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GB 5033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4-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5.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测量;5.地基与基础;6.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7.污水处理设备安装;8.污泥处理设备安装;9.电气设备安装;10.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11.管线安装工程;12.厂区配套工程;13.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和修改了规范的框架结构,将原施工测量修改为工程测量,将原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处理构筑物和泵房工程三章合并为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一章,将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章细分为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和电气设备安装三章,将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并入污泥处理设备安装一章,增加了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一章;2.明确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验收规定、工程验收划分、验收程序及组织;3.修订了地基与基础、管线工程的验收规定;4.细化了现浇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附属结构的验收规定;5.完善了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的验收规定;6.修订了电气设备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安装的验收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邮编:30007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广州市市政安全质量监督站
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姚国强 王连瑞 林文波 张永明 李成江 赵乐军 麦志坚 李景成 熊传美 史俊生 周国辉 贺广利 韩振勇 邓彪 王越 施亚平 汤彦武 王延萍 张晓正 李朝阳 石祥玲 谷京波 孟赞 魏国相 邱炜殉 刘岩 杨显维 田乃婷 刘福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洪臣 唐建国 安关峰 苏耀军 刘彦林 李艺 李激 李树苑 傅金祥 厉彦松 沈兴东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污泥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又称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
2.0.2 功能性试验 functional test
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过程。
2.0.3 单机试运转 single trial operation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运转试验过程。
2.0.4 联合试运转 combined trial operation
为验证系统安全可靠,系统处理设施、设备带负荷联动试车的运转试验过程。
3 基本规定
4 工程测量
5 地基与基础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7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8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
9 电气设备安装
10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
11 管线安装工程
12 厂区配套工程
12 厂区配套工程
12.0.1 厂区配套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配套建筑物、生活设施、厂区道路、排水、供水、供电、供热、照明、绿化、消防、防雷设施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2.0.2 厂区配套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材料材质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合格证明;
2 施工记录及监理检验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试验检测报告;
5 其他有关文件。
12.0.3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 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
附录A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划分
附录A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划分
A.0.1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规定。
表A.0.1-1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
注:1 单体构筑物包括格栅间、泵房、沉砂池、沉淀池、生物处理池、过滤池、消毒池、计量间、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除臭池、烟囱等。其中生物处理池包括厌氧池、缺氧池、生化池、SBR反应池、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等;除臭池包括生物除臭池、离子除臭池、植物液除臭池、活性炭吸附除臭池等。
2 构筑物功能性试验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验收的手段之一,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中不体现。
3 按照单独作为成本核算的方式划分单位工程的,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划定。
表A.0.1-2 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
注:1 管线指各种工艺管线,包括污水、再生水、污泥、燃气、空气、加药、沼气、热力管线等。
2 设备调试和功能性试验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验收的手段之一,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中不体现。
A.0.2 格栅间、泵房、鼓风机房、污泥控制室、加药间、再生水车间、臭氧制备车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发电机房、沼气锅炉房、脱水机房、污泥处理厂房等的建筑工程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A.0.3 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配套工程中办公楼、配电间等建筑物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划分,厂区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划分,厂区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划分,厂区绿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划分。
附录B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
附录B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
表B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
注:其他单位根据不同设备单机试运转验收需要,可为设备生产、设计、运营等有关单位。
附录C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记录
附录C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记录
表C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记录
注:其他单位可为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1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16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8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19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2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21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
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2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24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25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
2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29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
30 《火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029
31 《压力容器》GB 150.1~150.4
32 《热交换器》GB/T 151
33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
34 《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1~1499.3
3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36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1~8923.4
3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
3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39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
