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
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泰科安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波 卢国建 杨丙杰 马恒 李毅 杨琦 张文华 赵克伟 黄晓家 赵永顺 张兴权 刘国祝 曾杰 黄琦 赵雷 孔祥徵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谢树俊 姜文源 赵锂 赵力军 钟尔俊 姜宁 崔长起 刘志 张兆宪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洒水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设置场所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分类。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基本要求
5 设计基本参数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表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 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 当仓库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
表5.0.4-1 仓库危险级Ⅰ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2 本表及表5.0.4-2、5.0.4-5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置洒水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层数。
表5.0.4-2 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20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表5.0.4-3 货架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2 序号4,6,7,11: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2.4(m)。
3 序号9: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2.4(m)。
4 序号8:应采用流量系数K等于161,202,242,363的洒水喷头。
5 序号10:应采用流量系数K等于242,363的洒水喷头。
6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22.0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表5.0.4-4 堆垛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C-袋装与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箱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表5.0.4-5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物品时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洒水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洒水喷头确定。
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4 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表5.0.8 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
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超过2层时,计算流量应按最顶层2层,且每层开放洒水喷头数按本表规定值的1/2确定。
5.0.9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2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
表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2 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3 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7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统组件
7 喷头布置
8 管 道
8 管 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的规定;
2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 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 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 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8.0.5 配水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涂覆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当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 铜管可采用钎焊、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和卡压等连接方式;
3 不锈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法兰、卡压等连接方式,不宜采用焊接;
4 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采用粘接连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与其他材质管材、管件之间可采用螺纹、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5 铜管、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8.0.6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7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9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不宜超过表8.0.9的规定。
表8.0.9 轻、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2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3 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9 水力计算
10 供 水
11 操作与控制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 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11.0.6 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11.0.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3 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11.0.9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10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消防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表12.0.3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12.0.4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第12.0.9条执行。
12.0.5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12.0.6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2.0.7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12.0.8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0.9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消防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3 市政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市政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表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注:表中的A组、B组塑料橡胶的分类见本规范附录B。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
