗漏量及处理措施建议。

    3 水库浸没的范围,严重程度分区及防治措施建议。

    4 库岸不稳定体及坍岸的范围、边界条件、稳定性和危害程度,处理措施建议。

    5 水库诱发地震类型、位置、震级上限,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监测方案总体情况。

6.21.5 大坝及其他枢纽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址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地质概况,各比选坝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存在的问题,坝线比选的地质意见,选定坝线与坝型的工程地质条件、防渗条件、坝基岩体分类、坝基坝肩稳定、物理力学参数及工程处理措施建议等。

    2 引水隧洞、泄洪隧洞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进出口边坡,隧洞工程地质条件分段及说明,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和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建议。

    3 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厂区工程地质条件,调压井(塔)或压力前池、地下压力管道或明管、地面(地下)厂房、尾水渠(洞)的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洞室围岩分类,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与建议。

    4 溢洪道、通航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等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地质问题评价。

6.21.6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主要节理、裂隙及断层等结构面分布及组合关系,边坡稳定分析的边界条件和物理力学参数,边坡稳定性及工程处理措施建议等。

6.21.7 引调水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渠道(管涵)、隧洞、渠系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物理力学参数、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措施建议。

6.21.8 水闸及泵站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物理力学参数,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措施建议。

6.21.9 堤防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已建堤防堤身质量情况,堤基、穿堤建筑物及堤岸工程地质条件,物理力学参数,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措施建议。

6.21.10 灌区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地下水源水文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物理力学参数,主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措施建议。

6.21.11 河道整治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护岸、裁弯取直、疏浚及有关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物理力学参数,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措施建议。

6.21.12 天然建筑材料编写内容应包括设计需求量,各料场位置及地形地质条件,勘探和取样,储量和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6.21.13 结论和建议应包括主要工程地质结论,下阶段勘察工作的建议。

6.21.14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问题,生产及生活水源,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评价,结论与建议。

    2 报告附图宜包括移民新址综合地质图及地质剖面图等。

 

7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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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7.1 一般规定

7.1.1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基础上,复核初步设计阶段的地质资料与结论,查明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完善和优化设计及编制招标文件提供地质资料。

7.1.2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复核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勘察成果。

    2 查明初步设计阶段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

    3 查明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查中提出的工程地质问题。

    4 提供与优化设计有关的工程地质资料。

 

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7.2 工程地质复核与勘察

7.2.1 工程地质复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2 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3 主要临时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结论。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

7.2.2 工程地质复核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和审查意见。

    2 补充收集水库区及附近地区地震资料,进一步分析研究水库区地震活动特征或诱震条件,复核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库段的发震地段和强度。

    3 提出实施台网建设建议,编制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招标文件。

    4 对边坡、地下水等的观(监)测成果做进一步分析。

7.2.3 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库及建筑物区尚需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2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研究的工程地质问题。

    3 当料场条件发生变化或需要开辟新的料场时,应对天然建筑材料进行复查或补充勘察。

7.2.4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地质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

    2 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地质测绘、勘探与试验工作。

    3 分析和利用各种监测与观测资料。

    4 天然建筑材料的复查或补充勘察的方法,应针对具体问题选择。

 

7.3 勘察报告

7.3 勘察报告

7.3.1 根据需要编制单项或总体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3.2 单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绪言、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结论。

7.3.3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内容应包括概述、水库工程地质、水工建筑物工程地质、临时建筑物工程地质、天然建筑材料及结论与建议。

8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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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招标设计阶段基础上,检验、核定前期勘察的地质资料与结论,补充论证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进行施工地质工作,为施工详图设计、优化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8.1.2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招标设计报告评审中要求补充论证的和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进行勘察。

    2 水库蓄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

    3 优化设计所需的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

    4 进行施工地质工作,检验、核定前期勘察成果。

    5 提出对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建议。

    6 提出施工期和运行期工程地质监测内容、布置方案和技术要求的建议。

 

8.2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

8.2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

8.2.1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应针对确定的工程地质问题进行,其勘察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2.2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期和水库蓄水过程中,当震情发生变化时,应收集和分析台网监测资料,对发震库段进行地震地质补充调查,鉴定地震类型,增设流动台站进行强化监测,预测水库诱发地震的发展趋势。

    2 当建筑物地基、地下洞室围岩及开挖边坡出现新的地质问题,导致建筑物设计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一步查明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复核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评价其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8.2.3 当料场情况发生变化时或需新辟料场时,应查明或复查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及开采条件。

8.2.4 专门性工程地质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勘察布置和工作量应根据地质问题的复杂性、已经完成的勘察工作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

    2 应利用施工开挖条件,收集地质资料。

    3 充分分析和利用各种监测与观测资料。

    4 当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或施工中出现新的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布置专门的勘探和试验。

 

8.3 施工地质

8.3 施工地质

8.3.1 施工地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建筑物场地在施工过程中揭露的地质现象,检验前期的勘察资料。

    2 编录和测绘建筑物基坑、工程边坡、地下建筑物围岩的地质现象。

    3 进行地质观测和预报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

    4 进行地基、围岩、工程边坡加固和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研究,提出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地质建议。

    5 提出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专项勘察建议。

    6 进行地基、边坡、围岩等的岩体质量评价,参与与地质有关的工程验收。

    7 提出运行期工程地质监测内容、布置方案和技术要求的建议。

    8 渗控工程、水库、建筑材料等的施工地质工作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3.2 施工地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巡视,编写施工日志和简报。

    2 采用观察、素描、实测、摄影、录像等手段编录和测绘施工揭露的地质现象。

    3 根据需要采用波速、点荷载强度、回弹值等测试方法鉴定岩体质量。

    4 根据需要复核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

8.3.3 施工地质资料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编,分阶段编制施工地质技术成果。

 

8.4 勘察报告

8.4 勘察报告

8.4.1 专门性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单项工程或建筑物的勘察报告正文可包括绪言、地质概况、分段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分析与评价、地质结论和建议。

8.4.2 竣工地质报告和安全鉴定自检报告正文应包括工程的主要工程地质条件、前期勘察的工程地质结论,各建筑物场地施工开挖后的实际地质情况,工程地质问题及地基和围岩处理措施,工程地质评价,工程地质监测建议等。

 

9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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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


9.1 一般规定

9.1.1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任务是复核水库工程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分析病险产生的地质原因,检查坝体填筑质量,为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险加固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物理力学参数,对水库安全评价和加固处理措施提出地质建议。

9.1.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的对象包括水库近坝库岸、各建筑物地基及边坡、隧洞围岩、防渗帷幕及土石坝坝体等。

9.1.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应充分利用已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和运行期间有关监测资料,针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主要地质缺陷和隐患布置勘察工作,采用适用的勘探技术与方法。

 

9.2 安全评价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2 安全评价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2.1 安全评价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分析已有的地质、设计、施工和水库运行监测及水库险情处理资料。

    2 全面复查工程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重点检查水库运行以来地质条件的变化。

    3 对坝基、岸坡、地下洞室等处理效果作出地质初步分析。

    4 了解坝体填筑质量并作出地质分析。

    5 复核工程区场址的地震动参数。

9.2.2 土石坝工程安全评价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坝坝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了解坝体现状,包括坝身结构、坝体填土组成及填筑质量,特别是软弱土体(层)及施工填筑形成的软弱带等的厚度和空间分布情况。复核填筑土的物理力学参数。

        2)检查大坝防渗体(心墙、水平铺盖等)、过渡层及反滤排水体等质量,了解填料级配、密实度、渗透系数等。

        3)了解坝体埋管、输水涵洞及其周边的渗漏情况。

        4)调查坝体渗漏、开裂、沉陷、滑坡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险情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及抢险处理措施与效果,初步分析病害险情的类型、成因。

    2 土石坝坝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了解坝基、坝肩及各建筑物地基的地层结构、岩(土)体层次特性及主要物理力学性质。

        2)了解坝基清基情况,河床深槽情况(包括基础风化深槽),覆盖层分布、层次、厚度、性状、物理力学性质及渗透性等。

        3)了解岩(土)体透水性、相对隔水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和连续性,重点是地基渗漏情况,并对原基础防渗效果及渗透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

        4)地基分布有特殊岩土体时,应了解其性状,初步分析其对建筑物的影响。

        5)了解可溶岩坝基喀斯特发育情况及其对渗漏和大坝安全的影响。

        6)了解输水、泄水建筑物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初步分析其稳定性。

        7)了解地下洞室围岩稳定性和渗漏状况及进出口边坡的稳定性。

        8)了解近坝库区与建筑物安全有关的滑坡体、坍滑体的分布范围、规模,初步分析其稳定性。

9.2.3 土石坝工程安全评价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复核工程区地震动参数。

    2 收集分析有关资料,包括已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险情处理等资料。

    3 调查与隐患险情有关的现象。

    4 宜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坝基、坝体隐患。

    5 勘探剖面应平行、垂直建筑物轴线或防渗线布置,垂直剖面不少于3条,其中1条应布置在最大坝高处。

    6 根据需要布置坑、孔、井勘探工作。

    7 宜进行压水或注水试验和地下水位观测。

    8 应分层(区)取样,每层(区)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9 当坝基存在可能液化地层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9.2.4 混凝土坝工程安全评价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坝基、坝肩岩体的层次、岩体完整性及风化特征,复查软弱岩层、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缓倾角结构面等的性状、分布以及接触情况。

    2 了解地基开挖情况及地质缺陷的处理情况。

    3 了解坝基和绕坝渗漏的分布范围、途径和渗漏量的动态变化。

    4 了解可溶岩坝基喀斯特发育情况,渗漏、塌陷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5 了解混凝土与地基接触状况。

    6 了解两岸及近坝库区边坡的稳定状况。

    7 了解泄流冲刷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冲坑发育特征及其对大坝、边坡的影响。

9.2.5 混凝土坝工程安全评价的勘察方法除应按本规范第9.2.3条第1~7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根据需要对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部位、影响坝基(肩)抗滑稳定与变形的结构面和岩体等取样进行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9.2.6 其他建筑物区安全评价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第9.2.1~9.2.5条的有关内容执行。

 

9.3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3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3.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病险水库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中的主要地质问题、工程病害和隐患的部位、范围和类型,分析工程隐患的原因。

    2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初查。

9.3.2 土石坝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坝体填筑料组成、填筑质量、坝体填料物理力学性质及渗透特性。

