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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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architectural drawings
GB/T 50104-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4-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0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八月十八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没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定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图例、图样画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调整了线宽组合;

2.增加了需要索引的符号图样;

3.增加或修改了图例。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理正软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顾均 林琳 韩光宗 熊涛 沈朝晖 饶良修 张晔 范一飞 吴正 杨国平 林卫平

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费麟 徐宇宾 白红卫 石定稷 苗茁 刘杰 王鹏 董静茹 寇九贵 胡纯炀 张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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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手上制图;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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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图 线

2 一般规定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2.1.2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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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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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比 例

2.2 比 例

2.2.1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各种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1 比例

图名 比例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1 50 1 100 1 150 1 200 1 300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局部放大图 1 10 1 20 1 25 1 30 1 50
配件及构造详图 1 1 1 2 1 5 1 10 1 15 1 20 1 25 1 30 1 50

3 图 例

3 图 例

3.0.1 构造及配件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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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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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样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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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平 面 图

4 图样画法


4.1 平 面 图

4.1.1 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 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 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 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 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超重机等不可见部分时,应采用虚线绘制。

4.1.5 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编号应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应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4.1.6 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在组合示意图中需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4.1.7 顶棚平面图宜采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4.1.8 室内立面图的内视符号(图4.1.8-1)应注明在平面图上的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2,4.1.8-3)。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可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选择8mm~12mm。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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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立 面 图

4.2 立 面 图

4.2.1 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 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 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应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并应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可只画轮廓线。

4.2.7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应用文字说明各部分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 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

 

4.3 剖 面 图

4.3 剖 面 图

4.3.1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 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10》

4.3.5 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绘出。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亦应在图纸上绘出。

4.4 其他规定

4.4 其他规定

4.4.1 指北针应绘在建筑物±0.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应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1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保温隔热层等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 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宜绘出保温隔热层,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确定;

3 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 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 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 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10》

4.5 尺寸标注

4.5 尺寸标注

4.5.1 尺寸可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和细部尺寸。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 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应进行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并应以米(m)计。

4.5.3 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 平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

2 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 其余部分应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 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 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图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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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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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制图—字体》GB/T 1469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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