A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FRP)、热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如人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丙烯腈(SAN)等。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等。
B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纶(锦纶6、锦纶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PVC,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聚偏氟乙烯(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粉末、颗粒、压片状的A组塑料。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表C 镀锌钢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表(m)
注:1 过滤器当量长度的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2 当异径接头的出口直径不变而入口直径提高1级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0.5倍;提高2级或2级以上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1.0倍;
3 当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时,当量长度应乘以系数1.33;当采用涂覆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时,当量长度应乘以系数1.51。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下式计算或按表D确定:
式中: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m)。
表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4号公告批准发布,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本规范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韩占先、何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方雪松、孔祥徵。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第2章“术语”章节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为更加清晰地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和喷头类型,本次修订以“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为基础,使每个子系统的定义均落脚到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上。同样,喷头类型也是以“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为基础,依据喷头自身的特点,从喷头的保护面积(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响应时间性能(快速响应、标准响应、特殊响应)和保护场所(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家用喷头)等方面进行定义,并最终落脚到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上。
2.为满足近年来我国不断兴起的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本次修订通过开展系列全尺寸火灾试验,提出了净空高度为12m~18m的民用建筑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并对原规范中净空高度为8m~12m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进行了修订。
3.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领域的一项新技术——防护冷却系统。本次修订在实体火试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标准的规定,提出了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喷水强度、喷头布置、水力计算等。
4.完善了仓库场所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步骤重新调整了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增加了最大净空高度或储物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时顶板层喷头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进一步细化了货架内喷头的技术要求。
5.将第4章“系统选型”改为“系统基本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6.补充了直立型和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家用喷头等喷头的应用,增加了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消防洒水软管的技术内容。
7.根据近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在总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案例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了挡水板、隐蔽式洒水喷头等产品的使用。
8.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本次修订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发布和实施,且编制组成员60%相同,除做到两本规范协调一致外,还注重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的协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灭火设施之一,是应用最广泛、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有过许许多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或标准,而且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英国标准《固定式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BS EN12845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已经在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中推广应用,而且发达国家已在住宅建筑中开始安装使用。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获得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表1为美国1965年统计资料,数据表明,早在技术远不如目前发达的1925~1964年间,在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共发生火灾75290次,控、灭火的成功率高达96.2%,其中厂房和仓库占有的比例高达87.46%。
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效率统计表
注:本表根据NFPA“Fire Journal”VOL 59.No.4-July 1965编制。
美国纽约对1969~1978年10年中1648起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案例的统计表明,高层办公楼的控、灭火成功率为98.4%,其他高层建筑97.7%。又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从1886年到1968年的几十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5734次,灭火成功率达99.8%。有些国家和地区,近几年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有的灭火成功率达100%。
国外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将在投保时享受一定的优惠条件,一般在该系统安装后的几年时间内,因优惠而少缴的保险费就够安装系统的费用了。一般在一年半到三年的时间内,就可以抵消建设资金。