    2 初步查明坝身病害,包括坝坡滑坡、开裂、塌陷、渗水以及其他各种病害险情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险情成因。了解已发生险情过程,抢险措施及效果。

    3 分析坝体浸润线与库水位的关系。

    4 初步查明坝基与坝体接触部位的物质组成及渗透特性。

    5 初步查明坝体埋管、输水涵洞及其周边的渗漏情况。

    6 初步查明建筑物地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及其透水性,特别是坝基覆盖层分布、层次、厚度、性状、物理力学性质及渗透性等。

    7 初步查明坝基渗漏和绕坝渗漏性质、范围及渗漏量。

9.3.3 混凝土坝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坝基、坝肩岩体的层次和软弱岩层、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缓倾角结构面等的性状、分布以及接触情况。

    2 初步查明坝基渗漏和绕坝渗漏的分布范围、渗漏形式、渗漏量与库水位的关系。

    3 初步查明混凝土与地基接触状况,评价地质缺陷的处理效果。

    4 初步查明可溶岩坝基、坝肩喀斯特发育规律,主要渗漏通道的分布、连通、充填和已处理情况。

    5 初步查明泄流冲刷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冲坑发育特征及其对大坝、边坡的影响。

9.3.4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核原有工程地质图,根据需要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

    2 根据水库病害的类型和地质条件,选用合适的物探方法。

    3 钻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应结合查明水库险情隐患布置。

        2)防渗剖面钻孔进入地基相对不透水层不应小于10m,其他钻孔深度按隐患或险情的情况综合确定。

        3)钻孔应进行原状土取样,孔内应进行原位测试和地下水位观测等。

        4)基岩段应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对坝体(含防渗体)、覆盖层应进行钻孔注水试验。

        5)所有钻孔应及时进行封堵。

    4 应分层(区)取样,每层(区)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12组。岩石取样试验根据需要确定。

 

9.4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4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9.4.1 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石坝坝体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应查明下列内容:

        1)坝体填筑土的颗粒组成、渗透性、分层填土的结合情况,特别是坝体与岸坡接合部位填料的物质组成、密实性和渗透性。

        2)防渗体的颗粒组成、渗透性及新老防渗体之间的结合情况,评价其有效性。

        3)反滤排水棱体的有效性,坝体浸润线分布。

        4)坝体埋管、输水涵洞及其周边的渗漏情况。

        5)坝体下游坡渗水的部位、特征、渗漏量的变化规律及渗透稳定性。

        6)坝体塌陷、裂缝及生物洞穴的分布位置、规模及延伸连通情况。

    2 坝基及坝肩岩土体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坝基、坝肩第四纪沉积物和基岩风化带的厚度、性质、颗粒组成及渗透特性。

        2)坝基、坝肩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密集带的性状、规模、产状、延续性和渗透性。

        3)可溶岩层喀斯特的发育和分布规律,主要喀斯特通道的延伸形态、规模和连通情况。

        4)古河道及单薄分水岭等的分布情况。

        5)两岸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水位低槽带与漏水点的关系。渗漏量与库水位的相关性。

        6)渗控工程的有效性。

9.4.2 渗漏及渗透稳定性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分析已有地质勘察、施工编录和防渗加固处理资料,运行期的渗流量、两岸地下水位、坝体浸润线、坝基扬压力、幕后排水量等及其与库水位的关系。

    2 工程地质测绘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测绘的基础上进行,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与渗漏有关的地段。

    3 宜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坝体渗漏、喀斯特的空间分布、渗漏通道和强透水带的位置及埋藏深度。

    4 沿可能的渗漏通道部位应布置勘探剖面,钻孔间距可根据渗漏特点确定。

    5 防渗线上的钻孔深度应进入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10~15m;喀斯特区钻孔应穿过喀斯特强烈发育带,其他部位的钻孔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 防渗体上的钻孔应进行压(注)水试验。

    7 土石坝坝体应取原状样进行室内物理力学和渗透试验。

9.4.3 不稳定边(岸)坡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边坡的地形地貌特征和基本地质条件。

    2 不稳定边坡的分布范围、边界条件、规模、地质结构和地下水位。

    3 潜在滑动面的类型、产状、力学性质及与临空面的关系。

    4 分析不稳定边坡变形影响因素,评价其失稳后可能对工程安全产生的影响。

    5 对加固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提出建议。

9.4.4 不稳定边坡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分析与边坡变形有关的地质资料。

    2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3 宜采用钻探、坑槽等方法,根据需要可布置平硐或竖井。勘探剖面应平行和垂直边坡走向布置。

    4 勘探剖面上的钻孔间距视不稳定边坡规模、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孔深应进入稳定岩(土)体。

    5 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抗剪试验。

    6 根据需要在勘察过程中对不稳定边坡进行监测。

9.4.5 坝(闸)基及坝肩抗滑稳定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特别是缓倾角结构面及其他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性质、延伸性、组合关系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确定坝(闸)基及坝肩稳定分析的边界条件。

    2 坝基(肩)水文地质条件。

    3 坝体与基岩接触面特征。

    4 冲刷坑及抗力体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泄洪冲刷对坝(闸)基及坝肩抗滑稳定的影响。

    5 提出滑动控制结构面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

9.4.6 坝(闸)基及坝肩抗滑稳定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分析施工期基础处理情况、冲刷坑现状、运行期各种观测资料。

    2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与坝(闸)基、坝肩抗滑稳定分析有关的地段。

    3 宜采用钻探、坑槽等方法,根据需要布置平硐或竖井。勘探剖面应沿垂直坝轴线方向布置,剖面上钻孔间距和位置应根据可能滑动面的分布情况确定,每条剖面不应少于2~3个钻孔,钻孔深度应进入可能滑动面以下稳定岩体。

    4 应进行取样试验,根据需要进行原位抗剪试验。

9.4.7 溢洪道地基抗滑稳定、边坡稳定问题的勘察内容和方法可执行本规范第9.4.3~9.4.6条的有关规定。

9.4.8 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石坝填筑料的物质组成、压实度、强度和渗透特性。

   
2 查明坝体滑坡、开裂、塌陷等病害险情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成因,险情发生过程与抢险措施,运行期坝体变形位移情况及变化规律。

    3 查明地基地层结构、分布、物质组成,重点查明软土、湿陷性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特征及物理力学特性,可溶岩区喀斯特洞穴的分布、充填情况及埋藏深度。

    4 查明坝基开挖和地基处理情况。

9.4.9 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和分析已有的观测资料和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险情处理资料。

    2 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3 宜采用综合物探方法探测空洞、裂缝等位置。

    4 应在坝体变形和地基沉降部位布置勘探剖面和勘探点,勘探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 应取样进行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9.4.10 土的地震液化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坝基和坝体无黏性土和少黏性土层的分布范围,厚度变化等情况。

    2 查明土层的土体结构、颗粒组成、密实度、排水条件等。

    3 查明坝基水文地质条件和坝体浸润线位置。

    4 评价饱和无黏性土和少黏性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提出加固处理措施地质建议。

9.4.11 土的地震液化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钻探、坑槽,其数量和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2 应进行剪切波速测试和标准贯入试验。

    3 应取原状土样,测定土的天然含水率、密度和颗粒组成等。

 

9.5 勘察报告

9.5 勘察报告

9.5.1 病险水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由正文、附图和附件组成。

9.5.2 安全评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地质概况、土石坝坝体状况及评价、各建筑物地基及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结论及建议。

9.5.3 绪言宜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历次除险加固概况、本阶段勘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完成的工作量。

9.5.4 地质概况宜包括区域地质概况、工程区基本地质条件。

9.5.5 土石坝坝体状况宜包括坝体结构组成、填料物质组成、物理力学指标及渗透性参数、已有险情、坝体质量评价。

9.5.6 各建筑物地基及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宜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存在的地质问题及险情、工程地质评价。

9.5.7 结论及建议宜包括本阶段勘察的主要结论、需要说明的问题、下一阶段工作建议。

9.5.8 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地质概况、险情或隐患工程地质评价、天然建筑材料、结论与建议。

9.5.9 险情或隐患工程地质评价宜包括基本地质条件,险情或隐患的特征、分布范围、边界条件及成因,有关物理力学性质及渗透性指标,处理措施及建议。

9.5.10 天然建筑材料宜包括设计需求量,各料场位置及地形地质条件,勘探和取样,储量和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附录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附录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表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表

序号 附件名称 规划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招标设计阶段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
1 区域综合地质图(附综合地层柱状图和典型地质剖面)*
2 区域构造与地震震中分布图*
3 水库区综合地质图(附综合地层柱状图和典型地质剖面)
4 水库区专门性问题工程地质图
5 坝址及附属建筑物区工程地质图(附综合地层柱状图)
6 专门性水文地质图*
7 坝址基岩地质图(包括基岩面等高线)
8 工程区专门性问题地质图*
9 竣工工程地质图*
10 引调水工程综合地质图
11 堤防工程综合地质图
12 河道整治工程综合地质图
13 水闸(泵站)综合地质图
14 灌区工程综合地质图
15 天然建筑材料产地分布图*
16 料场综合地质图*
17 坝址、引水线路或其他建筑物场地工程地质剖面图
18 坝基(防渗线)渗透剖面图
19 专门性问题地质剖面图或平切面图*
20 引调水工程及主要建筑物地质剖面图
21 堤防及主要建筑物地质剖面图
22 河道整治工程典型地段地质剖面图
23 水闸(泵站)工程地质剖面图
24 灌区工程地质剖面图
25 钻孔柱状图*
26 试坑、平硐、竖井展示图*
27 岩、土、水试验成果汇总表*
28 地下水动态、岩土体变形等监测成果汇总表*
29 水库诱发地震等监测成果汇总表
30 岩矿鉴定报告*
31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2 物探报告*
33 岩土试验报告*
34 水质分析报告*
35 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研究报告*

注:1 “√”表示应提交的附图附件;“+”表示视需要而定的附图附件;“-”表示不需要提交的附图附件。 2 *表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都需要考虑的图件。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附录B 物探方法适用性


