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GBT5093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first-aid station
GB/T 50939-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39-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急救中心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照了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建筑设计、防火与疏散、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传真:021-624642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急救中心
天津市急救中心
成都市急救中心
沈阳市急救中心
甘肃省急救中心
主要起草人:张行健 万培浩 钱克文 邓清 陈众励 沈家水 包子翰
主要审查人:李远建 李国庆 李今年 朱起东 牛天平 辛春华 杨炳生 林向阳 刘颖 涂路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站的建筑设计。
1.0.3 城市的急救网络分为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其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1.0.4 急救中心的建设应满足日常急救服务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急救医疗机构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
1.0.5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急救网络 first-aid grid
急救网络是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组成的三级机构。
2.0.2 急救中心 first-aid center
直接和城市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救护呼叫要求,并肩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责任的场所,一般由指挥调度中心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3 急救分中心 first-aid branch center
和城市某区域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某区域救护呼叫的场所,一般由指挥调度室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4 急救站 first-aid station
在特定的服务半径内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车,内设急救车库并配备急救车用品房间的急救网点。
3 选址与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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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选 址
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3.1.2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建设地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道路。
2 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避免强电磁场干扰。
3 地形宜规整。
4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5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3.1.3 急救中心下属的急救站宜设在被服务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
3.2 总 平 面
3.2 总 平 面
3.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体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人、车、物品等各种流线组织应清晰、合理。
2 宜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3 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应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
4 应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库。
5 当建地下停车库时,应保证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并宜设置一定数量的地上停车位。
3.2.2 急救中心基地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并应设有环通的双车道。出入口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交通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3 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内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靠近出入口,并应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
4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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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预留条件。
4.1.2 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宜单独设置。建筑物出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1.3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4.1.4 各类用房的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指挥调度用房
4.2 指挥调度用房
4.2.1 指挥调度用房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并确保通信畅通,室内环境安静。
4.2.2 指挥调度用房应设置调度大厅、多功能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机房、配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等。
4.2.3 指挥调度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观摩台、资料室。
4.2.4 指挥调度用房应防静电、防干扰、防噪声。防噪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4.3 车 库
4.3 车 库
4.3.1 车库宜邻近物资仓库。
4.3.2 车库内应设置车辆洗消间、车辆维修车间。
4.3.3 车库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驾驶员更衣、休息室。
4.3.4 车库的净高宜大于3.2m。地下车库的净高应大于急救车的高度(包括天线在内)。
4.4 隔离用房
4.4 隔离用房