推广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可从减少火灾损失中受益,而且可减少消防总开支。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费雷斯诺城,在市区制定的建筑条例中,要求在非居住区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结果使这个城市的火灾损失大大减小,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年间,非居住区的火灾损失占该全市火灾总损失从61.6%下降至43.5%。
我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首先在外国人开办的纺织厂、烟厂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应用。如上海第十七毛纺厂是1926年由英国人所建,在厂房、库房和办公室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79年,该厂从日本和联邦德国引进生产设备,在新建的厂房内也设计安装了国产的湿式系统。又如上海国际饭店是1934年建成投入使用的,该建筑中所有客房、厨房、餐厅、走道、电梯间等部位均装设了喷头,并扑灭过数起初期火灾。50年代,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厂和我国自行设计的一些工厂中也装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56年兴建的上海乒乓球厂,我国自行设计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于1978年10月成功地扑救了由于赛璐珞丝缠绕马达引起的火灾。又如1958年建的厦门纺织厂,至80年代曾4次发生火灾,均成功地将火扑灭。时至今日,该系统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扑救室内火灾的消防设施,在我国的应用范围和使用量也在不断扩展与增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指导系统的设计发挥了积极、良好的作用。几十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使该规范面临着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新技术的社会需求。此次修订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总结几十年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发展和工程设计积累的宝贵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使之更加充实与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不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均要求按本规范的规定设计,但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以及核电站、飞机库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上述各类性质特殊的建筑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其所属行业的规范设计。
1.0.3 本条要求按本规范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时的发热发烟规律,以及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流动规律的影响,做到使系统的设计,既能为保证安全而可靠地启动操作,又要力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200多年的历史,一直在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并获得持续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兴建了一大批高层建筑、大空间建筑及地下建筑等内部空间条件复杂和功能多样的建筑物,使系统的设计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积极合理地吸收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才能使系统的设计技术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求。系统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与新材料,不仅要具备足够的成熟程度,同时还要符合可靠适用、经济合理,并与系统相配套、与规范合理衔接等条件,以避免出现偏差或错误。
1.0.4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次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的组件提出了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为此,本条规定了系统采用的组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经过改建后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或建筑内某一场所,当其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性质或数量以及人员密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要求根据改造后建筑或建筑内场所的功能和条件,按本规范对原来已有的系统进行校核。当发现原有系统已经不再适用改造后建筑时,要求按本规范和改造后建筑的条件重新设计。
1.0.6 本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本规范的制定,将针对建筑物的具体条件和防火要求,提出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另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及系统设计基本要求,还要求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自动探火报警和自动喷水控、灭火的优良性能,是当今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用量最多且造价低廉的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较多,从广义上分,可分为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从使用功能上分,其基本类型又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及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等(表2),其中用量最多的是湿式系统,在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70%以上为湿式系统。
表2 国内外常用的系统类型
2.1.4 湿式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管道内始终充满有压水。湿式系统必须安装在全年不结冰及不会出现过热危险的场所内,该系统在喷头动作后立即喷水,其灭火成功率高于干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有压气体,因此使用场所不受环境温度的限制。与湿式系统的区别在于,干式系统采用干式报警阀组,并设置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设施。该系统适用于有冰冻危险或环境温度有可能超过70℃、使管道内的充水汽化升压的场所。干式系统的缺点是发生火灾时,配水管道必须经过排气充水过程,因此延迟了开始喷水的时间,对于可能发生蔓延速度较快火灾的场所,不适合采用此种系统。
2.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置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与常规预作用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用了一种既可输出火警信号又可在环境恢复常温时输出灭火信号的感温探测器。当其感应到环境温度超出预定值时,报警并启动消防水泵和打开具有复位功能的雨淋报警阀,为配水管道充水,并在喷头动作后喷水灭火。喷水过程中,当火场温度恢复至常温时,探测器发出关停系统的信号,在按设定条件延迟喷水一段时间后,关闭雨淋报警阀停止喷水。若火灾复燃、温度再次升高时,系统则再次启动,直至彻底灭火。
2.1.8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联动雨淋报警阀和消防水泵,使与雨淋报警阀连接的开式喷头同时喷水。雨淋系统通常安装在发生火灾时火势发展迅猛、蔓延迅速的场所,如舞台等。
2.1.9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系统组成的特点是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控制供水通断的阀门可根据防火需要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通用阀门,小型水幕可用感温雨淋报警阀控制。
水幕系统包括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两种类型。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防护冷却水幕则利用水的冷却作用,配合防火卷帘等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