表B 物探方法适用性选择表

物探方法 探测项目
覆盖层探测 岩体完整性 岩性界线 断层破碎带 地下管线 溶洞 软弱夹层 含水层 地下水位 地下水流速流向 渗漏地段 滑坡体 动弹性力学参数 密度 洞室围岩松弛圈 爆破影响带 灌浆效果检测 洞室超前探测 深埋洞室勘探 砂土地震液化
电法 电测探法
电剖面法
自然电场法
充电法
激发极化法
大地电磁频谱探测(MD)
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CSAMT)
瞬变电磁法
地震法 浅层折射法
浅层反射法
面波法
弹性波测试法 声波波速测试
声波穿透法
地震波波速测试
地震穿透法
层折成像法(CT) 电磁波CT
地震CT
探地雷达法
测井法 电测井
声波测井
放射性测井
电磁波法
钻孔电视
同位素示踪法

注:“√”表示主要方法;“+”为辅助方法;“-”为不适用的方法。

 

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

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

C.0.1 喀斯特渗漏评价应在区域和工程区喀斯特发育规律、水文地质和渗漏条件勘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可溶岩的层组类型、空间分布和喀斯特化程度、喀斯特发育规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对渗漏的可能性、渗漏量、渗漏对工程的危害和对环境的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

C.0.2 喀斯特渗漏评价应分为水库渗漏(向邻谷或下游河弯)、坝基和绕坝渗漏两类。水库渗漏仅与工程效益和环境有关,坝基和绕坝渗漏还与工程建筑物安全有关。

C.0.3 喀斯特水库渗漏评价可分为不渗漏、溶隙型渗漏、溶隙与管道混合型渗漏和管道型渗漏四类。

    1 水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水库不存在喀斯特渗漏:

        1)水库周边有可靠的非喀斯特化地层或厚度较大的弱喀斯特化地层封闭。

        2)水库与邻谷或与下游河弯地块有可靠的地下水分水岭,且分水岭水位高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3)水库与邻谷或与下游河弯地块的地下水分水岭水位略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但分水岭地段喀斯特化程度轻微。

        4)邻谷常年地表水或地下水水位高于水库正常设计蓄水位。

    2 水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可能存在溶隙型渗漏:

        1)河间或河弯地块存在地下水分水岭,地下水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但库内、外无大的喀斯特水系统(泉、暗河)发育,无贯穿河间或河弯地块的地下水位低槽。

        2)河间或河弯地块地下水分水岭水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库内、外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但地下分水岭地块中部为弱喀斯特化地层。

    3 水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可能存在溶隙与管道混合型渗漏或管道型渗漏:

        1)可溶岩层通向库外低邻谷或下游支流,可溶岩地层喀斯特化强烈,河间或河弯地块地下水分水岭水位低平且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喀斯特洼地呈线或带状穿越分水岭地段,分水岭一侧或两侧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

        2)经连通试验或水文测验证实,天然条件下河流向邻谷或下游河弯排泄。

        3)悬托型或排泄型河谷,天然条件下存在喀斯特渗漏。

        4)库内外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系统之间在水库蓄水位以下曾发生过相互袭夺现象,或有对应的成串状喀斯特洼地穿越分水岭地块,经连通试验证实地下水经喀斯特洼地、漏斗、落水洞流向库外。

C.0.4 坝基和绕坝渗漏的主要判别依据有:河谷喀斯特水动力条件,河谷地质结构、可溶岩层空间分布和喀斯特化程度、坝址所处的地貌单元和断裂构造特征。

    1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坝基和绕坝渗漏轻微:

        1)坝址为横向谷,坝基及两岸岩体喀斯特化轻微,补给型喀斯特水动力条件,两岸水力坡降较大。

        2)横向谷,坝基及两岸为不纯碳酸盐岩或夹有非喀斯特化地层,且未被断裂构造破坏。

    2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坝基和绕坝渗漏较严重:

        1)坝址河谷宽缓,两岸地下水位低平,或为补排型河谷水动力类型,可溶岩喀斯特化程度较强。

        2)坝址上、下游均有喀斯特水系统发育,且顺河向断裂较发育。

        3)为悬托型或排泄型喀斯特水动力类型,天然条件下河水补给地下水,河谷及两岸深部喀斯特洞隙较发育。

    3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断为坝基和绕坝渗漏问题复杂,可能存在严重的喀斯特渗漏:

        1)坝址为纵向谷,可溶岩喀斯特发育,两岸地下水位低平,较大范围内具有统一地下水位,且有良好的水力联系。

        2)为悬托型或排泄型喀斯特水动力类型,天然条件下河水补给地下水;河床或两岸存在纵向地下径流或有纵向地下水凹槽,或坝址上游有明显水量漏失现象。

        3)坝区有顺河向的断层、裂隙带、层面裂隙或埋藏古河道发育,并有与之相应的喀斯特系统发育。

C.0.5 喀斯特渗漏量估算应根据岩体喀斯特化程度,地下水赋存及运动特征、计算单元内水力联系等情况概化计算模型,用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溶隙型渗漏可采用地下水动力学方法和水量均衡法进行估算,管道型渗漏可采用水力学法和水量均衡法进行估算,管道与溶隙混合型渗漏可分别估算后迭加,此外也可采用数值模拟方法估算。由于喀斯特渗漏量计算的边界条件和参数十分复杂,需对各种计算方法取得的成果进行相互验证,作出合理判断。

C.0.6 喀斯特渗漏处理的范围、深度、措施和标准,应根据渗漏影响程度评价,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1 喀斯特渗漏处理应根据与工程安全的关系、水量损失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区别对待。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要以满足建筑物渗控要求为原则进行处理;仅有水量损失的渗漏,可视水库库容、河流多年平均流量和水库调节性能等,以不影响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为原则进行处理;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渗漏,如补给地下水或泉水,使地下水位升高,泉水流量增加,可发挥环境效益的水库渗漏,在不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可不予处理,但对有次生灾害的渗漏应予以处理。

    2 与工程建筑物安全有关的防渗处理应利用隔水层和相对隔水层,提高防渗的可靠性,防止坝基坝肩附近溶洞、溶隙中的充填物在工程运行期发生冲刷破坏,并满足建筑物渗控要求。

    3 为减少水库渗漏量进行的防漏处理可分期实施,水库蓄水前应对可能出现严重渗漏的部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存在溶隙型渗漏的部位可待蓄水后视渗漏情况确定是否处理。

    4 喀斯特防渗处理措施可根据具体条件,宜采用封、堵、围、截、灌等综合防渗措施。防渗帷幕通过溶洞时,应先封堵溶洞,以保证灌浆的可靠性。

 

附录D 浸没评价

附录D 浸没评价

D.0.1 浸没评价按初判、复判两阶段进行。

D.0.2 根据地质测绘结果、拟建水库水位情况或渠道水位情况进行浸没可能性初判。

    初判认定的不可能浸没地段不再进行工作。初判认定的可能浸没地段应通过勘探、试验、观测和计算确定浸没范围和浸没程度。

D.0.3 初判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段可判定为不可能浸没地段:

    1 库岸或渠道由相对不透水岩土层组成的地段。

    2 与水库无直接水力联系的地段:被相对不透水层阻隔,且该相对不透水层顶部高程高于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被有经常水流的溪沟阻隔,且溪沟水位高于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

    3 渠道周围地下水位高于渠道设计水位的地段。

D.0.4 初判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段可判定为不可能次生盐渍化地段:

    1 处于湿润性气候区,降水量大,径流条件好。

    2 地下水矿化度较低。

    3 表层黏性土较薄,下部含水层透水性较强,排泄条件较好。

    4 排水设施完善。

D.0.5 判别时应确定该地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当预测的蓄水后地下水埋深值小于临界值时,该地区应判定为浸没区。

D.0.6 初判时,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可按式(D.0.6)确定:

Hcr=Hk+ΔH     (D.0.6)

式中 H
cr——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m);

     H
k——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m);

     ΔH——安全超高值(m)。对农业区,该值即根系层的厚度;对城镇和居民区,该值取决于建筑物荷载、基础形式、砌置深度。

D.0.7 复判时农作物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对可能次生盐渍化地区,应根据地下水矿化度和表部土层性质确定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地下水埋深临界值。

    2 对不可能次生盐渍化地区,应根据现有农作物种类确定适于农作物生长的地下水埋深临界值。

    3 在确定上述两种地下水埋深临界值时,应对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农业科研部门和农民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根据需要开挖试坑验证。

D.0.8 复判时建筑物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居住环境标准: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等于表土层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2 建筑物安全标准:当勘探、试验成果表明现有建筑物地基持力层在饱和状态下强度显著下降导致承载力不足,或沉陷值显著增大超出建筑物的允许值时,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等于该类建筑物的基础砌置深度加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

    3 上述两种情况确定建筑物区的浸没地下水埋深临界值,要根据表层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地基持力层情况、冻结层深度以及当地现有建筑物的类型、层数、基础形式和深度等确定,根据需要进行开挖验证。地基持力层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黄土、淤泥、软土、膨胀土等地层,持力层在含水率改变下的变形增大率及强度降低率等。

D.0.9 当复判的浸没区面积较大时,宜按浸没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和轻微两种浸没区。

 

附录E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

附录E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

E.0.1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工程区域内岩土体的成因、物质组成、结构面分布、地应力场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资料,掌握岩土体的均质和非均质特性。

    2 了解枢纽布置方案、工程建筑类型、工程荷载作用方向及大小,以及对地基、边坡和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要求等设计意图。

    3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应根据有关的试验方法标准,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直接或间接的方法确定,并应考虑室内、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工程岩土体的差别等因素的影响。

    4 应进行工程地质单元划分和工程岩体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问题进行岩土力学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试验数量以及试验布置。

    5 试验成果整理可按相关岩土试验规程进行。抗剪强度参数可采用最小二乘法、优定斜率法或小值平均法,分别按峰值、屈服值、比例极限值、残余强度值、长期强度等进行整理。

    6 收集岩土试验样品的原始结构、颗粒成分、矿物成分、含水率、应力状态、试验方法、加载方式等相关资料,并分析试验成果的可信程度。

    7 按岩土体类别、岩体质量级别、工程地质单元、区段或层位,可采用数理统计法整理试验成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舍去不合理的离散值。

    注:可按极限误差法(样本容量>10)或格拉布斯(Grubbs)法(样本容量≤10)舍去不合理的离散值。

    8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应以试验成果为依据,以整理后的试验值作为标准值。

    9 根据岩土体岩性、岩相变化、试样代表性、实际工作条件与试验条件的差别,对标准值进行调整,提出地质建议值。

    10 设计采用值应由设计、地质、试验三方共同研究确定。对于重要工程以及对参数敏感的工程应做专门研究。

E.0.2 土的物理力学参数标准值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参数的统计宜包括统计组数、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大值平均值、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

