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JGJT28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JGJ/T 288-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1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88-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测评与评估方法;5.居住建筑能效测评;6.公共建筑能效测评;7.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8.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9.建筑能效标识报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本标准参加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邹瑜 徐伟 郝斌 吕晓辰 栾景阳 叶倩 刘俊跃 宋业辉 李荣 于忠 王庆辉 周辉 赵士怀 孙峙峰 曹勇 程杰 王守宪 杜雷 贾晶 朱伟峰 刘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冯雅 郎四维 万水娥 杨仕超 李安桂 方廷勇 田喆 田桂清 莫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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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能效标识。
1.0.3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建筑物用能系统 building energy system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集合。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是指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系统的用能设备,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是指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和照明系统的用能设备;配套设施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2 建筑能效测评 building energ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必要的检测,并给出其所处等级的活动。
2.0.3 建筑能效标识 building 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2.0.4 比对建筑 comparitive building
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等与所标识建筑完全一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及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假想建筑。
2.0.5 相对节能率 relative energy saving rate
标识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与比对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之间的差值,与比对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之比。
2.0.6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building energy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对建筑物实际使用能耗进行实测,并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进行现场检测与判定。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能效标识应包括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实测评估两个阶段。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为依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建筑能效标识。对于兼有居住、公共建筑双重特性的综合建筑,当居住或公共建筑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0%,且面积大于1000㎡时,应分别进行标识。
3.0.2 新建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1年后,且入住率大于30%时进行。
3.0.3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对居住小区中的同类型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标识时,可抽取有代表性的单体建筑进行测评,作为同类型建筑能效标识依据。抽测数量不得少于10%,并不得少于1栋。同类型建筑能效标识的等级应按抽测单体建筑能效标识的最低级别确定。
3.0.4 建筑能效测评时,应将与该建筑物用能系统相连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包括在测评范围内,并应在对相关文件资料、构配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及性能检测的基础上,结合全年建筑能耗计算结果进行测评。建筑能耗计算应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软件。
3.0.5 建筑能效测评应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项应为计算得到的相对节能率。相对节能率计算时,应先将电能之外的其他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再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发电煤耗折算为耗电量进行计算。
2 规定项应为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围护结构及供暖空调、照明系统需满足的要求。
3 选择项应为对规定项中未包括且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加分的项目。对未明确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比例的选择项,该技术应用比例应达到60%以上时,才能作为加分项目。
3.0.6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1和表3.0.6-2的规定。
表3.0.6-1 居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 | 基础项(η) | 规定项 | 选择项 |
0≤η<15% | 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 若得分超过60分(满分130分)则再加一星 | |
15%≤η<30% | |||
η≥30% | —— |
表3.0.6-2 公共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 | 基础项(η) | 规定项 | 选择项 |
0≤η<15% | 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 若得分超过60分(满分150分)则再加一星 | |
15%≤η<30% | |||
η≥30% | —— |
3.0.7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包括基础项与规定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项应为实测得到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实际使用能耗;
2 规定项应为按国家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围护结构及供暖空调、照明系统需满足的要求。规定项实测结果应全部满足要求。
3.0.8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对于提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的门窗,可不提供检测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应用情况报告。
3.0.9 申请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
4 测评与评估方法
4 测评与评估方法
4.0.1 建筑能效测评的基础项应采用计算评估的方法,且计算评估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软件进行计算评估时,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的建模与计算方法应一致。所采用的软件应包含下列功能:
1 建筑几何建模和能耗计算参数的输入与设置;
2 逐时的建筑使用时间表的设置与修改;
3 全年逐时冷、热负荷计算;
4 全年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计算。
4.0.2 建筑能效测评的规定项宜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的方法;当无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时,宜进行性能检测。
4.0.3 建筑能效测评的选择项应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的方法。
4.0.4 文件审查应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科学性及时效性等进行审查;现场检查应采用现场核对的方式,进行设计符合性检查。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规定。
4.0.5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项的实测评估宜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设有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利用能源消耗清单分析获得。统计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规定。
2 规定项的实测评估应采用性能检测方法。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规定。
4.0.1 建筑能效测评的基础项应采用计算评估的方法,且计算评估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软件进行计算评估时,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的建模与计算方法应一致。所采用的软件应包含下列功能:
1 建筑几何建模和能耗计算参数的输入与设置;
2 逐时的建筑使用时间表的设置与修改;
3 全年逐时冷、热负荷计算;
4 全年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计算。
4.0.2 建筑能效测评的规定项宜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的方法;当无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时,宜进行性能检测。
4.0.3 建筑能效测评的选择项应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的方法。
4.0.4 文件审查应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科学性及时效性等进行审查;现场检查应采用现场核对的方式,进行设计符合性检查。性能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规定。
4.0.5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项的实测评估宜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设有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利用能源消耗清单分析获得。统计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规定。
2 规定项的实测评估应采用性能检测方法。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的规定。
5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
.