2.1.12 本条为新增术语。本条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的一项新技术——防护冷却系统,该系统在系统组成上与湿式系统基本一致,但其主要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配合使用,通过对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起到防火分隔功能。
2.1.23 本条为新增术语。
特殊应用喷头是指在通过试验验证的情况下,能够对一些特殊场所或部位进行有效保护的洒水喷头。考核指标主要有:特定的灭火试验、喷头的洒水分布性能试验以及喷头的热敏感性能试验等。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国内外的试验研究表明,在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内设置合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但并非所有喷头均适用于此类场所,只有在给定的火灾试验模型下能够有效控、灭火的喷头才能应用。试验表明,适用于该类场所的喷头应具有流量系数大和工作压力低等特点,且喷洒的水滴粒径较大。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是用于高堆垛或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与ESFR喷头相比,其以控制火灾蔓延为目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较ESFR喷头低,且障碍物对喷头洒水的影响较小。
2.1.24 本条为新增术语。
家用喷头是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其作用是在火灾初期迅速启动喷洒,降低起火部位周围的火场温度及烟密度,并控制居所内火灾的扩大及蔓延。与其他类型喷头相比,家用喷头更有利于保护人员疏散。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家用喷头可用于住宅单元及相邻的走道内,并规定住宅单元除普通住宅外,还包括宾馆客房、宿舍、用于寄宿和出租的房间、护理房(供需要有人照顾的体弱人员居住,有医疗设施)及类似的居住单元等。并且规定,家用喷头具有3个特征:(1)适用于居住场所;(2)用于保护人员逃生;(3)具有快速响应功能。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3.0.2 根据火灾荷载(由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及分布状况决定)、室内空间条件(面积、高度)、人员密集程度、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疏散及外部增援条件等因素,划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建筑物内存在物品的性质、数量以及其结构的疏密、包装和分布状况,将决定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时的燃烧速度与放热量,是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依据。
(1)可燃物性质对燃烧速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材料的燃烧性能、结构的疏密程度以及堆积摆放的形式等。不同性质的可燃物发生火灾时表现的燃烧性能及扑救难度不同,例如纸制品和发泡塑料制品,就具有不同的燃烧性能,造纸及纸制品厂被划归中危险级,发泡塑料及制品按固体易燃物品被划归严重危险级。火灾荷载大,燃烧时蔓延速度快、放热量大、有害气体生成量大的保护对象,需要设置反应速度快、喷水强度大以及作用面积大的系统。火灾荷载的大小,对确定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是十分重要的依据。表3给出了不同火灾荷载密度情况下的火灾放热量数据。
(2)物品的摆放形式,包括密集程度及堆积高度,是划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松散堆放的可燃物,因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大,燃烧时的供氧条件比紧密堆放时好,所以燃烧速度快,放热速率高,因此需求的灭火能力强。可燃物的堆积高度越大,火焰的竖向蔓延速度越快,另外由于高堆物品的遮挡作用,使喷水不易直接送达位于可燃物底部的起火部位,导致灭火难度增大,容易使火灾得以水平蔓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求以较大的喷水强度或具有较强穿透力的喷水,以及开放较多喷头、形成较大的喷水面积控制火势。
表3 火灾荷载密度与燃烧特性
(3)建筑物的室内空间条件也会影响闭式喷头受热开放时间和喷水灭火效果。小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因受墙壁阻挡而很快在顶板或吊顶下积聚并淹没喷头,而使喷头热敏元件迅速升温动作;而大面积场所,火灾烟气流则可在顶板或吊顶下不受阻挡的自由流散,喷头热敏元件只受对流传热的影响,升温较慢,动作较迟钝。室内净空高度的增大,使火灾烟气流在上升过程中,与被卷吸的空气混合而逐渐降低温度和流速的作用增大,流经喷头热气流温度与速度的降低将造成喷头推迟动作。喷头开放时间的推迟,将为火灾继续蔓延提供时间,喷头开放时将面临放热速率更大,更难扑救的火势,使系统喷水控灭火的难度增大。对于喷头的洒水,则因与上升热烟气流接触的时间和距离的加大,使被热气流吹离布水轨迹和汽化的水量增大,导致送达到位的灭火水量减少,同样会加大灭火的难度。有些建筑构造,还会影响喷头的布置和均匀布水。上述影响喷头开放和喷水送达灭火的因素,由于影响系统控灭火的效果,将导致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改变。
国外标准规范大多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即轻危险级、中轻危险级(其中又分为4组,OH1~OH4)和高危险级(其中又分为生产加工级和贮存级,每个级别又划分为4类,分别是HHP1~HHP4和HHS1~HHS4)。德国划分为四个危险等级,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级和储存级)危险级。美国和日本则划分为轻、中和严重危险级。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规范,又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设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中(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严重(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及仓库(其中又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危险级。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的场所。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厂房划归为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Ⅰ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A中分类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生产车间。
仓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上述标准中的1、2、3、4类和塑料橡胶类储存货品综合归纳并简化为Ⅰ、Ⅱ、Ⅲ级仓库。其中,仓库危险级Ⅰ级与NFPA 13的1、2类货品相一致,仓库危险级Ⅱ级与3、4类货品一致,仓库危险级Ⅲ级为A组塑料、橡胶制品等。
NFPA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中关于仓储物品的分类如下:
1类货品,指纸箱包装的不燃货品,例如:
不燃食品和饮料:不燃容器包装的食品;冷冻食品、肉类;非塑料制托盘或容器盛装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无涂蜡层或塑料覆膜的纸容器包装牛奶;不燃容器盛装,但容器外有纸箱包装的酒精含量≤20%的啤酒或葡萄酒;玻璃制品。
金属制品:包括塑料覆面或装饰的桌椅;金属外壳家电;电动机、干电池、空铁罐、金属柜。
其他:包括变压器、袋装水泥、电子绝缘材料、石膏板、惰性颜料、固体农药等。
2类货品,包括木箱及多层纸箱或类似可燃材料包装的1类货品,例如:
纸箱包装的漆包线线圈,日光灯泡,木桶包装的酒精含量不超过20%的啤酒和葡萄酒等。
3类货品,木材、纸张、天然纤维纺织品或C组塑料及制品,含有少量A组或B组塑料的制品,例如:
皮革制品如鞋、皮衣、手套、旅行袋等;
纸制品如书报杂志、有塑料覆膜的纸制容器等;
纺织品如天然与合成纤维及制品,不含发泡类塑料橡胶的床垫;
木制品如门窗及家具、可燃纤维板等;
其他如纸箱包装的烟草制品及可燃食品,塑料容器包装的不燃液体。
4类货品,纸箱包装的含有一定量A组塑料的1、2、3类货品,小包装采用A组塑料、大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的1、2、3类货品,B组塑料和粉状、颗粒状A组塑料,例如:
照相机、电话、塑料家具,含发泡类塑料填充物的床垫,含有一定量塑料的建材、电缆,塑料容器包装的物品等。
塑料橡胶类,分为A组、B组和C组。
A组: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缩醛(聚甲醛)、丙烯酸类(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丁基橡胶、EPDM(乙丙橡胶)、FRP(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PET(热塑性聚酯)、聚碳酸酯、聚酯合成橡胶、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PVC(高增塑聚氯乙烯,如人造革、胶片等)、SAN(苯乙烯-丙烯腈)、SBR(丁苯橡胶)。
