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GB/T 51188-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 and industry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GB/T 51188-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88-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工业给水;5.循环冷却水;6.工业排水;7.生活给水;8.生活热水;9.管道直饮水;10.生活排水;11.雨水排水和回收利用;12.建筑中水和再生水;13.特殊给水排水;14.设备;15.管材、管件和阀门;16.加药和消毒。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湖南大学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嘉景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湖南耐普泵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黄晓家 孙巍 张力 李向东 韩玲 王耀堂 程宏伟 王开琪 贺凤云 李安琴 杨琦 余健 周律 姜文源 李杰 高国瑜 符培勇 李彦成 陈键明 林津强 耿纪中 潘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关兴旺 黎协瑞 孙刚 徐凤 马永跃 胡华强 高陆令 王鹏 唐伟兴 张洪洲 涂正纯 崔长起 王峰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加强系统安全的监督管理,实现安全评价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水质安全、生产安全和商业连续性,保护生命、卫生、财产和环境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1.0.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系统运行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对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潜在风险应制定治理方案,并应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已发生事故的系统及关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找出事故隐患,并应制定整改方案,且应立即进行整改。
1.0.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安全性 safety
不发生事故的能力。2.1.2 系统失效 system application function failure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单元丢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后果。2.1.3 事故 mishap/fault/malfunction
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管道和设备损坏与失效、系统或局部失效、工作环境的破坏、商业连续性中断,以及危害水质、水体、土壤、自然环境和生态的一个或一系列意外的情况或事件。2.1.4 危险 hazard
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处理、输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或事故组合的潜在危害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由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等三个要素构成。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危险是指不能满足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潜在危害和有害因素。2.1.5 危险可能性 hazardous probability
某种危险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频率。2.1.6 危险严重性 hazardous ponderance
某种危险可能引发事故后果可信的最严重程度的估值。2.1.7 风险 risk
某种危险的危险可能性与危险严重性的乘积,表示事故发生的综合度量。2.1.8 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造成生产、使用功能、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作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评价可针对某一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单元等,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的厂区和小区的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单元等。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三类。2.1.9 安全预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阶段或施工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2.1.10 安全验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生产试运行之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2.1.11 安全现状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针对既有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运行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2.1.12 单元 element/units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子系统分成有限或确定的范围。2.1.13 定性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qualification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其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和认识,科学分析、确定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2.1.14 定量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quantification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库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2.1.15 半定量安全评价 safety assessment semi quantification
根据一定的原则,对系统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指标给予适当的分值,并根据危害因素的危险性给予危险容量指数,然后通过数学方法,得到子系统或系统的安全分值,再根据安全分值确定其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2.1.16 综合安全评价 comprehensive safety assessment
采用定性与半定量或定量相接结合,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安全程度或等级的方法。2.1.17 仪器仪表测量法 instrument and meter measurement
采用仪器仪表测量相关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安全可靠性的方法。2.1.18 系统可靠性分析法 system reliability analysis
根据系统运行统计数据,经过科学分析,确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或某一子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方法。2.1.1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checklist analysis
依据相关标准,对工程、系统中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偏差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的方法。2.1.20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hazard and operability analy-sis
以系统工程为基础,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辨析系统设计及操作和维修程序的设计缺陷,分析偏离设计工艺条件的偏差,识别出潜在危险的偏差、偏差原因、后果和已有安全保护等,同时提出改进和处理措施,以提高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为制定基本防灾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的分析方法。2.1.21 故障树分析法 fault tree analysis
将系统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称为顶事件)作为分析起点,将导致事故原因的事件按因果逻辑关系逐层列出,用树形图表示,构成一种逻辑模型,然后定性或定量地分析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途径及发生的概率,找出避免事故发生的各种方案并优选出最佳安全对策的方法。2.1.22 人员可靠性分析法 human reliability analysis
根据运行统计数据分析操作工作人员可靠性的方法。2.1.23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job hazard analysis
人员在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2.1.24 基础安全 basic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满足其功能运行所必需的基础安全性要求。2.1.25 使用功能安全 application function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流量、压力(水位、水封)、水质、水温等危险,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安全需求。2.1.26 水质安全 water quality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等过程中,消除潜在的水质危险的安全需求。2.1.27 卫生安全 hygiene and sanitation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对人产生的卫生危险的安全需求。2.1.28 环境安全 environment and surroundings safety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在处理、储存、输送、使用过程中,消除潜在的对周围和环境危险的安全需求。2.1.29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process units and equipments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工艺单元和设备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修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2.1.30 管道安全 pipeline safety
消除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管道产品的设计、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地质条件、环境条件、自然灾害、缺陷,以及维护管理等过程中潜在危险的安全需求。2.1.31 操作安全 operation safety
确定操作者在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施工、运行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合理布置设备、管道上直接由人操作或使用的部件,以及创造良好的与人的劳动姿势有关的工作空间、作业面、视野等条件,防止产生疲劳、中毒和发生事故等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需求。2.1.32 无形损失 invisible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包括政治、社会、军事等方面的损失。2.1.33 商业连续性 business continuity
通过高级管理和资金支持,以确保其潜在损失影响因素的辨析,维持其可行的恢复战略和计划,并通过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维护管理等措施,以保证其业务的可持续性。2.1.34 商业连续性损失 business continuous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造成的业主业务不可持续性的经济损失。2.1.35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es
由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事故所造成的业主及下游用户的不包括停工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经济损失,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不考虑由于该事故所引起的次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1.36 事故后果 mishap/fault/malfunction consequence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潜在的使用、水质、卫生、环境、设备、管道、操作等的危险和有害事故所可能引起的系统失效、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商业连续性损失和无形损失等一种或几种的组合。2.2 符 号2.2 符 号
A——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fi——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
gi——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K1——评价项目控制项的权重值;
K2——评价项目一般项的权重值;
ki——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m1——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
m2——子系统数量;
n——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1——评价项目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n2——评价项目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条款)数量;
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qi——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1i——评价项目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评价项目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i——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对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2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宜通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产品、生产工艺和工法等。
3.1.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过程中应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资料,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和维修等统计数据、报表作为评价依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3.1.4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宜划分为工业给水、循环冷却水、工业排水、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管道直饮水、生活排水、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等9个子系统。
3.1.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宜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3.1.5的规定。表3.1.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等级表
安全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评价得分 <60 60~80 81~95 >95 评价结论 不安全 基本安全 较安全 安全 2 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Ⅰ级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评估。
3 当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结论为Ⅱ级和Ⅲ级时,宜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分析系统风险值较高的且有潜在危险的评价指标,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Ⅱ级整改后宜重新评估。3.1.6 下列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污染空气、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和土壤,并应对采取的措施和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所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2 工业企业生产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3 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试验室;
4 本条第1、2、3款所描述的场所,当其用地性质改变时,应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安全评价。3.1.7 下列场所应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场所;
2 占地面积大于20hm2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工业项目。3.1.8 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等应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其他场所可采用自评。当采用第三方评价时,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报告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自我评价应给出评价结论,并应提出有潜在风险的评价指标和改进措施。工程不同阶段的安全评价应满足本阶段的技术要求。
3.2 评价方法3.2 评价方法
3.2.1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子系统的评价项目宜包括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除基础安全评价项目外,其他评价项目宜分为控制项和一般项两个子评价项目,子评价项目中的条和款应作为评价指标。
3.2.2 评价项目、事故的安全评价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宜采用如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的定性安全评价。
2 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操作安全评价项目宜采用半定量安全评价。当有运行统计数据、类似项目运行统计数据库时,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
3 操作安全评价项目的事故等宜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人员可靠性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方法评价。
4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管道安全等其他评价项目的事故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法等定量方法评价。3.2.3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应根据评价阶段、评价范围、基础资料和数据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和子系统评价宜采用综合安全评价。
2 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采用综合安全评价。
3 安全现状评价宜根据运行和检测数据采用故障树分析法、系统可靠性分析法或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
4 当既有系统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应根据故障和事故类型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当不确定时,宜采用故障树分析法、系统可靠性分析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3.2.4 当需评价方提供的各类文件无法支持系统安全评价要求时,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3.2.5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进行基础安全评价,其他项目的评价应在基础安全项目评价合格后进行。在子系统评价过程中,有任意一条基础安全评价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该子系统评价结论应为不安全。
3.2.6 评价指标的危险程度等级应分为安全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根据评价指标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和符合本标准的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宜符合表3.2.6的有关规定。
表3.2.6 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
3.2.7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应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工程阶段、具体情况和本标准相应子系统的评价指标等综合确定。
2 本标准第14章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评价项目中。
3 本标准第15章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管道安全评价项目中。
4 当被评价系统在特殊地区或有加药和消毒内容时,本标准第13章和第16章中的内容应列入相应子系统的评价项目中。
5 不同工程阶段评价时,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评价指标可由评审专家根据被评价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研究,以及依据工程原则和工程经验提出。
6 同一子评价项目里的每一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宜相等,每一评价指标的给定平均评价分值宜按式(3.2.7-1)计算。当某评价指标特别重要或有其特殊性时,宜由评审专家提出评价分值的增加值,且每个子评价项目应符合的规定:
式中:Qi——评价指标的给定评价分值;
100——子评价项目的给定评价总分值;
n——子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条款)的数量。
7 当子评价项目里某一条有若干款时,每一款宜作为一个评价指标,或由评审专家确定该条的评价指标数量。
8 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式中:qi——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i——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由评审专家根据工程经验和事故统计数据等确定。3.2.8 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q1i——控制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q2i——一般项某一评价指标的评价得分;
K1——控制项的权重值,宜取0.85~1;当该评价项目无一般项时,权重值应取1;
K2——一般项的权重值,宜取0.15~0,且应满足K1+K2=1的要求;
n1——控制项的评价指标数量;
n2——一般项的评价指标数量。3.2.9 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Wi——评价项目的评价得分;
gi——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评价项目的重要性确定,可按表3.2.9确定,且应满足的要求;
m1——子系统评价项目数量,一般取7。
表3.2.9 子系统各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3.2.10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得分;
Pi——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
fi——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值,具体取值可由评审专家根据子系统的重要性确定,且应满足的要求;
m2——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子系统的数量。
4 工业给水
4.1 基础安全4 工业给水
4.1 基础安全
