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 51263-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light rail transit
GB/T 51263-2017
丰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轻轨交通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轻轨交通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63-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运营组织;4 车辆;5 限界;6 线路;7 轨道;8 路基;9 车站建筑;10 工程结构;11 交通组织;12 供电系统;13 机电设备;14 运营监控系统;15 售检票系统;16 运营调度中心;17 车场;18 安全防护;19 环境保护;20 景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于松伟 张海波 毛励良 周庆瑞 梁莉霞 段俊萍 郭泽阔 韩连祥 喻智宏 宋毅 郝小亮 李凯 张晓林 王锋 徐成永 沈洪 王奕然 江琴 赵晓华 何跃齐 程鑫 张宏杰 徐寿伟 吕馨 高莉萍 高东升 付义龙 延波 曹国利 姚春桥 金福海 于青松 于喜林 李子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施仲衡 宋敏华 仲建华 杨秀仁 王平 苏秀宇 杨青 徐明杰 徐正良 韩建良 丛延峰 刘志刚 王锡根 黄正新 李言义 周新六 沈子钧 徐文 肖瑞金 王进 卢桂英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轻轨交通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钢轮钢轨铰接车辆,线路基本采用地面独立路权或路口平交的半独立路权方式敷设,或采用高架线路,遇繁华街区及困难地段也可采用地下线路的新建轻轨交通工程的设计。
1.0.3 轻轨交通线路的功能定位及其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4 轻轨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客流预测年限应与设计年限规定一致。
1.0.5 轻轨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场等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规模和运营规模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配置的设备,宜分期扩建和增设。
1.0.6 轻轨交通线路应为右侧行车制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7 轻轨交通在半独立路权线路范围内运行时,列车运行管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行驶的规定,并宜采取信号优先的措施。
1.0.8 对于具有独立路权的线路,远期最大设计行车密度不宜低于30对/h。对于允许设置平交路口的半独立路权的线路,其行车密度和运营组织可按城市道路交通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1.0.9 车辆选型与列车编组,应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客流量、车辆定员数和设定的行车密度综合确定。车厢内有效站立面积定员宜按每平方米站立6名乘客计算。
1.0.10 车场设置应根据线网规划统一进行,可一条线路设一座车场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车场。车场的部分维修功能可通过地铁车辆基地或其他社会维修资源实现。
1.0.11 轻轨交通应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便捷换乘与接驳,并应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
1.0.12 轻轨交通的线路、车辆、结构及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沿线环境条件及环评要求,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小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3 轻轨交通设计应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的设备、材料和运营模式。
1.0.14 轻轨交通的地面和高架口程应结合景观要求设计,体量应简约,结构形式、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5 轻轨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 轻轨工程应具有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综合安全措施,并应配置相应的系统设备和救灾设施。
1.0.17 车辆与机电设备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成熟产品,并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运用策略以及有利于行车管理、客运组织和设备维修的原则。
1.0.18 轻轨工程设计应在确保安全可靠和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取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的措施。并宜在满足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提供运营增值服务创造条件。
1.0.19 轻轨交通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埋置式无砟轨道 embedded ballastless track
钢轨等轨道结构埋设于地面内的轨道。
2.0.2 站亭 pavilion of station
为方便乘客候车,在站台上设置的供乘客遮风、避雨、遮阳和休憩的廊亭。
2.0.3 嵌地接触轨 embedded contact rail
埋设在地面内为车辆授电的接触轨。
2.0.4 牵引充电桩 traction charging pile
采用架设在车站轨道上空的导电轨为轻轨列车储能装置充电的整套设备。
2.0.5 正线道岔控制系统 switch control system for main line
实现对正线道岔、信号机的现场控制,保证列车安全通过道岔的控制系统。
2.0.6 路口列车位置检测系统 detection system in intersection
通过车载和平交路口地面设备实现列车在路口接近、进入、离去的位置检测。
2.0.7 运营调度指挥系统 operation dispatching and command system
为运营调度中心调度员、车站车场的值班员组织指挥行车、运营管理而设置的运营监控系统的子系统。
2.0.8 封闭式售检票系统 closed fare collecting system
利用检票机、栅栏等设施将公共区分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售检票系统。
2.0.9 开放式售检票系统 open fare collecting system
公共区域内没有划分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售检票系统。
2.0.10 车场 depot
具有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检修任务的基本生产单位。
