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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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3〕27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3〕27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铁道部组织修订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48号)、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前发《关于加强铁路工程补充定额工作的通知》(建技〔2002〕10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2013年2月4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提高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行业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是指对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编制时所要依据的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以及铁路工程造价其他相关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是行业性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铁路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工程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中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程应编制专业定额;专业定额未涵盖,且通用性强、有一定实践的工程可编制补充定额;现行定额未涵盖或不适用而建设项目急需的工程,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编制单价分析。

    第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范畴,应作为标准主要编制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可纳入科学技术相关奖励范围。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下列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拟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办法等。
        3.拟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审查、报批等管理工作。
        5.监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6.指导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工作。
        7.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其他工作。

    第九条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以下简称“经规院”)受铁道部委托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协助建设管理司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近期编制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建议草案。
        2.根据铁道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择优选取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3.参与、指导、检查承担单位造价标准编制工作,在建设管理司指导下对造价标准阶段性成果进行初审。
        4.组织造价标准的意见征求及征求意见稿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及时报送建设管理司。
        5.协助建设管理司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测定工作,及时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修订、补充建议。
        6.建立并维护铁路工程造价计算机管理系统、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
        7.收集发布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测算铁路工程建设相关的价格指数。
        8.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技术档案,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出版和宣传贯彻工作。
        9.了解并掌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管理司报告。
        10.完成铁道部交办的与造价标准相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条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以及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基层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下列工作:
        1.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本单位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调查收集本单位范围内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经规院。
        3.协助经规院或造价标准编制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相关调查或测定。
        4.定期向建设管理司和经规院报送铁路工程单价分析资料、材料设备招标采购价格及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造价标准研究、测定、编制的承担单位,在经规院指导下,负责铁路造价标准管理的下列工作:
        1.成立项目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开展工作。
        2.对承担项目的技术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
        3.进行调查、测定、对比、分析,积累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基础资料。

  •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立项分为研究、测定、编制类。

    第十三条  办法规则、费用标准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订或修订;专业定额一般5年左右全面修订一次;补充定额每年或两年制定发布一次;价格信息应定期发布。人工费标准及其他工程造价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司提出年度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与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经规院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年度研究、测定与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经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1.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2.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3.有前期工作报告。
        4.测定项目具备现场测定条件。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申报单位的前期工作报告应包括:造价标准项目名称,研究、测定或编制的目的与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造价标准体系及现行相关造价标准的关系,建议承担单位,起止年限和费用预算等。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编制计划的调整应经铁道部同意。

    第十八条  经规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或招标确定造价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报建设管理司备案。工作合同一般应包括研究、测定、编制的依据、内容、原则、质量要求、进度目标、人员要求、资料移交存档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费组成及支付方式等。

  • 第四章 研究与测定

    第四章  研究与测定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测定项目一般按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工作大纲的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由经规院在建设管理司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工作大纲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人员组成、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现场测定拟选项目或工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研究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必要时重要研究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测定项目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研究测定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基础数据)、简要说明以及验收评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项目,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可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建设管理司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司将技术评审成果报送科技司统一编号后印发《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评审证书》。

  • 第五章 编 制

    第五章  编 制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一般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阶段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大纲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水平控制措施、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专业定额的项目划分原则及划分表、劳材机消耗量确定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在充分的现场调研、测定、对比、分析基础上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告)、测算分析及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由编制单位在对所征求的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审查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整理、分析修改完成。送审文件包括送审稿、送审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根据送审稿的审查意见修改完成。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稿、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的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由经规院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司;工作大纲由建设管理司组织审查;征求意见稿由经规院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送审稿由建设管理司组织审查;报批稿由建设管理司组织报批。

    第三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审查采用专家审查方式,专家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造价管理相关部门的专家。
        2.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3.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做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工作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编制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及全部成果(包括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移交经规院存档,承担单位同时备份留存。

  • 第六章 发布与执行

    第六章  发布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不含单价分析)、费用标准、补充定额等由铁道部发布,并抄送国务院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价格信息由经规院定期收集、分析、整理与发布,并抄送建设管理司及部内相关部门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经规院按铁道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单价分析是专业定额及补充定额在具体建设项目中的补充,应随建设项目一并报铁道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并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三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出版应符合国家规定。发 布新编、修订或废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后,经规院应在有关媒体上及时公布信息。

    第三十六条  办法规则、费用标准、专业定额(不含单价分析)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规定等规范性标准,在编制及审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时应严格执行,但建设项目实际特点与造价标准的适用条件不一致时,不得生搬硬套。

    第三十七条  价格信息只作为编制及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参考,建设项目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编制单位以及招标投标双方等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查,真实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使用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经规院和标准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造价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

    第三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之后,经规院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结算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及时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库,并将成果移交经规院。造价信息库的内容及格式等由经规院统一制订。

    第四十一条  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各方应及时向建设管理司和经规院反馈在使用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时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由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或由其委托经规院解释。

  • 第七章 经 费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并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经规院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经费使用细则。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48号)、建设管理司前发《关于加强铁路工程补充定额工作的通知》(建技〔20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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