4.1.1 工业给水水源应安全可靠,其供水保证率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当开采地下水和地表水水源时,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4.1.2 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和用水水质确定,工业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蒸馏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85的有关规定。生产给水系统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得产生浸出物的污染。
4.1.3 工业给水系统的工艺单元、设备和管道应能运行正常,且应满足系统所服务的功能要求。
4.1.4 工业给水系统应能持续满足用户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使用要求,不应因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使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利影响。
4.1.5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给食品生产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4.1.6 工业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直接供水,且生产需要必须不间断供水时,应采用市政可靠的两路供水或其他能保证连续供水的措施。
2 工业企业自备给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 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4.1.7 直接或间接用于制药、食品加工、工艺用水加热的蒸汽制备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1.8 食品、制药、试验动物等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制备的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纯水制备工艺应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 当生产工艺对纯水和超纯水的供应有严格的细菌控制指标要求时,应采用循环供水管网系统,且循环水泵不应设置备用泵;
4 当超纯水供水系统有严格细菌控制要求时,管道流速不应低于1.5m/s,管材内壁应采用抛光镜面管,过流部件内壁应光滑无死角;
5 管道系统应采取定期清洗和消毒的措施;
6 纯水和超纯水调节储存设备的通气管不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应设置可靠的隔断微生物的技术装置。4.1.9 电子行业的纯水和超纯水的制备和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制备工艺应充分考虑原水水质因季节波动对出水水质造成的影响。
2 针对原水及用水水质的不同,纯水制备工艺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3 纯水和超纯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宜采用单管式循环供水系统或设有独立回水管的双管式循环供水系统,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8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4 管道材质的选用应满足纯水水质指标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管道内壁应为镜面,且不得有渗气现象。
5 阀门和附件应选择与管道相同的材质,且应选用密封好、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对纯水水质要求严格的系统应采用隔膜阀。4.1.10 生产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根据生产用途和工艺要求确定,冲洗用水的末端供水温度不应低于60℃,医药注射用水循环供水末端温度不应低于70℃。
4.1.1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蓄水池、给水泵房应采取防止被洪水淹没的措施,设计洪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且应进行安全复核计算。
4.1.12 生产用蓄水池和自备水源等不应受到潜在污染源的污染。
4.1.13 工业给水系统的供电安全要求、供电负荷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生产工艺对供电和供水安全性的要求;
2 当有不间断供水要求时,供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设计,且应配置自备柴油发电机。4.1.14 生产给水系统应有确保水质不被污染的措施。
4.1.15 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和蓄水设施不得布置在下列场所和部位:
1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的原料、产品的上方;
3 工艺设备的上方;
4 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有特殊要求的洁净车间,以及变配电室、控制室或机柜间内等。4.1.16 严寒、寒冷地区以及可能结冰的场所应对水处理设施、蓄水设施、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非结冰地区室外露天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4.1.17 水处理单元、设备、清水池和泵房不应有被雨水淹没的潜在风险。
4.1.18 工业企业应有设计和统计单位产品新鲜水耗指标,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 18916的有关规定。
4.2 使用功能安全4.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4.2.1 工业给水系统设备和管道应配置合理,且应能满足不同生产工况所要求的流量、压力、水质和温度的变化要求。
4.2.2 当采用天然河水、水库等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对取水河道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根据河流的条件,结合取水形式对河道在设计保证率最小流量和最低水位时,对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4.2.3 当采用海水作为水源时,应对滨海水文、地质和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对取水水质、取水对海产资源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
4.2.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该地区既有必须保证的和规划的工业与农业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取水量,且取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4.2.5 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城市再生水可作为循环冷却水和生产杂用水的供水水源,且应保证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2 采用城市再生水作为工业循环水补充水时,再生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规定的一级A的要求;
3 城市再生水作为生产工艺用水水源时,应论证其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水处理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必要时应首先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经自然水塘、水库等停留15d以上后,再经处理回用。4.2.6 工业给水系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4.2.7 当采用矿区排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矿区开采规划和排水方式,以矿区可供使用的稳定的最小排水量作为水源设计流量的上限值。
4.2.8 原水处理或预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后续处理工艺或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处理水量和试验资料,以及类似水处理工程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复核。
4.2.9 工艺用除盐水、纯水、超纯水、蒸馏水等的制备工艺应满足工艺生产对水质的使用功能要求,且水处理规模、蓄水容量应与工艺用水量变化曲线相匹配。
4.2.10 当给水系统或用水点压力过大影响使用功能和正常的安全运行时,应采取可靠的减压措施。
Ⅱ 一般项
4.2.11 地表取水建筑物和取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洪、防浪、防冰、防沙、防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的措施;
2 当有结冰及流冰情况时,宜在取水口前设置拦冰设施或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取水口处水温;
3 当地表水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进口流速宜小于该区域的天然流速,并应设置清污设备。4.2.12 当水源水质和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生产用水水质时,宜设置备用水源、修建蓄水池和增设季节性水处理单元。
4.2.13 取水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备用条件,取水泵备用泵数量宜为1台~2台。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应以设计流量计,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10%~20%,且不得少于1眼井。当采用直流冷却系统时,根据工艺要求可不设置备用泵。
4.2.14 工业企业市政给水引入给水管的数量,应根据工业项目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确定,引入管的数量不宜少于2条。当有备用水源或适当容量的蓄水池与水泵机组成的备用水源时,可采用1条引入管。
4.2.15 工业给水系统应分质、分压供水。下列情况可不采用分质、分压供水:
1 当低水质标准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可与高水质标准系统合并;
2 当低压用水量较小,且独立供水不合理时,低压用水可采用高压给水经减压供水。4.3 水质安全4.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4.3.1 分质供水时,严禁不同水质供水管道系统存在相互连接的潜在风险,当生产要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4.3.2 当直接向下列有毒有害、高度污染的工艺设备供水,且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应采用空气隔断的非直接连接供水,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石油化工工艺;
2 电解等重金属溶液槽;
3 印染车间工艺;
4 制革车间工艺;
5 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6 冷却塔补水;
7 其他有水质安全风险的场所。4.3.3 当采用空气隔断供水仍然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时,下列场所应采用断流水箱和水泵加压的独立供水系统,且断流水箱补水管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1 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2 有剧毒风险的场所;
3 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危险的场所。4.3.4 工业给水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避免采用能产生浸出物的输送管材和储存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储存和输送过程中细菌和病原体增加的潜在危险。
4.3.5 除本标准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外,以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水源,且不得与市政给水管直接连接。
4.3.6 当生产工艺用水采用串联供水和上道工序的排水作为下道工序的用水时,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用水水质的要求,并应采取水质监控措施。
4.3.7 市政给水向自备蓄水池和水箱补水时,补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关于空气隔断和防水质污染的有关规定。
4.3.8 埋地给水管道与污废水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低于给水管道管底标高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75m。当必须小于0.75m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Ⅱ 一般项
4.3.9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业给水对生产工艺系统产生的堵塞、腐蚀、结垢在可控范围内。
4.3.10 当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3.11 当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工艺要求和规定标准时,应设置专用处理设施。
4.3.12 市政给水直接向普通工业企业供水时,引入管处宜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当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厂区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换热器等密闭容器供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双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
4.4 卫生安全4.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4.4.1 非饮用水管道上不得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当必须接出时,应采用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水嘴,且应有明显的避免误饮误用的标识。
4.4.2 制药、食品、饮料企业工艺用水制备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对卫生洁净的要求,注射用水制备间的洁净等级应与注射生产车间洁净等级一致。
4.4.3 蓄水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易滋生细菌的场所;
2 呼吸管、溢流水管应采取防止生物和细菌侵入的措施;
3 排水管和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应采取防止被淹没的措施。4.4.4 当洁净场所有空气吹淋和强制淋浴要求时,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关淋浴器和水龙头,且水温应恒定。
4.4.5 下列有毒有害或有洁净卫生要求的场所,卫生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和给水设施:
1 制药、电子等洁净厂房;
2 食品加工车间;
3 实验动物养殖车间;
4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 有毒有害车间;
6 其他有潜在严重危险的场所。4.4.6 地下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和生活垃圾堆场,地下水井与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Ⅱ 一般项
4.4.7 当地表水水生物较多时,宜采用定期投加次氯酸钠消毒剂进行处理。
4.4.8 在海湾取水时,应采取防止海生物附着且便于清理的措施。
4.5 环境安全4.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4.5.1 工业水源地取水设施不应对当地城市水源、渔业、水利、水运及农业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4.5.2 当给水管道敷设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15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防水套管、防水地面和检漏等措施。
Ⅱ 一般项
4.5.3 给水处理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5.4 水泵等机电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振、隔声、防噪措施。
4.5.5 当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外表面有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4.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4.6.1 给水处理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计使用环境、工况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能达到设计流量运行和满足工艺用水的要求;
2 过流部分和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且浸出物应满足工艺用水要求;
3 石英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处理用天然锰砂滤料》CJ/T 3041的有关规定;
4 硅藻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硅藻土》GB 14936的有关规定。4.6.2 工业给水处理在任一水处理单元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4.6.3 工业给水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确保水质和卫生安全。
4.6.4 水处理单元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管等设施。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不应接入泵房内。当必须接入时,水池进水管应采取双控的可靠措施,防止泵房被淹没。
4.6.5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均匀回流,并应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工艺处理后回用。
4.6.6 水泵的选择及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类型应根据吸水条件、压力、流量、效率等综合确定;
2 给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其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 给水泵的流量、扬程应经计算确定,且水泵供水曲线应与其管路特征曲线有交点,并应满足系统供水的需求;
4 水泵机组应匹配合理,应能满足不同工况合理运行的要求;流量和压力曲线应平滑,且同时最大水泵运行台数不应超过3台,并应校核机组运行的流量和压力;
5 水泵小流量运行或空转时,水泵轴的升温不应有造成水泵损坏的潜在危险。4.6.7 严寒、寒冷地区的水处理构筑物的防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 50662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4.6.8 工业自备岸边水泵房应采取防洪和防浪措施,其入口地面设计标高应结合洪水位或潮位、浪高及超高因素综合确定。
4.6.9 取水建筑物和岸边水泵房的布置应与供水保证率下的低水位相适应。
4.6.10 与海水直接接触的设备及部件,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材料、涂料。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4.6.11 工业给水系统宜设置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及水质在线监测仪表。
4.6.12 工业给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4.7 管道安全4.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4.7.1 管道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压力、环境、气候、土壤和敷设方式等综合确定,且连接方式应与管材相适应。
4.7.2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和《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地面荷载和土壤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7m,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2 埋地管道应根据管道材质、地质条件确定管道基础形式,并应在管道转弯和三通处设置支墩。
3 当露天敷设时,管道应设有调节管道伸缩、支架以及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和防冻隔热保温的措施。
4 室内管道宜明装敷设,并应设置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的支吊托架。
5 当输送介质温度超过40℃时,应设补偿管道伸缩的设施和隔热措施。当管段计算伸缩量大于40mm且不宜采用自然补偿时,应设置伸缩节。
6 室内外架空管道及附件的设置位置当存在被撞击的潜在隐患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撞击措施。给水管道不得设置在妨碍工艺生产、交通和门窗的开启处。
7 给水管道不得穿过烟道和风道。
8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9 给水立管的底部宜设置排渣口,顶部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10 管道穿越水池壁、地下室外墙和屋面板等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当有沉降或振动时,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 管道的防腐蚀和结垢性能应根据水质全分析数据计算碳酸钙、磷酸钙和雷兹纳稳定指数确定。
12 给水埋地管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当必须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时,应采用套管保护。
13 给水塑料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管与热源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且净距不得小于0.4m。
14 阀门井盖应有定位和防止脱落的装置。
15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预留发展用地。
16 室内管道井空间尺寸和管道布置,以及架空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17 室内架空管道应有标识和着色,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4.7.3 给水管道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大于该处市政管道最大可能的静压值,且不应小于0.60MPa;
2 当采用水塔或高位水箱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以水塔或高位水箱的最高水位确定;
3 当采用水泵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以水泵机组最大扬程与吸水池的最高水位折合的压力之和确定。4.7.4 阀门的选择和应用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产品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给水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
2 埋地阀门应采用暗杆闸阀,室内阀门应宜采用明杆阀门。
3 阀门的设置应满足设备、管道和用水器具的维修要求。
4 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给水系统局部维修时,系统运行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5 阀门的布置位置应满足其操作和阀杆启闭所需空间的要求。当室内空间受限时宜采用蝶阀和有启闭指示的暗杆闸阀。
6 止回阀应采用消声止回阀或缓闭止回阀。当仍无法消除水锤噪声时,应设置水锤吸纳器和小型气压水罐。
7 立管顶端或长距离水平管高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4.7.5 工业给水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4.7.6 工业给水管网漏损率不应大于7%,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
4.7.7 下列情况应设置管道过滤器或膜过滤,过流有效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横截面的4倍,孔径宜为过流缝隙的80%。当无数据时孔径宜为40目,且不应限制系统的设计过流量:
1 当有减压阀、浮球阀、液位阀等有狭小缝隙过流部件时;
2 当用户有细菌和颗粒物限制要求时;
3 系统维修频繁,颗粒物较多时。4.7.8 当给水管道直径大于DN800时,且管道环刚度不足可能造成管道压扁或负压吸扁时,应增加构造筋肋提高管道的环刚度。
Ⅱ 一般项
4.7.9 输水管道系统应根据管道布置、地形条件及泵站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设置,且宜进行水锤计算。当输水距离大于500m、供水高差大于24m或大流量时,宜进行水泵水锤复核计算。
4.7.10 当工业建筑物内采用塑料给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4.7.11 水泵房内的管道和阀门应设置伸缩节、支座或支架。
4.7.12 给水管穿越道路、铁路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钢套管等防护措施。当穿越排水井时,不应影响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且应有保护套管。