3 运营组织
4 车 辆
5 限 界
6 线 路
7 轨 道
8 路 基
9 车站建筑
10 工程结构
11 交通组织
12 供电系统
13 机电设备
14 运营监控系统
15 售检票系统
16 运营调度中心
17 车 场
18 安全防护
19 环境保护
20 景 观
附录A 接触网供电车辆限界图
附录A 接触网供电车辆限界图
A.0.1 区间或车站直线地段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设备限界(见图A.0.1)的坐标值,应按表A.0.1-1~表A.0.1-7选取。
图A.0.1 直线段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及设备限界(接触网供电)
表A.0.1-1 车辆轮廓线坐标值(mm)
表A.0.1-2 车辆限界坐标值(mm)
表A.0.1-3 设备限界坐标值(mm)
表A.0.1-4 接触网工作高度5300mm时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坐标(mm)
表A.0.1-5 接触网工作高度4600mm时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坐标(mm)
表A.0.1-6 接触网工作高度5300mm时受电弓设备限界坐标(mm)
表A.0.1-7 接触网工作高度4600mm时受电弓设备限界坐标(mm)
附录B 储能式供电车辆限界图
附录B 储能式供电车辆限界图
B.0.1 区间或车站直线地段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设备限界(见图B.0.1)的坐标值,应按表B.0.1-1~表B.0.1-3选取。
图B.0.1 区间或车站直线地段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设备限界
表B.0.1-1 车辆轮廓线坐标值(mm)
表B.0.1-2 车辆限界坐标值(mm)
表B.0.1-3 设备限界坐标值(mm)
附录C 曲线段设备限界几何加宽量
附录C 曲线段设备限界几何加宽量
表C 各曲线半径曲线内、外侧限界加宽值
注:曲线段设备限界几何加宽量未含超高旋转。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9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
1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11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3 《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14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8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19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2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2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
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4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
25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
2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2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2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
31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3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3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3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
3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
3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
3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38 《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31
3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 第1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GB/T 25122.1
40 《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 第1部分:电气安全和接地相关的安全性措施》GB/T 28026.1
41 《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 第2部分:直流牵引系统杂散电流防护措施》GB/T 28026.2
4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 1
43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4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45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
46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
47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48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
49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
50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
51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
52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2
53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3
54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 10002.5
55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 10005
56 《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TB 10015
57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 10025
58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TB/T 1333
59 《铁路混凝土桥面防水层技术条件》TB/T 2965
60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TB/T 3001