B组:纤维素类(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氯丁橡胶、氟塑料(ECTFE——乙烯-三氟氯乙烯共聚物、ETFE——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FEP——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不发泡类天然橡胶、锦纶(锦纶6、锦纶6/6)、硅橡胶。
C组:氟塑料(PCTFE——聚三氟氯乙烯、PTFE——聚四氟乙烯)、三聚氰胺(三聚氰胺甲醛)、酚醛类、PVC(硬聚氯乙烯,如:管道、管件)、PVDC(聚偏二氯乙烯)、PVDF(聚偏氟乙烯)、PVF(聚氟乙烯)、尿素(脲甲醛)。
本规范附录A的分类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内部容纳物品和空间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全部列举,设计时可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类比判断。现将美、英、日、德等国规范的火灾危险等级分类列出(见表4、表5、表6),供相关人员参考。
表4 轻危险级场所分类
表5 中危险级场所分类
表6 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
注:德国将生产和贮存类场所(或堆场)列入Ⅲ级和Ⅳ级火灾危险级,本表将其一并列入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中,英国的严重危险级分为生产工艺和贮存两组,本表也将其一并列入严重危险级场所分类中。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或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的原则,按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系统和确定其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基本要求
5 设计基本参数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本条规定了不同危险等级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表5.0.1为湿式系统设计的基本参数,其他类型系统的设计参数均是以此表为基础进行确定。
本条依据国外标准并结合我国试验情况确定,图7为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中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根据NFPA 13的规定,每个火灾危险等级对应的曲线上的任一点均是可取的,通常情况下,为求得经济效果,多选择喷水强度大而作用面积小的一点,这也符合“大强度喷水有利于迅速控灭火和有利于缩小喷水作用面积”的试验与经验的总结,本条在制定时选取该曲线中喷水强度的上限数据,并适当加大作用面积后确定为本规范的设计基本参数。这样的技术处理,既便于设计人员操作,又提高了规范的应变能力和系统的经济性能,同时又能保证系统可靠地发挥作用。表8为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设计基本数据。
图7 NFPA 13中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对于系统最不利点处的喷头工作压力,通常情况下,当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消防水泵启动之前由高位消防水箱或其他辅助供水设施提供初期的用水量和水压。目前国内采用较多的是高位消防水箱,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如果顶层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水压要求为0.1MPa,则屋顶水箱必须比顶层的喷头高出10m以上,将会给建筑造型和结构处理上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上述情况和参考国外有关规范,将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确定为0.05MPa,英国、德国、美国等国的规范也规定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
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是相互关联的,系统中喷头的工作压力应通过计算确定,降低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而产生的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表8 国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基本设计数据
5.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1A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依据国内实际试验结果并结合国外标准提出。
目前,我国一些高大空间场所逐渐兴起,而国内对于此类场所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不尽相同。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也开展了模拟类似场所的实体灭火试验及数值模拟试验研究,目的在于解决“以往没有闭式系统保护高大空间场所的设计准则,少数未经试验、缺乏足够认识的保护方案被广泛应用”的问题,说明了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和试验的必要性。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分别在净空高度为12m、16m和18m条件下,通过建立不同类型场所的火灾试验模型,开展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下的全尺寸灭火试验。试验采用1.5m左右高度的可燃物品(塑料、木材、纸质混合)和流量系数K等于161和K等于363的喷头,试验结果显示,第一只喷头的开放时间至关重要,如果火不能被开始动作的少数喷头熄灭的话,那么将不能被控制住。因此,对于高大空间场所来说,应在首批喷头开启后立即进行大流量喷水,而用增加喷头开启数量的方法来对付高大空间场所火灾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当现场火灾荷载小于试验火灾荷载时,存在闭式喷头开放时间滞后于火灾水平蔓延的可能性。本条适用于净空高度8m~18m民用建筑和净空高度8m~12m厂房高大空间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当确定采用湿式系统后,应严格按本条规定确定系统设计参数。
5.0.3 本条为新增条文。
超级市场大多是带有仓储式的大空间的购物场所,既有商场的使用功能,又有仓库的储存特点,既是营业区又是仓储区。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对商店建筑的分类,商店建筑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菜市场和步行商业街等。超级商场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的零售商店。本次修订提出了超级市场应根据室内净高、储存方式以及储存物品的种类与高度等因素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5.0.4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5条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是对国外标准中仓库及类似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进行分类、归纳、合并后,充实我国规范对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的规定,设计时应按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选用喷头。
从国外有关标准提供的数据分析,影响仓库设计参数的因素很多,包括货品的性质、堆放形式、堆积高度及室内净空高度等,各因素的变化,均影响设计参数的改变。例如,货品堆高越大,火灾竖向蔓延速度迅速越快的规律,不仅使灭火难度增大,而且使喷水因货品的阻挡而难以直接送达燃烧面,只能沿货品表面流淌后最终到达燃烧面,造成送达到位直接灭火的水量锐减。因此,货品堆高增大时,相应采用提高喷水强度的措施是必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面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各种仓库,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在归纳简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仓库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既借鉴了发达国家标准的先进技术,又使我国规范中保护仓库的系统设计参数得到了充实,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单排货架的宽度应不超过1.8m,且间隔不应小于1.1m;双排货架为单个货架或两个背靠背放置的单排货架,货架总宽为1.8m~3.6m,且间隔不小于1.1m;多排货架为货架宽度超过3.6m,或间距小于1.1m且总宽度大于3.6m的单、双排货架混合放置;可移动式货架应视为多排货架。最大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地面到屋面板的垂直距离,顶板为斜面时,应为室内地面到屋脊处的垂直距离。