4.7.13 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单水源供水时,穿越河底的管道在过河处应敷设2条,且当一条停止运行时,另一条应能通过设计流量。
2 穿越河底管道宜避开锚地,其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河床冲刷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0.5m。在航运范围内不应小于1.0m,且应有防止冲刷的措施。
3 应有当地航运、水利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并应在两岸设置明显的标志。4.7.14 在盐碱地、海水或有浸蚀的土壤场所宜采用塑料排水管道。当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压力管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其柔性接头的圆形止水橡胶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现浇地下沟道和管道的伸缩缝橡胶止水带和塑料止水带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4.7.15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管沟敷设。
4.7.16 海水给水管道的过流部件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管材和涂料。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4.7.17 室外地面设置的给水管道及附件不应设置在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当有可能发生碰撞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7.18 管道的设计和运行流速不宜大于2.5m/s。当大于2.5m/s时,宜采用厚壁管道。
4.7.19 管道流速不得大于7m/s。当必须大于7m/s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系统造成潜在的风险。
4.8 操作安全4.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4.8.1 工业给水的处理单元、设备、供水应有操作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及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的规定编制。
4.8.2 维护管理和操作的工作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业人员应经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
2 当企业有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时,从业人员应有卫生体检合格证明;
3 设备和管道维修应符合操作管理规定,不应将尘土沙子等物带入管道中;
4 设备和管道等系统维修应有记录,且应详细说明故障发生原因和解决措施。4.8.3 生产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的有关规定。系统管道和设备维修过程中不应对水质造成潜在危险和影响。
4.8.4 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资料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4.8.5 工艺单元及设备、管道及附件应满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对空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的人员巡视通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7m。维修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且应根据设备的尺寸确定。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当有设备运输要求时,应满足设备吊装或输运需要高度的要求。设备维修场地的要求应根据设备尺寸和维修周边要求确定。
2 当工艺单元和设备运行操作工作需要在2.0m及以上高度滞留时,应配置相应的操作平台和防护性栏杆。
3 高空处的设备、阀门应有安全可靠的维修条件。
4 安装和维修时,人体易触及的管道和设备表面不应有飞边及毛刺。4.8.6 维护管理应有台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接班记录;
2 工艺单元、设备,以及系统运行巡视和数据的记录;
3 应有流量、压力、水质、水温等系统运行数据;
4 运行发生故障、事故的记录,以及处置的记录;
5 设备、管道跑冒滴漏的记录;
6 设备、阀门、管道维修的记录;
7 设备、阀门、管道等维修原因和解决措施的记录。4.8.7 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设备应每周巡视检查,在线检测维护每年不应少于2次,并应记录检测数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给水隔断装置应每周巡视检查其安全可靠性,并应有检查和检测记录。
4.8.8 需人员值守的水泵房、水处理间应设置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隔声、通风良好,便于观察,必要时应设置生活设施。
4.8.9 下列场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提醒标志:
1 安全阀、蒸汽放气阀等卸放装置的设置应保证不对人员造成伤害,必要时应加引导管引至安全处;
2 重锤式止回阀的回旋地点;
3 给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设备和阀门部件易造成潜在危险处;
4 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部位。Ⅱ 一般项
4.8.10 开口水池的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4m。当设置巡检通道时,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7m;当设置检修通道时,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且应满足被检修设备的空间要求。
4.8.11 设备、管道及阀门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且不应对其他设施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4.8.12 供水温度超过50℃的热水管,在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应设置防烫伤措施。
4.8.13 水泵房和集中补给水泵房与厂区之间道路路面高程的衔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洪水时应有保证人行交通的措施。
4.8.14 非淹没式岸边取水建筑物应设置路堤或栈桥与岸边连接。
4.8.15 取水建筑物的进水间以及滤网间等应分隔成若干单间,并应设置冲洗、清淤、排污等设施。格栅、滤网、闸门等应根据规模设置电动或手动的起吊装置。
4.8.16 取水、储水、输送各个环节的建筑,均应采取设置防护罩、安全距离、防护栏杆、防护盖板、警告报警设施等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措施。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
4.8.17 需要人员进入进行维修的密闭设备及构筑物,其进出水管应有可靠的切断措施,并应易于在维修时拆除。
4.8.18 水处理设备或构筑物当有大量沉淀物需清理或有大量填料和滤料需定期更换时,宜采用机械化输送的清理方式。
4.8.19 大型泵水泵房应设有通到大型水泵轴封的爬梯和平台。装有立式水泵的水泵房,应设有通到立式水泵与电动机各中间轴承、导向轴承、联轴器的爬梯和平台。
4.8.20 水泵房起重机吊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平面起吊范围的裕度宜为0.30m~0.50m,且不应影响其安全运行;
2 在安装好的机组上空或侧面运送设备时,最小净空应为0.30m~0.50m,且不应影响安全运行;
3 应保证在进入泵房±0.00m层的运输工具可以起卸设备。4.8.21 操作人员应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及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的有关规定。
5 循环冷却水
5.1 基础安全5 循环冷却水
5.1 基础安全
5.1.1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流量、压力、温度和水质,以及补水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5.1.2 当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循环冷却水供应,或中断冷却水将发生重大危险事故时,应设置备用应急供水设施或其他安全供水保障措施。
5.1.3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下集水池及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及其他用途。当火力发电厂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且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水池必需兼作消防水源时,应能同时满足循环冷却水和消防用水的要求。
5.1.4 工业企业使用综合利用水库或水利工程设施直流冷却时,应取得水利工程单位的供水协议。表面温升超过0.5℃的水域范围应进行水温监控,且应采取防止热污染和防止影响水生物的措施。
5.1.5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供电安全要求、供电负荷级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5.1.6 严寒、寒冷地区循环冷却水设施在冬季仍然运行时,应有抗冰防冻措施。冷却塔的整体结构防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 50662的有关规定。
5.2 使用功能安全5.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5.2.1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不同工况和不同季节对流量、压力、水质和水温的要求,且应分质供水;
2 同一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5.2.2 敞开式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石油化工循环水场设计规范》GB/T 50746的有关规定。
5.2.3 民用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2.4 成品冷却塔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冷却水量不应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
2 当设计冷却水量小于冷却塔的额定水量的80%时,应对冷却塔的配水系统进行校核;
3 逆流冷却塔的最低运行流量应满足其配水管旋转启动和均匀布水的要求。5.2.5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建筑物和冷却塔的通风要求和噪声防护要求。
5.2.6 机械通风冷却塔位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环境中或位于防爆区时,其机械通风冷却塔的电气设备、仪表选型、安装和塔顶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GB 3836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的有关规定。
5.2.7 当冷却塔的填料、除水器和风筒等采用难燃材料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淋水填料应采用热成型加工工艺。
5.2.8 当循环水泵从多台冷却塔集水盘直接吸水时,冷却塔进出水管道应设置电动阀,且系统运行应采用连锁控制。当不采用连锁控制时,应计算不同工况下的水力平衡和供水安全性,且应避免吸水管进气和集水盘溢水等潜在风险的发生。
Ⅱ 一般项
5.2.9 冷却塔的塔型应根据循环水的水量、水温、水质和循环水系统的运行方式,并应结合下列因素及具体工程条件确定:
1 当地的气象、地形和地质等自然条件;
2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情况;
3 场地布置和施工条件;
4 冷却塔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5.2.10 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不应超过生产工艺允许的最高值,计算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的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计算的频率应为5%~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
2 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的气象资料,每年可采用3个月夏季最热时期的日平均值;
3 当产品或设备对冷却水温的要求极为严格或要求不高时,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气象条件标准。5.2.11 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石油化工循环水场设计规范》GB/T 5074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工艺用水单元和用水点且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
2 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的附近和全面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远离露天煤场等灰尘产生的构筑物和工艺装置区,且不应布置在该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不应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5 严寒、寒冷地区当附近有露天变电所时,应布置在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 单侧进风冷却塔的进风面宜垂直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双侧进风冷却塔的进风面宜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平行。5.2.12 冷却塔下集水池与吸水池间过水廊道的过水流量应满足水泵机组最大小时吸水量。
5.2.13 地表径流补水的冷却池,应有排泄洪水的设施。人工补水的冷却池,应设置溢流和放水设施。
5.2.14 利用海水作为直排冷却水时,应考虑海域内海流流向和温跃层的影响。当取水口海域有温跃层时,宜采用深层取水方式。温跃层的温度不应影响海洋生物的生长,且不宜升高0.5℃以上。
5.2.15 露天布置水泵的基础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标高,并应高于可能的洪水位、浪高,且再加0.5m的保护高度。
5.2.16 当采用水面冷却时,排水口宜设在取水口下游。当排水口设在上游时,应采取减少进入取水口热水量的措施。
5.2.17 无化冰要求的环抱式港池内不宜同时设置循环冷却水的取、排水口。
5.3 水质安全5.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5.3.1 冷却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指标应根据换热设备的材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浓缩倍数和系统运行水质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3.2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冷却塔的补充水时,补水管的液位控制阀的出水口应高出集水池溢流口边缘2.5倍管径,且与集水盘或集水池最高水位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5.3.3 间冷开式系统的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应根据换热设备的材质确定。当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3.4 当循环冷却水回水含有易燃、可燃工艺介质时,重力流循环冷却回水管、回水渠在生产工艺装置区的回水口处应设水封。
Ⅱ 一般项
5.3.5 当被冷却设备对水质要求较高时,应采用间冷闭式系统。
5.3.6 闭式循环系统补水管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独立补水系统可采用止回阀。
5.3.7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旁路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5.4 卫生安全5.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5.4.1 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消毒措施或采取防止军团菌滋生和传播的其他措施。
5.4.2 民用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应采用以生活污废水为原水的再生水,可采用雨水回收利用水源作补充水的水源。当必须采用以生活污废水为原水的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时,应在一级A出水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混凝沉淀过滤的深度处理后,方可应用。
Ⅱ 一般项
5.4.3 民用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消毒宜采用次氯酸钠、紫外线消毒器等成品消毒剂和消毒设施。
5.5 环境安全5.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5.5.1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水泵等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的有关规定。
5.5.2 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废水不应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应排入厂区污水系统。
Ⅱ 一般项
5.5.3 符合本标准第5.2.13条的冷却池应采取防止池岸和堤坝冲刷及崩坍的措施,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冷却池附近地下水位升高对农田和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
5.5.4 冷却塔的排热、飘水不宜影响周围环境。
5.5.5 民用建筑冷却塔和循环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和循环水泵的设置位置宜远离对噪声和振动敏感的区域;
2 冷却塔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循环水泵进水管、出水管应设置隔振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5 泵房应设置隔声吸声屏障。5.5.6 民用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废水不宜排入雨水管道。当系统采用缓蚀阻垢剂时,不应排入雨水系统。
5.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5.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5.6.1 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循环水泵工作泵台数不应小于2台,同时运行的台数不宜多于3台,并应复核并联运行时水泵的流量和扬程。
2 当工艺生产装置不能间断运行或不具备自身调节功能时,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备用循环水泵或备用水源。
3 民用建筑冷冻机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宜设置备用泵。当全年有超过2/3的天数要运行时,应设置备用泵。
4 循环水泵的供水曲线与其管路的特征曲线在不同工况下应均有交点,且交点处的供水流量应大于系统冷却水量的要求。5.6.2 当工业循环水泵设计流量不小于9000m3/h时,进水流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和《发电厂循环水系统进水流道水力模型试验规程》DL/T 286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水流道受条件限制,难以利用现有试验成果和已建类似进水流道的实际资料进行设计时,应进行水力模型试验,且应包括流速分布、漩涡产生、水泵振动及性能效率影响等。
2 进水流道的形状和几何尺寸应合理确定,并应避免进气漩涡和水中漩涡。其布置应使水泵进水流道内的水流顺直稳定均衡。5.6.3 除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冷却塔单塔设计流量不小于3000m3/h的大型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其循环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5.6.4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前池应采取可靠的拦污、截污、防腐措施。
5.6.5 大型循环冷却水给水泵的高压电机宜设置三相电流、定子温度、转子轴承温度监测及报警仪表。
5.6.6 冷却塔应根据湿球温度和冷却温差和当地的气象参数,校核冷却塔的冷却能力,必要时应进行计算机模拟。
5.6.7 单台冷却水量不小于1000m3/h的大中型冷却塔风机减速机应配有油位指示、油温监测、轴振动监测及油温报警、轴振动报警和超限自动停车设施。
5.6.8 冷却塔下集水池或吸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液位计,并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2 当冷却塔不设集水池,且多台机械通风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宜设置满足水位平衡的连通管。当无法设置连通管时,回水横干管的管径应至少放大一级至二级。
3 连通管、回水管与各塔出水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且塔的出水口应采取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5.6.9 冷却塔应有防雷设施。安装于建筑屋顶的冷却塔,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要求进行保护。
5.6.10 间冷闭式系统的膨胀管应具有氮气自动调压、水位检测、自动补水与泄水及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等功能。
5.6.11 冷却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当地有潜在的台风风险时,冷却塔风荷载的设计应能适应当地台风的要求。
Ⅱ 一般项
5.6.12 工业冷却循环水设施应与生产装置的检修、维护周期相匹配。
5.6.13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塔不宜备用。冷却塔局部检修时应采取不影响生产的措施。当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时,冷却塔台数不宜小于2台。当紧急补水能满足或水温升高不会导致被冷却设备损坏时,可设置1台冷却塔。
5.6.14 多沙尘地区的冷却设施应设置防沙及排沙设施。
5.6.15 当循环冷却水中含有挥发、有毒物质的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其冷却设施宜采用鼓风式机械通风冷却塔或自然通风冷却塔。塔体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配水设施、淋水填料、收水器等应耐腐蚀、抗老化、防污堵。
5.6.16 循环冷却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7 管道安全5.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5.7.1 管道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4.7.1条~第4.7.8条的规定。
5.7.2 当管径大于1200mm时或埋深超过2.5m时,应进行管道稳定性、刚度、强度和壁厚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5.7.3 管道压力试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直径大于DN600无法进行压力试验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Ⅱ 一 般项
5.7.4 循环冷却水系统向两个及以上不同步开车的生产装置供水时,管道设计应有不同工况的切换装置。
5.7.5 特大型和大型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工艺供水运行和可靠性要求确定供回水干管的数量。当工艺供水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宜采用两条及以上的供回水主干管道分别向不同的生产装置配水。
5.7.6 严寒、寒冷等结冰地区冬季运行的系统,设置在屋面或不供暖房间的补充水管、供回水管均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5.7.7 循环冷却水管道宜在管网低点设置放水阀,闭式系统应在管道的高点设置排气阀。
5.7.8 循环冷却水管道不宜在道路下面纵向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7.9 循环冷却水管道不应穿越建筑物和管廊的柱基础,且不宜穿过设备基础。
5.7.10 风筒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水管穿越基础时,宜设置穿墙套管或波纹补偿器,回水沟与基础之间应设沉降缝。
5.7.11 循环冷却水系统管道交叉埋设时,管道间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要求,且不应小于0.1m。管间宜采用粗砂回填。
5.7.12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8h。
5.7.13 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管径宜按不大于6h充满系统管道。
5.7.14 民用建筑内的循环冷却水管道宜设置固定支架。
5.8 操作安全5.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5.8.1 循环冷却水系统操作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4.8.1条~第4.8.9条的规定。
5.8.2 工艺单元及设备、管道及附件应满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对空间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8.10条和下列规定:
1 冷却塔上塔的爬梯、塔顶应有栏杆,栏杆的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 风筒式自然通风冷却塔的塔顶应设人行道及栏杆,人行道上应设检修孔,检修孔平时应加盖。5.8.3 系统应设置检测系统流量、压力、水温的仪表,必要时宜设置检测环境参数的风速仪、风向仪、气压计、干湿球温度计、灰尘探测仪等仪表。
5.8.4 循环冷却水系统水泵设备的联轴器部分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Ⅱ 一般项
5.8.5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控制应与被冷却装置的要求相一致。当无资料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循环水泵应设置就地手动启停开关,并应设置远程停止开关。
2 民用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制冷机、控制阀、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的启闭应连锁。开启程序应为控制阀、水泵、风机和制冷机,停机顺序应相反。
3 机械通风冷却塔应在塔顶平台处设风机手动启停开关,并应设置远程停止开关。5.8.6 循环冷却水装置内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巡回、检修、运输通道。
5.8.7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压力储罐和加药柱塞式计量泵的出口管路,应安装安全阀或超压安全释放装置。
6 工业排水
6.1 基础安全6 工业排水
6.1 基础安全
6.1.1 任何企业的排水系统与污废水、污泥处置不应存在潜在的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风险。
6.1.2 工业企业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产、使用和储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当初期弃流雨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收集处置,且应排入下游有污水处理的污水管道;当向水体或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时,应设雨水水质监控设施。
6.1.3 工业企业应采用污废水分流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企业污水应分质处理,且应达标排放;
2 污废水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不得排入污水管道。6.1.4 工业企业向水体或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废水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水体应被保护,排入其中的污染物应限制在规定值以内,且排放标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一级A的规定;
2 排放污水的水质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地方和水体流域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3 有毒有害废水处理达标后不应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域。6.1.5 工业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重金属废水、有毒有害物质废水等所产生的污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2 有毒有害污泥的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3 有毒有害污泥的收集储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弃物标志。6.1.6 生产、使用和储存能产生危害水体环境物质的企业应设置事故池或事故本身及处置过程中受污染排水的收集设施,且应设有经济合理的后处置措施。
6.1.7 当输送的污废水内含有污染环境、水体和土壤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排水时,排水管道应设置独立可视化的排水系统。当含有严重传播性污染物质时,应采用套管等防泄漏措施,且排水管道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水密性和气密性试验。
6.1.8 工业建筑物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下列场所,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严格的防护措施:
1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上方;
2 设备和仪器的上方;
3 变配电室、控制室或机柜间内;
4 洁净工艺区和洁净房间等有特殊洁净要求的场所。6.1.9 排水管道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能及时顺畅的排走污废水,且应采取防止管道堵塞的措施。
2 当排水管道直接排入水体时,其被洪水淹没的频率应限制在规定值。当可能产生严重的环境事故或不可知的潜在危险时,排水管道不得被淹没。
3 排水管道的设置应能满足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健康和生命的要求。
4 室内除间接排水设施外,排水系统应设有水封设施,严禁室内空气被通过排水管道进入的污浊气体污染。污浊气体应高空排放至无碍的场所。
5 排水管道的管径、坡度、充满度等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最大和最小排水允许值范围内的要求。当最大值增加和最小值降低时,不应发生排水不畅和堵塞的风险。
6 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放污水的危险性进行水密性和气密性试验。
7 地下室排水系统应采取污水防止倒灌的措施。
8 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易发生碰撞的潜在危险场所。当有可能发生碰撞时,应采取防撞措施。6.1.10 有毒有害废水和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氰废水不得与酸性废水混合;
2 含有毒性挥发性气体的污水应采取密闭系统,含氰废水调节池应加盖加锁;
3 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储存和保管,并应设置警示标志;
4 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废水处理应采用高温灭活和消毒联合处理,且任何污废水不应存在未经全流程处理的潜在风险。废水处理设施应密闭,不得存在任何潜在泄漏的风险。6.1.11 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场所应有污废水排放水量平衡图和排水量计量装置,且应注明排水最终去向。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单位产量排水量指标。
6.1.12 当储存和输送有毒有害、致病和有传染的病毒与细菌的污水设施拆除时,应先清除和清洗再拆除。
6.2 使用功能安全6.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6.2.1 排水管道的设置应能及时有效地排除生产污废水,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进行自净流速复核计算。自净流速应根据废水含颗粒物的多少和粒径大小确定,且不应小于0.75m/s。
6.2.2 污废水处理设施应能达到设计目标或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毒有害场所的污水处理设施应能按接纳初期弃流雨水、消防排水或事故污水,并应按最大排水量校核系统的处理能力。
6.2.3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含有可燃气体的凝结液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6.2.4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水系统的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至少满足最大一次事故的排放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另外设有专用的收集设施时,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专用的收集设施容积;
2 应设置迅速切断事故排水直接外排并使其进入储存设施的措施;
3 事故处置过程中未受污染的排水不宜进入储存设施;
4 事故池应能收集挥发性有毒有害物质,且应具备安全措施。6.2.5 排水管道应采用污废分流制,特殊污废水排入厂区管道前应进行点源处理,且应在点源处理前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
6.2.6 排水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污染区雨水不应进入污废水排水管道;
2 排水管道应具有接纳最大允许排水量的排水能力;
3 水封高度应满足生产和室内空气压力环境的要求,且不应影响排水的畅通;
4 管道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6.2.7 含有可燃气体、挥发性液体的室外工业废水排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且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DN100;
2 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且与排气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排气管15m半径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散发火花的设施;
4 排气管出口处应设阻火网。6.2.8 甲、乙、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处;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2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采用水封井隔离。
3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污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
4 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当采用管道式水封影响排水的畅通性时,应采用水封井。6.2.9 含有可燃液体的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且应设置难燃性材料制成的盖板。
6.2.10 含有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井距控制室、隔油池、加热炉等明火点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不能满足时,布置在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6.2.11 液化烃罐排水应设置单罐水封,且不得穿越隔堤。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6.2.12 甲B、乙、丙类可燃液体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高度不小于250mm的水封。水封高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不宜穿越隔堤,必须穿越时应设置水封等安全措施。
6.2.13 厂房内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和专用水封,深度超过150mm排水明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应与管道直径相适应,且不应小于150mm。
6.2.14 生产储存可燃液体的建筑物,当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
Ⅱ 一般项
6.2.15 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水系统,应进行下列可靠性分析:
1 管道堵塞事故的发生频率计算或模拟计算;
2 管道坍塌事故的危险源分析和应对措施;
3 排水管道被毁坏的事故危险源分析和应对措施;
4 管道泄漏分析和应对措施;
5 排水管道的水力学性能分析和验证;
6 试运行和检测验证;
7 排水系统的计量措施;
8 超负荷排放量事故的危险源分析和应对措施。6.2.16 渗入到普通排水系统的地下水,或污水渗入到地下水,应限制在规定值以内。
6.2.17 工厂内生活污水宜设独立的排水系统,且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
6.3 水质安全6.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6.3.1 工业企业污废水系统工艺处理单元的出水水质应满足系统设计、运行、接纳水体和下水道的要求,不应对后续处理工艺或接纳水体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良的影响。进水、出水水质应设置在线检测仪表,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6.3.2 含有高浓度有机溶剂、重金属、高盐等生产废液应单独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厂区生产排水管道。
6.3.3 含有固形物、高浓度悬浮物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6.3.4 工业废水酸碱含量超过设计规定时,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并应设置点源中和处理设施。
Ⅱ 一般项
6.3.5 工业污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
6.3.6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排水特点和变化周期设置调节和均质设施。
6.3.7 工业废水温度超过40℃的水在排入厂区排水管道前,应设置降温池。
6.3.8 工业废水含油量超过规定时,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应设隔油处理设施。
6.4 卫生安全6.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6.4.1 排水系统溢出的臭味和毒气不应对室内和室外人员活动环境等造成潜在的危险。
Ⅱ 一般项
6.4.2 多层厂房应设伸顶通气管,上人屋面应高出屋面2.5m。高层厂房应设专用通气管。
6.4.3 洁净场所不应设置地漏。当必须设置地漏时,应采用满足气密性要求的密闭地漏。
6.5 环境安全6.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6.5.1 工业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6.5.2 工业污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污废水的处置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要求。
2 经治理后的各类污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区有关污废水排放标准和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3 污废水采用自然处理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本标准第6.1.6条规定的污废水不得采用自然处理方式。
4 工业污废水处理装置的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6.5.3 工业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不得作为肥料的原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 301、《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201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747、《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 50684和《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672的有关规定;
2 酿酒、食品等行业废水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实施综合利用或堆肥利用。6.5.4 当输送的污废水中含有污染环境、土壤的物质,重金属、有毒有害等物质,以及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高风险排水,排水管道不应设置检查井。当管道敷设距离超长时,应设置密闭检查口。
6.5.5 原料或产品能污染水体和土壤的工矿企业,其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应包含污染区初期弃流雨水量。
Ⅱ 一般项
6.5.6 排水管道不应增加现有相邻建筑或公共设施的潜在危险。
6.5.7 排水处理构筑物应设在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且应远离社会公共活动区。
6.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6.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6.6.1 污水处理单元应满足设计工况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能按设计流量运行。
6.6.2 工业污废水处理系统在任一水处理单元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满足生产需求运行。
6.6.3 工业污废水处理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水质和卫生安全措施。
6.6.4 水处理单元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
6.6.5 室内污废水中含有可燃、易燃、有毒物质时,室内空间应设置强制通风措施。
6.6.6 污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废水泵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备用泵设置数量不应小于1台。备用泵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性能一致,水泵及处理设施应有检修条件。
2 地下排水水泵、事故污废水泵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3 污废水集水池应采取可靠的拦污、截污、防腐措施。
4 严寒、寒冷等结冰地区污废水泵不应设置在室外。当必须露天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 污废水泵的材质应满足污废水水质的耐腐蚀性能要求。6.6.7 含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油池进出水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低于250mm;
2 隔油池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3 机电设备应采用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Ⅱ 一般项
6.6.8 污废水池构筑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污废水集水池应密封,通气管应通至室外,当含有可燃气体时应设置阻火装置;
2 污废水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排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6.6.9 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的检修、维护管理周期协调一致。
6.6.10 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6.6.11 降温池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烫伤和坠落的措施,排气管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6.7 管道安全6.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6.7.1 管道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压力、环境、气候、土壤和敷设方式综合确定。
6.7.2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和《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的有关规定。压力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的规定。重力流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敷设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地面和土壤荷载、管材性能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6m,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且管顶在冰冻线下不应小于0.15m。
2 埋地管道基础形式应根据管道材质、地质条件等确定。
3 当露天敷设时,管道应设有调节管道伸缩、支架及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和防冻隔热保温的措施。
4 室内管道宜明装敷设,并应设有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和耐久性的支吊托架等措施。
5 当输送介质温度超过40℃时,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应计算管道的伸缩膨胀量,并应设置管道伸缩和隔热的措施。排放酸碱或腐蚀性介质时,其排水管道和接口应满足耐腐蚀性要求。
6 室内外架空管道及附件的设置位置应避免被机械撞击。当存在被撞击的潜在隐患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撞击措施。排水管道不得设置在妨碍工艺生产、交通和门窗开启等的地点。
7 排水管道应采取防腐、防晒、防辐射热等安全措施,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管与热源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且净距不得小于0.4m。
8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时,应采取相应防止管道断裂和污泥沉积的措施。
9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耐久性、抗浮性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位于车行道时,应满足道路设计承载能力。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应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10 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11 检查井盖应有固定和防盗功能的措施,检查井等应有防止跌落的措施。
12 排水管道在主体结构使用年限内,应采用合理的生命周期,且宜与主体结构相当。
13 伸顶金属通气管应有防雷措施,卫生间的金属排水管道明装时宜做局部等电位接地连接。
14 排水立管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所在空间的使用功能要求。
15 清扫口和检查口、检查井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系统维修和检修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暗装排水立管应在检查口处设置检修门。
16 排水管道穿水池壁、地下室外墙、屋面板时,应做防水套管。
17 排水埋地管不得设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套管保护等措施。
18 室内管道井的空间尺寸和管道布置,以及架空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
19 室内架空管道应有标识和着色,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6.7.3 有毒、有害生产污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可视化设置。当泄漏有严重风险时,应采取套管、地沟和地面围堰等主动防泄漏的措施。
2 当必须埋地敷设时,应采用主动防渗的措施。6.7.4 埋地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工厂发展用地、露天堆场及与其无关的单元、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7.5 管道压力试验、管道闭气、闭水试验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6.7.6 当工业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隔热保温措施。
6.7.7 当工业建筑物内采用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和防水套管。
6.7.8 特殊场所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道路时应满足外部荷载的要求,且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7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
2 穿越铁路时应采用钢套管,且套管顶距铁路轨底不应小于1.2m。6.7.9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6.7.10 甲、乙类工艺装置区域的室外管沟、电缆沟应允许填充砂,其排水应采用集水坑的间接排水方式。
6.7.11 石油化工企业污水管道不宜平行布置在工艺、热力管道的管架、管墩下,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6.7.12 可能含有大量泥沙、粉尘、纤维、固体颗粒物等污染物的冲洗排水,应处理后再循环使用。排入污水管道系统前应设沉淀或过滤设施。
6.7.13 排水管道的耐磨性能应根据污废水的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管道设计使用寿命的要求。
6.8 操作安全6.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6.8.1 工业排水系统的污废水处理单元、设备、排水、污泥处置等应根据企业特征制定操作、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
6.8.2 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
6.8.3 污废水处理设施和污废水管道维修应符合本标准第4.8.6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应避免缺氧或有毒气体侵袭的潜在危险;
2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CJ/T 360的有关规定;