5.1 基础项
5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
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的基础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以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为基础,计算相对节能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以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和空调能耗为基础,计算相对节能率;
3 夏热冬暖地区,应以全年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能耗为基础,计算相对节能率;
4 温和地区,应按与其最接近的建筑气候分区进行相对节能率的计算。
5.1.2 确定居住建筑能效测评的基础项时,应先分别计算标识建筑及比对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再按下式计算相对节能率:
式中:η——相对节能率;
B
1——标识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kWh/㎡);
B
0——比对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kWh/㎡)。
5.1.3 标识建筑全年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建筑物构造尺寸及围护结构构造做法应按竣工图纸确定。
2 对于透明幕墙和不具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及遮阳系数,应以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当存在异议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并以检测数据为准。对于具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及遮阳系数,可按标识证书和标签确定。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应以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应按现场钻芯检验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确定。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并以检测数据为准。
4 屋面及楼地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外墙、不供暖地下室上部顶板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应以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应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如有必要时,可现场抽样检测,并以检测数据为准。
5.1.4 计算标识建筑全年能耗时,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建筑物构造尺寸、围护结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2 建筑的通风、室内热源应按设计文件确定。当设计文件没有要求时,可按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3 室内供暖温度和空调温度应均取设计值。当设计文件没有要求时,可按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4 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可按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5.1.5 计算比对建筑全年能耗时,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标识建筑完全一致;
2 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值进行取值;
3 建筑的通风、室内得热平均强度设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 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应符合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 供暖、空调末端形式应与标识建筑相同。水环路的划分应与所标识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划分一致。
5.1.6 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供暖空调的全年累计冷热负荷应采用同一计算方法计算,计算模型建立及参数输入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5.1.5条规定的计算条件。采用软件计算时,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5.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供暖能耗应为供暖热源及水泵等设备能耗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对建筑供暖热源应为燃煤锅炉,锅炉额定热效率及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取值;锅炉耗煤量应折算为耗电量;
2 标识建筑应根据实际采用的热源系统形式计算;
3 循环水泵能耗应根据耗电输热比计算。
5.1.8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应为供暖热源及空调冷源、水泵等设备能耗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对建筑供暖、空调冷热源应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性能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取值;
2 标识建筑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冷热源系统形式计算。热源效率应按设计工况确定。冷源采用单元式空调时,冷源效率应按设计工况确定;冷源采用冷水(热泵)机组时,冷源效率应根据不同负荷时的性能系数确定。
5.1.9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空调系统能耗应包括空调冷源及水泵等设备能耗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对建筑冷源应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性能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取值;
2 标识建筑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冷源系统形式计算。冷源采用单元式空调时,冷源效率应按设计工况确定;冷源采用冷水(热泵)机组时,冷源效率应根据不同负荷时的性能系数确定。
5.1.10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的能耗计算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5.2 规定项
5.2 规定项
Ⅰ 围护结构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2.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变形缝及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且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露点温度。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2.4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
5.2.5 夏热冬暖地区的房间窗地面积比及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
Ⅱ 冷热源及空调系统
5.2.6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供暖。
5.2.7 锅炉额定热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
5.2.8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中的第2级。
5.2.9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应配置完善、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10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供暖系统或集中空调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应设置楼前热量表。
5.2.11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2.12 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
5.2.13 集中冷热源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
5.2.14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2.15 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应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装置。
