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50808-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GB 50808-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08-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出版社印刷,限内部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教学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为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布局、设置要求。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其寄送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陈志龙 张瑞龙 赵贵华 尹峰 朱茜 朱思城 伏海燕 李建广 张铁 杨红禹 徐利国 戴晓春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建强 田川平 代华琮 石晓东 张永康 沈志红 李磁泉 洪昌富 顾新 梁兴伟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人防工程建设。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人~50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人~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小区。
2.0.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人~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组团。
2.0.4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
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2.0.9 人防物资库 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
供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0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0.11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划分,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 居住小区 | 居住组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人口(人) | 30000~5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3.0.2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
3.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住区规模来确定,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
城市类别 | 城市居住区规模 | 医疗救护工程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配套工程 | ||||||||
急求医院 | 救护站 | 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 | 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 | 治安专业队工程 | 消防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人防物资库 | 食品站 | 区域电话 | 区域供水站 | 警报站 | ||
人防Ι类城市 | 居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组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防Ⅱ类城市 | 居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组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4 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千人。
3.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3.0.6 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连通条件。
3.0.7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类型宜与地面建筑功能相适应。
3.0.8 城市居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表3.0.8 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
公共服务设施类别\\人防工程类别 | 医疗救护工程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配套工程 |
教育设施 | — | — | ◎ | ◎ |
医疗卫生 | ◎ | ◎ | ◎ | ◎ |
文化体育 | ◎ | ◎ | ◎ | ◎ |
商业服务 | — | ◎ | ◎ | ◎ |
金融邮电 | — | ◎ | ◎ | ◎ |
市政公用 | — | ◎ | — | ◎ |
行政管理 | — | ◎ | ◎ | ◎ |
社区服务 | ◎ | ◎ | ◎ | ◎ |
注:◎代表宜结合
。
3.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3.0.10 人防工程各个主要出入口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并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3.0.11 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相关规定。
4 配建指标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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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居 住 区
4 配建指标与布局
4.1 居 住 区
4.1.1 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城市类别\\分类指标 | 医疗救护工程 | 防空专业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配套工程 | 总指标 |
人防Ι类城市 | 3.5~4.5 | 5.0~7.5 | 72.0~79.5 | 12.0~16.0 | 100 |
人防Ⅱ类城市 | 3.0~4.0 | 3.5~6.5 | 75.5~83.0 | 10.5~14.0 | 100 |
人防Ⅲ类城市 | 2.5~4.0 | 3.0~5.5 | 77.0~85.5 | 9.0~13.0 | 100 |
其他城市 | 2.5~4.0 | 2.5~5.0 | 79.0~89.0 | 6.0~12.0 | 100 |
4.1.2 居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当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内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时,应至少配建1个急救医院。
4.1.3 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
4.1.4 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障范围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消防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目标50m和1500m的环形区域内建设。
4.1.5 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
工程类型 | 物资库 | 食品站 | 总指标 |
比例(%) | 70~80 | 20~30 | 100 |
4.2 居住小区
4.2 居住小区
4.2.1 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城市类别/分类指标 | 医疗救护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配套工程 | 总指标 |
人防Ⅰ类城市 | 5.0~7.0 | 5.5~8.5 | 71.0~80.5 | 9.0~13.5 | 100 |
人防Ⅱ类城市 | 4.7~6.5 | 5.0~7.5 | 74.0~81.8 | 8.5~12.0 | 100 |
人防Ⅲ类城市 | — | 5.0~7.5 | 81.0~87.0 | 8.0~11.5 | 100 |
其他城市 | — | — | 100 | — | 100 |
4.2.2 居住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
4.2.3 居住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
4.2.4 居住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3 居住组团
4.3 居住组团
4.3.1 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城市类别/分类指标 | 医疗救护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人员掩蔽工程 | 配套工程 | 总指标 |
人防Ⅰ类城市 | — | — | 80.0~88.0 | 12.0~20.0 | 100 |
人防Ⅱ类城市 | — | — | 82.0~90.0 | 10.0~18.0 | 100 |
人防Ⅲ类城市 | — | — | 100 | — | 100 |
其他城市 | — | — | 100 | — | 100 |
4.3.2 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
5 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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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人员掩蔽工程
5 设置要求
5.1 人员掩蔽工程
5.1.1 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5.1.2 人员掩蔽工程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当设有多层地下空间时,人员掩蔽工程宜设于最下层。
5.2 医疗救护工程
5.2 医疗救护工程
5.2.1 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其中急救医院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
5.2.2 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并应直接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且宜在出入口地面留有适当开敞空间。
5.3 防空专业队工程
5.3 防空专业队工程
5.3.1 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m,消防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km。
5.3.2 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靠近保障目标设置,其主要出入口应与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
5.3.3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相互连通。确因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主要出入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00m。
5.4 配套工程
5.4 配套工程
5.4.1 城市居住区人防物资库工程应按综合物资库建设,并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
5.4.2 警报站的布局和数量应结合地形条件、居民分布、警报音响覆盖半径等因素,宜结合居住区内建筑设置。
5.4.3 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战时供电负荷预测采用单位面积指标法时,单位建筑面积供电负荷指标可按10W/㎡~40W/㎡选取。
5.4.4 区域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负荷中心;
2 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取水条件;
3 具有较好的管线进出条件。
5.4.5 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移动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75㎡/kW,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8㎡/kW。
5.4.6 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合并设置。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2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