3 地下设施维修时,应先通风再维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的有关规定;
4 工作和巡检中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泄漏的区域,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报警仪和防毒面具。6.8.4 工业排水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4.8.4条的规定。
6.8.5 工艺单元及设备、管道及附件应满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对空间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8.5条的规定。
6.8.6 工艺单元、设备应有运行数据记录。运行需要的监测仪表应有流量、压力、水温、COD、BOD、NH3-N、SS、pH、油等监测仪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 252的有关规定。
6.8.7 可能受到挥发性有毒气体、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等污染的排水系统应配置专用防护设施。
6.8.8 污水处理设施的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 室内污水处理间;
2 厌氧反应器、消化污泥泵间、污泥气储罐和气体压缩间;
3 厌氧处理设施间;
4 产生可燃气体的设施、房间等。Ⅱ 一般项
6.8.9 污废水处理系统的控制应与工艺装置的要求一致。
6.8.10 污废水处理单元各建筑之间应设置巡回、检修、运输通道。
6.8.11 脱水机运行时,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与之接触,以防发生意外。
6.8.12 机械格栅运行时,不得用手清理杂物。
6.8.13 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8.14 水池上巡检时应注意防止拌倒、摔伤,不得翻越护栏。
6.8.15 进入空压机房时,应戴好耳罩,防止罗茨风机的噪声对耳膜的损伤。
6.8.16 储存和输送有毒有害、致病和有传染的病毒与细菌的污水设施应定期进行视力和闭路电视的勘察和检查。
7 生活给水
7.1 基础安全7 生活给水
7.1 基础安全
7.1.1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生活给水系统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得产生浸出物的污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7.1.2 生活给水系统的给水流量和压力应能满足用户使用功能及保证率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同类项目进行试验研究和模拟。
7.1.3 当建筑物不允许中断生活供水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障供水措施。
7.1.4 自备井、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生活给水自备水源不应存在被污染的潜在风险。
7.1.5 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产生回流污染。
7.1.6 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给水蓄水池等自备水源不应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中水、雨水回收利用、城市再生水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7.1.7 生活给水系统的管道、工艺单元及设备应能运行正常,满足系统所服务功能的要求。
7.1.8 水池、高位水箱等蓄水设施应设置水位控制、报警和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控制装置。
7.1.9 特殊功能的建筑给水应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和老人院等应满足幼儿和老年人的生理和人体的使用要求;
2 精神专科医院应采用隐蔽安装给水管道、给水设施,并采取防止患者自残的措旋;
3 洁净场所、医疗机构和公共建筑等场所的给水设施应采用防止交叉感染的措施;
4 其他特殊功能场所的要求。7.1.10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的水泵应采用于式安装。当必须采用湿式安装时,应满足固定、振动、维修和卫生等安全的要求。
7.2 使用功能安全7.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7.2.1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用水高峰时,系统运行水压应能满足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及用水设备的使用压力和出水流量的要求;
2 在用水低谷时,系统运行水压不应高于卫生洁具产品及用水设备的公称工作压力;
3 水龙头出水水流不应有喷溅,用水器具和设备不应发生溢流;
4 淋浴器出流不应使皮肤有刺痛感,且入口压力不应小于0.10MPa,也不应大于0.35MPa。7.2.2 给水系统的选择及水平和竖向分区应满足供水压力和卫生器具使用的需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水力最有利点的用水器具静压不应大于0.60MPa;动压不宜大于0.45MPa,且不应大于0.50MPa。
7.2.3 建筑及小区的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有类似工程的测试和运行数据时,宜参考采用以满足系统节能和供水的安全性。
7.2.4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塔、高位水箱、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供水安全性的要求。当医院、高级酒店等需要设置灾备水源时,应根据灾备周期确定,有效容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确定,且不应小于2d~5d的平均日用水量。
7.2.5 给水管的管径应满足系统供水的要求。
Ⅱ 一般项
7.2.6 医院洁净手术部等对水源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采用两路水源供水。
7.2.7 上行下给式给水系统的上部用户给水支管在用水高峰时,应采取防止出现负压吸气的措施。
7.2.8 有恒压供水要求的场所,给水压力应满足用水器具的使用要求。当无资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实验室水嘴水头宜为0.02MPa;
2 急救冲洗水嘴水头宜为0.01MPa;
3 洗眼器的入口压力宜为0.02MPa;
4 紧急淋浴的入口压力宜为0.10MPa;
5 其他有恒压要求的场所宜给出水嘴压力要求值。7.2.9 建筑给水系统局部维修时应有保证其他部分正常供水的安全措施。
7.2.10 民用建筑正常运行时,新鲜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7.3 水质安全7.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7.3.1 当生活用水采用自备井和水池等自备水源时,应有确保水质卫生安全的措施,并应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7.3.2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和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应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7.3.3 生活给水管道应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活给水系统自备水源的水池、水水箱等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后应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3.4 消毒剂和消毒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潜在的风险。
7.3.5 生活给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和配水件的出水口与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且不得有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的潜在风险;
2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的进水管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不得大于150mm。当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时,应采取倒流防止器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的措施。7.3.6 生活给水系统防止回流污染措施设置等级、类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在末端设置防止回流措施。回流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场所应在区域的引入管处设置遏制型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7.3.7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和槽采用没有空气隔断的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7.3.8 有毒有害污染区内不应敷设生活给水管道。当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7.3.9 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应安装在地面以上卫生清洁的场所,且其排水口不得被水淹没。
7.3.10 生活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应在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7.3.11 生活给水管道与污废水管道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
7.3.12 给水管不宜穿越盥洗槽。
7.4 卫生安全7.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7.4.1 生活饮用水池、高位水箱、水塔的构造及配管应采取保证生活饮用水不被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和水箱,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和水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与其他用水水池、水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水池和水箱的壁以及该房间的地面不得生长藻类,水池和水箱的壁宜采取保温隔热防结露措施。
3 水池和水箱间室内地面和环境应满足卫生要求,不应滋生细菌。
4 水池和水箱应采取防止雨水、昆虫、动物、细菌和风沙等侵袭的措施。
5 水池和水箱间的上层不得设置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且其四周2m范围内不应有污水管道。
6 水池和水箱间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不结冰的场所。
7 水池、水箱和水塔室外设置时,应具有保温隔热的措施,且应有确保水质不被污染的措施。
8 生活饮用水池和水箱内储水应有24h内能更新的措施,否则应设置紫外线等合理的消毒措施。
9 水箱进出水管的设置位置应防止因水池箱内水流短路和滞留时间过长等因素产生潜在的水质风险。7.4.2 生活给水泵房、水池等给水设施应有防止被水淹没的潜在危险的措施。
7.4.3 为防止交叉感染,水龙头等人员接触的给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等易产生交叉感染的场所,应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和冲洗阀;
2 公共场所宜采用自动感应水龙头、冲洗阀,以及脚踏式自闭冲洗阀。7.4.4 医院手术部刷手池给水应设置管式紫外线等消毒除菌的设施。
7.4.5 小便斗、大便器冲洗时不应有溅水现象,且大便器内表壁应能冲洗干净。当连续冲洗3次仍不干净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7.4.6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设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7.4.7 地下水源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4.6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
7.4.8 生活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市政直接供水,当采用开式系统时,应有防止空气污染的措施。
7.4.9 室外给水蓄水设施应有防止被污雨水淹没或其他脏物接触进入的措施。
7.4.10 建筑内埋地敷设给水管与排水管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垂直静距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方。当室外敷设时,水平间距宜为0.80m~1.50m,垂直间距宜为0.10m~0.15m。
7.4.11 室外给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给水管应在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在下方时,应设钢套管,其长度不宜小于6m,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密封。
7.4.12 气压给水系统不宜采用补气式气压罐。当必须采用时,应设置空气过滤设施,并应定期维护管理。
7.5 环境安全7.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7.5.1 自备水井和蓄水池等自备水源消毒时,消毒剂不应对环境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良影响。
7.5.2 室内给水管不应穿越卧室、医院洁净室、无菌房间、CT室、核磁共振机房、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音像库房、图书馆书库区、档案馆库区等无菌间、重要机房、电气控制柜的上方或遇水会损坏设备、引发事故的机房。
7.5.3 给水管严禁敷设在遇水引起爆炸和燃烧,以及引起其他化学反应的物体的上方等场所和地点。
7.5.4 当气候和给水水温易导致给水管道结露,影响环境,引起物品损害时,应采取防结露隔热保温措施。
7.5.5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的有关规定。
7.5.6 建筑物对噪声要求较高时,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采用低噪声的卫生洁具、阀门和设备;
2 管道流速应根据管径和场所的安静程度控制在0.50m/s~1.50m/s;
3 给水系统压力不宜过高,当超过0.4MPa时,系统中宜设水锤吸纳器;
4 机房管道应采用柔性支吊架;
5 当有热水供应时,冷热水压力应均衡。7.5.7 水泵不应设在有防振和安静要求房间的上层、下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降噪减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特殊要求时应采用浮动楼板;
3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水泵房内墙应设置隔声吸声的措施;
6 水泵出水管止回阀应采用静音式止回阀。Ⅱ 一般项
7.5.8 给水泵应设计隔振措施,并能满足建筑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设置在有睡眠要求的房间附近时,邻近房间的低频噪声不应大于35dBA。
7.5.9 医院洁净手术部等有洁净卫生要求场所,给水管应暗装。
7.5.10 给水管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等储物小隔间。
7.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7.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7.6.1 自备水源的处理和软化水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第4.6.5条的规定。
7.6.2 生活给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其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1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当给水系统工作泵的台数不小于3台,且泵组总的供水量按设计秒流量配置时,宜不设置备用给水泵。
7.6.3 生活给水泵的流量、扬程应经计算确定,且水泵供水曲线应与其管路特征曲线有交点,且应在高效区,并应满足系统供水的需求,系统设计流量瞬时变化时,水泵应能适应变化的要求。
7.6.4 水泵的选择及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时最大水泵运行台数不应超过3台,且应校核水泵机组的运行流量和压力;
2 水泵应匹配合理,应能满足不同工况合理运行的要求,且流量和压力曲线应平滑;
3 变频泵的启停控制合理,供水流量和压力不应发生突变现象;
4 水泵小流量运行或空转时,水泵轴的升温不应有造成水泵损坏的潜在危险;
5 水泵机组控制应使水泵轮流工作,且水泵内滞留水的更换时间不应大于6h;
6 变频给水泵机组直接向系统供水时,应设置1个小型气压罐进行系统调节。7.6.5 当采用给水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且供水安全性要求较高时,水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当供电安全可靠性不足时,系统供水应采用水池水泵与高位水箱联合供水的给水方式。
Ⅱ 一般项
7.6.6 给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当不能采用自灌式吸水时,应采取可靠自动吸水的措施。
7.6.7 气压给水设备的工作压力、容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气压罐宜设置排水阀门。
7.6.8 当水泵串联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水流方向后一级水泵吸水口的管道承压等级应能满足前一级水泵出水口的压力要求;
2 后一级水泵出水口的管道承压等级应按前一级水泵出水口的压力与本水泵出水口压力之和确定;
3 管道系统应采取防超压的措施。7.7 管道安全7.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7.7.1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4.7.1条~第4.7.6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管道及附件应经过认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塑复合管道涂塑层应附着力强,不应存在潜在的剥离和脱落危险,切割端头应采取措施处理好钢塑剥离、脱层和切口防腐。
2 薄壁不锈钢管不应采用焊接连接。当必须采用时,应采用可靠的氩气保护焊,焊接工艺应有防止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焊接区脆化和裂纹的措施。薄壁不锈钢的选择和应用应避免潜在的氯离子腐蚀和应力腐蚀危险。
3 碳钢管与薄壁不锈钢管的复合管材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GB/T 13148的有关规定。螺纹和焊接均应避免电化学腐蚀、间隙腐蚀和孔蚀腐蚀等潜在风险。
4 管材和管件应匹配,应满足连接方式和公差的要求。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7.7.2 系统的最大运行压力不得大于管材管件及附件的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7.7.3 下列情况应设置防止水锤破坏的措施:
1 水泵加压的给水系统中水锤瞬时产生的压力大于管道的试验压力时;
2 给水系统经常发生紧急关闭阀门时。7.7.4 卫生器具的入口给水压力不应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
7.7.5 室外给水管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7.7.6 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边缘。当必须设置时,应明设,且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7.7.7 塑料给水管与换热器和热水炉的连接应有金属管道过渡,金属管道过渡长度不应小于0.4m。
7.7.8 给水管不得直接敷设在结构层内。
Ⅱ 一般项
7.7.9 穿越人防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爆波阀门及防护密闭措施。
7.7.10 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地下构筑物外壁、屋面楼板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7.7.11 室外明设给水管应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隔热保温防腐措施。
7.7.12 敷设在可能结冻场所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7.7.13 住宅给水总立管宜设于公共部位,不宜布置在套内。
7.7.14 给水管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应有防止建筑物沉降破坏管道的措施。
7.8 操作安全7.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7.8.1 生活给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操作应符合本标准第4.8.1条~第4.8.9条的规定。
7.8.2 当给水消毒应采用成品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应设置通风措施。
7.8.3 水泵房应有可靠的通风、防冻、排水措施。地下水池、水泵房应有防淹没的措施,水池的溢流管、放空管不宜接入泵房内。当必须接入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水池进水管上自动控制的阀门,事故水位时应能自动关闭;
2 水池应设置事故水位报警装置;
3 排水泵的能力应根据水池的溢流量确定,且应自动控制,并应监视其状态。故障状态应报警,排水泵集水池应设事故水位报警。7.8.4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合用的地下通行管廊维修时,应有通风及其他安全措施。维修时应采取清洁施工,不应让产生的泥砂等杂物进入给水系统。
Ⅱ 一般项
7.8.5 自备水井及水池(箱)、管道过滤器应建立定期清洁、消毒检测制度。
7.8.6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遵循相关规范规程,安装部位不得对人身安全产生潜在的风险。
7.8.7 各种管材给水管道的施工应采用符合管道技术安装规程要求的专用工具。
7.8.8 生活水池和水箱、生活泵房应设置单独隔间,有专人管理,并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当生活水箱设置在室外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7.8.9 自备水源、生活水池(箱)的水质应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化验达标合格的文件。
7.8.10 进入冬季前,应检查给水系统的保温措施,并应做好防冻供水保障工作。
7.8.11 管理部门平时应检查管道、阀门、设备状态和防腐等状况。
8 生活热水
8.1 基础安全8 生活热水
8.1 基础安全
8.1.1 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温泉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和《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的有关规定。
8.1.2 生活热水系统的流量、压力、水质和供水温度应能满足用户使用功能及保证率的要求,且应满足舒适性的使用要求。
8.1.3 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应满足系统用热及变化的需求。
8.1.4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有防止军团菌滋生的措施。
8.1.5 生活热水系统应有防止烫伤事故的措施。当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冷热水供水不同源时,热水供水设备应与冷水供水设备连锁供水。
8.1.6 生活热水制取设备应设置温度、压力安全阀等安全措施。
8.2 使用功能安全8.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8.2.1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热水系统供水分区宜与其相应的给水子系统供水分区协调一致。当不同源或分区不一致时,应有确保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生活热水给水系统的热源、储热、管网和设备应避免发生潜在的烫伤危险事故,医院洗婴池、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场所的淋浴和浴缸给水器具应设置防烫伤的措施。
3 生活热水给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为热源时,系统应按太阳能集热面积年平均日产热量设置储存容量。8.2.2 公寓、酒店类居住用房、医院病房的集中生活热水供水系统的用水器具舒适性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0s,住宅类集中生活热水供水系统的用水器具舒适性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宜大于30s。
8.2.3 系统蓄热量和热源的最小运行负荷之和应能满足系统最大小时耗热量的要求。
8.2.4 当采用太阳能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系统设计和热源的性能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GB/T 50604和《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 20095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给水系统应设置恒温、调温措施,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5℃;
2 生活热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供水工况确定。当无数据时,应为日生活热水量的70%~90%。Ⅱ 一般项
8.2.5 用水器具的热水出水温度宜稳定。当有要求时,宜采用带自动定温控制的末端用水器具。用水器具处冷热水供水压差大于0.03MPa或超出阀门调节能力时,应设置冷热水压力平衡阀。
8.2.6 当有不间断生活热水供水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应有备用,并应满足不间断热水供应的功能要求,且最小供热能力应大于最大设计负荷的60%;