5.2.16 电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5.2.17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5.2.18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5.2.19 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供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5.2.20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5.2.21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5.3 选择项
5.3 选择项
5.3.1 居住建筑宜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加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加分
项目 | 比例 | 分类 |
设计太阳能供生活热水保证率(或太阳能供暖保证率) | ≥30%(或≥20%) | 10(或15) |
≥50%(或≥30%) | 20(或25) | |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建筑配电装机容量的比例 | ≥2% | 5 |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供暖供热量占建筑热源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1 | ≥50% | 10 |
≥75% | 15 | |
100% | 20 | |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生活热水供热量占建筑生活热水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 ≥50% | 5 |
100% | 10 |
注:1 设计地源热泵供热量占建筑热源总装机容量的比例满足要求,且全年供暖供热量占全年供暖供冷量之和的比例不低于20%,才能加分;
2 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土壤源、地下水、地表水、海水、污水、利用电厂冷却水余热等形式的热泵系统。
5.3.2 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单体建筑设计时,应对自然通风进行优化设计,并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利用效果。加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小区规划布局时,进行室外风环境模拟设计,且小区内未出现滞留区,或即使出现滞留但采取了增加绿化、水体等改善措施,可得5分;
2 在单体建筑设计时,进行合理的自然通风模拟设计,可得10分。
5.3.3 在单体建筑设计时,对自然采光进行优化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时,应加5分。
5.3.4 在单体建筑设计时,采用合理的遮阳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加5分;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加10分。
5.3.5 建筑外窗选用具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产品,且气密性等级比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等级高一个级别,应加5分。
5.3.6 集中供热(冷)系统根据负荷变化采用循环泵变流量或变速等调节措施时,应加5分。
5.3.7 居住建筑选用的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单元式空调机、多联机比现行国家标准的限定值高一个等级以上的产品时,应加5分。
5.3.8 当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时,应提供相应节能技术分析报告。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项技术加分不应高于5分,总分不应高于25分;
2 每项技术节能率不应小于2%。
6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
6.1 基础项
6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6.1 基础项
6.1.1 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测评的基础项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围护结构和设备系统等因素,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照明全年能耗计算及相对节能率的计算。
6.1.2 确定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测评的基础项时,应先分别计算标识建筑及比对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照明能耗,再按下式计算相对节能率:
式中:η——相对节能率;
B
1——标识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空调、照明能耗(kWh/㎡);
B
0——比对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空调、照明能耗(kWh/㎡)。
6.1.3 计算标识建筑全年能耗时,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建筑物构造尺寸、围护结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2 标识建筑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人员密度及电器设备功率宜按所标识建筑设计文件确定;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时,可按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设置。
3 标识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执行。
6.1.4 计算比对建筑全年能耗时,计算条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比对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标识建筑完全一致;
2 比对建筑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窗墙比、屋面开窗面积和体形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进行取值;
3 比对建筑室内温度、照明功率、人员密度及电器设备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4 比对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和日运行时间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5 比对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水环路的划分应与所标识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划分一致。
6.1.5 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供暖空调的年累计冷热负荷应采用同一软件计算,且计算模型与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计算能耗时,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6.1.6 公共建筑能耗应为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能耗之和。供暖空调能耗应包括冷水(热泵)机组及循环泵等设备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对建筑热源应为燃煤锅炉,冷源为冷水机组;冷热源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标识建筑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冷热源系统形式计算。
6.1.7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的基础项能耗计算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6.2 规定项
6.2 规定项
Ⅰ 围护结构
6.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外窗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规定。
6.2.2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且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露点温度。
6.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6.2.4 除卫生间、楼梯间、设备房以外,每个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Ⅱ 冷热源及空调系统
6.2.5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6 集中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末端设备容量的选择确定应以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值作为基本依据。
6.2.7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6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6.2.8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6.2.9 锅炉额定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10 对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11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12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且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1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空调部分负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2级。