4.4.1 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的下风向。
4.4.2 隔离用房应设置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
4.4.3 隔离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
4.4.4 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应为污染区,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应为清洁区。以上两区之间应设缓冲区。
4.4.5 隔离用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 行政办公用房
4.5 行政办公用房
4.5.1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4.5.2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其他办公用房。
4.6 后勤辅助用房
4.6 后勤辅助用房
4.6.1 后勤辅助用房应设置各种物资仓库和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设备维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
4.6.2 后勤辅助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职工食堂或餐厅。
4.7 培训用房
4.7 培训用房
4.7.1 培训用房应设置创伤、心肺复苏、危重症、气道管理示教室,大教室和电化设备控制室。
4.7.2 培训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体能训练室、教员休息室、图书室、书库、期刊室、男女厕所、学员宿舍、餐厅。
4.8 急 救 站
4.8 急 救 站
4.8.1 急救站用房应设置车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4.8.2 急救站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物资库。
5 防火与疏散
5 防火与疏散
5.0.1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的有关规定。调度指挥中心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0.2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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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6.1.1 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急救中心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热水及饮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急救中心生活用水定额、车辆冲洗用水定额、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隔离用房内的洗涤池、洗手盆应采用非手动水龙头,小便器、大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冲洗阀。
4 隔离区内的给水、热水干管、支管上的检修阀门宜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 饮水供应可采用蒸汽开水炉、电开水器或瓶装水饮水机等。
6.1.3 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隔离用房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经消毒处理后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急救中心的污水处理应符合医院污水处理的有关规定。
2 急救中心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机构污物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3 车辆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设施。
4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
5 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
6.1.4 消防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电 气
6.2 电 气
6.2.1 急救中心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计应为急救中心提供可靠的电源、优质的照明、功能强大而又可靠的通信系统以及保护完善的防雷和接地系统。
2 电气系统应选用节能型设备。
6.2.2 急救中心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的消防用电设备、通信指挥系统电源、保安系统电源、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证指挥系统正常工作的空调电源、隔离区的空调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或等于30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其通信指挥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急救中心的通信指挥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2h。
6.2.3 急救中心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的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急救中心主要视觉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6.2.3-1的规定。
3 急救中心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挥调度用房、技术用房、后勤辅助用房、隔离用房、车库应设置备用照明;
2)备用照明平时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3)指挥调度用房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余场所的备用照明应满足该场所继续进行工作所需的最低照度。
表6.2.3-1 急救中心主要视觉工作场所照度标准值
视觉工作场所 | 工作面照度(lx) | 应用场所 |
指挥调度用房 | 500 | 调度大厅、通信机房、配线室等 |
办公用房 | 300 | 综合办公用房,如行政、人事、财务、总务等办公用房;专业办公用房,如医疗、车管、通信等 |
后勤辅助用房 | 300 | 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等 |
培训用房 | 300 | 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等 |
4 调度大厅等有电脑屏幕作为视觉显示终端的作业场所(VDT)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的水平照度不宜超过500lx;
2)水平照度的均匀度不宜小于0.7;
3)可采用直接照明或半间接照明的方式;
4)采用直接照明时灯具选用和布置宜符合表6.2.3-2的规定;
表6.2.3-2 采用直接照明时灯具选用和布置要求
电脑在室内安放位置的任意性 | 灯具亮度(cd/㎡) | 灯具峰值的截止角(°) | 采用灯具的形式 |
任意布置 | ≤50 | 55 | 双抛物面格栅 |
有一定限制 | 50~200 | 65 | |
规定布置 | ≤200 | 75 |
5)采用半间接照明方式时,灯具发出直接分量的那部分出光口的亮度应符合直接照明方式中对灯具亮度的规定;
