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of urban
GB 50788-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8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以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为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共分7章:1.总则;2.基本规定;3.城镇给水;4.城镇排水;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6.结构;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德安集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宋序彤 高 鹏 陈国义 李 铮 吕士健 阵 冰 陈湧城 牛树勤
徐扬纲 李 晶 朱广汉 李春光 赵 锂 刘振印 沈世杰 刘雨生
戴孙放 王家华 张金松 韩 伟 汪宏玲 饶文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 榕 罗万申 章林伟 刘志琪 厉彦松 王洪臣 朱雁伯 左亚洲
刘建华 郑克白 葛春辉 王长祥 石 泉 刘百德 焦永达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1.0.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2.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6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8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10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2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2.0.1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3 城镇给水
4 城镇排水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6 结 构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8日以第141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定位为一本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以现行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以功能性能为目标,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本规范旨在全面、系统地提出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形成水的社会循环还往往对水自然循环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维护水的健康循环也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对城镇给水排水有关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城镇给水”、“城镇排水”以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含的内容。城镇给水排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都直接影响着城镇的用水安全、城镇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的健康循环,因此,必须从全过程规范其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才能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安全,满足城镇的服务需求。
1.0.3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功能”是指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保障对公众服务的基本功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要减少对水自然循环的影响和冲击,并使其保持在水自然循环可承受的范围内。
1.0.4 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说明本规范作为全文强制标准,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准;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本条规定了城镇必须建设给水排水系统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城镇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用水结构差异较大。因此,要求城镇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是指城镇给水排水系统运行形成水的社会循环对水环境的水质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和储存产生的影响不应该危及和损害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应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应制定流域和区域水的供水专项规划,并与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规定,要制定地区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提出要重视城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镇示范区等要求。
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密切相关。相互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用水量和城镇排水量;水源地和城镇排水受纳水体;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再生水系统和大用水户的相互关联等诸多方面。
2.0.3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城镇给水排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要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保障设施基本功能。
2.0.4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防洪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中第1.0. 6条作出了如下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要在满足所服务城镇防洪设防相应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城镇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
2.0.5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的材料和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要予以许可控制。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要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化学处理剂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6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时就要选取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的要求。即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过程以及相关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其他用水的用水过程,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都应该具有节水和节能的功能,以保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挥节水和节能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对相关节能和节水要求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颁发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对各类用水推广采用具有节水功能的工艺技术、节水重大装备、设施和器具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7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2.0.8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要对相关系统和设施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
2.0.9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相关安全的问题。施工和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都需要必要的相关设施保障和管理制度保障。要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必要设施,配备必要设备和器具,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年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
2.0.10 本条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外,特别是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污泥,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8年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作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2002年国家还特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和污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要采取严格措施执行这些标准。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能源消耗间接产生的CO2和污水储存、输送、处理和排放过程产生的CH4和N2O。CH4和N2O的温室效应分别为CO2的23~62倍和280~310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气候变化2007第四次评估报告(AR4)》和2008年《气候变化与水》的专项技术报告中都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H4和N2O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减排意见。因此,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要采取综合措施减排温室气体,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1 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等的防护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氧化剂,污水和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都必须予以严格管理,特别是有关污泥消化设施运行,污水管网和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经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主要部位,要重点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对其涉及的多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予以严格管理。
2.0.12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在公共场所建有的相关设施,如某些加压、蓄水、消防设施和检查井、闸门井、化粪池等,其设置要在方便其日常维护和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还要避免对车辆和行人正常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
2.0.1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要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加氯管道、化验室下水道等接触强腐蚀性药剂的设施要选用工程塑料等;密闭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要选用抗腐蚀能力较强的材质。管道都与水、土壤接触,金属管道及非金属管道接口,当采用钢制连接构造时均要有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传输介质和设施运行的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合理采用。
2.0.14 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许可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中要积极采用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障设施功效,提高设施安全可靠性和服务质量。当采用无现行相关标准予以规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相关核准程序已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城镇给水
4 城镇排水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6 结 构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