6.2.14 集中热水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15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
6.2.16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
6.2.17 设置集中供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备室温调节功能。
6.2.18 采用区域供热空调的建筑,集中冷、热源及建筑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采用独立冷热源的单体建筑,其冷、热源系统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对有使用分区要求的建筑,空调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考虑能实现分区冷、热量计量。
6.2.19 集中供暖空调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6.2.20 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有监控系统。
Ⅲ 照明
6.2.21 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2.22 照明设计应采用适当控制方式,对室内公共区域及室外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控制,降低照明能耗。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感应延时等措施。
6.3 选择项
6.3 选择项
6.3.1 公共建筑宜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加分项目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加分
项目 | 比例 | 分类 |
生活热水系统设计太阳能保证率 | ≥30% | 5 |
≥50% | 10 | |
供暖系统设计太阳能保证率 | 20% | 5 |
≥1% | 5 | |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建筑总配电装机容量的比例 | ≥50% | 10 |
100% | 15 | |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供暖或供冷量占建筑热源或冷源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 ≥50% | 5 |
100% | 10 |
注: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土壤源、地下水、地表水、海水、污水、利用电厂冷却水余热等形式的热泵系统。
6.3.2 在单体建筑设计时,对自然通风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利用效果的,应加5分。
6.3.3 在单体建筑设计时,对自然采光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采光效果,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时,应加5分。
6.3.4 单体建筑设计采用合理遮阳措施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加5分,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加10分。
6.3.5 采用分布式冷热电联供技术,并具有节能效益时,应加5分。
6.3.6 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达到调节昼夜电力峰谷差异的作用时,应加5分。
6.3.7 利用排风对新风预热(或预冷)处理,且回收比例不低于60%时,应加10分。
6.3.8 选用空调冷凝热等方式提供60%以上建筑所需生活热水负荷,或集中空调系统空调冷凝热全部回收用以加热生活热水时,应加5分。
6.3.9 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控制调节,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时,应加10分。
6.3.10 空调系统采用水泵变流量或风机变风量节能控制方式时,应加10分。
6.3.11 空调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大于5℃,应加5分。
6.3.12 对建筑空调系统、照明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并具备下列节能控制措施中的3项及以上时,应加5分:
1 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的启停控制;
2 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进行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运行时间和负荷控制;
3 根据区域照度、人体动作或使用时间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室外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4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实现新风量控制;
5 停车库的通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
1)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变频或改变运行台数的控制;
2)设置CO2气体浓度传感器,根据车库内的CO2浓度,自动控制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6.3.13 公共建筑选用的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单元式空调机、多联机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高一个等级或一个等级以上,且高等级产品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时,应加5分。
6.3.14 当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时,应提供相应节能技术分析报告,且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项加分不应高于5分,总分不应高于25分;
2 每项技术节能率不应小于2%。
7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
7.1 基础项
7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7.1 基础项
7.1.1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的基础项应为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实际使用总能耗;对于采用集中供暖或空调的居住建筑,基础项还应包括单位建筑面积供暖或空调实际使用能耗。
7.1.2 居住建筑实际使用总能耗应包括全年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及设备的耗能总量。
7.2 规定项
7.2 规定项
7.2.1 居住建筑室内平均温度检测值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室内平均温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不同体形系数、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用户等因素,抽检有代表性的用户。抽检数量不得少于用户总数的10%,并不得少于3户,每户不得少于2个房间。
2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规定。
7.2.2 居住建筑供暖系统能效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规定进行检测。供热系统能效检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锅炉运行效率;
2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
3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8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
8.1 基础项
8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8.1 基础项
8.1.1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的基础项应包括单位建筑面积实际使用总能耗、单位建筑面积供暖或空调实际使用能耗。
8.1.2 公共建筑实际使用总能耗应包括全年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的耗能总量。
8.1.3 公共建筑供暖空调实际使用能耗应包括供暖空调系统耗电量,燃气、蒸汽、煤、油等类型的能耗及区域集中冷热源提供的供暖、供冷量。
8.1.4 公共建筑区域集中冷热源提供的供暖、供冷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规定。
8.2 规定项
8.2 规定项
8.2.1 公共建筑室内平均温度、湿度检测值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平均温度、湿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规定。
8.2.2 公共建筑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方法进行检测。公共建筑供暖空调水系统性能的检测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