6)当室内有大屏幕时,灯具通过大屏幕上的反射光线不应落入人眼观察的范围,吊挂的灯具不应落在观察屏幕时的视场内;
7)调度大厅的照明宜采用可调光。
6.2.4 急救中心宜设置服务其建筑环境的智能化系统,包括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为急救指挥、调度及办公和物业管理提供支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 急救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6 急救中心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2 指挥调度系统的通信线路进户处及专用电源设备的输出端应设防雷保护装置。
3 指挥调度大厅应设置从总接地母排处专线引出的电子设备直流工作接地母排,且宜采用M型接地网络,该网络可经专用浪涌保护装置与其他接地网络连接。
4 指挥调度大厅、通信设备主机房应选用防静电地面材料,其对地静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200V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电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材料,其表面电阻率或体积电阻率应满足静电耗散要求;
2)防静电地面应有导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其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0×10
5Ω~1.0×10
8Ω。
6.3 通信指挥调度系统
6.3 通信指挥调度系统
6.3.1 急救中心通信指挥调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的通信指挥调度系统应实现功能完备、运行可靠的总体建设目标。
2 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结构,在呼叫处理、信息管理、基础保障等功能单元的协调运作下,组成一个急救指挥调度系统。系统结构应与中心的管理和分布结构相适应,宜设置专用的分布式信息管理控制网络。
3 系统的总体功能应包括呼救受理、指挥调度、辅助决策、急救处置、跟踪监控、统计查询、环境监控等。
6.3.2 呼叫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急救中心专用数字电话程控交换机,并应具备控制、管理模块和通信端口上的物理冗余,其工作电池容量应能保证系统12h以上的正常运行。
2 应设置急救中心呼救电话的数字录音、处理和维护系统,并应具备一年以上正常工作的录音记录容量和双机热备份工作方式。
3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每个受理功能单元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息点,其他功能用房和区域信息点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 应设置呼救受理系统,并具备一年以上正常工作的数据记录容量和冗余备份工作方式。系统应提供受理、本地管理、分中心管理、移动管理级别的功能单元和综合的管理设施,其系统动态响应能力应符合呼救电话受理服务的规定。
6.3.3 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指挥调度系统,综合处理呼救受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辅助决策系统、查询统计系统的所有信息,并应为本地管理、移动管理提供管理平台。移动管理应具有双向数据通信功能。
2 应设置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显示相应地理环境详图和概图的功能,做到地图处理信息与受理、指挥操作处理的信息互动。同时,系统应能与卫星定位系统(GPS)接口,使电子地图通过卫星定位系统(GPS)实现实时的目标定位功能。实时的目标定位响应时间,应为秒级。
3 应设置查询统计系统,统计结果应能够以数字、表格、直方图、拼图以及曲线等多种形式输出。数据库管理数据查询的响应时间,应满足与之相关操作的正常服务的响应要求。
4 宜设置辅助决策系统,并应具有实用急救专家预案系统。
6.3.4 基础保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网络宜具备两路或以上路由的急救服务区域专用电信服务的通信接入,并宜配备一定数量的模拟线路备用。
2 应设置专用无线语音和数据通信系统。
3 应设置车辆卫星实时定位(GPS)监控系统。
4 应设置系统时间同步系统。
5 应设置基于计算机的数字化网络平台。
6 宜设置大屏幕显示系统。
7 应设置急救指挥中心专用计算机机房、指挥中心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机房。
8 宜设置急救指挥中心上述各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并宜具备与急救中心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的信息接口。
9 多功能指挥会议室应设置专用的电话、电视会议等系统和设备。
6.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4.1 急救中心应根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及功能要求,设置全部或局部的采暖、通风、空调或净化工程。
6.4.2 隔离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调系统,送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0次换气次数,新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3次换气次数,并应能24h连续运行。隔离用房还应有独立排风系统,并应保持与其相邻、相通房间低10Pa的负压。
6.4.3 急救中心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4 急救中心应按功能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
6.4.5 隔离用房的送排风系统应按区域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应使压力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依次降低。清洁区应为正压或0,半污染区、污染区应为负压。
6.4.6 消毒区应设置独立送排风系统,并应保持负压,其各功能房间压力与通风应满足表6.4.6的要求:
表6.4.6 消毒区各功能房间压力和通风要求
功能房间 | 相对于相邻区域压力关系 | 每小时最小换气次数(次/h) | 每小时新风最小换气次数(次/h) |
消毒间 | 负压 | 10 | — |
污物间或去污间 | 负压 | 6 | 2 |
消毒后存放间 | 正压(或0) | 4 | 2 |
6.4.7 负压房间应设置压差传感器。
6.4.8 隔离用房的送风口应设置于房间的上部,采用顶送或侧上送,回(排)风口应设于房间一侧下部,回(排)风口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100mm。回(排)风口宜设置低阻中效过滤器。
6.4.9 隔离用房等排风系统应设置高效过滤器及防倒流装置,其他用房排风系统应设置防倒流装置,并均应高空稀释排放。
6.4.10 过滤器的两端应设置压差检测报警装置。
6.4.11 新风采集口距所有排风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排风口上风侧无污染干扰源的清洁区域;新风采集口下端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m;当新风采集口设在屋顶时,其距屋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m。新风系统宜设置初、中效两级过滤器,隔离用房宜再设置亚高效过滤器。
6.4.12 隔离用房内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并应排放至废污水处理站。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