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JTS 110-9-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JTS 110-9-2012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关于发布《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 110-9-2012)的公告
2012年第42号
现发布《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10-9-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制定说明
1994年交通部印发了《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桥梁通航论证报告文本格式和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桥梁等过江、跨海通道的建设需求日益增加,对水路运输和通航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201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部5号令’)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内容包括工程的选址、航道条件、桥梁通航净空尺度、技术要求、通航环境安全等。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论证报告的编制水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编制《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本规定按照《审批办法》和“部5号令”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我国桥梁通航论证工作和论证报告编制的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借鉴相关行业专题论证报告编制的有关经验制定而成。本规定主要包括论证报告、附图和专题研究等内容。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参编单位为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共分5章和4个附录。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阮瑞文 柳海滨 王辉 杨洋
2 基本规定:阮瑞文 柳海滨 王辉 杨洋
3 论证报告:柳海滨 韦伟 刘怀汉 王辉 杨洋 李文全 裴金林 茆长胜 李一兵 王义安 刘明俊 张绪进 母德伟 查雅平 常征 周作付 龚延庆 张瑾
4 附图:李文全 裴金林 李一兵 王义安 王辉
5 专题研究:李文全 裴金林 王义安 刘明俊 王辉 杨洋
附录A~附录B:柳海滨 王辉
附录C~附录D:王辉 杨洋
本规定于2012年3月27日通过部审,于2012年10月19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134号,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邮政编码:43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水运发展的需要,统一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沿海桥梁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电缆、管线、隧道等其他水上水下过河、跨海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参照执行。
1.0.3 跨越内河Ⅳ级及以上航道或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上、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港口河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其他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
1.0.4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申报前完成。
2.0.2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 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述”、“桥位河段、海域通航环境”、“相关规划”、“河床、海床演变分析”、“桥位方案论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及桥跨布置方案论证”、“桥梁通航安全影响分析”、“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结论和建议”等9章。
2.0.2.2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附图纸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2.0.3 对跨越Ⅳ级及以上内河航道或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桥梁工程,应按规定的内容编写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对其他航道上的桥梁工程,其论证报告内容可酌情简化。
2.0.4 对一跨过河、跨海的桥梁工程,其论证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
2.0.5 下列情况应开展专题研究工作:
(1)在洲滩易变的河段及枢纽回水变动段、海床变化复杂的海域修建桥梁工程,开展河床或海床演变分析专题研究,编写专题研究报告;
(2)桥梁建设对河床或海床变化、水沙条件有较大影响时,开展模型试验,编写专题研究报告;
(3)在通航环境复杂的航道上建设桥梁,开展通航安全模拟试验,必要时开展实船试验,编写专题研究报告。2.0.6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2.0.6.1 论证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航道技术等级、相关规划的要求。
2.0.6.2 论证报告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及有关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等标准的要求。
2.0.6.3 论证报告应对桥梁选址、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桥墩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影响及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2.0.6.4 论证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
2.0.6.5 论证报告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及坐标系统,并满足相关保密规定。2.0.7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写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论证报告应分章、节编写,章、节宜按照附录B中的有关规定设置。根据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无内容的章、节应列出该章、节的序号和名称,并应注明本章、节无内容。附图应根据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
3 论证报告
4 附 图
4 附 图
4.0.1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附图应满足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的要求。
4.0.2 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理位置示意图;
(2)通航环境示意图;
(3)近期航道图;
(4)桥位方案平面布置图;
(5)桥型方案立面布置图;
(6)主桥墩局部地形扩大图;
(7)桥区水道、海域多年代表性年份河床或海床演变分析比较图;
(8)桥区水道、海域多年代表性年份航道变迁图;
(9)实测流速、流向图;
(10)实测船舶航迹线图,桥区河段船舶轨迹分布图;
(11)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图;
(12)桥位河段整治工程方案布置图;
(13)其他必要图纸。4.0.3 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4.0.3.1 通航环境示意图应包含等深线、桥位、主要桥墩位置、桥位附近的航道、港口、锚地、航路、航线、碍航物、重要的涉水工程、主要的助导航设施、附近的其他桥梁等。
4.0.3.2 近期航道图图纸比例应根据河道或海域的具体情况、航道等级确定,对内河桥梁工程宜为1/500~1/10000,对跨海桥梁工程宜为1/2000~1/20000。