5.0.5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6条的修改和补充。
仓库火灾蔓延迅速、不易扑救,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重要应用对象。而扑救高堆垛和高架仓库火灾,又一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技术难点。美国耗巨资试验研究,成功开发出“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等可有效扑救高堆垛、高货架仓库火灾的新技术。本条规定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的数据,并经归纳简化后,提出了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参数。
本次修订时增加了ESFR喷头的安装方式,因为安装方式对系统的灭火效果影响很大。例如国外某研究机构在一次试验中,一个直立安装于50mm(2in)支管上的喷头由于受到管道的障碍而未能控制下方的火,造成灭火失败。
5.0.6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参照国外标准,提出了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设计基本参数。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用于保护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箱装发泡塑料储物的仓库,根据FM Global的试验情况,在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m、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的情况下,不需安装货架内置喷头。
2007~2009年,FM Global分别在12.0m和9.0m的最大净空高度下,采用不同的点火位置开展了数次实体火试验。试验结果显示,喷头在1min~2min内相继动作,开放喷头数为1只~8只,顶板温度为40℃~120℃。喷头动作后,能够很快扑灭可燃物,仅有主堆垛储物参与燃烧,辅助堆垛燃烧有限,几乎没有参与燃烧。
5.0.7 通透性层板是指水或烟气能穿透或通过的货架层板,如网格或格栅型层板。本条规定除安装货架内置喷头的上方层板为实层隔板外,其余层板均应为通透性层板。
5.0.8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0.7条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是针对我国目前货架内置喷头的应用现状,充实了货架仓库中采用货架内置喷头的设置要求。对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规定的货架仓库,仅在顶板下设置喷头,将不能满足有效控灭火的需要,而在货架内增设洒水喷头,是对顶板下布置喷头灭火能力的补充,补偿超出顶板下喷头保护范围部位的灭火能力。
本次修订删除了ESFR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布置方式,原因是ESFR喷头在其允许最大净空高度内,可不设置货架内置喷头。规范不推荐采用顶板下布置ESFR喷头+货架内置喷头的布置方式。当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表5.0.5的规定时,应按照本规范第5.0.4条和本条的规定布置。本表中的“注”是用于计算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流量,如对于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安装了5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货架内开放喷头数为14个,则应按最顶层和次顶层各开放7只喷头确定流量。
5.0.9 仓库内系统的喷水强度大,持续喷水时间长,为避免不必要的水渍损失和增加建筑荷载,对于系统喷水强度大的仓库,有必要设置消防排水。
5.0.10、5.0.11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5.0.4条的修改和补充。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内平时维持一定气压,因此系统启动后将滞后喷水,而滞后喷水无疑将增大灭火难度,等于相对削弱了系统的灭火能力,因此本条提出采用扩大作用面积的办法来补偿滞后喷水对灭火能力的影响。
雨淋系统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其连接的开式洒水喷头同时喷水,有利于扑救水平蔓延速度快的火灾。但是,如果一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面积过大,将会使系统的流量过大,总用水量过大,并带来较大的水渍损失,影响系统的经济性能。本规范编制组出于适当控制系统流量与总用水量的考虑,提出了雨淋系统中一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按不大于本规范规定的作用面积为宜。对大面积场所,可设多套雨淋报警阀组合控制一次灭火的保护范围。
对于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压力开关联动控制的预作用系统,由于其不能保证在闭式喷头动作前完成为管道充满水的预作用过程,即不能保证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作用系统,应视为干式系统,因此其作用面积、充水时间等应按干式系统确定。
5.0.12 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时,系统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火灾蔓延和保护疏散通道。对此类系统的作用面积,本条提出了按各楼层走道中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当系统的保护范围为单排喷头时,系统作用面积为此管道上的所有喷头的保护面积,但最多不应超过7只。
当走道的宽度为1.4m、长度为15m,喷水覆盖全部走道面积时的喷头布置及开放喷头数设置见图8。图中R为喷头有效保护半径。
图8 仅在走廊布置喷头的示意图
例1:当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时,喷水量为56.57L/min。为达到6.0L/(min·m2)平均喷水强度时,圆形保护面积为9.43m2,故R=1.73m。则喷头间距S为:
袋形走道内布置并开放的喷头数为:15÷3.16=4.8,确定为5只。
例2:当袋形疏散走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长疏散距离为22×1.25=27.5(m)确定时,若走道宽度仍为1.4m,则喷水覆盖全部走道面积时的开放喷头数为:27.5÷3.16=8.7,按本条规定确定为9只。
5.0.13 商场等公共建筑,由于内装修的需要,往往装设网格状、条栅状等不挡烟的通透性吊顶,此类吊顶会严重阻碍喷头的洒水分布性能和动作性能,进而影响系统的控、灭火性能。因此本条提出应适当增大系统的喷水强度,并且喷头的布置仍应遵循一定的要求。
5.0.14 防护冷却水幕用于配合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使用,以保证该分隔设施的完整性与隔热性。某厂曾于1995年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过洒水防火卷帘抽检测试,90min耐火试验后,得出“未失去完整性和隔热性”的结论。本条“喷水高度为4m,喷水强度为0.5L/(m·s)”的规定,折算成对卷帘面积的平均喷水强度为7.5L/(min·m2),可以形成水膜并有效保护钢结构不受火灾损害。喷水点的提高,将使卷帘面积的平均喷水强度下降,致使防护冷却的能力下降。所以,本条提出了喷水点高度每提高1m,喷水强度相应增加0.1L/(s·m)的规定,以补充冷却水沿分隔物下淌时受热汽化的水量损失,但喷水点高度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按1.0L/(s·m)执行。对于尺寸不超过15m×8m的开口,防火分隔水幕的喷水强度仍按2L/(s·m)确定。
5.0.1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均规定,防火分区间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还规定,建筑内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以及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并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原规范中没有规定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的设计基本参数,本次修订依据上述要求,参照国外标准及国内试验情况,提出了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以及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计基本参数。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当采用玻璃墙体代替防火墙时,应在玻璃墙体的两侧布置喷头,除非经过特别认证,喷头布置间距不应超过2.4m(8ft),与玻璃的距离不超过0.3m(1ft)。并应确保喷头的布置能使喷头在动作后能淋湿所有玻璃墙体的表面,所采用的玻璃应为钢化玻璃、嵌丝玻璃或夹层玻璃等。