2 生活热水换热器的台数不应小于2台,当其中1台维修时,其余的换热器应能满足系统不少于50%的供热能力。8.2.7 生活热水给水系统定时供水时,宜设置循环干管,且系统管网的长度和保温应满足热损失水温下降不超过10℃,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8 公共浴室宜采用单管供水,超过3个淋浴器时,宜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8.2.9 采用太阳能、热泵、空调余热等回收利用能源制备热水时,被加热水宜采用闭式系统,辅助热源应单独设置。
8.2.10 当采用空气源和水源热泵供热时,热泵在最低工作温度的COP值不应小于2。
8.3 水质安全8.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8.3.1 生活给水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7.3.1条~第7.3.6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8.3.2 生活热水给水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间接加热。当采用开式热水箱供应热水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8.3.3 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温泉水不应作为淋浴、洗脸盆、洗衣、餐饮等生活用水。当对人体不会造成潜在的危险,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和《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的有关规定时,可作为泡澡、游泳、戏水等功能用热水。
Ⅱ 一般项
8.3.4 当生活热水给水系统采用定时供水时,应有确保水质安全的措施。
8.3.5 当生活热水给水系统采用地热温泉水时,水质应定期检测。
8.3.6 集中生活热水的软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水中钙的总硬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衣房用水:50mg/L~100mg/L;
2 其他用水:75mg/L~150mg/L。8.3.7 热源设备、换热器的冷水给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8.4 卫生安全8.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8.4.1 生活热水箱等有开口部位的场所应通风良好,进出口有防止昆虫、细菌、动物入侵的措施。
8.4.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温度不应低于60℃,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Ⅱ 一般项
8.4.3 采用可再生能源制备的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二次换热的方式生产生活热水。
8.4.4 温泉地热井附近不应有潜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4.6条和第7.4.7条的规定。
8.4.5 当生活热水采用缓蚀阻垢剂防垢时,缓蚀阻垢剂应采用食品级产品。
8.5 环境安全8.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8.5.1 生活热水锅炉、热水机组、热泵等产生振动的生活热水设备不应设在居住用房毗邻或其上层和下层的房间。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振降噪的措施,并应保证低频噪声不大于35dBA。
8.5.2 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
2 烟气排放温度和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8.5.3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8.5.4 当采用太阳能热源系统时,太阳能集热设施宜与建筑物一体化,外观整齐美观,太阳能集热器应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8.5.5 地源热泵制取热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制冷联合应用,并使地源的冷热量进出平衡;
2 地表水热泵不应对地表水形成热污染和影响水生态、水环境;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有关规定。Ⅱ 一般项
8.5.6 蒸汽制取生活热水时应回收蒸汽冷凝水。
8.5.7 住宅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立管不宜布置在套内。
8.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8.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8.6.1 热源设备和换热器应满足设计工况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按设计流量运行,热媒应满足系统最小流量时运行的技术要求。
8.6.2 热源设备和换热器在任一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正常运行。对热水供应要求较高的场所,换热设备宜设置备用。
8.6.3 热水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采取可靠的防腐、水质保障和卫生安全等措施。
8.6.4 换热器热媒自动温度控制阀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供应的温控阀调节精度应满足系统供水安全舒适性的要求,并应满足系统最小流量时运行的要求。
2 温控阀的泄漏率不应大于3%。当采用半容积式或快速换热器时,不应大于1%。
3 当采用半容积式或快速换热器,出水温度过热或系统压力过高时,系统应立即停止加热。
4 换热器应设置超高温、超低温报警设施及超高压、超低压报警设施。8.6.5 闭式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置膨胀罐、安全泄压阀等安全措施,安全泄压阀的开启和关闭压力应根据系统设计计算确定,且设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设备和管道的产品工作压力。
8.6.6 当采用太阳能作为热源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器或系统及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防过热和自动排气的安全措施;
2 严寒、寒冷地区应设置防冻措施;
3 当太阳能集热器采用介质传热时,介质的闪点不应小于28℃;
4 辅助热源应根据供水工况和热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
5 当原水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100mg/L时,宜采用二次换热的热水供应模式。8.6.7 严寒、寒冷等结冰地区采用空气源热泵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 一般项
8.6.8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当原水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150mg/L时,宜采取阻垢或水质软化措施。
8.6.9 全玻璃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不宜承压运行。
8.6.10 太阳能集热系统主要管道不宜采用电伴热防冻保温。当必须采用电伴热防冻保温时,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8.6.11 太阳能储热水箱与辅助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家用太阳能一体化热水器可一体设置。
8.6.12 当采用水源热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热泵制备生活热水时,宜采用双冷凝器螺杆式机组;
2 水源热泵采用地表水源时,应根据水质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确保机组安全运行;
3 水源热泵采用地表水源时,不应产生热污染,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规定;
4 当采用污水源热泵时,应采用二次换热等安全措施。8.6.13 安全阀、放气阀的卸放方向应保证不对人员造成伤害,必要时应设置引导管,且引至安全处。
8.6.14 热源设备和换热器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污管。
8.6.15 容积式换热器应设置检修孔。
8.6.16 当生活热水换热器采用蒸汽加热时,热媒出管应设置疏水器,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热媒蒸汽中不得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8.6.17 置于屋顶、阳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在建筑物防雷系统保护范围之内,且其支撑结构应能满足当地风荷载和台风的安全要求。
8.7 管道安全8.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8.7.1 生活热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7.7.1条~第7.7.7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管道宜明装敷设,应有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保温、防烫伤和管道伸缩等措施;
2 应采用耐温耐腐蚀管道;
3 热交换器进出水管5m以内不应采用耐高温塑料管;
4 立管顶端和水平干管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8.7.2 室外热水管道可采用露天、管沟和预制直埋保温管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 200、《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管路技术条件》CJ/T 246、《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
2 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3 当管沟和露天敷设时,管道应设有调节管道伸缩、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保温和防烫伤等措施。8.7.3 给水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8.7.4 阀门应安全可靠,阀门产品公称压力应满足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的要求。
8.7.5 生活热水系统立管的顶端、系统最高处、横干支管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生活热水系统立管的底部应设置排渣阀。
8.7.6 太阳能热水集热系统和其供应热水的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管,当系统有严格的温控措施时,可采用耐高温塑料管。闭式太阳能热水集热系统应设置安全阀、放气阀,太阳能热水系统管道、阀门、水泵、设备等器材的耐温不应小于150℃。
8.7.7 疏水器应满足系统凝结水回收的要求。
8.8 操作安全8.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8.8.1 生活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操作应符合本标准第4.8.1条~第4.8.9条的规定。
8.8.2 热媒和供水温度超过50℃的热水管,在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应设置防烫伤措施。
Ⅱ 一般项
8.8.3 生活热水系统操作安全一般项宜满足本标准第4.8.10条~第4.8.21条的规定。
9 管道直饮水
9.1 基础安全9 管道直饮水
9.1 基础安全
9.1.1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1.2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保证率应满足用户的使用功能要求。
9.1.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采用对人和环境无不良影响的消毒方式。当采用消毒剂消毒时,投加量应严格限制在规定值内,水中残留量不应对设备、管道和使用者造成潜在的危险。
9.2 使用功能安全9.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9.2.1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原水水质确定,并应以砂滤、膜过滤、反渗透等物理处理工艺为主,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有关规定;
2 当原水为自来水时,其制备工艺应采用保安过滤、二级膜过滤和紫外线消毒的处理工艺。9.2.2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高峰流量应满足用户使用的要求;
2 应采用干管循环和多立管同程式循环方式;
3 回水应回流至中间水箱或原水箱,应设置循环回水控制阀;
4 制水间应环境卫生和通风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要求。9.2.3 建筑物高区、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到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应采取减压稳压措施,并应保证系统有效循环。
Ⅱ 一般项
9.2.4 管道直饮水系统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管网设备进行冲洗和消毒,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有关规定。
9.3 水质安全9.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9.3.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合理选用预处理、膜处理和后处理工艺的组合,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3.2 管道直饮水消毒灭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
2 采用臭氧消毒时,产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应小于0.01mg/L,且不应大于0.05mg/L;
3 消毒灭菌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最低和最大投加量报警功能;
4 采用臭氧消毒时,消毒后水的滞留时间应足够长,且臭氧残留浓度不应对饮用者口腔黏膜造成潜在的危险。9.3.3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原水水质发生变化的系统、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化的系统和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的系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的有关规定,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楚,并应存档。
9.3.4 饮用净水在供配水管网中总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5h。
Ⅱ 一般项
9.3.5 管道直饮水系统宜设置水质实时在线检测系统。
9.3.6 管道直饮水系统安装及调试完成后,水质应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3.7 管道直饮水系统回水宜回到净水箱或原水箱。当回到净水箱时,应采取过滤消毒工艺再处理。当供水泵兼作循环泵时,回水管上应设置流量控制阀。
9.4 卫生安全9.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9.4.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系统。
9.4.2 净水机房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保证通风良好、充足采光和照明,不应设置在有污染环境危险的房间正下方,且排水管道不得进入净水机房。
9.4.3 管道直饮水系统施工中不得采用对水质可能产生污染的工法。
9.4.4 净水机房消毒设施应设置独立的房间,且地面和墙面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9.4.5 净水设备安装应满足正常运行、换料、清洗和维修要求,设备排水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接,出口应设防护网罩。
Ⅱ 一般项
9.4.6 净水机房应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当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功率密度应为2W/m2~3W/m2,且距地面宜为2m。
9.4.7 管道直饮水的循环回水管的流速宜为1.0m/s~1.5m/s。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m。
9.5 环境安全9.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9.5.1 净水机房内设备、水泵等应采取可靠的减振装置,机房宜采取隔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9.5.2 饮用净水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应设置臭氧尾气处理装置。
9.5.3 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净水机房内空气的臭氧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9.5.4 管道直饮水系统不宜采用二氧化氯和氯气等强氧化消毒剂。
9.5.5 管道直饮水系统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9.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9.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9.6.1 水处理、供水设备应满足设计工况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按设计流量运行。
9.6.2 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在任一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正常运行。
9.6.3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采取可靠的耐腐、水质和卫生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9.6.4 臭氧消毒投加设备应自动控制投加量,且调节精度应满足系统供水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3.2条第2款的规定。
Ⅱ 一般项
9.6.5 管道直饮水供水泵应采用能连续工作不锈钢水泵,不宜采用备用泵,当必须备用时,备用泵应每间隔2h运行不小于30min。
9.6.6 直饮水控制系统应具备故障停机、故障报警功能,电气控制具有保护、控制系统正常运行的功能。
9.6.7 净水机房监控系统中应有各设备运行状态和系统运行状态指示或显示,并应按设定的程序自动运行。
9.7 管道安全9.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9.7.1 管道的材质应采用S31608不锈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当对细菌有严格限制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1.8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
9.7.2 室内管道宜明装敷设,应有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和耐久性的支吊架等措施。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等可能产生污染和不便于检修的场所。
9.7.3 给水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9.7.4 阀门应安全可靠,阀门产品公称压力应满足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的要求。
9.7.5 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认证要求。
Ⅱ 一般项
9.7.6 室内管道的防结露措施应根据结露点确定。
9.7.7 管网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管网循环立管上端和下端应设阀门,供水管网应设检修阀门;
2 管网最低端应设排水阀,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
3 排气阀处应有滤菌、防尘装置;
4 排水阀处不得有死水存留现象,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9.8 操作安全9.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9.8.1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操作应符合本标准第4.8.1条~第4.8.9条的规定。
9.8.2 管道直饮水系统使用前应进行管道消毒,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3.3条的规定。运行后应根据运行出水水质情况定期清洗和消毒管道。
Ⅱ 一般项
9.8.3 设备、管道及阀门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设施的使用,不应对其他设施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9.8.4 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SN/T 1265的有关规定。
9.8.5 净水机房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设施。
9.8.6 管道直饮水的管理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不应存在被去除物过度积聚的不良现象。
10 生活排水
10.1 基础安全10 生活排水
10.1 基础安全
10.1.1 生活排水系统应有效地满足厕所、厨房、洗衣和洗涤等设施的排水能力。
10.1.2 室内排水系统和局部污水处理设施应有防止排水管道内污浊气体进入室内的措施,以及防止室外局部气味污染的措施。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0.1.3 排水系统应最大可能地减少系统的堵塞,并应提供合理维修和清扫的措施。
10.1.4 排水系统应有可靠的防止污废水管道系统或污废水局部处理设施污染给水管道、水源和其他的措施。
10.1.5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精密和贵重设备间、厨房食品加工及储藏的房间、洁净厂房及洁净房间、生活给水蓄水池和水箱。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潜在污染风险。
10.1.6 室内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管道不应与雨水管道混接。当干旱地区市政排水采用合流制时,建筑小区室外宜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
10.1.7 无水封或水封经常干涸的排水管道排至地面时,应采取防止生物或微生物入侵的措施。
10.2 使用功能安全10.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0.2.1 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的立管和横管应能有效排出其所负担的卫生器具的最大排水流量。
2 系统内空气压力波动范围应在设计控制值内。当无设计给定值时,应控制在—400Pa~400Pa之间。
3 与排水立管底部相接的排水横支管连接的卫生器具不应发生正压喷溅的现象,与立管管底的连接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 与排水立管上部相接的排水横支管连接的卫生器具不应发生负压破坏水封的现象。当可能发生时,应采取措施。
5 有专用通气立管的2管制、污废分流合用专用通气立管的3管制和污废分流各自独立专用通气立管的4管制排水立管系统,其专用通气立管应与距离立管管底1.5m处的出户横干管管顶相连接。
6 底部楼层的排水宜单独排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10.2.2 建筑物室内排水系统应按秒流量设计计算确定系统立管和横管的管径。当在有大块垃圾物的场所时,应适当放大管径,并应复核自净流速,且不宜小于0.75m/s。
10.2.3 建筑物、厂区和小区室外排水管道应按设计秒流量或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确定系统管径,且自净流速不应低于0.75m/s。
10.2.4 隔油池、降温池、化粪池、沉淀池、放射性废水衰减池等局部处理单元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10.2.5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处理单元应满足排入市政下水道和接纳自然水体对排入水的水质要求,且不得因排水造成接纳自然水体的水环境标准降低。
10.2.6 局部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和排水管道的设计、安装不应对建筑物、给水系统和其他设备产生危害或增加财产损失。
10.2.7 室内排水应有防止室外污水倒灌、被洪水淹没的措施。室外排水应有防止区域外的污水倒灌溢流到区域内地面和室内的措施。
10.2.8 水封的设置和水封装置的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地漏》CJ/T 186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本标准第10.2.1条第2款的规定。
10.2.9 排水管道、通气管道的管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合用伸顶通气管的管径和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
10.2.10 室外排水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排水能力应满足所承担区域最大排水量的要求,区域排水与市政管道接口处不得淹没出流且避免产生堵塞、淤积及倒灌现象。当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最高设计洪水位校核。
10.2.11 建筑物地下室内的商业、仓库等大型公共场所、变配电用房、设备用房、消防电梯底部等需要排水的部位,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排水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卫生器具和地漏应单独收集排放,并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水倒灌的措施。