61 《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TB/T 3021
62 《机车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TB/T 303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 51263-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轻轨交通设计标准》GB/T 51263-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9月27口以第169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国内外轻轨交通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轻轨交通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了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轻轨交通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照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2 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6月颁发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 114-2007,城市轨道交通分别包含了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共7个类别,其中轻轨和有轨电车并列属于这7个类别中的两个类别。
而在2008年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中,则采用了根据运营规模分类的方式,将城市轨道交通根据运量大小分为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三个量级、四个类别,其中包含了部分适用于轻轨的内容,并指出有轨电车可参照使用。
由此可见,广义的轻轨概念.即基于中运量(单向运能为每小时1万人次~3万人次)的轻轨系统,实际上包含了小编组高架方式敷设的地铁系统、单轨系统、直线电机系统、中低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系统等多种制式,每种制式的技术特性均有较大的差别,并且已经具有各自的设计规范,不太可能完全融合到一部设计规范中来。
参考国外的信息和资料,“轻轨”词汇本身来源于国外对传统有轨电车进行升级后的普遍称谓(Light Rail Transit——缩写为LRT),具有中低运能、先进的智能技术、敷设方式灵活、外形美观、造价较低的特点,并大部分采用低地板钢轮钢轨铰接车辆,在国内普遍称为“现代有轨电车”。
美国公共交通协会(The American Public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即APTA)对轻轨的定义是:一种相对于重轨而言运能较低的电气化轨道交通模式,可以使用独立的路权或与其他交通方式混行路权,是用高站台或低站台上下客,使用多节车辆组成的列车或单个车辆。可见,APTA认为LRT也是轻轨的一种形式。
欧洲交通运输部长会议(European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of Transport,即ECMT)在其1994年出版的报告《轻轨公共交通系统》中,对“轻轨”的定义:轻轨系统是一种轨道运输方式,其形式从现代有轨电车(Modern Tramway)到运营在专有路权上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Rapid Transit System),可以在地下、地面和高架桥上运行。每个形式都可以是该系统的最终形式,但低级别形式须能够被提升至高一级别的形式。可以看出,ECMT也认为现代有轨电车是轻轨系统的一种形式。
因此,国外对于轻轨的认识,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该系统允许存在不同的路权形式。这一点对于国内普遍认知的现代有轨电车是类似的。而对于国内来说,广义的轻轨已经包含了多种制式和系统,并且大部分都是全封闭的路权形式,单纯再编制此类轻轨系统的设计规范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本标准定位为适用于使用钢轮钢轨铰接车辆,并允许采用独立路权和平交路口的半独立路权方式的轻轨系统。
路权是一种交通系统存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包含道路的通行权、优先权和占有权。轻轨线路的路权管理按照与道路系统的关系,可分为独立路权和半独立路权。独立路权线路为全封闭线路,半独立路权线路呈地面专用道形式,线路除平交处采用混行方式外,其他均与道路交通具有物理隔离。
1.0.3 轻轨属于城市轨道交通的一个种类,但基于其使用的灵活性,轻轨同时具有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双重属性。在市区以地面方式沿道路敷设时,会成为改善道路交通结构,强调公交优先,网络化运营,引导更多出行转化到公共交通上来的一种手段,体现出高品质骨干公共交通的特征;但在城市中心区以外,轻轨系统可以采用高架形式,快速连接城市的各个分散在外围的区块,体现出城市轨道交通的特征。因此,轻轨系统在城市公共交通中往往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所以在规划设计中,不仅需要与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还需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匹配。
1.0.4 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6月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 114-2007,轻轨系统属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一个种类,虽然其拥有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双重属性,但从其车辆使用年限、土建工程标准和系统投资及建成后难以改变等特征上考虑,轻轨系统的设计年限还是应该采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标准。
1.0.7 由于轻轨线路在沿地面道路敷设时,配线的设置往往受到工程条件的限制,因此主要以渡线和线网各线路之间的联络线为主。鉴于轻轨线路和城市道路、平交路口的关系,配线设置不仅要考虑轻轨本身的运营需求,还要同时考虑列车运行和城市道路车辆运行之间的关系,从交通组织的角度综合各种因素来合理配置。
1.0.9 车辆定员数量的确定,关系到列车载客量电即系统的运输能力,车辆编组和配置数量,乘客乘车舒适度,以及系统抗客流波动风险能力等,是对轻轨工程建设规模、运输能力、舒适度及造价等均有重要影响的数据。国外有些发达国家根据其国情(含人种体形),采用每平方米站立人数为4人~5人,舒适度较高。国内普通公交及BRT系统采用的标准一般为8人/m2。鉴于我国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等具体国情,规定的底线标准为每平方米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6人。