2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8.2.3 公共建筑空调风系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方法对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进行检测。
9 建筑能效标识报告
9 建筑能效标识报告
9.0.1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能效测评表;
2 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5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6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7 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9.0.2 建筑能效测评表可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E执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可按本标准附录F~附录G执行。
9.0.3 建筑能效测评的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的名称、版本与出品公司及计算过程等。
9.0.4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2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3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4 基础项实测评估报告;
5 规定项实测评估报告;
6 实测评估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7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9.0.5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可按本标准附录H~附录K执行。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
A.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A.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A.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B
0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B
0h——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kWh/㎡);
E
01h——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锅炉耗煤量折合的耗电量(kWh/㎡);
E02h——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循环水泵能耗(kWh/㎡);
Q
0h——比对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kWh);
A——总建筑面积(㎡);
η
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2;
η
2——锅炉的设计效率限值,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取值;
q
1——标准煤热值(kWh/kg),取8.14;
q
2——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发电煤耗(kg/kWh);
q
0h——比对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
Z——计算供暖期天数(d);
E
HR0——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取值。
A.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时,标识建筑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为锅炉时,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B
1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B
1h——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kWh/㎡);
E
1h ——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锅炉耗煤量折合的耗电量(kWh/㎡);
E
2h——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循环水泵能耗(kWh/㎡);
Q
1h——标识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kWh);
η
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2;
η
2——标识建筑锅炉额定热效率;
E
HR1——标识建筑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规定的方法计算。
2 热源为热泵时,标识建筑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B
1h)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
1h,a、Q
1h,b、Q
1h,c、Q
1h,d——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累计热负荷(kWh);
COP
s,a~d——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系统性能系数;
Q
jz,a~d——热泵机组分别在系统25%、50%、75%、100%负荷下的制热量(kW);
W
jz,a~d——热泵机组分别在系统25%、50%、75%、100%负荷下的耗电量(kW);
W
b,a~d——水泵在系统25%、50%、75%、100%负荷下的耗电量(kW)。
3 热源为市政热力时,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B
1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
1h——市政热力单位建筑面积全年耗热量折算后的耗电量(kWh/㎡);
E
2h——标识建筑二次网循环水泵单位建筑面积全年能耗(kWh/㎡),按本标准式(A.1.2-3)计算。
A.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
A.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
A.2.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能耗(B
0)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B
0——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能耗(kWh/㎡);
B
0h——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kWh/㎡);
B
0c——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kWh/㎡);
Q
0h——比对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kWh);
Q
0c——比对建筑全年累计冷负荷(kWh);
COP
h——比对建筑供暖额定能效比,取1.9;
COP
c——比对建筑供冷额定能效比,取2.3。
A.2.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时,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能耗(B
1)可按下式计算:
B1=B
1h+B
1c (A.2.2-1) 式中:B
1——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能耗(kWh/㎡);
B
1h——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kWh/㎡);
B
1c——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kWh/㎡)。
A.2.3 采用冷水(热泵)机组时,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B
1c)或供暖能耗(B
1h)可按本标准第A.1.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A.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
A.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
A.3.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B
0c)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B
0c——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kWh/m2);
Q
0c——比对建筑全年累计冷负荷(kWh);
COP
c——空调额定能效比,取2.7。
A.3.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时,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B
1c)的计算方法可按本标准第A.1.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基础项能耗计算
B.0.1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B
0)可按下式计算:
B
0=E
01+E
02+E
03 (B.0.1) 式中:B
0——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 (kWh/㎡);
