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370-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70-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本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谢德隆 杜兰萍 马恒 刘连喜 李根敬 宋波 许春元 刘跃红 伍建许 王宝伟 万旭 李深梁 常欣 王元荣 靳玉广 郭鸿宝 陆曦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设计要求
4 系统组件
5 操作与控制
5 操作与控制
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6 安全要求
6 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附录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附录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七氟丙烷、IG541的灭火浓度及惰化浓度见表A-1~表A-4。
表A-1 七氟丙烷灭火浓度
表A-2 七氟丙烷惰化浓度
表A-3 IG541混合气体灭火浓度
表A-4 IG541混合气体惰化浓度
附录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附录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见表B。
表B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附录C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附录C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见表C-1~表C-3。
表C-1 增压压力为2.5MPa(表压)时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注:等效孔口流量系数为0.98。
表C-2 增压压力为4.2MPa(表压)时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注:等效孔口流量系数为0.98。
表C-3 增压压力为5.6MPa(表压)时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注:等效孔口流量系数为0.98。
附录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
附录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见表D。
表D 喷头规格和等效孔口面积
注:扩充喷头规格,应以等效孔口的单孔直径0.79375mm的倍数设置。
附录E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附录E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见表E-1、表E-2。
表E-1 一级充压(15.0MPa)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表E-2 二级充压(20.0MPa)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压力系数和密度系数
附录F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附录F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见表F-1、表F-2。
表F-1 一级充压(15.0MPa)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注:等效孔口流量系数为0.98。
表F-2 二级充压(20.0MPa)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喷头等效孔口单位面积喷射率
注:等效孔口流量系数为0.98。
附录G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
附录G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见表G-1~表G-3。
表G-1 七氟丙烷和IG541的NOAEL、LOAEL浓度
表G-2 七氟丙烷灭火剂技术性能
表G-3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技术性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气体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气体、泡沫、干粉)之一,应用广泛。近年来,为保护大气臭氧层,维护人类生态环境,国内外消防界已开发出多种替代哈龙1201、1301的气体灭火剂及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本规范的制定,旨在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推动哈龙替代技术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范属于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里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做的有关要求来确定。
当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其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使用的物理性能。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先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内人员短时间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1994年1月,美国消防学会率先制定出《洁净气体灭火剂灭火系统设计规范》NFPA 2001,200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国际标准《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ISO 14520。应用实践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能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热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由我国消防科研人员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的,自90年代中期始,热气溶胶产品作为哈龙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大量使用。基于以下考虑,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列入本规范:
1 热气溶胶中60%以上是由N2等气体组成,其中含有的固体微粒的平均粒径极小(小于1μm),并具有气体的特性(不易降落、可以绕过障碍物等),故在工程应用上可以把热气溶胶当做气体灭火剂使用。
2 十余年来,热气溶胶技术历经改进已趋成熟。但是,由于国内外各厂家采用的化学配方不同,气溶胶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故一直难以进行规范。2004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499.1-2004,在该标准中,按热气溶胶发生剂的化学配方将热气溶胶分为K型、S型、其他型三类,从而为热气溶胶设计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条件(该标准有关专利的声明见GA 499.1-2004第1号修改单);同时,大量的研究成果,工程实践实例和一批地方设计标准的颁布实施也为国家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3 美国环保局(EPA)哈龙替代物管理署(SNAP)已正式批准热气溶胶为重要的哈龙替代品。国际标准化组织也于2005年初将气溶胶灭火系统纳入《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ISO 14520的修订内容中。