6 系统组件
7 喷头布置
8 管 道
8 管 道
8.0.1 为保证系统的用水量,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上不能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选型及设置要求。对于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当采用内壁未经防腐涂覆处理的钢管时,要求在这段管道的末端,即报警阀的入口前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配水管道的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检修。
涂覆钢管具内部光滑、摩擦阻力小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附着力差、涂层易脱落、易堵塞喷头等。因此,应加强该管道在进场、安装方面的要求,如严禁剧烈撞击和与尖锐物品碰触,不得抛、摔、滚、拖,不得在现场进行切割、焊接、压槽等操作等。在设计方面,涂覆钢管除水力计算与其他材质的管道不同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
8.0.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标准的规定、试验情况以及应用现状,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的技术要求。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由特殊的氯化聚氯乙烯热塑料制成,具有重量轻,连接方法快速、可靠以及表面光滑、摩擦阻力小等优点。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等国家开始在一些改造系统中采用该管材,并逐步应用成熟。
英国、美国等国的标准中均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水管道可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的选型要求。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时,可用于轻危险级和房间面积不超过37m2的中危险级场所,配水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应超过80mm;对于轻危险级场所,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可直接设置在被保护的房间内;对于中危险级场所,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必须有绝缘体保护,或者敷设于墙里,或者是墙的另一侧等。英国标准《固定式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BS EN 12845规定,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适用于其规定的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如办公楼、零售商店、百货公司等,不能应用于严重危险级,并规定只能用于湿式系统。另外还规定,当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允许暴露安装,但管道应紧贴水平结构楼板,并且规定禁止在室外暴露安装等。
我国也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开展了试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水压试验、灭火试验和环境试验等。其中在灭火试验中,在30min的灭火试验后,对整个管网进行水压试验,加压至1.2MPa,保持5min试件无破裂漏水现象,直至加压到7.71MPa,DN50管道才破裂。
在管网敷设方面,考虑到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的低温脆性以及承压能力受温差的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应避免将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设置在阳光直射的区域,并远离供暖管道、蒸汽管道等热源,当确需设置在该场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8.0.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消防洒水软管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用于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或短立管之间的管道,具有安装快速、简易以及具有防震防错位功能等优点,可方便调整喷头的高度和布置间距,以及防止由于建筑物等受到强大振动或冲击时使消防系统管道开裂或造成消防系统的崩溃等,目前,消防洒水软管在我国的应用较多,主要用于办公楼以及洁净室无尘车间等。本次修订增加了消防洒水软管的设置要求,包括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系统类型以及管道长度等。
8.0.5 本条对不同材质配水管网的连接方式作出了规定。对于热镀锌钢管和涂覆钢管,采用沟槽式管道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不允许管段之间焊接。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因没有强制规定采用镀锌钢管,故管道的连接允许焊接。
对于“沟槽式管道连接件(卡箍)、螺纹或法兰连接”方式,本规范并列推荐,无先后之分。
8.0.6 为了便于检修,本条提出了要求管道分段采用法兰连接的规定,并对水平、垂直管道中法兰间的管段长度提出了要求。
8.0.7 本条规定要求经水力计算确定管径,管道布置力求均衡配水管入口压力的规定。只有经过水力计算确定的管径,才能做到既合理又经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保证喷头工作压力的前提下,限制轻、中危险级场所系统配水管入口压力不宜超过0.40MPa的规定。
8.0.8、8.0.9 这两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控制配水管道上设置的喷头数以及限制各种直径管道控制的喷头数,目的是为了控制配水支管的长度,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尽量均衡系统管道的水力性能,避免水头损失过大,国外标准也有类似规定(表9)。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仅适用于标准流量洒水喷头,当采用其他类型喷头时,管道的直径仍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表9 国外标准中管道估算汇总表
8.0.10 为控制小管径管道的水头损失和防止杂物堵塞管道,本条提出了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的最小管径不小于25mm的规定。
8.0.11 本条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的有关规定,对干式、预作用及雨淋系统报警阀出口后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提出了新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系统启动后立即喷水的要求。
8.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要求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充水时易于排气,维修时易于排尽管内积水。
9 水力计算
10 供 水
11 操作与控制
11 操作与控制
11.0.1~11.0.3 这三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这三条是根据目前国内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启泵方式的应用现状,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的启动方式,并与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协调一致。需要说明的是,规定不同的启泵方式,并不是要求系统均应设置这几种启泵方式,而是指任意一种方式均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对湿式与干式系统,原规范规定仅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直接联锁启泵这一种启泵方式,但根据目前应用现状,压力开关存在易堵塞、启泵时间长等缺点。因此,第11.0.1条在维持原有启泵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采用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直接启泵方式。
对于预作用系统,除上述启泵方式外,国内也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做法,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控制预作用装置外,另有一组信号启动消防水泵。