鉴于我国随着经济继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对乘车方便与舒适度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城市的重要性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别,线路在城市交通骨干作用和繁忙程度也不一样,因此确定指标时予以区别对待。部分特殊线路(如旅游城市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1.0.12 轻轨的建设和运营都需要满足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根据各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要求,在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和工程方案上进行把控,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在后期运营过程中,也需要采取适当的运营管理措施和及时的维修保障。
1.0.16 由于轻轨主要在地上敷设,因此系统在建设和投入运营前,需根据线路运行环境和运营要求,充分考虑在各种灾害条件下(包括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的运营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配备相应的必要设备,以此保证乘客和系统的安全。
2 术 语
2 术 语
本章列编的术语,为本标准涵盖的轻轨各专业主要术语及其定义和内涵。对相关标准已有及内容说明相同的主要术语则未予编列。
3 运营组织
4 车 辆
4 车 辆
4.1 一般规定
4.1.3 1 车辆基本长度:高地板车按基本单元2模块车考虑,低地板车按基本单元5模块车考虑。目前国内多数已开通运营的轻轨低地板车辆都采用5模块或同等长度车辆为基本单元,如株洲厂生产的4模块车辆、四方厂生产的3模块车辆等,车辆长度在32m~36m之间,定员300人左右。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客流实际需求选用基本长度在25m、48m的3模块、7模块等车辆。
2 目前国内轻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一般在70km/h~80km/h,本次统一为70km/h。最高运行速度100km/h的轻轨车辆在国外也已广泛应用,故最高运行速度可根据线路功能定位、旅行时间目标等选择70km/h或100km/h。
4.1.5 为了防止火灾发生与蔓延,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车辆及内部设施原则上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已的情况下(如电线、电缆、减振橡胶件等)方可使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7 轻轨车辆供电方式多种多样,无架空接触网供电主要包括地面供电和储能装置供电两种。其中地面供电包括电磁吸附式、电磁感应式、嵌地接触轨等,储能装置供电包括超级电容供电、蓄电池供电、混合型供电、氢燃料电池供电等。
4.1.10 若全线为工字轨轮对内侧距可以选用1352mm,如果线路有槽型轨则可选用1372mm,当车辆采用铰接式转向架时可以适当放宽。
4.1.16 所谓纵向冲击率是指加速度的变化率,是乘客舒适度的重要指标。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中,这个限值为1.0m/s3,据调研,目前沈阳浑南、广州海珠、南京河西等地对车辆纵向冲击率的要求均为1.0m/s3,故此处按1.0m/s3要求。如业主对纵向冲击率有更高要求,可与车辆供货商协商,写入合同中。
4.1.19 本条规定了列车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三种可能发生的故障时运行的能力,目的是为了使列车发生故障时不致造成系统混乱。当列车动力转向架数量为3的倍数且不是2的倍数时,丧失动力可取值1/3。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4.2.1 动车模块分为带司机室动车(Mc)、带受电弓动车(Mp);
拖车模块分为无受电弓拖车(T)、带受电弓拖车(Tp);
中间模块分为无受电弓中间模块(Z)、带受电弓中间模块(Zp)。
模块只要有一个转向架带动力时为动车模块,转向架都不带动力时为拖车模块,中间模块指不设转向架的悬浮模块或采用铰接式转向架的中间模块。
4.2.2 不同模块编组构成车辆基本单元,两个及以上车辆基本单元可通过车辆两端车钩连接,组成列车。轻轨车辆一般以基本单元独立运行,也可多辆连挂运行,但一般不超过两辆。
4.5 制动系统
4.5.7 安全制动是介于常用制动和紧急制动之间的制动,是可缓解的制动。
4.6 电气系统
4.6.6 本条仅对采用架空接触网受流车辆进行要求,若采用其他受流方式,则不受此限制。
4.8 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4.8.5 本条规定了司机室和客室应配置灭火器,并规定其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是为了方便乘客发现火情时及时使用灭火器。
4.8.7 公安系统对此有要求,设此监控对安全、事故分析有益。
4.9 控制和诊断系统
4.9.3 需具有自诊断功能的车辆主要子系统状态包含牵引、制动、控制系统;走行装置;乘客安全设备;各种电气和电子设备;对运行的应用有影响的其他设备的状态。
5 限 界
6 线 路
7 轨 道
8 路 基
8 路 基
8.1 一般规定
8.1.1 在设计和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对土工结构物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列车荷载、路基自重、水流作用、气候及与其他交通、河流、管道等交叉时的影响等。土工结构物在设计年限内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8.1.3 路肩高程的确定关乎路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重视水文影响,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排水、支挡等措施,如在路基与U形槽过渡地段,需要避免路肩高程低于地表积水水位,并合理确定路基与U形槽的分界。地下水位高于轨顶以下1.5m时,一般不规划无砟轨道线路。
8.1.4 路基面宽度需要考虑路基稳定、养护维修、安全、线间距、轨道结构形式、曲线超高设置、通信信号和电力电缆槽布置、接触网支柱基础位置、声屏障基础等因素的影响。
尽管轻轨在列车非运营期间进行维修、养护,但有砟轨道路肩宽度仍要满足轨道养护、维修的需要。
无砟轨道路基需要根据轨道形式、管线布置方式进行确定,满足限界要求,其路基面宽度应该与桥梁(或桥台)宽度相匹配。
8.2 基 床
8.2.2 无砟轨道的基床结构体系是为满足上部轨道结构的要求而确定的。无砟轨道路基基床结构中主要的受力结构为无砟轨道支承层和基床表层。支承层下垫层的作用是为无砟轨道支承层服务,满足其施工便利、质量可控的要求。
轨道板、无砟轨道支承层、路基可以简化为弹性地基上的等价双层叠合梁模型进行计算。在结构分析时,保证道床板和支承层在荷载作用下的弯曲拉应力不大于相应的疲劳强度允许值。
列车动应力由轨道、道床传至路基本体,然后沿深度逐渐衰减,一般将动应力影响较大的部分定义为路基基床。压实土的动三轴试验表明,当动应力与自重应力之比在0.2以下时,加载10万次产生的塑性累积变形在0.2%以下,而且很快能达到稳定。因此,一般将动应力与自重应力之比0.2作为确定基床厚度的依据。
基床表层厚度的确定方法按满足以下两种条件进行控制:一是列车荷载作用下路基顶面变形量不超过3.5mm为限值;二是列车荷载作用下作用在填土上的动应力不大于填土允许应力。
填土的允许应力值可以通过填土的动三轴试验确定。试验表明填土存在一个临界动强度,即在小于该临界动强度的荷载作用下,土样的塑性累积应变接近于零。否则,土的塑性应变就会不断累积、发展,直至破坏。
在受冻胀影响的地区,路基基床结构设计要求满足抗冻胀要求。