40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4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42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
4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
44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
4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2017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以第144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参编单位是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杭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员是任家琪、杨玉淮、石万同、张宝林、樊兆强、周锡全、郭强、蒋武林、熊传美、李再成、麦志坚、李合旦、张多马、韩凤桐、李树铭、崔培年、李运舟、贾明浩、刘福林、林文波、孙济发、司永莲、胡群。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和修改了规范的框架结构,将原施工测量修改为工程测量,将原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处理构筑物以及泵房工程三章合并为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一章,将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章细分为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和电气设备安装三章,将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并入污泥处理设备安装一章,增加了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一章;2.明确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验收规定、工程验收划分、验收程序及组织;3.修订了地基与基础、管线工程的验收规定;4.细化了现浇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附属结构的验收规定;5.完善了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的验收规定;6.修订了电气设备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安装的验收规定。
本次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以进一步指导实际工程,解决实际问题。规范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仪表测试安装工程、自动化系统安装工程、环境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国家已有大量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在本规范中仅对污水处理厂需要重点控制的内容提出要求,因此本规范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3 基本规定
4 工程测量
5 地基与基础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7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8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
8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的污泥处理设备包括钢制消化池、消化池搅拌设备、热交换器设备、沼气脱硫设备、沼气柜、沼气锅炉、沼气发电机、沼气鼓风机、沼气火炬、混料机、布料机、带式输送机、筛分机、翻抛机、污泥贮仓、污泥干化设备、悬斗输送机、干泥料仓、污泥焚烧设备、消烟除尘设备等。其中消化池搅拌设备包括机械搅拌设备、沼气搅拌设备,沼气脱硫设备包括干式脱硫设备、湿式脱硫设备、生物脱硫设备。
8.3 消化池搅拌设备
8.3.1 消化池搅拌器的导流筒自下而上采用不锈钢拉索安装,应保证水平度,否则直接影响垂直度,要求安装精度高。
8.3.2 沼气搅拌常用的压缩设备有罗茨风机、沼气压缩机,罗茨风机的质量验收按本规范第7.14节内容执行。沼气具有易燃和易爆的特性,各连接部位安装应密封、无沼气跑冒现象,各连接管路应按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8.4 热交换器设备
8.4.1 热交换器的固定端应安装在设备连接较大管径或较多管路的一侧,当接管数量相等或接近时,应该设置在进料口或因为操作关系而使接管有较大振动的一侧,滑动端的地脚螺栓不要上紧,应留出膨胀量。设计、设备技术文件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交换器》GB/T 151的有关规定。
8.4.2 热交换器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可按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控制;蒸汽部分可按不低于供汽压力加0.3MPa控制;热水部分可按不低于0.4MPa控制。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无渗漏、无变形、无声响。
8.6 沼气柜
8.6.4 沼气柜应按结构形式、密封形式,分部位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的有关规定。
8.6.5 橡胶膜密封沼气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的有关规定。
8.7 沼气锅炉
8.7.2 为防止安全阀部件损坏,应与系统脱离单独进行试验,应按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安全阀逐个进行严密性和压力试验。安全阀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
8.7.7 燃烧器安装在锅炉炉门上,要求与炉胆平行,位于炉胆中心线是安全考虑,如果有偏差,将引起各种问题对锅炉产生危险。
8.8 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沼气压缩机
8.8.1 沼气发电机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沼气拖动鼓风机的连接管路及闸阀应严密,不得有漏气现象。设备的防爆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 3836.15的有关规定。
8.10 混料机
8.10.1 不同型号混料机的主要部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确定。
8.11 布料机
8.11.1 不同型号布料机的主要部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确定。
8.13 翻抛机
8.13.1 不同型号翻抛机的主要部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要求确定。
8.13.4 翻抛机滚筒的叶片离地间隙如技术文件没有要求时,叶片离地间隙宜控制在30mm~50mm。
8.15 污泥贮仓
8.15.2 本条旨在防止连接件受力不均出现问题。
8.16 污泥干化设备
8.16.1 对进料口与物料输送设备提出连接牢固、密封的要求,是防止出料洒落,影响工艺功能。
8.18 干泥料仓
8.18.1 当设计无要求时,干泥料仓的防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9 电气设备安装
10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
10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中心控制系统包括中心控制室的主服务器、控制计算机(操作员站、工程师站)、监控计算机、模拟盘、通信交换机、通信光纤及连接的打印机、投影仪、显示屏等设备。监控设备包括工艺运行参数和生产运行过程的数值监控设备和厂区的视频监控设备。
10.1.2 本条规定了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过程验收应检查的文件。
5 施工记录指设备安装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专项方案、设计变更文件、备品清单等。
10.2 中心控制系统
10.2.1 中心控制系统的线路应连接紧密、排列整齐、绑扎紧固、标志清晰,接线和插接件插接部分应牢固整洁,标签标记齐全。
10.4 仪表设备
10.4.1 需要人工清洗的仪表设备应拆卸方便。
10.4.2 仪表取源部件的安装应在工艺设备制造或工艺管道预制安装时同时进行,取源部件位置应避开干扰。
10.5 监控设备
10.5.3 本条规定需检查全部组态界面,保持在接缝处没有重要信息丢失。
10.6 执行机构、调节阀
10.6.7 当电磁阀排气口向上或水平时,应连接弯管使排气口向下。
11 管线安装工程
12 厂区配套工程
12 厂区配套工程
12.0.1 配套建筑物主要包括办公楼、化验室、汽车库、门卫室及围墙等。
12.0.2 本条中的其他有关文件是指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监测资料、改扩建的相关文件等内容。
12.0.3 厂区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建筑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3)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5)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7)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9)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0)电梯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的有关规定;
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有关规定;
12)建筑物防雷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有关规定;
13)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14)厂区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
15)厂区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
16)室内外照明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7)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有关规定;
18)厂区配套工程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防雷、防毒、防污染及工程环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防污染及环保工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防雷应符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
13 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