    2 当同一土层的各参数变异系数较大时,应分析土层水平与垂直方向上的变异性。

        1)当土层在水平方向上变异性大时,宜分析参数在水平方向上的变化规律,或进行分区(段)。

        2)当土层在垂直方向上变异性大时,宜分析参数随深度的变化规律,或进行垂直分带。

    3 土的物理性质参数应以试验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值。

    4 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可根据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试验)、公式计算确定标准值。

    5 地基土渗透系数标准值应根据抽水试验、注(渗)水试验或室内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排水计算时,应采用抽水试验的小值平均值。

        2)水库(渠道)渗漏量、地下洞室涌水量及基坑涌水量计算的渗透系数,应采用抽水试验的大值平均值。

        3)用于浸没区预测的渗透系数,应采用试验的平均值。

        4)用于供水工程计算时,应采用抽水试验的小值平均值。

        5)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其用途综合确定。

    6 土的压缩模量可从压力-变形曲线上,以建筑物最大荷载下相应的变形关系选取,或按压缩试验的压缩性能,根据其固结程度选定标准值。对于高压缩性软土,宜以试验压缩模量的小值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7 土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可采用直剪试验峰值强度的小值平均值。

    8 当采用有效应力进行稳定分析时,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三轴压缩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宜采用试验平均值。

        2)对黏性土地基,应测定或估算孔隙水压力,以取得有效应力强度。

    9 当采用总应力进行稳定分析时,地基土抗剪强度的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排水条件差的黏性土地基,宜采用饱和快剪强度或三轴压缩试验不固结不排水剪切强度;对软土可采用原位十字板剪切强度。

        2)对上、下土层透水性较好或采取了排水措施的薄层黏性土地基,宜采用饱和固结快剪强度或三轴压缩试验固结不排水剪切强度。

        3)对透水性良好,不易产生孔隙水压力或能自由排水的地基土层,宜采用慢剪强度或三轴压缩试验固结排水剪切强度。

    10 当需要进行动力分析时,地基土抗剪强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地基土进行总应力动力分析时,宜采用动三轴压缩试验测定的动强度作为标准值。

        2)对于无动力试验的黏性土和紧密砂砾等非地震液化性土,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饱和固结不排水剪测定的总强度和有效应力强度中的最小值作为标准值。

        3)当需要进行有效应力动力分析时,应测定饱和砂土的地震附加孔隙水压力、地震有效应力强度,可采用静力有效应力强度作为标准值。

    11 混凝土坝、闸基础与地基土间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黏性土地基,内摩擦角标准值可采用室内饱和固结快剪试验内摩擦角平均值的90%,凝聚力标准值可采用室内饱和固结快剪试验凝聚力平均值的20%~30%。

        2)对砂性土地基,内摩擦角标准值可采用室内饱和固结快剪试验内摩擦角平均值的85%~90%。

        3)对软土地基,力学参数标准值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室内三轴压缩试验指标,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12 对边坡工程,土的抗剪强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滑坡滑动面(带)的抗剪强度宜取样进行岩矿分析、物理力学试验,并结合反算分析确定。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滑坡,还应结合原位抗剪试验成果等综合选取。

        2)边坡土体抗剪强度宜根据设计工况分别选取饱和固结快剪、快剪强度的小值平均值或取三轴压缩试验的平均值。

E.0.3 规划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坝、闸基础与地基土间的摩擦系数,可结合地质条件根据表E.0.3选用地质建议值。

表E.0.3 坝、闸基础与地基土间摩擦系数地质建议值

地基土类型 摩擦系数f
卵石、砾石 0.55≥f>0.50
0.50≥f>0.40
粉土 0.40≥f>0.25
黏土 坚硬 0.45≥f>0.35
中等坚硬 0.35≥f>0.25
软弱 0.25≥f>0.20

E.0.4 岩体(石)的物理力学参数取值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岩体的密度、单轴抗压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波速等物理力学参数可采用试验成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2 岩体变形参数取原位试验成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3 软岩的允许承载力采用载荷试验极限承载力的1/3与比例极限二者的小值作为标准值;无载荷试验成果时,可通过三轴压缩试验确定或按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的1/10~1/5取值。坚硬岩、半坚硬岩可按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折减后取值:坚硬岩取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的1/25~1/20,中硬岩取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的1/20~1/10。

    4 混凝土坝基础与基岩间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参数的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按残余强度参数与比例极限强度参数二者的小值作为标准值。

    5 岩体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对于脆性破坏岩体按残余强度与比例极限强度二者的小值作为标准值,对于塑性破坏岩体取屈服强度作为标准值。

    6 规划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当试验资料不足时,可根据表E.0.4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地质建议值。

表E.0.4 坝基岩体抗剪断(抗剪)强度参数及变形参数经验值表

岩体分类 混凝土与基岩接触面 岩体 岩体变形模量
抗剪断 抗剪 抗剪断 抗剪
f’ C’(Mpa) f f’ C’(Mpa) f E(GPa)
1.50~l.30 1.50~l.30 0.85~0.75 1.60~1.40 2.50~2.00 0.90~0.80 >20
1.30~1.10 1.30~1.10 0.75~0.65 1.40~1.20 2.00~1.50 0.80~0.70 20~10
1.10~0.90 1.10~0.70 0.65~0.55 1.20~0.80 1.50~0.70 0.70~0.60 10~5
0.90~0.70 0.70~0.30 0.55~0.40 0.80~0.55 0.70~0.30 0.60~.045 5~2
0.70~0.40 0.30~0.05 0.40~0.30 0.55~0.40 0.30~0.05 0.45~0.35 2~0.2

注:表中参数限于硬质岩,软质岩应根据软化系数进行折减。

E.0.5 结构面的抗剪断强度参数标准值取值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硬性结构面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按残余强度平均值取值作为标准值。

    2 软弱结构面抗剪断强度参数按峰值强度小值平均值取值,抗剪强度参数按屈服强度平均值取值作为标准值。

    3 规划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当试验资料不足时,可结合地质条件根据表E.0.5提出地质建议值。

表E.0.5 结构面抗剪断(抗剪)强度参数经验取值表

结构面类型 f’ C’(Mpa) f
胶结结构面 0.90~0.70 0.30~0.20 0.70~0.55
无充填结构面 0.70~0.55 0.20~0.10 0.55~0.45
软弱结构面 岩块岩屑面 0.55~0.45 0.10~0.08 0.45~0.35
岩屑夹泥型 0.45~0.35 0.08~0.05 0.35~0.28
泥夹岩屑型 0.35~0.25 0.05~0.02 0.28~0.22
泥型 0.25~0.18 0.01~0.005 0.22~0.18

注:1 表中胶结结构面、无充填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参数限于坚硬岩,半坚硬岩、软质岩中结构面应进行折减。 2 胶结结构面、无充填结构面抗剪断(抗剪)强度参数应根据结构面胶结程度和粗糙程度取大值或小值。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附录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表F 岩土体渗透性分级

渗透性等级 标准
渗透系数 K(cm/s) 透水率q(Lu)
极微透水 K<10 -6 q<0.1
微透水 10 -6≤K<10 -5 0.1≤q<1
弱透水 10 -5≤K<10 -4 1≤q<10
中等透水 10 -4≤K<10 -2 1≤q<100
强透水 10 -2≤K<1 q≥100
极强透水 K≥1

 

附录G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附录G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G.0.1 土的渗透变形特征应根据土的颗粒组成、密度和结构状态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 土的渗透变形宜分为流土、管涌、接触冲刷和接触流失四种类型。

    2 黏性土的渗透变形主要是流土和接触流失两种类型。

    3 对于重要工程或不易判别渗透变形类型的土,应通过渗透变形试验确定。

G.0.2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判别土的渗透变型类型。

    2 确定流土、管涌的临界水力比降。

    3 确定土的允许水力比降。

G.0.3 土的不均匀系数应采用下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C
u——土的不均匀系数;

     d
60——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60%的颗粒粒径(mm);

     d
10——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10%的颗粒粒径(mm)。

G.0.4 细颗粒含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级配不连续的土:颗粒大小分布曲线上至少有一个以上粒组的颗粒含量小于或等于3%的土,称为级配不连续的土。以上述粒组在颗粒大小分布曲线上形成的平缓段的最大粒径和最小粒径的平均值或最小粒径作为粗、细颗粒的区分粒径d,相应于该粒径的颗粒含量为细颗粒含量P。

    2 级配连续的土:粗、细颗粒的区分粒径为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d
70——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70%的颗粒粒径(mm)。

G.0.5 无黏性土渗透变形类型的判别可采用以下方法:

    1 不均匀系数小于等于5的土可判为流土。

    2 对于不均匀系数大于5的土可采用下列判别方法:

        1)流土:
P≥35%      (G.0.5-1)         2)过渡型取决于土的密度、粒级和形状:
25%≤P<35%      (G.0.5-2)         3)管涌:
P<25%      (G.0.5-3)     3 接触冲刷宜采用下列方法判别:

    对双层结构地基,当两层土的不均匀系数均等于或小于10,且符合下式规定的条件时,不会发生接触冲刷。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D
10、d
10——分别代表较粗和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10%。

    4 接触流失宜采用下列方法判别:

    对于渗流向上的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将不会发生接触流失。

        1)不均匀系数等于或小于5的土层: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D
15——较粗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15%;

     d
85——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85%。

        2)不均匀系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层: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D
20——较粗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20%;

     d
70——较细一层土的颗粒粒径(mm),小于该粒径的土重占总土重的70%。

G.0.6 流土与管涌的临界水力比降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流土型宜采用下式计算:
Jcr=(Gs-1)(1-n)      (G.0.6-1)

式中 J
cr——土的临界水力比降;

     G
s——土粒比重;

     n——土的孔隙率(以小数计)。

    2 管涌型或过渡型可采用下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d
5、d
20——分别为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的5%和20%的颗粒粒径(mm)。

    3 管涌型也可采用下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K——土的渗透系数(cm/s);

     d
3——小于该粒径的含量占总土重3%的颗粒粒径(mm)。

G.0.7 无黏性土的允许比降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以土的临界水力比降除以1.5~2.0的安全系数;当渗透稳定对水工建筑物的危害较大时,取2的安全系数;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也可用2.5的安全系数。