E
01——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冷热源能耗(kWh/㎡);
E
02——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循环水泵能耗(kWh/㎡);
E
03——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照明能耗(kWh/㎡)。
B.0.2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冷热源能耗(E
0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
01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锅炉耗煤量折合的耗电量(kWh/㎡),按本标准第A.1.1条规定计算;
E
01c——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冷水机组耗电量(kWh/㎡);
Q
0c,a~d——比对建筑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累计冷负荷(kWh);
COP
a~d——比对建筑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机组性能系数;可按本标准第B.0.4条确定。
B.0.3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循环水泵能耗(E
0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
02=E
02h+E
02c+E
02e (B.0.3-1)
式中:E
02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循环泵能耗(kWh/㎡);
E
02c——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冷冻水循环泵能耗(kWh/㎡);
E
02e——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冷却水循环泵能耗(kWh/㎡);
q
h,max——比对建筑的峰值热负荷(kW);
EHR
0——供暖循环水泵输送能效比,取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限定值;
n
h——供暖循环泵总台数,与标识建筑供暖循环泵台数相同;
n
h1~4——供暖循环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开启台数;
T
a~d——水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运行时间(h);
q
c,max——比对建筑的峰值冷负荷(kW);
ER
0——空调冷冻水水泵输送能效比,取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限定值;
n
c——空调冷冻水循环泵总台数,与标识建筑空调冷冻水循环泵台数相同;
n
c1~4——空调冷冻水循环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开启台数;
COP
c——取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规定的冷机COP的限值;
ER
e——冷却水泵输送能效比,取0.0214;
n
e——空调冷却水循环泵总台数,与标识建筑空调冷却水循环泵台数相同;
n
e1~4——空调冷却水循环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开启台数。
B.0.4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时,比对建筑不同负荷区间内的机组性能系数应根据标识建筑机组设置台数及比对建筑单台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综合确定。比对建筑单台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可按表B.0.4选取。
B.0.5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且标识建筑冷热源分别为锅炉或市政热力及冷水机组时,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计算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B
1)可按下式计算:
B
1=E
1h+E
2h+E
1c+E
1l (B.0.5) 式中:B
1——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kWh/㎡);
E
1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锅炉折合耗电量或市政热力折合耗电量(kWh/㎡);
E
2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循环水泵能耗(kWh/㎡);
E
1c——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冷耗电量(kWh/㎡);
E
1l——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照明耗电量(kWh/㎡)。
2 锅炉或市政热力及供暖循环泵能耗可按本标准第B.0.2条和第B.0.3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性能参数应按设计文件取值。市政热力折合耗电量计算方法可按本标准式(A.1.2-10)计算。
3 供冷耗电量(E
1c)可按本标准第A.1.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B.0.6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且标识建筑冷热源为冷水(热泵)机组时,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B
1)可按下式计算:
B
1=E
1h+E
1c+E
1l (B.0.6) 式中:B
1——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kWh/㎡);
E
1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热耗电量(kWh/㎡);
E
1c——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冷耗电量(kWh/㎡);
E
1l——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照明耗电量(kWh/㎡)。
2 供热耗电量(E
1h)和供冷耗电量(E
1c)可按本标准第A.1.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附录C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表
附录C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表
表C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表
注:测评方法填入内容为计算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或性能检测;测评结果基础项为节
能率,规定项为是否满足对应条目要求,选择项为所加分数;备注为各项所对应的条目。
附录D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表
附录D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表
表D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表
附录E 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E 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表E 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F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F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表F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G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G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表G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H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附录H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表H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附录J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附录J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表J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表
附录K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附录K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表K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目录
引用标准目录
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4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制和能效等级》GB 20665
5 《建筑幕墙》GB/T 21086
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8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10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11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