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编
主编部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5月1日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前言
为满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的制定发布对于满足市政工程投资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市政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办法》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编写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编写人:王梅 陆勇雄 俞宏峰 郭宇飙 袁弘 王慧颖 王昕 王岩 张华 李宝凯 方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涵、隧道、固体废物、燃气和集中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
第三条 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第四条 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对概算全面负责。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设计概算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统一制定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并汇编总概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设计概算。
第五条 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概算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章 设计概算文件的组成
第二章 设计概算文件的组成
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扉页、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书、综合概算和单位工程概算书组成。
第八条 封面及扉页的组成:
封面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内容,扉页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资格证书号、单位主管、审核、专业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的署名,审核和编制人员应签名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第九条 概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简要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并明确建设项目总概算中所包括的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有几个单位共同编制时,则应说明分工编制的情况。
二、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正概算时为初步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
3.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
4.部门或地区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等相关定额;
5.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机械及设备价格等;
6.国外初步询价资料及所采用的外汇汇率;
7.与概算有关的合同、委托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8.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容及费率标准;
9.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
10.其他有关资料。
三、征地拆迁、供电供水、考察咨询等费用的计算。
四、总概算金额及各项费用的构成。
五、人工、钢材、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锯材、沥青等主材总需要量情况。
六、资金筹措及分年度使用计划,如使用外汇,应说明使用外汇的种类、折算汇率及外汇的使用条件。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如概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拟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应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用三部分组成。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如图1:
图1 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总概算由各综合概算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组成。
第十二条 综合概算书是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综合文件,由专业的单位工程概算书组成。工程内容简单的项目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汇编为一份综合概算书,也可将综合概算书内的内容直接编入总概算,而不另单独编制综合概算书。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概算书是指一项独立的建(构)筑物中按专业工程计算工程费用的概算文件。
第三章 设计概算编制方法
第四章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第四章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第六十五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一般应以与外商签订的合同或报价的价款为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外币部分根据合同或报价所规定的币种和金额,按合同签订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卖出价)计算,若有多项独立合同时,以主合同签订日期公布的牌价(卖出价)为准;若无合同,则按概算编制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卖出价)计算。国内配套工程费用按国内同类工程项目考虑。
第六十六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费用分国外和国内两部分。
一、国外部分:
1.硬件费:指设备、备品备件、材料、专用工具、化学品等,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2.软件费:指国外设计、技术资料、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等费用,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列入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从属费用:指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随货价相应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4.其他费用:指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工资和生活费、出国人员费用,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列入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国内部分:
1.从属费用: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工程保险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为便于核调,单独列项,随货价和性质对应列入总概算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栏。
2.国内运杂费:指引进设备和材料从到达港口岸、交货铁路车站到建设现场仓库或堆场的运杂费及保管等费用,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3.国内安装费:指引进的设备、材料由国内进行施工而发生的费用,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安装工程费。
4.其他费用:包括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出国人员费、银行担保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调剂外汇额度差价费等,列入总概算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六十七条 列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引进设备、材料价格及从属费用的编制办法:
设备、材料价格:指引进的设备、材料和软件的到岸价(CIF),即离岸价(FOB)、国外运输费和运输保险费之和,按人民币计。
一、国外运输费:软件不计算国外运输费,硬件海运费可按海运费费率6%计算,陆运费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执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
二、运输保险费:软件不计算运输保险费,硬件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保险费费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计算。
三、外贸手续费:按货价的1.5%计算。
四、银行财务费:按货价的0.5%计算。
五、关税:按到岸价乘以关税税率计算,关税税率按《海关税则规定》执行。
六、增值税:按公式(9)计算。
增值税=(到岸价+关税)×增值税税率 (9)
增值税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执行。
上述各计算公式中所列税率、费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的税率、费率调整。
单独引进软件时,不计算关税,只计增值税。
七、国内运杂费费率根据交通运输条件的不同,以硬件费(设备原价)为基数,分地区按表12中的百分比计算:
表12 引进设备及材料的国内运杂费率
八、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含商检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检验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式计算:
设备材料检验费=设备材料到岸价×(0.5%~1%) (10)
九、引进项目建设保险费: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等应缴付的保险费,其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凡需赔偿外汇的保险业务,需计算保险费的外币金额,并按人民币外汇牌价(卖出价)折成人民币。
第六十八条 引进项目国内安装费的计算:可按引进项目硬件费的3%~4.5%计算,引进项目所发生的全部安装费(包括各种取费在内,如汇率上调,计算指标可适当下调)。引进项目大件、超大件的设备比较多、安装要求较高时,安装费计算指标可取上限。
第六十九条 列入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引进项目其他费用的编制办法:
一、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根据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计列或按引进设备(材料)离岸价的比例计列;引进项目发生备品备件测绘费时按具体情况计列。
二、出国人员费用,包括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设备材料检验和培训等所发生的旅费、生活费等。
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出国人次、期限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生活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现行标准计算,旅费按中国民航公布的票价计算。
三、来华人员费用,主要包括来华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办公费用、往返现场交通费用、接待费用等。
依据引进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及来华技术人员派遣计划进行计算。来华人员接待费用可按每人次费用指标计算。引进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费用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四、银行担保费:指引进项目中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提供担保风险和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承担保险金额的5‰计取。
第七十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涨价预备费的计算,可按国外惯用的年中计算的假定,即项目费用发生在每年年中、假定年物价上涨率的一半来计算每年的价格上涨预备费,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Pf、f、n——含义同第六十条;
BCt——第t年的建设费用,包括总概算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费用以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各年的物价上涨系数不同时,应逐年分别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在试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