4.0.3.3 桥位方案平面布置图应包含桥轴线位置、桥墩位置、水上水下有关设施等,对内河桥梁工程图纸比例宜为1/500~1/5000,对跨海桥梁工程图纸比例宜为1/2000~1/20000。
4.0.3.4 桥型方案立面布置图应包括设计通航水位、桥型、通航孔布置、桥墩结构布置、通航净空尺度等。
4.0.3.5 内河桥梁工程的实测流速、流向图及航迹线图应包括桥区水道枯、中、洪三级水位时的测图;跨海桥梁工程的实测流速、流向图应包括桥区海域大潮、小潮的涨落潮测图;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和航路分析要求。
4.0.3.6 其他图纸测图比例和范围应满足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要求。4.0.4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实测图纸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标明测图单位及时间。
5 专题研究
5 专题研究
5.0.1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按照第2.0.5条的规定开展河床或海床演变分析、模型试验、通航安全模拟试验等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必须以实测资料为基础。
5.0.2 河床或海床演变分析应符合第3.4节的规定。
5.0.3 水流、泥沙模型试验可采用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试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T 232)、《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JTJ/T 231)等的有关规定。
5.0.4 通航安全模拟试验可采用船舶航行数值模拟或船舶操纵仿真模拟试验,并应由具备相应的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单位承担。
5.0.5 在通航控制水域、弯道、分汇流口、滩险河段、交汇水域、礁浅水域等航道条件、通航环境复杂的河段、海域,可根据需要开展实船试验、通航环境研究、桥墩防撞标准研究等其他必要的专题研究,并编写专题研究报告。
5.0.6 专题研究编制单位应具备与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同等资质,专题研究成果应满足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需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专题评审。
附录A 论证报告文本格式
附录B 论证报告目录
附录B 论证报告目录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章节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章节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并列出页码。
第1章 概述
1.1 任务背景
1.2 报告编制依据
1.3 论证过程
1.4 主要论证结论第2章 桥位河段、海域通航环境
2.1 自然条件
2.2 水上水下有关设施
2.3 通航条件
2.4 通航安全状况
2.5 其他第3章 相关规划
3.1 航道规划
3.2 港口规划
3.3 水运发展规划
3.4 过河或跨海通道规划
3.5 其他相关规划第4章 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4.1 历史演变分析
4.2 近期演变分析
4.3 演变趋势预测
4.4 河床、海床稳定性分析第5章 桥位方案论证
5.1 桥位选址的原则
5.2 桥位方案比选情况
5.3 设计推荐桥位方案通航要求论证
5.4 桥位方案论证结论第6章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及桥跨布置方案论证
6.1 通航代表船型、船队论证
6.2 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
6.3 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
6.4 通航净空尺度的确定
6.5 桥跨及通航孔、桥墩布置方案论证
6.6 论证结论第7章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7.1 建桥对航道条件的影响分析
7.2 建桥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
7.3 建桥对水上水下有关设施的影响分析
7.4 建桥对安全监管的影响分析
7.5 桥区水域船舶航行安全风险分析第8章 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8.1 桥区航路规划及航道布置
8.2 桥墩防撞
8.3 航道建设与维护
8.4 通航安全及应急保障设施和措施
8.5 对桥梁施工组织的要求第9章 结论和建议
9.1 结论
9.2 问题和建议附件
附录C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重要参数表格格式
附录C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重要参数表格格式
附录D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附录D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D.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D.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参编单位: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阮瑞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柳海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韦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刘怀汉(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辉(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王义安(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母德伟(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刘明俊(武汉理工大学)
李文全(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一兵(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杨洋(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张绪进(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张瑾(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茆长胜(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周作付(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查雅平(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常征(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龚延庆(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
裴金林(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总校人员:徐光(交通运输部)
蒋千(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解曼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胡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郑清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李德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余冠(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张浩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吴敦龙(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管理组人员:阮瑞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柳海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曾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王辉(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杨洋(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