8.2.4 根据高速铁路的有关研究及会议讨论,现行行业标准《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对基床底层、基床以下部位的压实标准采用压实系数作为物理标准,但考虑到相关配套的试验等尚在完善之中,为此压实标准中仍可以沿用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中的相对密度、孔隙率、压实系数作为选用标准。
8.2.6 厂拌二灰砂砾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7d、28d龄期强度标准值。7d、28d无侧限抗压强度R7≥0.7MPa,R28≥2.0MPa。基床表层级配碎石粒径级配要求符合表2规定。其不均匀系数Cu不得小于15,0.02mm以下颗粒质量百分率不得大于3%。
表2 基床表层级配碎石粒径级配
级配砂砾石填料的级配要求符合表3要求。用方孔筛时,采用2~3号级配,用圆孔筛时采用1~3号级配。
表3 级配砂砾石的级配范围
8.4 路 堑
8.4.2 不良地质、软土地质及受地下水影响的地段,其路肩高程需严格控制,以保证路基的干湿状态,因此一般采用填方的形式。路基的地下水位要求低于路基面1.5m,并避免采用路堑方式。
8.5 工后沉降
8.5.3 不均匀沉降变形降低了轨道几何不平顺和行车舒适性,有时出现较大的附加动力荷载,对系统的动力稳定性产生影响,为此控制路基的沉降变形是无砟轨道路基的关键。
路桥过渡段从轨道高低不平顺的角度,10m弦测量误差为6mm,考虑铺轨过程中2mm允许施工误差,采用10m弦测量误差4mm作为路基差异工后沉降的设计控制标准,换算为折角即为1.6‰。
8.6 路基变形观测
8.6.1、8.6.2 不良地质、软土地基地段的无砟轨道路基要求设置观测点,路基两侧埋设沉降、位移等观测设施,其控制标准需满足设计要求。
9 车站建筑
9 车站建筑
9.1 一般规定
9.1.2 轻轨通过车站实现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客流转换,会使得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网络化的优势得以发挥,因此轻轨与不同系统之间的车站能直接或就近换乘,不能时尽可能使两座车站之间具有良好的接驳以方便乘客。
9.1.3 轻轨车站以地面站为主,乘客出站后经出入口通道到达道路交叉口,当交叉口设置信号灯时,存在乘客需在出入口通道处等待信号灯由红灯变绿后再前行的可能,因此需设置一定供乘客安全集散的空间。
9.2 地面站
9.2.1 “平面形式直接进出站”是指乘客通过连接站台的出入口通道或人行道,经道路交叉口不需立体提升直接到达道路两侧。“立体形式进出站”是指乘客通过连接站台的人行天桥或地道,经过立体提升后到达道路两侧。在车站与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防撞设施可以防止机动车冲撞车站伤及乘客。
9.2.2 轻轨地面站乘客平面直接进出车站可以减少上下提升,缩短进站距离,方便乘客上下车。当地面站在快速路路中敷设时,由于快速路是封闭线路,乘客无法平面进出车站,因此采用立体进出站的形式。
9.2.3 地面站集中组织乘客进出站,可以减少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相互干扰,确保乘客的安全。出入口的总宽度(m)=超高峰小时最大上下车设计客流量/1800。
9.2.6 地面站沿道路路中敷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冲向车站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可能,故要有防护设施。快速路机动车速度快,发生事故后的破坏性较大,因此设置防撞护栏。
9.2.13 地面站出入口一般设置坡道连接站台,主要是因为站台距地面的高度较低,一般不满足设置3级踏步的条件,同时采用坡道可以兼顾无障碍的要求。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宽度需满足本标准第9.5.5条的相关规定。
9.3 站 台
9.3.1 有效长度是指列车首末两节车辆尽端客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轻轨列车采用人工驾驶,停车不太准确,因此停车误差为1m~2m。
9.3.3 站台上设有站亭和服务设施,侧式站台采用3.0m宽时,其有效候车区的宽度仅约2.5m,与车辆的宽度接近,因此侧式站台的宽度最小限定在3.0m。岛式站台抵抗突发客流风险的能力远远大于侧式站台,因此岛式站台的最小宽度限定在5.0m。
9.3.4 站台面一般设置横坡排水,因此站台会呈现内高外低的情况,因此只能控制其靠近轨道区一侧的站台边缘与车厢的高度,方便乘客舒适地上下车。
9.4 站 亭
9.4.1 站亭开敞设置,在满足乘客挡风避雨遮阳休憩的前提下,较为环保和节能。封闭设置在有效站台范围内的站亭,其外墙至靠近轨道区一侧的站台边缘的距离,需满足乘客上下车的要求,一般需大于三股人流,其中一股为下车人流。两股为上车人流;门沿站台短边开启可以减少对乘客上下车的影响。
9.5 人行天桥和地道
9.5.1 车站和道路的人行天桥和地道,统一综合设置可以节省投资,提高利用率。
9.6 服务设施
9.6.2 设置在站台边缘的栏杆或栏板,其顶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1.1m,可以防止乘客穿越机动车道发生事故。靠近机动车道一侧的玻璃栏板采用安全玻璃,可以防止机动车发生事故损坏玻璃栏板时不致伤及乘客。
9.6.3 由于地面站的站台较窄,因此将盲道和安全线结合设置,减少对站台的分割。
9.6.4 坡道为进出站使用,需兼顾无障碍人员的通行。
10 工程结构
11 交通组织
12 供电系统
12 供电系统
12.2 外部电源
12.2.1 轻轨的外部电源方案按照用电负荷的情况,可以选择分散供电或集中供电方式。由于轻轨用电负荷小于地铁用电负荷,采用分散供电方式较为适宜;若在轨道交通线网中,存在外电源共享条件下,轻轨外电源方案也可以选择集中供电方式。
轻轨引入的城网外电源,不仅为列车供电,也为车站运营设备提供电源。由于轻轨客运能力要求的不同,将会影响车站规模和运营设备的种类,相应运营设备的可靠性要求也会不同,因此不同轻轨的最高负荷等级不可一概而论。由于轻轨列车用电的负荷等级至少为二级负荷,故规定应有专线电源为轻轨供电。
12.3 中压供电网络
12.3.1 由于轻轨建设的客运能力要求可能不同,将导致轻轨最高负荷等级的不同,因此可构成不同的中压供电网络,在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工程投资。
12.4 牵引变电所与牵引充电站
12.4.8 地铁设计中车辆基地的牵引变电所一般不采用对正线进行支援供电,这是由于地铁正线多为地下线路,车辆基地为地面线路,可以减少杂散电流的影响范围。而轻轨正线多为地面线路与车辆基地的线路情况一致,在具备条件时,车辆基地牵引变电所对正线进行支援供电。
12.5 牵引网
12.5.4 轻轨线路通过的不同地段或路口,可能存在不同的景观需求,架空接触网设计结合景观需求,选择架空接触网或体现“去架空网化”的嵌地式接触轨。采用列车储能装置为列车供电,也实现了“去架空网化”,但属于列车自身功能。
12.5.6 路口两侧车站架空接触网满足列车取流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给列车储能装置充电,有利于列车利用自身储能装置正常运行通过路口。
12.5.10 嵌地接触轨目前我国还没有应用实例,在法国应用较为成熟,法国波尔多、图尔都采用了这种制式。
12.5.14 当采用嵌地接触轨系统、列车车体外导电轨带电时,有可能导致通过线路的行人受到电击伤害。
12.5.31 此规定有利于列车在车站充电时,减少负极电流沿走行轨的扩散。
12.6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接地
12.6.4~12.6.6 此规定依据行业标准《城市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供电系统》CJ/T 1-1999作业。
13 机电设备
13 机电设备
13.1 一般规定