    2 无试验资料时,可根据表G.0.7选用经验值。


表G.0.7 无黏性土允许水力比降

允许 水力比降 渗透变形类型
流土刑 过渡型 管涌型
C u≤3 3<C u≤5 C u≥5 级配连续 级配不连续
J允许 0.25~0.35 0.35~0.50 0.50~0.80 0.25~0.40 0.15~0.25 0.10~0.20

注:本表不适用于渗流出口有反滤层的情况。

 

附录H 岩体风化带划分

附录H 岩体风化带划分

H.0.1 岩体风化带的划分一般应符合表H.0.1的规定。

表H.0.1 岩体风化带划分

风化带 主要地质特征 风化岩与新鲜岩纵波速之比
全风化 全部变色,光泽消失   岩石的组织结构完全破坏,己崩解和分解成松散的土状或砂状有很大的体积变化, 但未移动,仍残留有原始结构痕迹   除石英颗粒外,其余矿物大部分风化蚀变为次生矿物   锤击有松软感,出现凹坑,矿物手可捏碎,用锹可以挖动 <0.4
强风化 大部分变色,只有局部岩块保持原有颜色   岩石的组织结构大部分已破坏;小部分岩石已分解或崩解成土, 大部分岩石呈不连续的骨架或心石,风化裂隙发育,有时含大量次生夹泥   除石英外,长石、云母和铁镁矿物已风化蚀变锤击哑声, 岩石大部分变酥,易碎,用镐撬可以挖动,坚硬部分需爆破 0.4~0.6
弱风化(中等风化) 上带 鲜岩石表面或裂隙面大部分变色,断口色泽较新鲜   岩石原始组织结构清楚完整,但大多数裂隙己风化, 裂隙壁风化剧烈,宽一般5~10cm,大者可达数十厘米   沿裂隙铁镁矿物氧化锈蚀,长石变得浑浊、模糊不清   锤击哑声,用镐难挖,需用爆破 0.6~0.8
下带 岩石表面或裂隙面大部分变色,断口色泽新鲜   岩石原始组织结构清楚完整,沿部分裂隙风化,裂隙壁风化比较剧烈,宽一般1~3cm   沿裂隙铁镁矿物氧化锈蚀,长石变得浑浊、模糊不清   锤击发音较清脆,开挖需用爆破
微风化 岩石表面或裂隙面有轻微褪色   岩石组织结构无变化,保持原始完整结构   大部分裂隙闭合或为钙质薄膜充填,仅沿大裂隙有风化蚀变现象, 或有绣膜浸染锤击发音清脆,开挖需用爆破 0.8~0.9
新鲜 保持新鲜色泽,仅大的裂隙面偶见褪色   裂隙面紧密,完整或焊接状填充,仅个别裂隙面有绣膜浸染或轻微蚀变   锤击发音清脆,开挖需用爆破 0.9~1.0

H.0.2 碳酸盐岩溶蚀风化带划分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岩、白云质灰岩、灰质白云岩、白云岩等碳酸盐岩,其风化往往具溶蚀风化特点,风化带的划分应符合表H.0.2规定。

    2 部分白云岩(因微裂隙极其发育)、灰岩(因特殊结构构造,如豆状、瘤状等),有时具均匀风化特征,当其均匀风化特征明显时,风化带的划分宜按表H.0.1进行。

    3 灰岩与泥岩之间的过渡类岩石,随着泥质含量的增加,其风化形式逐渐由溶蚀风化为主向均匀风化过渡,当以溶蚀风化为主时,风化带应按表H.0.2划分,当以均匀风化为主时,风化带按表H.0.1划分。

表H.0.2 碳酸盐岩溶蚀风化带划分

风化带 主要地质特征
表层强烈溶蚀风化 沿断层、裂隙及层面等结构面溶蚀风化强烈,风化裂隙发育。 在地表往往形成上宽下窄溶缝、溶沟、溶槽,其宽(深)一般数厘米至数米不等, 且多有黏土、碎石土充填;而在地下(如勘探平硐等)则多见溶蚀风化裂隙、 宽缝(洞穴)等,其规模一般数厘米至数十厘米不等,且多有黏土、碎石土等充填   溶蚀风化结构面之间,岩石断口保持新鲜岩石色泽,岩石原始组织结构清楚完整   该带岩体一般完整性较差,力学强度低
裂隙性溶蚀风化 上带 沿断层、裂隙及层面等结构面溶蚀风化现象较普遍,风化裂隙较发育, 结构面胶结物风化蚀变明显或溶蚀充泥现象普遍,溶蚀风化张开宽度一般3~10mm不等   结构面间的岩石组织结构无变化,保持原始完整结构,岩石表面或裂隙面风化蚀变或褪色明显   岩体完整性受结构面溶蚀风化影响明显,岩体强度略有下降
下带 沿部分断层、裂隙及层面等结构面有溶蚀风化现象,结构面上见有风化膜或锈膜浸染, 但溶蚀充泥或夹泥膜现象少见且宽度一般小于3mm   岩石原始结构清楚,组织结构无变化,岩石表面或裂隙面有轻微褪色   岩体完整性受结构面溶蚀风化影响轻微,岩体强度降低不明显
微新岩体 保持新鲜色泽,仅岩石表面或大的裂隙面偶见褪色   大部分裂隙紧密、闭合或为钙质薄膜充填,仅个别裂隙面有锈膜浸染或轻微蚀变

H.0.3 使用表H.0.1和表H.0.2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岩体风化带的划分可适当调整:

    1 除弱风化岩体外,当其他风化岩体厚度较大时,也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

    2 选择性风化作用地区,当发育囊状风化、隔层风化、沿裂隙风化等特定形态的风化带时,可根据岩石的风化状态确定其等级。

    3 某些特定地区,岩体风化剖面呈非连续性过渡时,分级可缺少一级或二级。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附录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表J 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

卸荷类型 卸荷带分布 主要地质特征 特征指标
张开裂隙宽度 波速比
正常卸荷松弛 强卸荷带 近坡体浅表部卸荷裂隙发育的区域   裂隙密度较大,贯通性好,呈明显张开,宽度在几厘米至几十厘米之间,充   填岩屑、碎块石、植物根须,并可见条带状、团块状次生夹泥,规模较大的卸荷裂隙内部多呈架空状,可见明显的松动或变位错落,裂隙面普遍锈染   雨季沿裂隙多有线状流水或成串滴水   岩体整体松弛 张开宽度>1cm   的裂隙发育(或每米硐段张开裂隙累计宽度>2cm) <0.5
弱卸荷带 强卸荷带以里可见卸荷裂隙较为发育的区域   裂隙张开,其宽度几亳米,并具有较好的贯通性;裂隙内可见岩屑、细脉状或膜状次生夹泥充填,裂隙面轻微锈染   雨季沿裂隙可见串珠状滴水或较强渗水   岩体部分松弛 张开宽度>1cm   的裂隙发育(或每米硐段张开裂隙累计宽度<2cm) 0.5~0.75
异常卸荷松弛 深卸荷带 相对完整段以里出现的深部裂隙松弛段   深部裂缝一般无充填,少数有锈染   岩体纵波速度相对周围岩体明显降低

 

附录K 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

附录K 边坡稳定分析技术规定

K.0.1 边坡稳定分析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地形和地貌特征。

    2 地层岩性和岩土体结构特征。

    3 断层、裂隙和软弱层的展布、产状、充填物质以及结构面的组合与连通率。

    4 边坡岩体风化、卸荷深度。

    5 各类岩土和潜在滑动面的物理力学参数。

    6 岩土体变形监测和地下水观测资料。

    7 坡脚淹没、地表水位变幅和坡体透水与排水资料。

    8 降雨历时、降雨强度和冻融资料。

    9 地震动参数。

    10 边坡施工开挖方式、开挖程序、爆破方法、边坡外荷载、坡脚采空和开挖坡的高度与坡度等。

K.0.2 边坡变形破坏应根据表K.0.2进行分类。

表K.0.2 边坡变形破坏分类

变形破坏类型 变形破坏特征
崩塌 边坡岩体坠落或滚动
滑动 平面型 边坡岩体沿某一结构面滑动
弧面型 散体结构、碎裂结构的岩质边坡或土坡沿弧形滑动面滑动
楔形体 结构面组合的楔形体,沿滑动面交线方向滑动
蠕变 倾倒 反倾向层状结构的边坡,表部岩层逐渐向外弯曲、倾倒
溃屈 顺倾向层状结构的边坡,岩层倾角与坡角大致相似, 边坡下部岩层逐渐向上鼓起,产生层面拉裂和脱开
侧向张裂 双层结构的边坡,下部软岩产生塑性变形或流动, 使上部岩层发生扩展、移动张裂和下沉
流动 崩塌碎屑类堆积向坡脚流动,形成碎屑流

K.0.3 当边坡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进行稳定分析:

    1 坡脚被水淹没或被开挖的新老滑坡或崩塌体。

    2 边坡岩体中存在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

    3 边坡岩体中存在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组合的楔形体,其交线倾向坡外、倾角小于边坡角。

    4 坡面上出现平行坡向的张裂缝或环形裂缝的边坡。

    5 顺坡向卸荷裂隙发育的高陡边坡,表层岩体已发生蠕变的边坡。

    6 已发生倾倒变形的高陡边坡。

    7 已发生张裂变形的下软上硬的双层结构边坡。

    8 分布有巨厚崩坡积物的高陡边坡。

    9 其他稳定性可疑的边坡。

K.0.4 边坡稳定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岩体中实测结构面的产状、延伸长度,可进行结构面网络模拟,确定结构面贯通情况或连通率;应用赤平投影方法,确定结构面组合交线产状。

    2 根据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对边坡的变形破坏类型作出初步判断。

    3 岩质边坡稳定分析可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方法,根据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的几何形状,选用合适的公式计算。同倾向多滑动面的岩质边坡宜采用平面斜分条块法和斜分块弧面滑动法,试算出临界滑动面和最小安全系数;均匀的土质边坡可采用滑弧条分法计算。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可进行模型试验和原位监测资料的反分析,验证其稳定性。

    4 应选择代表性的地质剖面进行计算,并应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进行校核,综合评定该边坡的稳定安全系数。

    5 计算中应考虑地下水压力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作用。分析水位骤降时的库岸稳定性应计入地下水渗透压力的影响。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的地区,应计算地震作用力的影响。

    6 稳定性计算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选取。

 

附录L 环境水腐蚀性评价

附录L 环境水腐蚀性评价

L.0.1 判别环境水的腐蚀性时,应收集流域地区或工程建筑物场地的气候条件、冰冻资料、海拔高程,岩土性质,环境水的补给、排泄、循环、滞留条件和污染情况以及类似条件下工程建筑物的腐蚀情况。