对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由于其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和充液(水)传动管控制两种类型,第11.0.3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类型系统的启泵方式。
1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启泵方式,要求具有自动、远程启动和现场手动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消防水泵的方式。
11.0.5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场所设置预作用系统时,预作用装置推荐采用的自动控制方式。
1 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采用火灾探测器一组探测信号,只有火灾探测器动作后才开启预作用装置,能有效防止喷头误动作时开启供水,造成水渍污染。
2 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采用火灾探测器和闭式洒水喷头(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两组探测信号,组成“与”门,在两组信号都动作之后才打开预作用装置,能够防止其中一组探测元件误动作时启动系统。
11.0.6 本条提出了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中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允许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控制。
控制充液(水)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是为了控制与雨淋报警阀连接的充液(水)传动管内的静压,保证传动管上闭式喷头动作后能可靠地开启雨淋报警阀。
11.0.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对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本条提出了要具有自动、远程启动和现场手动应急操作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规定。手动是指现场手动启动报警阀组,控制室手动操作属远控启动。对于一些设置报警阀组数量多且布置分散的场所,可在报警阀组处设就地手动开阀设施,并设手动报警按钮。
11.0.8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提出对于建筑物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且该系统串接在湿式系统上时,预作用装置也应具备第11.0.7条规定的三种控制方式。
11.0.9 本条规定了与快速排气阀连接的电动阀的控制要求,是保证干式、预作用系统有压充气管道迅速排气的措施之一。
11.0.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失败的教训,很多是由于维护不当和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加强对系统状态的监视与控制,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对系统的监视与控制要求,包括:
(1)监视电源及备用动力的状态;
(2)监视系统的水源、水箱(罐)及信号阀的状态;
(3)可靠控制水泵的启动并显示反馈信号;
(4)可靠控制雨淋报警阀、电磁阀、电动阀的开启并显示反馈信号。
(5)监视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动作和复位状态。
(6)可靠控制补气装置,并显示气压。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使用范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一些中小型商店、超市等都增设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些场所大多数是由其他用途的建筑改造或扩建而成,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
局部应用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因此在推广应用局部应用系统的同时,还应严格限制该系统的规模。
12.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要求。建筑物中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现行规范原规定条文设置供水设施往往比较困难,为此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按“保证足够喷水强度,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提出设计局部应用系统的具体指标,包括: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等。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且发生火灾时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对于一些中小型商店、超市等,此类场所可燃物品较多,且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此外,这些场所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规定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是为了控制系统投入喷水、开始灭火的时间,有利于保护现场人员疏散、控制火灾及弥补作用面积的不足。局部应用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扑救初期火灾,并防止火灾的大范围扩散,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因此只要求持续喷水时间为0.5h,因为0.5h可以得到人员疏散和请求消防队员支援的时间。
12.0.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章根据“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确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由于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小于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所以按本章规定设计的系统,控制火灾的能力偏低于按本规范第5.0.1条规定数据设计的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最大厅室,指由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隔墙围护的区域。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可减少洒水受阻的可能性。采用扩大覆盖洒水喷头时要求严格执行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任何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其他喷头,本规范都不允许使用。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规定,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按100m2确定,当小于100m2时,按房间实际面积计算,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应小于4只,当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小于5只。面积较小房间布置的喷头较少,应将房间外2只喷头计入作用面积,此要求在NFPA中是必须的、基本的要求。
12.0.4 本条允许局部应用系统与室内消火栓合用消防用水量和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有利于降低造价,便于推广。
举例说明: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用水量外,尚可供2支水枪工作约1.5h。
按室内消防用水量5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流量外,尚可供1支水枪工作约1h。
12.0.5 本条参考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中“喷头数量少于20只的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的规定,提出小规模系统可省略报警阀组、简化系统构成的规定。
12.0.9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本条提出了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要求,规定系统可结合自身特点和使用场所以及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市政管网供水或生活管网供水等方式。
本条第5款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提出了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