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标志标准 CJJ/T171-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园林标志标准
Standard for marks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T 171-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8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园林标志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园林标志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7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2月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风景园林标志;3.风景园林专业标志;4.风景园林服务标志;5.风景园林安全标志。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天津师范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师范大学(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邮政编码:300387)。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光合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境易环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牟 跃 王明荣 于绍波 陈 涛 王和祥 郭丽君 张新杰 崔桂安 杨 青 杨 楠 郑 艳 黄 健 王 鹤 门 斌 许稚菲 陈 曦 金毓宇 门薇薇 张海林 王 昊 苑 军 任云妹 孙 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高国华 李炜民 王磐岩 徐 佳 张夫也 贾建中 马 玉 郭津生 李 淳 金建成 张金荣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风景园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一风景园林标志,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园林标志设施规划、设计和制作、设置及管理。
1. 0.3 风景园林标志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风景园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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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 风景园林标志
2.1 一般规定
2.1.1 风景园林标志用于识别或指示风景园林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并可用于规划图、平面设计图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位置标志、平面示意图、导向标识标牌设施,也可用于图形标志尺寸大于10m×10mm的出版物及其他信息载体。
2.1. 2 风景园林标志可分为专业标志、服务标志和安全标志三大类。
2.2 标志的组合
2.2 标志的组合
2.2.1 图形标志与文字标志组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形标志应是主体,文字标志可作为辅助标志,可根据需要标识文字说明,但不得在图形符号的边框内标识。
2 文字标志应采用中文和英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加入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3 文字标志应横向排列,可位于图形标志的左侧、右侧或下方,不应位于图形标志的上方。
2.2.2 图形标志排列组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以上图形标志排列组合时,其中前面的一个图形标志应是主标志,其余图形标志应按照主、次顺序排列。
2 如两个图形标志上的图形符号在外观上相近或经简单组合后会有歧义时,则应添加竖线进行分隔,起分隔作用的竖线不应与标志边框相接。
2.2.3 图形标志与箭头符号组合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的规定。
2.3 标志的文字和颜色
2.3 标志的文字和颜色
2.3.1 风景园林标志的中文字体及少数民族文字应为大黑简体,英文字体应为Impact体。文字颜色应与图形标志统一。
2.3.2 风景园林标志图形与衬底的色阶对比度应明显、醒目。专业标志和服务标志应首选黑色(K100)和白色(K0)为基本色,衬底色宜为白色;也可使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颜色,但不得使用红色和黄色。
2.3.3 风景园林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
2.3.4 当标志牌采用材料本色作为衬底色时,应防止外部环境对标志颜色效果的影响。
2. 4 标志的设置
2. 4 标志的设置
2.4.1 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规定。
2.4.2 专业标志和服务标志基本图形的长宽比例应为1:1。安全标志的基本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大小确定相应尺寸,必须保持图形标志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2.4.3 风景园林图形符号标志的含义应为该图形符号的广义概念。设置应用时,可根据所要表达的具体对象给出相应名称。
2.4.4 表示方向的图形符号,可根据实际需要转换成镜像图形符号使用。
2.4.5 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不被其他物体遮挡的位置。
2.4.6 标志不应与广告等其他图形、文字混设。
2.4.7 标志可采用悬挂、落地、附着、摆放等方式设置。
2.4.8 标志可采用牌、板、带、灯箱、电子显示器(屏)等载体设置。
2.4.9 标志的设置应稳固、安全,不应有对人体伤害的潜在危险。
2.4.10 标志在露天设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日晒、风、雨等自然因素对标志的损坏和影响。
2.5 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5 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 5.1 所有使用的标志应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归档。
2.5.2 标志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并应定期检查,对丢失、破损、变形、褪色、图形符号脱落的标志应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
2.5.3 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志,并更新管理数据。
3 风景园林专业标志
3 风景园林专业标志
3.0.1 专业标志应明确表达风景园林特有的信息,应能反映风景园林行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风景园林专业标志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4 风景园林服务标志
4 风景园林服务标志
4.0.1 服务标志应能明确表达为游客在参观游览活动中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项目。
风景园林服务标志应符合表4.0. 1的规定。
5 风景园林安全标志
5 风景园林安全标志
5.0.1 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分为劝导类、警告类、禁止类标志。风景园林安全标志应符合表5. 0.1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安全色》GB 2893
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4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T 5845.2
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
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
8 《动物园安全标志》CJ 115
9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LB/T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