本规范目前将上述三种气体灭火系统列入。其他种类的气体灭火系统,如三氟甲烷、六氟丙烷等,若确实需要并待时机成熟,也可考虑分阶段列入。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仍执行现有的国家标准,由于本规范中只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方法,故本规范的规定不适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因二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技术内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目前唯一可进行局部应用的气体灭火系统。
1.0.3 本条规定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安全可靠”,是以安全为本,要求必须保证达到预期目的;“技术先进”,则要求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及灭火系统设计科学,采用设备先进、成熟;“经济合理”,则是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7 由于热气溶胶在实施灭火喷放前以固体的气溶胶发生剂形式存在,且热气溶胶的灭火浓度确实难以直接准确测量,故以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来间接表述热气溶胶的灭火浓度。
2.1.11 “过程中点”的概念,是参照《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条文说明中有关“中期状态”的概念提出的,其涵义基本一致。但由于灭火剂喷放50%的状态仅为一瞬时(时间点),而不是一个时期,故“过程中点”的概念比“中期状态”的概念更为准确。
2.1.14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499.1-2004,对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他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
1 S型热气溶胶(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35%~50%,硝酸钾为10%~20%。
2 K型热气溶胶(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质量百分比)不小于30%。
3 其他型热气溶胶(Other type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非K型和S型热气溶胶。
3 设计要求
4 系统组件
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第4款中,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设在专用的储瓶间内,是考虑它是一套用于安全设施的保护设备,被保护的都是一些存放重要设备物件的场所,所以它自身的安全可靠是做好安全保护的先决条件,故宜将它设在安全的地方,专用的房间里。专用房间,即指不应是走廊里或简陋建筑物内,更不应该露天设置;同时,也不宜与消防无关的设备共同设置在同一个房间里。为了防止外部火灾蔓延进来,其耐火等级要求不应低于二级。要求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是考虑火灾事故时安全操作的需要。其室内环境温度的规定,是根据气体灭火剂沸点温度和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对于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其储存装置长期处于高压状态,因而其储瓶间要求(如泄爆要求等)更为严格,除满足一般储瓶间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高压容器储存的规定。
4.1.5 要求在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安装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有两个用途:一是确认本系统是否真正启动工作和灭火剂是否喷向起火的保护区;二是用其信号操作保护区的警告指示门灯,禁止人员进入已实施灭火的防护区。
4.1.8 防护区的灭火是以全淹没方式灭火。全淹没方式是以灭火浓度为条件的,所以单个喷头的流量是以单个喷头在防护区所保护的容积为核算基础。故喷头应以其喷射流量和保护半径二者兼顾为原则进行合理配置,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里均匀分布,达到全淹没灭火的要求。
4.1.9 尽管气体灭火剂本身没有什么腐蚀性,其灭火系统管网平时是干管,但作为安全的保护设备来讲,是“养兵千日,用在一时”。考虑环境条件对管道的腐蚀,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对钢管及钢制管道附件也可考虑采用内外镀锌钝化等防腐方式。镀层应做到完满、均匀、平滑;镀锌层厚度不宜小于15μm。
本规范没有完全限制管道连接方式,如沟槽式卡箍连接。由于目前还没有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要求的耐高压沟槽式卡箍类型,规范不宜列入,如将来出现符合要求的产品,本规范不限制使用。
4.1.11 系统组件的特性参数包括阀门、管件的局部阻力损失,喷嘴流量特性,减压装置减压特性等。
5 操作与控制
5 操作与控制
5.0.1 化学合成类灭火剂在火场的分解产物是比较多的,对人员和设备都有危害。例如七氟丙烷,据美国Robin的试验报告,七氟丙烷接触的燃烧表面积加大,分解产物会随之增加,表面积增加1倍,分解产物会增加2倍。为此,从减少分解产物的角度缩短火灾的预燃时间,也是很有必要的。对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来说,要求其设置的探测器在火灾规模不大于1kW的水准就应该响应。
另外,从减少火灾损失,限制表面火灾向深位火灾发展,限制易燃液体火灾的爆炸危险等角度来说,也都认定它是非常必要的。
故本规范规定,应配置高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做到及早地探明火灾,及早地灭火。探测器灵敏度等级应依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的有关技术规定。
感温探测器的灵敏度应为一级;感烟探测器等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防护区内的火灾燃烧状况,结合具体产品的特性,选择响应时间最短、最灵敏的火灾探测器。
5.0.3 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延迟喷射的延时设置可为0s。这里所说的平时无人工作防护区,对于本灭火系统通常的保护对象来说,可包括:变压器室、开关室、泵房、地下金库、发动机试验台、电缆桥架(隧道)、微波中继站、易燃液体库房和封闭的能源系统等。
对于有人工作的防护区,一般采用手动控制方式较为安全。
5.0.5 本条中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是等同采用了我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的规定。
但是,采用哪种火灾探测器组合来提供“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则必须根据防护区及被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例如,对于通信机房和计算机房,一般用温控系统维持房间温度在一定范围;当发生火灾时,起初防护区温度不会迅速升高,感烟探测器会较快感应。此类防护区在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线路设计上,除考虑采用温-烟的两个独立火灾信号的组合外,更可考虑采用烟-烟的两个独立火灾信号的组合,而提早灭火控制的启动时间。
5.0.7 应向消防控制室传送的信息包括:火灾信息、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和系统设备故障信息等。
6 安全要求
6 安全要求
6.0.4 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考虑,根据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等场所的特性,本条规定了其每小时最少的换气次数。
6.0.5 排风管不能与通风循环系统相连。
6.0.7 本条规定,在通常有人的防护区所使用的灭火设计浓度限制在安全范围以内,是考虑人身安全。
6.0.8 本条的规定,是防止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较高充压压力的容器因升温过快而发生危险。同时参考了卤代烷1211、1301预制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用情况。
6.0.11 空气呼吸器不必按照防护区配置,可按建筑物(栋)或灭火剂储瓶间或楼层酌情配置,宜设两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