10.2.12 排水系统应设置清扫和检查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10.2.13 建筑物同一业态内相同性质的污废水宜集中排放。
10.2.14 公共建筑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室内排水立管宜采用污废水分流的3管制或4管制排水立管系统。
10.2.15 地漏的设置位置应靠近容易溅水的卫生器具,以便及时迅速排除地面积水。当地面无径流时,可不设置地漏。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废水的医疗用房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 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的形式,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10.2.16 同层排水宜采用后出水的卫生器具,不应采用降板式工法。当必须采用降板式施工方法时,严禁管道漏水,且应采用双层防水措施。
10.2.17 排水管道的设计施工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管道堵塞的几率。当发生堵塞时,应有可靠的维修和清堵措施。
10.2.18 卫生器具排水应通畅,在卫生器具持续出水和排水阀打开的情况下,不应出现水位仍继续上升的现象。
10.2.19 地下室粪便污水提升泵应设置备用泵和水位报警。当水位超过报警水位等紧急状态时,工作泵和备用泵应能同时运行。
10.2.20 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质时,应在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且不应影响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10.2.21 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出户管倒坡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倒坡措施。
10.2.22 医疗建筑医疗区和非医疗区的污废水应分流排放。
10.2.23 分体空调冷凝水排水宜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应排至室外散水坡。
10.3 水质安全10.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0.3.1 污废水排入自然水体时,应满足接纳水体对排入水的水质要求。
10.3.2 生活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污废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2 当城市下水道下游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时,生活污水管道在采取防堵塞和防淤积措施后可不设置化粪池。10.3.3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且应采取消毒处理工艺。
Ⅱ 一般项
10.3.4 实验室的试验废液和可能污染下水道的污染物应单独收集处置,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
10.3.5 含酸碱污废水应中和预处理。
10.3.6 公共厨房等含油废水应设置点源隔油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含油量不应大于10mg/L。
10.3.7 锅炉、消毒锅等高温排污废水应排入降温池,降温池出水温度不应大于40℃。
10.3.8 当污废水含有大量颗粒物时应设置沉淀池。
10.3.9 放射性污废水应设置衰减池进行处理,且应满足运行管理和维修的要求。
10.3.10 地下车库地面冲洗排水应进行隔油和沉淀处理。
10.4 卫生安全10.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10.4.1 局部污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和排水管道等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减少下列卫生安全风险的发生:
1 管道污废水泄漏;
2 污废水溢流、倒灌至建筑物地面;
3 管道的堵塞和淤积;
4 排水系统内的有毒、非毒性气体和臭味逸出进入建筑物内;
5 污染给水系统。10.4.2 洁净室内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度等级高于6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地漏;
2 等于或高于7级的洁净室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
3 其他洁净室内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10.4.3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设有完善独立的通气装置。
10.4.4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10.4.5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应进行灌水试验或气密性检测。
10.4.6 室内废水集水坑和粪便污水池等能产生臭味和生物时应密闭,且应设置专用通气管和定期次氯酸钠片消毒。当集水坑仅收集地面冲洗等清洁废水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管。
10.4.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10.4.8 住宅阳台雨水排水和空调机组排水应采用间接排水。
Ⅱ 一般项
10.4.9 排水系统的水封装置宜采取主动补水防干涸的措施。
10.4.10 排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封安全性检测,水封在超过—400Pa和+400Pa时被击穿应为合格。负压房间等特殊场所的水封所承受的压力应根据设计确定。
10.4.11 高级酒店、公寓等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建筑,洗手盆、浴缸等排水应有防止虹吸破坏水封的措施。
10.4.12 封闭阳台等因太阳直射致使地漏水封易干涸的场所,应采取防水封干涸及防止生物进入室内的措施。
10.5 环境安全10.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0.5.1 局部污水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等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废水处理设施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等给水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2 污废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在常年最大风频率的下风向;
3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的要求;
4 污废水处理设施的位置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附近,且不应有潜在的危险;
5 污废水处理设施维修时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10.5.2 民用建筑下列污废水应进行局部处理:
1 含有油脂的废水;
2 温度超过40℃的高温废水;
3 生活污水排入下游无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政下水道前应设置化粪池;
4 医院医疗区等含有致病菌和病毒的污水;
5 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超标污废水;
6 实验室高浓度化学物质废水和有毒有害废水。10.5.3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置通气管。
4 化粪池的池壁和底板应防止渗漏。
5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距离地下蓄水设施不应小于10m。
6 化粪池的检修口应采用密闭双层井盖。
7 化粪池宜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工法。
8 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9 当采用成品化粪池时应有产品质量认证,且寿命应与建筑物的设计寿命相当。当不能满足时应有可靠的更新和改造措施。10.5.4 排水管道设计施工不应出现下列潜在风险:
1 穿越卧室;
2 穿越食品加工与储藏间、精密设备室、洁净空间;
3 结露;
4 污水喷溅外溢;
5 臭味外逸。10.5.5 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应密封可靠,与检查井连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渗措施,且应能防止地下水入渗、防止污水外泄污染地下水源及环境。
10.5.6 排水管道通气管通气帽的设置地点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影响和污染居住和活动场所的卫生环境。
10.5.7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铸铁(含铅)管道或加厚管道、立管,并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10.5.8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应按危险废弃物集中统一处置。
Ⅱ 一般项
10.5.9 生活废水需要回收利用时,宜采用生活污水和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0.5.10 对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应采取防止排水系统噪声大于40dBA或低频噪声大于35dBA的措施。
10.5.11 排水立管穿越楼板处应有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塑料排水立管穿楼板或防火墙时应设有防火套管和阻火圈。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和屋面板处,应采用防水套管等有效的防水措施。
10.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10.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0.6.1 医院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10.6.2 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降温池等局部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6.3 放射性同位素污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效容积应根据医疗工艺排放情况和放射性同位素衰减周期确定;
2 衰减池的数量应满足清掏周期和事故排放的要求;
3 应根据水质的性质确定设置淤泥区的有效容积;
4 放射性同位素处理设施的壁厚应能有效防止辐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10.6.4 埋地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等材质的水处理单元构筑物应满足地下水和土壤的腐蚀性能要求,池内壁应满足污水水质的腐蚀性能要求。
10.6.5 地下室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备用泵和报警水位。
10.6.6 生活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使用要求,设计最高水位以上的安全保护高度应满足不溢流至地面的潜在风险的要求。
2 污水池保护高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
3 污水池应设有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等报警水位,并应把信号引至值班室或楼宇控制中心。
4 污水提升泵应有备用泵,且当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时,工作泵和备用泵应能同时运行。
5 污水泵供电负荷应为建筑最高负荷等级,且宜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和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当建筑物是二级供电负荷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潜水提升泵应设置防漏电保护措施。
6 污水池应密闭,且应有通气管直通室外。
7 当有污水提升泵房时,污水泵房应设置排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泵房应确保负压,负压值应为—5Pa~—10Pa。
8 污水提升泵的排水能力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9 污水池底应设集水坑,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10 宜设冲洗装置。
11 生活污水池应设置投加次氯酸钠消毒片的装置。10.6.7 降温池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烫伤措施,且其排气管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Ⅱ 一般项
10.6.8 污水处理设施应能适应生活排水冲击负荷的变化。
10.7 管道安全10.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0.7.1 生活排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6.7.1条~第6.7.5条的规定。
10.7.2 排水管道的材质应能满足排水的水质、水温、环境气候条件等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气环境含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暗敷或管道埋地敷设时,管材、管件和附件应采取防止被腐蚀的措施;
2 当高浓度化学废液单独收集处置时,排放带酸、碱性废水的实验楼、教学楼或医院等,应选用与排水性质相匹配的塑料排水管材,塑料管材质和接口材料应耐废水的酸碱、化学成分的侵蚀;
3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 排水立管底部应具有耐水力和坠落物冲击负荷的能力,且底部应设置管道专用支架,并应采用金属管道;
5 开水间、热厨间、消毒锅冷凝水等排放高温废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铸铁管,且管道接口应采用耐高温材料。10.7.3 排水管道埋地敷设时,应减少下列潜在安全风险:
1 管道基础承载力不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2 地面荷载对管道的破坏。10.7.4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不应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10.7.5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10.7.6 室外排水管材质量及其环刚度应满足所处位置的承载要求,管道基础应适应当地地质条件,且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避免管道出现不均匀沉降或路面塌陷的风险。
Ⅱ 一般项
10.7.7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强措施。
10.7.8 暗装或相对隐蔽的场所采用不锈钢卡箍连接或法兰连接时,宜采取表面涂刷防腐涂料、沥青漆等防腐措施。
10.7.9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内,排水管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铸铁管及管件,并应加强管道支撑和固定措施。
10.8 操作安全10.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0.8.1 生活排水系统的操作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6.8.1条~第6.8.8条的规定。
10.8.2 排放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定期冲洗。
Ⅱ 一般项
10.8.3 本层排水的废水支管堵塞宜在本层进行清理检修。
10.8.4 管道接口与墙、梁、板的净距应保证能够进行安装及检修,净距不宜小于50mm。
10.8.5 生活污水、废水排出管宜与外墙面垂直布置。当有两根或两根以上排出管接入同一检查井时,排出管应平行布置。室外排水管应尽量避免多方向交错,宜与其他管道呈水平或垂直形状。
11 雨水排水和回收利用
11.1 基础安全11 雨水排水和回收利用
11.1 基础安全
11.1.1 除湿地和允许淹没的绿地外,雨水应及时排走,不得造成室内淹没、水渍损失、阻塞道路交通和卫生危险等风险事故的发生。超重现期雨水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走,且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内涝和外来雨水倒灌淹没的措施。下列场所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应迅速排除,不得返溢至室内和室外地面:
1 屋面;
2 下沉式广场;
3 汽车坡道;
4 厂区、小区或建筑红线区域内交通、露天堆放和有卫生要求的场地等。11.1.2 给水泵站、雨水泵站、变电站等生命线工程及贵重商品仓库、贵重仪器室和因淹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场所,应有防止被洪水淹没的措施。当采用抬高地面标高或挡水门槛时,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防洪水位0.5m,且应复核有记录以来最大降雨量淹没水位。
11.1.3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不得在室内采用敞开式内排水雨水排水系统。当超高层建筑屋面雨水因压力过高,必须采用室内减压水箱减压时,应有安全可靠的减压水箱和溢流排水措施。
11.1.4 雨水排水系统不得造成对建筑、设施、交通道路和周围环境产生积水的潜在危害。溢流设施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11.1.5 雨水排水和回用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雨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的上方和2m范围内。
11.1.6 室内除雨水排水泵出水管的压力雨水排水管道外,重力雨水排水管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11.1.7 屋面雨水排水天沟不得跨越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易直接导致天沟漏水的建筑构造处。
11.1.8 雨水回收利用管道上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标识措施,标识应保持耐久明显和视觉连续完整性。
11.1.9 雨水入渗系统不得对建筑、道路、基础及公共设施产生不利的影响。下列场所不得设置雨水入渗系统:
1 防止产生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 对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 场地存在潜在有毒有害污染源的场所。11.1.10 生产、使用和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不得被雨水淹没。
11.2 使用功能安全11.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1.2.1 区域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的总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区域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时,应选择雨水管道式室外雨水排水系统。当市政接入处不能满足管顶相接时,应采用沟渠排水方式。
2 当区域雨水排入自然水体,且计算雨水管道的管底标高高于自然水体最高洪水位加0.5m的保护高度时,可采用雨水管道排水系统。当不能满足时,应采用地面有组织径流与雨水排水沟联合的排水方式或采用管沟混合的系统。11.2.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87斗雨水排水系统和虹吸雨水排水系统。
2 钢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首先采用外天沟排水方式。当必须采用内天沟时,不应采用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时,应采用管式溢流系统。
3 在露天煤堆场、矿石堆场等灰尘较多的环境,其飘尘影响范围内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应采用87斗雨水排水系统,且应根据本标准第11.2.10条的规定校核管道系统的自净流速。
4 小型屋面可采用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5 当天沟起止两端的标高坡度大于天沟排水所需的水力坡度时,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长天沟排水方式。
6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不得在室内设置检查井。
7 87斗雨水排水系统和虹吸雨水排水系统与室外雨水管道连接时,应采用顺水三通连接。11.2.3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天沟溢流口、溢流堰及溢流排水管系统等溢流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流量应大于设计重现期溢流量;
2 应校核最大溢流量时的最高天沟水位对系统排水和屋面潜在漏水的风险;
3 当溢流口能导致水位上升,且存在潜在的漏水危险时,应采取防止屋面漏水的措施;
4 当溢流风险较大,且建筑物严禁漏水时,应采用管式溢流排水系统;
5 管式溢流排水系统应按87斗雨水排水系统设计。11.2.4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11.2.5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11.2.6 屋面完全重力流雨水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关于重力流雨水排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斗可采用87型雨水斗。
2 应严格限制雨水斗斗前水深。当溢流口、溢流堰无法满足时,应采用管式溢流设施。钢结构屋面和长天沟应设置管式溢流设施系统。
3 溢流设施的设计重现期,重要建筑不应小于50年,一般建筑不应小于10年。
4 管式溢流系统的管道应按87斗雨水排水系统设计。11.2.7 屋面87斗雨水排水系统或两相流雨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87型雨水斗。
2 同一排水立管连接的雨水斗数量不应超过4个。当必须超过4个时,应进行CFD模拟或水力试验验证和论证。
3 不同标高的屋面雨水斗不应接到同一立管。
4 相同标高不同天沟的雨水斗可接入同一排水立管。
5 管道应采用压力管道。11.2.8 屋面雨水压力流排水系统或虹吸雨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沟和雨水斗短立管设计应满足虹吸雨水排水充满管道形成虹吸的要求。
2 雨水斗短立管长度应与产品公称排水量一致。当无数据时,不宜小于1m。
3 当雨水斗短立管与横干管连接处经计算出现负压区时,应核算系统每个雨水斗的出流量和虹吸破坏风险验证。
4 系统排水量大或性质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气液两相流复核计算或CFD模拟计算系统的最大排水能力和天沟水位高度。
5 立管不宜连接不同天沟的雨水斗,连接标高相同同一天沟雨水斗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当经水力平衡计算时,不宜超过6个。
6 悬吊管长度不应超过80m。当必须超过80m时,应经水力计算,并应校核虹吸形成时的天沟水位的安全性和横干管坡度的可靠性。
7 管道应采用压力管道,且环刚度应满足负压使用要求。11.2.9 雨水排水泵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供电不应低于二级供电负荷的要求。
11.2.10 雨水排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低于0.75m/s。当灰尘区或颗粒物粒径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或采用CFD模拟确定。屋面天沟设计流速不应低于0.4m/s。
11.2.11 小区或室外的雨水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1.2.12 干旱和半干旱少雨地区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局部混流制允许雨水污水合用管道系统时,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应能同时满足雨水设计流量和污水设计流量叠加的要求,且室内污水排水系统应复核回流倒灌,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1.2.13 当雨水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可能导致淹没出流时,应采用微压孔口出流公式计算雨水排水系统的排水量,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鸭嘴止回阀、闸门或泵站等设施。当地面高于洪水位时,可采用地面有组织径流和雨水排水沟的排水方式。
11.2.14 雨水泵站、倒虹管、雨水储存设施和雨水处理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事故排出口排水能力应大于进水设计流量。合流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1.2.15 同一天沟的雨水排水立管不应少于2根。当屋面汇水面积小于200m2且为混凝土屋面时,可设置1根雨水排水立管。
11.2.16 当新建和既有建筑改造硬化面积大于工程建设前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及低影响开发理念的雨水排水系统原理,在区域径流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经济合理地确定区域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洪调蓄池容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开发前后的雨水径流量,并应以红线范围内径流量不变为前提,计算确定雨洪调蓄池的有效容积。
2 雨洪调蓄池的排空时间应根据多年降雨统计资料确定,且应以不影响下次降雨的调蓄能力为原则计算排空时间。当无资料时,不应大于12h。
3 应以最近当地不少于10年的降雨统计资料和连续3d降雨量校核雨洪调蓄池有效容积的合理性。
4 按雨水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计算时,室外不积水;且应复核计算内涝防治降雨重现期时,室外积水深度应能满足正常生产生活的要求,且最大积水深度不应大于150mm。11.2.17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回收利用应用于绿化和水景等低水质指标用户,不应用于高水质指标用户。当必须用于高水质指标用户时,应根据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性确定,雨水回收利用水质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