13.1.2 轻轨地下线路的机电设备系统设计与地铁工程相似程度较高,其设计需要遵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为针对地上部分的特殊要求制定的规定,其他未涉及的内容。也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13.2 通风空调与供暖
13.2.5 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规定: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80时,或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全年平均温度超过1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20时,地下线路要采用空调系统。但是,轻轨列车的编组与地铁车辆的编组有很大的区别,执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将产生较大偏差。结合国内轻轨工程的客流特征以及对候车环境舒适度的要求,本规定仅根据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和全年平均温度确定是否采用空调系统。
13.3 给水与排水
13.3.7 地面和高架车站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根据屋面面积大小采用重力流或压力流排水方式,当出现超过车站屋面设计重现期的暴雨时,雨水立管下端会产生较大正压,雨水将从下层排水地漏中溢出。为保证轻轨工程的运营安全,车站屋面雨水排水管单独设置,避免与其他废水管合用。
13.4 自动扶梯与电梯
13.4.1、13.4.3 自动扶梯按其结构特点分为普通型和公共交通型。虽然轻轨客流量相比地铁客流量小,但其使用功能和性质与地铁相同。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轻轨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执行重载荷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标准:每3h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1h。
13.4.6、13.4.7 轻轨以地面和高架车站为主,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设置在高架车站的主体及出入口,以及过街、换乘通道处。自动扶梯与电梯设备的选择要重点考虑好防水、防滑等功能,气候寒冷地区还要考虑防冰雪等措施,提高气候环境适应性。
13.4.11 轻轨以地面和高架车站为主,从设备本身来说,优先采用混凝土井道,如从建筑景观考虑时,也可以采用钢结构透明井道。采用透明井道时,需注意考虑好井道内的通风、降温措施,以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使用。
13.5 动力与照明
13.5.1 本条为用电设备配电的基本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均有详细规定,轻轨的动力与照明设备配电需要遵照执行。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对用电设备按照供电可靠性和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两个方面进行了用电负荷分级,并对相应负荷等级的设备供电提出最低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对低压配电系统及接地方式也有明确解释;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对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13.5.5 车站公共区的正常照明及车场路灯照明条件允许时根据季节变化采用时间控制,并结合环境亮度进行光控制。通常照明的控制方法有时间控制、光控器控制和智能控制器控制等,采用各种控制方法的目的为节能。
13.5.8 第6款 为防止人员触及带电设备,根据不同环境的接触电压限制采用合理的特低安全电压对灯具供电,干燥场所电压等级不大于50V,潮湿场所电压等级不大于25V,取得这种特低电压的方法是将220V或380V电压经变压器降为特低电压,采用的变压器需是满足绝缘要求的隔离变压器。安全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导体不能通过PE线进行接地且与变压器一次回路导体需绝缘。护栏上可触及的照明灯具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方式外,也可以采用双重绝缘灯具或采用具有相当于双重绝缘水平的加强绝缘灯具。
13.5.10 区间维修用检修电源设施一般以100m间距设置,每处按10kW计,同时仅一处使用。
14 运营监控系统
14 运营监控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2 轻轨线路大多位于开放地面路段。大多线路存在多条混合及共线运行,呈现网络化运营特点,因此需要运营监控系统实现跨线、共线运行时,调度中心能实时监控所有列车的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不同运行线路的列车可以与正线道岔控制系统进行信息互换,实现列车对道岔进路的控制,实现互联互通。正线道岔控制系统通过识别不同的列车信息,进行一系列的进路联锁控制,保证列车在道岔区域的运行安全。
14.1.5 车场的计算机联锁、正线道岔控制、列车占用检测是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其设备及电路需符合故障一安全的原则,这些设备的研发、选型要遵循经安全检测、认证并批准后方可采用的原则。
14.1.9 当轻轨线路全部采用全封闭方式时,列车运行速度快、间隔小,需要配置信号系统,确保轻轨列车安全、高效的运行。调度指挥按照全线集中控制,列车间安全间隔和运行速度需采用ATP系统保障列车运行安全。正线道岔采用计算机联锁实现,信号机、道岔和区段的联锁控制,保证列车的运行安全。全封闭的轻轨线路采用信号系统时,须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本章的相关内容不适用独立路权、全封闭方式运行的轻轨线路。
14.2 正线道岔控制系统
14.2.2 轻轨线路大多位于开放地面路段,存在一些轨道与轨旁硬化路面临近路段,作为列车位置占用的检测设备的安全需适应该工程环境,同时便于后期维护,不得对轨道实施破损性安装。当列车位置检车设备采用计轴设备时,轨旁计轴传感器需具有较高的抗干扰措施,并实施传感器的冗余配置,以提高设备的可用性和安全性,设备安全完善度等级需达到SIL4级,当列车位置检车设备采用轨道电路时,一般采用无绝缘免维护型轨道电路,设备安全完善度等级至少达到SIL3级。
14.2.3 于轻轨线路采用人工驾驶时,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保证进路正确,确保列车在道岔区段运行时,进路锁闭,道岔不得转动,列车安全、有序通过道岔区段。列车之间的间隔控制由司机目视判断,因此允许相同进路的多列车同时占用道岔区段,以提高道岔区段的通过效率。
14.5 运营调度指挥系统
14.5.2 运营调度指挥系统中列车运行监督设备和运营调度通信设备一般建议提供统一的数据库平台,实现各种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以及相关设备之间的数据共享,实现各设备间的联动。运营调度通信设备包含广播、公务电话、专用电话、无线通信等功能。
14.6 数据承载网络系统
14.6.2 由于轨道交通各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功能的不断增加,传输系统的容量和接口板卡都有一定的预留,为日后增加的应用提供传输条件,预留接口不只是设备板卡,也需要将其相应板卡如实配置并背板出线、配线至配线架。