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2的规定。

表L.0.2 环境水对混凝土腐蚀性判别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注:1 本表规定的判别标准所属场地应是不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地区和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半湿润、湿润地区。当所属场地为具有干湿交替或冻融交替作用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高程3000m以上的高寒地区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2 混凝土建筑物不应直接接触污染源。有关污染源对混凝土的直接腐蚀作用应专门研究。

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3的规定。

表L.0.3 环境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判别标准

腐蚀性
判定依据
腐蚀程度 界限指标
Cl -含量(mg/L) 弱腐蚀
  中等腐蚀
  强腐蚀
100~500
  500~5000
  >5000

     注:1 表中是指干湿交替作用的环境条件。         2 当环境水中同时存在氯化物和硫酸盐时,表中的Cl-含量是指氯化物中的Cl-与硫酸盐折算后的Cl
-之和,即Cl-含量=Cl
-+SO
4
2-×0.25,单位为mg/L。

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判别,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表L.0.4 环境水对钢结构腐蚀性判别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注:1 表中是指氧能自由溶入的环境水。         2 本表亦适用于钢管道。

        3 如环境水的沉淀物中有褐色絮状物沉淀(铁)、悬浮物中有褐色生物膜、绿色丛块,或有硫化氢臭味,应做铁细菌、硫酸盐还原细菌的检查,查明有无细菌腐蚀。

 

附录M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附录M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

M.0.1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的取样方法与原位测试方法应视覆盖层物质组成、结构以及地下水位等情况进行选择。

M.0.2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宜采用金刚石或硬质合金回转钻具、硬质合金钻具干钻、冲击管钻、管靴逆爪取样器等取样方法。采用金刚石或硬质合金回转钻具取样时应选择合适的冲洗液。

M.0.3 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原位测试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和钻孔载荷试验等方法,并应采用多种方法互相验证。

M.0.4 波速测试可选择单孔声波法、孔间穿透声波法、地震测井及孔间穿透地震波速测试等方法,测定砂卵砾石层的纵波、横波。

 

附录N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附录N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N.0.1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分为初步分类和详细分类。

    初步分类适用于规划阶段、可研阶段以及深埋洞室施工之前的围岩工程地质分类,详细分类主要用于初步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围岩工程地质分类。根据分类结果,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并作为确定支护类型的依据,其标准应符合表N.0.1的规定。

表N.0.1 围岩稳定性评价

围岩类型 围岩稳定性评价 支护类型
稳定。围岩可长期稳定,一般无不稳定块体 不支护或局部锚杆或喷   薄层混凝土。大跨度时,喷   混凝土、系统锚杆加钢筋网
基本稳定。围岩整体稳定,不会产生塑性变形,局部可能产生掉块
局部稳定性差。围岩强度不足,局部会产生塑性变形, 不支护可能产生塌方或变形破坏。完整的较软岩,可能暂时稳定 喷混凝土、系统锚杆加钢筋网。 采用TBM掘进时,需及时支护。跨度>20m时, 宜采用锚索或刚性支护
不稳定。围岩自稳时间很短,规模较大的各种变形和破坏都可能发生 喷混凝土、系统锚杆加钢   筋网,刚性支护,并浇筑混   凝土衬砌。不适宜于开敞式TBM施工
极不稳定。围岩不能自稳,变形破坏严重

N.0.2 围岩初步分类以岩石强度、岩体完整程度、岩体结构类型为基本依据,以岩层走向与洞轴线的关系、水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并应符合表N.0.2的规定。

表N.0.2 围岩初步分类

围岩类别 岩质类型 岩体完整程度 岩体结构类型 围岩分类说明
Ⅰ、Ⅱ 硬质岩 完整 整体或巨厚层状结构 坚硬岩定Ⅰ类,中硬岩定Ⅱ类
Ⅱ、Ⅲ 较完整 块状结构、次块状结构 坚硬岩定Ⅱ类,中硬岩定Ⅲ类,薄层状结构定Ⅲ类
Ⅱ、Ⅲ 厚层或中厚层状结构、层(片理)面结合牢固的薄层状结构
Ⅲ、Ⅳ 互层状结构 洞轴线与岩层走向夹角小于30°时,定Ⅳ类
Ⅲ、Ⅳ 完整性差 薄层状结构 岩质均一且无软弱夹层时可定Ⅲ类
镶嵌结构
Ⅳ、Ⅴ 较破碎 碎裂结构 有地下水活动时定Ⅴ类
破碎 碎块或碎屑状散体结构
Ⅲ、Ⅳ 软质岩 完整 整体或巨厚层状结构 较软岩定Ⅲ类,软岩定Ⅳ类
Ⅳ、Ⅴ 较完整 块状或次块状结构 较软岩定Ⅳ类,软岩定Ⅴ类
厚层、中厚层或互层状结构
完整性差 薄层状结构 较软岩无夹层时可定Ⅳ类
较破碎 碎裂结构 较软岩定Ⅳ类
破碎 碎块或碎屑状散体结构

N.0.3 岩质类型的确定,应符合表N.0.3的规定。

表N.0.3 岩质类型划分

岩质类型 硬质岩 软质岩
坚硬岩 中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
  强度R b(MPa)
R b>60 60≥R b>30 30≥R b>15 15≥R b>5 R b≤5

N.0.4 岩体完整程度根据结构面组数、结构面间距确定,并应符合表N.0.4的规定。


表N.0.4 岩体完整程度划分

间距(cm)\\组数 1~2 2~3 3~5 >5或无序
>100 完整 完整 较完整 较完整
50~100 完整 较完整 较完整
30~50 较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l0~30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10 较破碎 破碎 破碎

N.0.5 岩体结构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U的规定。

N.0.6 对深埋洞室,当可能发生岩爆或塑性变形时,围岩类别宜降低一级。

N.0.7 围岩工程地质详细分类应以控制围岩稳定的岩石强度、岩体完整程度、结构面状态、地下水和主要结构面产状五项因素之和的总评分为基本判据,围岩强度应力比为限定判据,并应符合表N.0.7的规定。


表N.0.7 地下洞室围岩详细分类

围岩类别 围岩总评分T 围岩强度应力比S
>85 >4
85≥T>65 >4
65≥T>45 >2
45≥T>25 >2
T≤25

注:Ⅱ、Ⅲ、Ⅳ类围岩,当围岩强度应力比小于本表规定时,围岩类别宜相应降低一级。

N.0.8 围岩强度应力比S可根据下式求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R
b——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K
v——岩体完整性系数;

     σ
m——围岩的最大主应力(MPa),当无实测资料时可以自重应力代替。

N.0.9 围岩详细分类中五项因素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强度的评分应符合表N.0.9-1的规定。


表N.0.9-1 岩石强度评分

岩质类型 硬质岩 软质岩
坚硬岩 中硬岩 较软岩 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R b(MPa) R b>60 60≥R b>30 30≥R b>15 R b≤15
岩石强度评分A 30~20 20~10 10~5 5~0

注:1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大于100MPa时,岩石强度的评分为30。 2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小于5MPa时,岩石强度的评分为0。

    2 岩体完整程度的评分应符合表N.0.9-2的规定。


表N.0.9-2 岩体完整程度评分

岩体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完整性差 较破碎 破碎
岩体完整性系数K v K v>0.75 0.75≥K v>0.55 0.55≥K v>0.35 0.35≥K v>0.15 K v≤0.15
岩体完整性评分B 硬质岩 40~30 30~22 22~14 14~6 <6
软枝岩 25~19 19~14 14~9 9~4 <4

    注:1 当60MPa≥R
b>30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65时,按65评分。

        2 当30MPa≥R
b>15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而状态评分之和>55时,按55评分。

        3 当15MPa≥R
b>5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评分之和>40时,按40评分。

        4 当R
b≤5MPa,岩体完整程度与结构面状态不参加评分。

    3 结构面状态的评分应符合表N.0.9-3的规定。


表N.0.9-3 结构面状态评分

结构面状态 宽度W(mm) W<0.5 0.5≤W<5.0 W≥5.0
充填物 无充填 岩屑 泥质 岩屑 泥质 无充填
起伏粗糙状况 起伏粗糙 平直光滑 起伏粗糙 起伏光滑或平直粗糙 平直光滑 起伏粗糙 起伏光滑或平直粗糙 平直光滑 起伏粗糙 起伏光滑或平直粗糙 平直光滑
结构面状态评分C 硬质岩 27 21 24 21 15 21 17 12 15 12 9 12 6 0~3
较软岩 27 21 24 21 15 21 17 12 15 12 9 12 6
软岩 18 14 17 14 8 14 11 8 10 8 6 8 4 0~2

    注:1 结构面的延伸长度小于3m时,硬质岩、较软岩的结构面状态评分另加3分,软岩加2分;结构面延伸长度大于10m时,硬质岩、较软岩减3分,软岩减2分。

        2 结构面状态最低分为0。

    4 地下水状态的评分应符合表N.0.9-4的规定。


表N.0.9-4 地下水评分

活动状态 渗水到滴水 现状流水 涌水
水量Q[L/(min·10m洞长)]或压力水头H(m) Q≤25或H≤10 25<Q≤125或10<H≤100 Q>125或H>100
基本因素评分T’ T’>85 地下水评分D 0 0~-2 -2~-6
85≥T’>65 0~-2 -2~-6 -6~-10
65≥T’>45 -2~-6 -6~-10 -10~-14
45≥T’>25 -6~-10 -10~-14 -14~-18
T’≤25 -10~-14 -14~-18 -18~-20

注:1 基本因素评分T′是前述岩石强度评分A、岩体完整性评分B和结构面状态评分C的和。       2 干燥状态取0分。

    5 主要结构面产状的评分应符合表N.0.9-5规定。


表N.0.9-5 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

结构面走向与洞轴线夹角β 90°≥β≥60° 60°>β≥30° β<30°
结构面倾角a(°) a>70° 70°≥a>45° 45°≥a>20° a≤20° a>70° 70°≥a>45° 45°≥a>20° a≤20° a>70° 70°≥a>45° 45°≥a>20° a≤20°
结构面产状评分E 洞顶 0 -2 -5 -10 -2 -5 -10 -12 -5 -10 -12 -12
边墙 -2 -5 -2 0 -5 -10 -2 0 -10 -12 -5 0