14.6.4 鉴于轻轨的各种行车安全信息及控制信息将通过数据承载网络系统来传送,为从根本上提高光缆的可靠性,防止由于一条光缆因故中断而造成信息传送大通道的完全中断,如自建光纤,可以利用自身建设的有利条件,利用不同路径分别敷设光缆,通过信息传送构成自愈保护环,以大幅度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14.7 乘客信息系统
14.7.1 PIS作为轻轨运营的一个辅助系统,可以结合经济情况设置性价比高的PIS。
14.7.3 PIS终端显示设备根据车站形式、客流情况、重点站等因素综合考虑配置方案,同时结合设备发展情况,选择技术先进、运行可靠、安全性高的设备。对于地上车站的设备要考虑高温散热、低温启动的相关技术措施。
14.8 视频监视系统
14.8.3 视频监视系统在满足运营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公安部门对于安全防范方面的要求,尽可能实现设备资源共享,系统技术标准需满足公安部门相关规定。
14.9 信息化系统
14.9.1~14.9.4 本节对信息化系统的基本功能和设置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还需与各运营单位或部门进一步沟通需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
14.12 其 他
14.12.1 当列车供电系统采用二级负荷时,系统设备供电运营调度指挥系统和车场联锁系统采用一级负荷,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和路口列车位置检测系统采用二级负荷。
15 售检票系统
15 售检票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在轻轨中设置售检票系统一方面有利于减少车站工作人员、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轻轨运营管理数据化,方便进行大数据分析管理,从而提高轻轨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15.1.2 超高峰客流指车站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超高峰系数,各站超高峰系数由客流预测给出。在售检票终端设备数量计算时,特别是封闭式车站,除根据超高峰客流量、分向客流比例、设备处理速度等数据计算之外,还需要根据车站站位客流特征、车站规模及形式、终端设备平面布局以及服务水平要求进行修正。
紧急情况下,当车站(特别是封闭式车站)处于紧急状态,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售检票系统后端系统平台或紧急按钮启动,实现系统停止服务或关闭,检票机如有通行阻挡装置,则通行阻挡装置要处于并保持放行状态,避免自动检票机阻挡人群疏散、售票机继续售票等,从而造成客流积聚、拥堵,引发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15.1.5 城市“一卡通”车票指可以在城市各类公共交通中通用的储值票;其他小额支付储值卡车票指手机支付、银联支付等小额支付体系的储值卡。
15.2 票务管理模式
15.2.3 封闭式车站一般车站周边围合,并且车站公共区域内采用栏杆、检票机等设施明显物理划分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封闭式车站一般客流量较大、建筑规模较大,有足够空间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此种情况下,实行车外售票+车外检票模式,乘客在车站内完成自助式的售检票,以便达到乘客快速上下车、减少列车站停时间、提高轻轨旅行速度、从而提升轻轨服务质量的目的。
开敞式车站一般车站周边不围合,并且车站公共区域内没有明显划分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开敞式车站一般指客流量较小、建筑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空间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此种情况下,如实行车内售票+车内检票模式,则势必降低乘客上下车速度、增加了列车站停时间、降低轻轨旅行速度,从而降低轻轨服务质量。
开敞式车站如实行车外售票+车内检票模式,则对轻轨服务质量的影响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
15.3 系统构成
15.3.2 一般而言,当需要完成线路与线路之间、轻轨与公交、地铁间互联互通、票款收益清分对账时,需要设置清分中心系统,否则可以不设置。
出于系统可靠性考虑,综合考虑城市经济能力、轻轨运营需求、技术条件等方面因素对整个后台管理平台或个别重要子系统,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设置相应等级的异地灾备系统。
售检票系统如具有一定规模,则推荐根据线网、线路规模实行一级或多级维修管理,并按级设置相应的维修测试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工器具和维修测试与培训环境设备。
15.3.3 车载检票机指设置在列车内,无乘客通行阻挡装置,需在人工监督下完成检票。
根据轻轨具体情况,各前端售检票设备的功能可以进行整合,如自动售票机、自动充值机、自动验票机整合,自动充值机与自动补票机整合,便携式检验票机兼具人工补票功能等。
如采用轻轨专用储值车票的售检票系统要设置充值机设备。
15.3.4 专用抛弃型电子车票指车票一次使用,不回收重复使用,一般使用纸质、塑料等低成本介质,车票信息直接印刷或打印在车票表面。
15.3.5 为减轻轻轨运营管理人员工作强度、提高轻轨信息化程度和运营效率,前端售检票设备,特别是车载设备,与后端系统平台的各类数据传输尽可能采用有线或无线网络自动传输,避免采用人工离线采集的传输方式。
15.4 系统功能
15.4.1 如轻轨使用专用车票,其票务管理功能还应具有对专用车票进行初始化、编码、分拣、赋值、校验及注销、库存管理、车票调配等业务功能。
15.5 其 他
15.5.1 轻轨售检票终端设备设置位置一般在列车内或条件相对简陋车站,使用环境相对较差,选用不低于工业级标准产品、提高售检票终端设备运行状态下的外壳防护等级可以有效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16 运营调度中心
16 运营调度中心
16.1 一般规定
16.1.9 根据线路敷设方式的不同,所设置的运营指挥系统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对运营调度中心的功能需求也不同。因此,运营调度中心设置时根据运营监管的需求,确定中心的总体规模、运营管理方式,使运营调度中心达到规划有序、便于使用、经济合理,避免不顾实际需求,盲目追求大而全。
16.2 选址及设置
16.2.1 轻轨进行线网规划时,考虑对调度运营指挥中心进行统一规划,整合设置,以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当轻轨正线运营调度指挥系统未采用列车同定闭塞制式时,为便于车场列车调度,一般将运营调度中心设置在车场内。
16.3 运营调度中心管理
16.3.3 根据轻轨运营的特点,轻轨运营调度中心最基本的功能是列车运行的监视或控制,其次是对其他如客流、车站、线路等相关信息的及时了解,因此,运营调度中心根据运营调度中心的构建水平,搭建适度的信息互通互联的监控平台,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16.4 布置分区及要求
16.4.7 运营调度室根据轻轨线路等级、运营调度指挥系统的差异而设置,力求经济适用。对于一般单线路、运营调度系统简单的运营调度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力求简单,建议用LCD、LED构建,以能够满足线路车辆监视、车站监视和车场列车调度功能要求即可。
16.6 附属设施