注:按岩体完整程度分级为完整性差、较破碎和破碎的围岩不进行主要结构面产状评分的修正。

N.0.10 对过沟段、极高地应力区(>30MPa)、特殊岩土及喀斯特化岩体的地下洞室围岩稳定性以及地下洞室施工期的临时支护措施需专门研究,对钙(泥)质弱胶结的干燥砂砾石、黄土等土质围岩的稳定性和支护措施需要开展针对性的评价研究。

N.0.11 跨度大于20m的地下洞室围岩的分类除采用本附录的分类外,还宜采用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综合评定,对国际合作的工程还可采用国际通用的围岩分类进行对比使用。

 

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附录P 土的液化判别

P.0.1 地震时饱和无黏性土和少黏性土的液化破坏,应根据土层的天然结构、颗粒组成、松密程度、地震前和地震时的受力状态、边界条件和排水条件以及地震历时等因素,结合现场勘察和室内试验综合分析判定。

P.0.2 土的地震液化判定工作可分初判和复判两个阶段。初判应排除不会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对初判可能发生液化的土层,应进行复判。

P.0.3 土的地震液化初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
3或以前的土,可判为不液化。

    2 土的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的质量百分率小于或等于30%时,可判为不液化。

    3 对粒径小于5mm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大于30%的土,其中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质量百分率(ρ
c)相应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0.15g、0.20g、0.30g和0.40g分别不小于16%、17%、18%、19%和20%时,可判为不液化;当黏粒含量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4 工程正常运用后,地下水位以上的非饱和土,可判为不液化。

    5 当土层的剪切波速大于式(P.0.3-1)计算的上限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V
st——上限剪切波速度(m/s);

     K
H——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

     Z——土层深度(m);

     r
d——深度折减系数。

    6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查取或采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7 深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P.0.4 土的地震液化复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锤击数法。

        1)符合下式要求的土应判为液化土:


N<Ncr     (P.0.4-1)

式中 N——工程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d
s(m)深度处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N
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2)当标准贯入试验贯入点深度和地下水位在试验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同于工程正常运用时,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应按式(P.0.4-2)进行校正,并应以校正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N作为复判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N′——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

     d
s——工程正常运用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
w——工程正常运用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当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
w取0;

     d′
s——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

     d′
w——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若当时地面淹没于水面以下时,d′
w取0。

     校正后标准贯入锤击数和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均不进行钻杆长度校正。

        3)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应根据下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ρ
c——土的黏粒含量质量百分率(%),当ρ
c<3%时,ρ
c取3%。

     N
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d
s——当标准贯入点在地面以下5m以内的深度时,应采用5m计算。

        4)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按表P.0.4-1取值。


表P.0.4-1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近震 6 8 10 13 16
远震 8 10 12 15 18

注:当d
s=3m,d
w=2m,ρ
c≤3%时的标准贯入锤击数称为液化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5)公式(P.0.4-3)只适用于标准贯入点地面以下15m以内的深度,大于15m的深度内有饱和砂或饱和少黏性土,需要进行地震液化判别时,可采用其他方法判定。

        6)当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震设防烈度比相应的震中烈度小2度或2度以上时定为远震,否则为近震。

        7)测定土的黏粒含量时应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

    2 相对密度复判法。当饱和无黏性土(包括砂和粒径大于2mm的砂砾)的相对密度不大于表P.0.4-2中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表P.0.4-2 饱和无黏性土的液化临界相对密度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05g 0.10g 0.20g 0.40g
液化临界相对密度(Dr) cr(%) 65 70 75 85

    3 相对含水率或液性指数复判法。

        1)当饱和少黏性土的相对含水率大于或等于0.9时,或液性指数大于或等于0.75时,可判为可能液化土。

        2)相对含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W
u——相对含水率(%);

     W
s——少黏性土的饱和含水率(%);

     W
L——少黏性土的液限含水率(%)。

        3)液性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式中 I
L——液性指数;

     W
P——少黏性土的塑限含水率(%)。

 

附录Q 岩爆判别

附录Q 岩爆判别

Q.0.1 岩体同时具备高地应力、岩质硬脆、完整性好~较好、无地下水的洞段,可初步判别为易产生岩爆。

Q.0.2 岩爆分级可按表Q.0.2进行判别。

表Q.0.2 岩爆分级及判别

岩爆分级 主要现象和岩性条件 岩石强度应力比R bm 建议防治措施
轻微岩爆(Ⅰ)级 围岩表层有爆裂射落现象,内部有噼啪、撕裂声响,人耳   偶然可以听到。岩爆零星间断发生。一般影响深度0.1~0.3m。对施工影响较小 4~7 根据需要进行简单支护
中等岩爆(Ⅱ)级 围岩爆裂弹射现象明显,有似子弹射击的清脆爆裂声响,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破坏范围较大,一般影响深度0.3~lm。对施工有一定影响,对设备及人员安全有一定威胁 2~4 需进行专门支护设计。多进行喷锚支护等
强烈岩爆(Ⅲ)级 围岩大片爆裂,出现强烈弹射,发生岩块抛射及岩粉喷射现象,巨响,似爆破声,持续时间长,并向围岩深部发展,破坏范围和块度大,一般影响深度1~3m。对施工影响大,威胁机械设备及人员人身安全 1~2 主要考虑采取应力释放钻孔、超前导洞等措施,进行超前应力解除,降低围岩应力。也可采取超前锚固及格栅钢支撑等措施加固围岩。需进行专门支护设计
极强岩爆(Ⅳ)级 洞室断面太部分围岩严重爆裂,大块岩片出现剧烈弹射,震动强烈,响声剧烈,似闷雷。迅速向围岩深处发展,破坏范围和块度大,一般影响深度大于3m,乃至整个洞室遭受破坏。严重影响施工,人财损失巨大。最严重者可造成地面建筑物破坏 <1

注:表中R
b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σ
m为最大主应力。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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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软土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


R.1 软土

R.1.1 软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软土分布区表层硬壳层的性状、厚度及下卧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与起伏状况。

    2 查明软土的有机质含量。

    3 调查降水、开挖、回填、堆筑、打桩等对软土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以及在类似软土上已建工程的建筑经验。

R.1.2 软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土的抗剪强度宜采用三轴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

    2 应进行固结试验,根据需要进行少量代表性的次固结试验,其最大固结压力应按上覆土层与建筑物荷载之和确定。

R.1.3 软土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地表存在硬壳层时,应评价其利用的可能性。

    2 评价软土地基的抗滑稳定性、侧向挤出和沉降变形特性。

    3 软土地基处理措施建议。

 

R.2 黄土

R.2 黄土

R.2.1 黄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黄土形成时代,并区分老黄土(Q
1、Q
2)、新黄土(Q
3、Q
1
4)和新近堆积黄土(Q²
4)。

    2 查明黄土的成因类型、厚度、黄土层的均匀性与结构特征,古土壤与钙质结核层的分布与数量,单层厚度等。

    3 查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4 查明黄土滑坡、崩塌、错落、陷穴、潜蚀洞穴、垂直节理、卸荷裂隙等的分布范围、规模、性质等。

    5 查明黄土的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 应按黄土湿陷性程度分别提出物理力学参数、承载力和开挖边坡坡比建议值,并结合建筑物的基础形式进行工程地质评价。

R.2.2 黄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探坑(井)内采取黄土原状样。

    2 应进行黄土湿陷试验,测定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湿陷起始压力等参数。

R.2.3 黄土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黄土物理力学性质和湿陷性随深度的变化规律,湿陷类型和等级。

    2 冲沟、陷穴、碟型洼地、溶蚀洞穴、滑坡、错落、崩塌等的分布范围、规模、发育特点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3 各类裂隙、溶蚀洞穴、地下水等对建筑物地基、边坡和洞室稳定的影响。

    4 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R.3 盐渍土

R.3 盐渍土

R.3.1 盐渍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植物生长情况和溶蚀洞穴的分布与发育程度。

    2 查明盐渍土的形成条件、含盐类型和含盐程度,了解含盐量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分布特征。

    3 查明盐渍土的毛管水上升高度和蒸发作用影响深度(蒸发强度)。

    4 调查盐渍土地区已有建筑物被腐蚀破坏情况。

    5 收集工程区气温、湿度、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R.3.2 盐渍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含盐量的土样宜在地表下1.0m深度范围内分层采取,平均取样间隔0.25m,近地表取样间隔应适当减小,地下水位埋深小于1.0m时取样至地下水位,地下水位埋深大于1.0m且1.0m深度以下含盐量仍然很高时,可适当加大取样深度,取样间隔可为0.5m,取样宜在干旱季节进行。

    2 测定毛管水上升高度。

    3 对溶陷性盐渍土,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其溶陷性;对盐胀性盐渍土,宜现场测定有效盐胀厚度和总盐胀量,当土中硫酸钠含量不超过1%时可不考虑盐胀性。

    4 溶陷性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根据需要对土的微观结构进行鉴定。

    5 进行混凝土和钢结构的腐蚀性试验。

R.3.3 盐渍土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含盐类型、含盐量及主要含盐矿物对土的特性的影响。

    2 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和场地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3 对于浅挖、半填半挖和填土渠段,预测渠水渗漏形成次生盐渍土的可能性。

    4 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R.4 膨胀土

R.4 膨胀土

R.4.1 膨胀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膨胀土地区的自然坡高和坡度。

    2 收集降雨量、蒸发量、地温、气温和大气影响深度等。

    3 查明膨胀土的结构、构造、裂隙发育与充填情况、夹层性状及膨胀特性在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变化规律,土体特性与含水率的关系。

    4 查明膨胀土的黏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

    5 调查膨胀土地区滑坡的特点和范围,建筑物变形损坏情况和基础埋置深度。

R.4.2 膨胀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土的黏土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

    2 测定自由膨胀率、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和崩解速率等。

    3 按膨胀土的垂直分带,分别测定土的残余抗剪强度、快剪或固结快剪强度,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剪切试验。

R.4.3 膨胀土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膨胀土的胀缩性进行评价,按膨胀潜势对膨胀土地基分类。

    2 根据膨胀土的强度特性、含水率的变化幅度以及大气影响深度等,评价膨胀土边坡稳定性。

    3 提出膨胀土处理措施建议。

 

R.5 人工填土

R.5 人工填土

R.5.1 人工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填土的类型、年限、填筑方法。

    2 原始地形起伏状况,掩埋的坑、塘、暗沟等情况。

    3 填土的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及物理力学性质。

    4 填土地基上已有建筑物的变形或破坏情况。

R.5.2 人工填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杂填土,宜进行注水试验,了解其渗透性。

    2 当无法取得室内试验资料时,宜进行动力触探试验或载荷试验。

R.5.3 根据人工填土的物质组成、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程度和渗透性,评价地基不均匀变形及渗透稳定性,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R.6 分散性土

R.6 分散性土

R.6.1 分散性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水文、气象资料,调查土壤类型、分布、植物生长情况、土壤水和潜水状况、自然冲蚀和工程破坏情况以及分散性土的处理措施与效果。

    2 查明分散性土形成的地质背景和特征、黏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结构、构造及含盐类型。

R.6.2 分散性土的判定应在野外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室内试验综合判定。

R.6.3 评价分散性土对工程的影响。

R.6.4 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R.7 冻土

R.7 冻土

R.7.1 冻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季节性冻土的冻胀性及形成条件,了解积水、排水条件、冻土层厚度、最大埋深;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及含冰情况,不同地貌单元冻土层埋藏深度、厚度、延伸情况及相互关系。

    2 查明多年冻土的分布范围及上限深度。

    3 查明多年冻土的类别、厚度、总含水率、结构特征、热物理性质、冻胀性和融沉性分级。

    4 查明多年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层下水的赋存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5 查明多年冻土区厚层地下冰、冰锥、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融冻泥流、寒冻裂隙等的形态特征、形成条件、分布范围、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R.7.2 季节性冻土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冻土的温度状况,包括地表积雪、植被、水体、沼泽化、大气降水渗透作用、土的含水率、地形等对地温的影响。

    2 评价冻土的融沉性和冻胀性。

R.7.3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R.7.2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季节融化层的厚度及其变化特征。

    2 对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和季节融化层的冻胀性进行分级。

    3 根据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变化,提出利用原则及其相应的保护和防治措施建议。

 

R.8 红黏土

R.8 红黏土

R.8.1 红黏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不同地貌单元原生红黏土与次生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土体结构等特征及其差异。

    2 查明下伏基岩岩性或可溶岩岩性及层组类型、产状、基岩面起伏状况、隐伏喀斯特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分布、物理力学性质的关系。

    3 查明地表水与地下水对红黏土湿度状态、垂直分带和物理力学性质的影响。

    4 调查土体中裂隙的发育情况,分析其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5 调查红黏土地裂的分布、成因等发育情况及其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

    6 查明地基及其附近土洞发育情况。

    7 收集红黏土地区勘察设计及施工处理经验。

R.8.2 红黏土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方法进行勘察。

    2 判别红黏土的胀缩性宜进行收缩试验、复浸水试验,确定承载力宜进行天然土与饱和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原位试验宜采用载荷试验、静力触探等方法。

    3 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

    4 评价边坡长期稳定性时,应采用反复剪切试验指标。

R.8.3 红黏土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红黏土的塑性状态分类、结构分类、复浸水特性分类、均匀性分类。

    2 根据湿度状态的垂向变化,评价地基抗滑稳定及沉降变形问题。

    3 根据红黏土裂隙发育、干湿循环等情况评价边坡稳定性。

    4 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建议。

 

附录S 膨胀土的判别

附录S 膨胀土的判别

S.0.1 膨胀土是一种含有大量亲水性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黏性土。膨胀土的判别分初判和详判。初判是判定场地有无膨胀土,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详判是确定膨胀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对场地膨胀土进行膨胀潜势分类及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提出膨胀土处理措施方案。

S.0.2 具有下列特征的土可初判为膨胀土:

    1 地层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
3以前,多分布在二级或二级以上阶地,山前丘陵和盆地边缘。

    2 地形平缓,无明显自然陡坎,常见浅层滑坡和地裂。

    3 土体裂隙发育,常有光滑面和擦痕,有的裂隙中充填灰白或灰绿色黏土,干时坚硬,遇水软化,自然条件下呈坚硬或硬塑状态。

    4 浅部胀缩裂隙中含上层滞水,无统一地下水位,水量较贫且随季节变化明显。

    5 新开挖边坡工程易发生坍塌,地基未经处理的建筑物破坏严重,刚性结构较柔性结构严重,建筑物裂缝宽度随季节变化。

S.0.3 膨胀土详判包括膨胀潜势分类和地基胀缩等级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可按表S.0.3-1分为三类。

表S.0.3-1 膨胀土的膨胀潜势分类

自由膨胀率δ ef(%) 膨胀潜势分类
40≤δ ef<65
65≤δ ef<90
δ ef≥90

    2 膨胀土地基的胀缩等级可按表S.0.3-2分为三级。


表S.0.3-2 膨胀土地基的胀缩等级

地基分级变形量S c(mm) 胀缩等级
15≤S c<35
35≤S c<70
S c≥70

S.0.4 地基分级变形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附录T 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的判定

T.0.1 黄土湿陷性的判别可分初判和复判两阶段进行。

T.0.2 黄土湿陷性初判宜采用下列标准:

    1 根据黄土层地质时代初判:

    早更新世Q
1黄土不具有湿陷性;

    中更新世Q
1
2黄土不具有湿陷性;

    中更新世Q
2
2顶部部分黄土具有湿陷性;

    上更新世Q
3与全新世Q
4黄土具有湿陷性。

    2 根据典型黄土塬区完整黄土地层剖面初判:

    自地表向下第一层黄土(Q
3)宜判为强湿陷性或中等湿陷性;第二层黄土(Q
2上部)宜判为轻微湿陷性;第三层及以下各层黄土(含古土壤层)可判为无湿陷性。第一层与第二层(Q
3-Q
2上部)所夹的古土壤层宜判为轻微湿陷性。

    3 上更新世Q
3黄土,天然含水率超过塑限含水率时,宜判为轻微湿陷性或不具湿陷性。

T.0.3 黄土湿陷性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两种。取样与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取样要求:地下水位以上黄土层,应开挖竖井取样;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黄土,可采用钻孔薄壁取土器静压法取样,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要求。

    2 试验取样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试验压力一般可采用0~300kPa,当基底压力大于300kPa时,宜按实际压力进行湿陷性试验。

    4 重要工程除应做室内固结试验外,还应做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确定黄土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T.0.4 黄土湿陷性的复判,应包括黄土的湿陷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等。判别标准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δs值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

        1)当0.015≤δ
s≤0.03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δ
s≤0.07时,湿陷性中等。

        3)当δ
s>0.07时,湿陷性强烈。

    2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
zs′或计算值Δ
zs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
zs′或计算值Δ
zs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Δ
zs′或计算值Δ
zs大于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

    3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按表T.0.4判定。

表T.0.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s(mm)\\△ zs(mm)\\湿陷类型 非自重湿陷性场地 自重湿陷性场地
zs≤70 70<△ zs≤350 zs>350
s≤300 Ⅰ(轻微) Ⅱ(中等)
300<△ s≤700 Ⅱ(中等) *Ⅱ(中等)或Ⅲ(严重) Ⅲ(严重)
s>700 Ⅱ(中等) Ⅲ(严重) Ⅳ(很严重)

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Δ
s>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Δ
zs>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T.0.5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sh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按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p-s
s(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
s)与承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2 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在p-δ
s曲线上宜取δ
s=0.015所对应的压力值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3 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地基内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时,可按非湿陷性黄土评价。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附录U 岩体结构分类


表U 岩体结构分类

类型 亚类 岩体结构特征
块状结构 整体结构 岩体完整,呈巨块状,结构面不发育,间距大于100cm
块状结构 岩体较完整,呈块状,结构面轻度发育,间距一般50~l00cm
次块状结构 岩体完整,呈次块状,结构面中等发育,间距一般30~50cm
层状结构 巨厚层状结构 岩体完整,呈巨厚状,层面不发育,间距大于100cm
厚层状结构 岩体较完整,呈厚层状,层面轻度发育,间距一般50~l00cm
中厚层状结构 岩体完整,呈中厚层状,层面中等发育,间距一般30~50cm
互层结构 岩体较完整或完整性差,呈互层状,层面较发育或发育,间距一般10~30cm
薄层结构 岩体完整性差,呈薄层状,层面发育,间距一般小于10cm
镶嵌结构 岩体完整性差,岩块镶嵌紧密,结构面较发育到很发育,间距一般10~30cm
碎裂结构 块裂结构 岩体完整性差,岩块间有岩屑和泥质物充填,嵌合中等紧密~较松弛, 结构面较发育到很发育,间距一般10~30cm
碎裂结构 岩体破碎,结构面很发育,间距一般小于10cm
散体结构 碎块状结构 岩体破碎,岩块夹岩屑或泥质物
碎屑状结构 岩体破碎,岩屑或泥质物夹岩块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附录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表V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注:本分类适用于高度大于70m的混凝土坝。R
b为饱和单轴抗压强度,V
p为声波纵波波速,K
v为岩体完整性系数,RQD为岩石质量指标。

 

附录W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附录W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W.0.1 前期勘察阶段可根据岩土体渗透性等级按表W.0.1确定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表W.0.1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W.0.2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或有勘探平硐时,可按表W.0.2确定外水压力折减系数。当有内水组合时,β
e应取小值,无内水组合时,β
e应取大值。

表W.0.2 外水压力折减系数经验取值表

级别 地下水活动状态 地下水对围岩稳定的影响 折减系数
1 洞壁干燥或潮湿 无影响 0.00~0.20
2 沿结构面有渗水或滴水 软化结构面的充填物质,降低结构面的抗剪强度。软化软弱岩体 0.10~0.40
3 严重滴水,沿软弱结构面有大量滴水、线状流水或喷水 泥化软弱结构面的充填物质,降低其抗剪强度,对中硬岩体发生软化作用 0.25~0.60
4 严重滴水,沿软弱结构面有小量涌水 地下水冲刷结构面中的充填物质,加速岩体风化, 对断层等软弱带软化泥化,并使其膨胀崩解及产生机械管涌。 有渗透压力,能鼓开较薄的软弱层 0.40~0.80
5 严重股状流水,断层等软弱带有大量涌水 地下水冲刷带出结构面中的充填物质,分离岩体, 有渗透压力,能鼓开一定厚度的断层等软弱带,并导致围岩塌方 0.65~1.00

注:本表引自《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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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 GB50917-2013》

2020-11-9 8:16:21

建筑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

2020-11-9 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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