16.6.1 运营调度中心变电所建议结合运营调度中心的规模进行设置。对于多线路集中设置的运营调度中心,由于所涉及线路多,一旦出现断电,影响面大,故考虑独立设置降压变电所,并分别引入两路独立的外电源,以保证电源的可靠性。如仅为一条线路的运营调度中心,且与轻轨设施如车场、办公楼合设时,可以结合合设前述设施统一设置变电所。运营调度中心用于运营、调度、指挥的各设备系统均按一级负荷配电,并配置不间断电源(UPS)。
17 车 场
18 安全防护
18 安全防护
18.2 建筑防火
18.2.1 地面站及站亭虽为开敞设置,但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人员的集散地,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害较大,因此耐火等级最低采用二级。
18.2.2 地面站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害较小,因此只需一个长边满足消防车靠近的条件即可。长边是指顺着线路方向车站建筑的边。
18.2.4 本条对建筑材料规定的目的是使车站建筑最大限度地避免火灾发生和蔓延。
18.3 防火设备
18.3.2 本条指两端通过洞口与室外连通,且不与车站相连的地下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如长度大于500m又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一旦发生火灾时,极易造成人员伤害事故。故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对于长度小于500m的此类隧道,列车通过的速度快、时间短,在隧道内部发生火灾的概率很低。根据相关研究,此类隧道利用列车活塞作用通过洞口自然通风可以满足正常运行时的通风换气要求;火灾时由于烟气分层,通过洞口自然排烟亦可以满足排烟要求。关于隧道的长度,由于轻轨列车的火灾危险性远小于城市交通中的机动车,因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城市交通隧道的相关规定是安全的。
18.3.7 轻轨工程地面或高架车站站台形式简单,其屋顶多采用轻钢结构形式,设置高位水箱较困难。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轻轨工程地面和高架车站消火栓系统设有稳压泵和气压罐时,可以不设高位水箱。轻轨工程稳压泵及气压罐的设置和选型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
18.3.8 在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设置的消防水池(箱)、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均有冻结风险,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护措施。室内消火栓系统也可以采用干式系统,但消火栓系统充水时间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
18.3.10 为保证火灾时直接参与消防救援专用设备供配电的可靠性,要求两个供电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确保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个电源自动投入。对于消防应急照明需确保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
18.3.11 消防用电设备专用的配电箱、控制箱,其箱结构及主要电气元器件尽量采用耐火耐热型。当采用普通型配电箱时,其安装位置的选择除了遵循常规安装要求外,要尽可能避开易受火灾影响的场所,并对其安装方式和安装部位的结构做好防火隔热。
18.6 安 防
18.6.1 由于目前国内各地城市对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深度不尽相同,因此轻轨地上全封闭运行线路的车站和地下车站安防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内容及深度需根据当地轨道交通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具体要求确定。根据各地要求需要在轻轨工程设置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的要求执行。
19 环境保护
19 环境保护
19.2 噪声与振动控制
19.2.2 车场除了厂界噪声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外,其周边的噪声敏感点的声环境质量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
19.2.5 第2款 此款为确定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规定。重新修订的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判断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因此,对于学校教室、科研办公室等夜间无住宿的声环境敏感点,仅需根据昼间等效声级预测值及昼间标准确定声屏障的设计目标值;对于居民区等夜间有住宿的声环境敏感点,还需根据夜间运营时段等效声级预测值及夜间标准来确定声屏障的设计目标值。
第3款 此款为确定声屏障设置长度的规定。工程实践证明,声屏障长度与其降噪效果密切相关。本标准参考《联邦德国环境保护手册》,根据声屏障插入损失值及与线路的距离计算声屏障两端的附加延伸长度,同时对声屏障最小长度进行规定。
20 景 观
20 景 观
20.1 一般规定
20.1.3 景观设计需处理好轻轨交通工程与城市环境之间大背景之间的协调,可从被看和向看的视觉角度考虑。“被看”是指当人处在城市环境中,观赏轻轨工程中的桥梁、车站、架空接触网、绿化以及车辆等时,轻轨工程中的这些节点空间形成相对的中心,而城市环境成为大背景。“向看”是指当人处在轻轨中的车站或车辆中,观赏整个城市环境,城市环境自身形成中心。无论“被看”还是“向看”都有主有次,协调和谐的关系。轻轨工程被看时,它与城市环境大背景形成和谐的图底关系。轻轨工程向外看时,在城市环境中形成层次丰富的视线走廊。
20.1.4 确定线路走向后,景观设计对线路沿路中还是路侧敷设。高架、地下还是地面敷设;对供电系统选择有无架空接触网,有架空接触网时立柱立在哪侧;对车辆的造型、装饰等从城市景观的角度提出建议。
20.1.5 车站是乘客候车和乘降的场所,是轻轨工程景观设计的重要节点。在城市中心区利用车站的建设可以改善城市环境,在城市外围区利用车站的建设可以重塑新的城市节点环境。
20.1.7 架空接触网立柱的设置分为:中间立柱、两侧立柱、单侧立柱、与周边建(构)筑物合建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景观要求,选择适宜的立柱设置方案。
20.2 桥 梁
20.2.3 桥梁跨径与墩高之间的比例影响整个桥梁的美观,因此将该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0.2.5 桥下净空与主梁结构高度之比较小时,会对人产生压抑感,因此推荐控制其之间的最小值。
20.3 车 站
20.3.1 车站采用一线一景,方便乘客识别。周围环境较为特殊的车站,在细节上体现其不同,使车站既具有交通功能的统一性,又具有不同地域的特殊性。
20.3.3 位于道路中间的高架站采用底层架空的桥式结构,可以减少其对周围道路以及整个环境造成的压抑感。
20.3.7 地面站站台较窄,且站台上设置有站亭和服务设施,为减少接触网立柱对乘客通行和候车的影响,接触网立柱尽量设置在有效站台范围之外。无法避开时,贴站台外侧且避开站亭设置,将影响降至最小。
20.4 架空接触网
20.4.2 接触网的上网电缆敷设在立柱内,减少电缆的裸露,使立柱简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