2 雨水回收利用应收集利用屋面雨水等优质水源,地面雨水宜采用入渗方式。
3 雨水回收利用规模和能力应根据使用量和回收量经平衡计算确定,且技术经济应合理。
4 雨水回收利用水处理工艺应以弃流为主,减少雨水中有机物含量,且宜使回收雨水中有机物含量达到回用水质的要求。弃流降雨厚度应根据当地多年雨水降雨初期水质统计资料确定弃流降雨厚度。当无资料时,宜选用3mm~8mm。弃流后的雨水应采用自然沉降的方式去除悬浮物。
5 当用于高水质指标用户的雨水回收利用系统设有清水池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
6 当用于高水质指标用户的雨水回收利用系统采用消毒工艺时,宜采用氯片消毒,且不应对使用对象造成腐蚀等潜在风险。
7 雨水回收利用应用于绿化和景观用水。
8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的供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9 雨水回收利用的弃流雨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Ⅱ 一般项
11.2.18 应提高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溢流频率不应高于设计规定下限值。
11.2.19 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11.2.20 天沟和雨水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沉降、伸缩缝和结构承载、管道系统敷设等因素确定。
2 天沟不应跨越沉降、伸缩缝。
3 天沟应设置在屋面的最低处。
4 雨水斗的布置应根据成品雨水斗的排水量确定,单个雨水斗的最大排水量不应大于雨水斗的最大排水能力,且不应小于最大排水能力的70%。同一立管系统的各个雨水斗排水量应一致。
5 同一天沟的雨水斗不应少于2个。11.2.21 高屋面雨水流至低屋面且高差在一层及以上时,应采用管道引流和设置防冲刷设施。
11.2.22 区域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水入渗、雨水调蓄池等调蓄排放的措施降低区域雨水径流量。
11.2.23 当场地要求迅速排干雨水时,区域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调蓄一体的雨水排水系统。
11.2.24 地面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采用渗透弃流井或弃流池。
11.2.25 雨水渗透设施应采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入渗井等。
11.2.26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可采用明渠排水。
11.2.27 严寒、寒冷地区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结构屋面采用内排水时,应采用有效的融雪融冰设施;
2 寒冷地区雨水斗应布置在室内温度影响的屋面及雨水易融化范围的天沟内,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11.2.28 压力雨水管在接入自流管渠时,宜设置消能和通气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井的材料应具有耐冲刷功能;
2 压力管与重力排水管应采用顺水管顶连接;
3 在计算压力雨水充气的情况下,重力排水管的设计充满度不应大于0.85;
4 消能检查井通气管总面积不应少于压力雨水排水管横截面的1/2;
5 特别重要的场所应采用CFD模拟计算消能和通气设施的合理性。11.2.29 当区域采用有组织地面径流排放雨水,或内涝防治最大设计降雨重现期时,应采用日最大降雨量校核地面积水及内涝防治措施。
11.3 水质安全11.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1.3.1 雨水回收利用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利用的雨水水质应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2 不应进入高水质标准的给水系统;
3 初期径流雨水应弃流。11.3.2 当雨水回用水池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关于防水质污染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和第7.3节的规定。
11.3.3 降雨初期弃流雨水应排入污水,且应有确保污水不倒灌回弃流装置内的措施。
11.3.4 降雨初期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续雨水有效分隔的措施。
11.3.5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优先收集屋面雨水,不应收集机动车道路等污染较重的雨水,不得收集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有潜在污染的地面雨水。
Ⅱ 一般项
11.3.6 建筑或小区同时设有雨水回收利用和建筑中水系统时,原水不宜混合,回用水可在清水池混合。
11.3.7 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
11.3.8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不应对雨水供水系统和使用对象造成潜在的危害。
11.4 卫生安全11.4 卫生安全
11.4.1 雨水清水池的卫生防护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4节和第7.4节的规定。
11.4.2 雨水管道的卫生防护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和第10.4节的规定。
11.5 环境安全11.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1.5.1 在雨污分流制的场所,污废水不得进入雨水排水系统。雨水集水井应设置“禁止倾倒垃圾、污废水”的标识。
11.5.2 雨水渗透系统不得对地下水和土壤构成潜在的危险。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协调一致。
11.5.3 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其初期雨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应收集集中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入的城市污水管道下游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时,点源污水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2 当排入的城市污水管道下游无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点源污水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接纳水体的水质指标。11.5.4 雨水排水管不应有对使用环境和设施产生危害的泄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间等区域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卫生防护措施。
2 雨水排水管道漏水或检修时应减少污染设备和物品。当有精密和贵重设备、食品加工和储藏时,不应有潜在的污染风险。
3 夏季降雨或冬季雪水能产生凝结水的场所,应采取防结露隔热保温措施。11.5.5 雨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1.5.6 雨水入渗系统宜设置弃流设施,不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Ⅱ 一般项
11.5.7 雨水排水管道、雨水排水泵和雨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标准第4.5.4条的规定。
11.5.8 大型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的雨水排水宜设置隔油集水井。
11.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11.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1.6.1 雨水回收利用处理单元、雨洪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和入渗池(塘)的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设有确保人身安全的措施。
11.6.2 雨水斗应选用稳流性能好、泄水流量大、掺气量少、拦污能力强的雨水斗,水力设计参数应通过测试认证。
11.6.3 雨水排水系统的倒虹吸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2 进水井前的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3 应校核虹吸的形成时间。11.6.4 雨水集水池和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效容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2 保护高度应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3 应设有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报警水位,并应把信号引至值班室或楼宇控制中心。
4 提升泵应有备用泵,且当水位高于最高水位时,工作泵和备用泵均应能运行。
5 提升泵宜采用二级负荷供电。当建筑物是二级供电负荷或有贵重设备及物品时,应有备用动力,潜水提升泵应设置防漏电保护措施。
6 提升泵的排水能力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7 集水池底应设集水坑,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8 集水池的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上高度或吸水口淹没深度的要求。
9 自灌式泵房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要求。
10 宜设冲洗装置。
11 雨水排水泵应设置最低报警水位和低水位自动停泵措施。
12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置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且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13 泵房应采用正向进水,应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14 水泵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应密封,所受压力应经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应设透气管,透气管的高度和断面应根据计算确定。
15 流入雨水泵站和雨水处理站集水池的雨水均应通过格栅,并应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闸门或闸槽。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且不得影响雨水进水口通水能力。
16 雨水进水管沉砂量较多地区宜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11.6.5 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应设置在室外。当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应有防止超重现期雨水淹没地下室的措施。
11.6.6 降雨初期径流弃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
11.6.7 降雨初期径流弃流池入口处宜设置可调节监测连续两场降雨间隔时间的雨停监测装置,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连锁。
11.7 管道安全11.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1.7.1 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的重力流雨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6.7节和第10.7节的规定。雨水压力流和屋面雨水排水的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和第7.7节的规定,且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非重力流排水系统应能承受正压和负压的作用,不应变形、漏气漏水;
2 屋面雨水非重力流排水系统的正压应满足雨水斗高度的静水压力;
3 屋面雨水非重力流排水系统的负压不应低于—0.08MPa;
4 当室外露天敷设管道采用塑料管时,应采用防紫外线抗老化功能的材料;
5 当屋面排水管道系统采用塑料管时,伸缩装置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工作环境、选用管材等经计算确定。11.7.2 室外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11.7.3 室内外雨水排水系统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11.7.4 室内雨水立管的底部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
11.7.5 雨水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
11.7.6 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11.7.7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11.7.8 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11.7.9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采用塑料排水管渠和检查井时,应采取抗浮措施。
11.7.10 雨水压力管道长度大于100m且排水管径不小于DN150时,应进行水锤计算,并应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30m的距离处设置排气装置,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30m的距离处设置排空装置。
11.7.11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Ⅱ 一般项
11.7.12 酸雨地区的雨水排水管道应满足当地酸雨对管道的腐蚀和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要求。
11.7.13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应采用顺水连接。
11.8 操作安全11.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1.8.1 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系统应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8.1条~第6.8.6条和第6.8.8条的规定。
11.8.2 雨水泵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并宜设置2个出入口,且应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大型雨水泵房宜设2个出入口。
11.8.3 经常有人管理的雨水泵站和处理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信设施。值班室应能监控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对远离居民点的大型雨水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生活设施。
11.8.4 雨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运行的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上岗;
2 应对雨水及雨水利用设施定期进行清洁和保养;
3 应清掏屋面雨水斗和地面雨水口及雨水下游排出口;
4 应定期对工程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进行观测和检查;
5 应进行安全运行预评估。11.8.5 弃流装置及其设置应便于清洗和运行管理。
11.8.6 对回用雨水常用的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等控制指标应实施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施在线监测。
11.8.7 雨水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11.8.8 雨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检测的条件。
11.8.9 雨水入渗、收集、输送、储存、处理与回用系统应及时清扫、清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11.8.10 渗透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包括渗透设施的检查、清扫、渗透机能的恢复、修补、机能恢复的确认等,并应有维护管理记录。
11.8.11 蓄水池应定期清洗。蓄水池上游超越管上的自动转换阀门应在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检修。
Ⅱ 一般项
11.8.12 雨水口、雨水集水井应设置防止淹溺的措施。
11.8.13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系统宜设置自动控制,并应实现远程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
11.8.14 对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控。
1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
12.1 基础安全1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
12.1 基础安全
12.1.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系统应满足用户使用功能和性质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2.1.2 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和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根据相似工程运行经验经研究确定。当用于工艺生产用水时,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12.1.3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在管道上有明显的标志。
12.1.4 下列污废水不应作为建筑中水和再生水水源:
1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所规定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废水;
2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污染区排水及含有未知细菌和病毒的污废水;
3 医院医疗区污废水;
4 其他经处理对使用仍有潜在风险的污废水。12.1.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应有消毒工艺单元,消毒后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对使用对象造成腐蚀等潜在的风险。
12.2 使用功能安全12.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2.2.1 建筑中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其使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12.2.2 再生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其使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和第5.2节的规定。
12.2.3 当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同时应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对于向服务区域内多用户供水的城市再生水厂,可按用水量最大用户的水质标准确定。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并应达到使用水质标准。
Ⅱ 一般项
12.2.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使用功能和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能力。
12.2.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工程设计应合理确定使用用户,充分提高设施的中水及再生水利用率和效益。
12.2.6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系统供水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12.3 水质安全12.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2.3.1 本标准第12.1.4条规定的污废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的水源。
12.3.2 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12.3.3 中水池(箱)内的生活给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储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2 不得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 补水管宜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12.3.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7.3.2条~第7.3.7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
12.3.5 建筑中水的原水应优先采用洗手洗脸、淋浴等清洁废水。当采用厨房排水等含油废水时,应进行隔油预处理。
12.4 卫生安全12.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12.4.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2.4.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工程设计应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中水和再生水不得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2.4.3 建筑中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工艺应设有消毒设施。
12.4.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水箱、蓄水池应符合本标准第4.3.3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
12.4.5 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盖应有“中水原水”或“再生水原水”的标志。
12.4.6 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进入处理站前宜采用重力流排水方式。
12.4.7 建筑中水不宜用于民用建筑冷却塔循环冷却水补水。当必须作为补水时,NTU不应大于1,CODMn不应大于5mg/L。
12.5 环境安全12.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2.5.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中水原水的产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2.5.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2.5.3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厂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5.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可自行处理,也可送往其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12.5.5 管道设置场所应符合本标准第4.5.2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
12.5.6 废水处理的污泥、噪声和管道的防结露应符合本标准第4.5.3条~第4.5.5条的规定。
12.5.7 当建筑中水不设置污泥处理,且建筑物有化粪池时,剩余污泥可进入化粪池进一步处理。
12.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12.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2.6.1 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4.6.1条~第4.6.6条的规定。
12.6.2 中水清水池和再生水储存池(箱)宜采用耐腐蚀、易清垢的材料制作。钢板池(箱)内外壁及其附配件均应采取防腐蚀处理。
12.6.3 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12.6.4 再生水厂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
Ⅱ 一般项
12.6.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12.7 管道安全12.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2.7.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供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和第7.7节的规定,且管材应采用耐腐蚀的塑料给水管,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当使用金属管道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12.7.2 除卫生间外,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内。
12.7.3 建筑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埋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
2 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下面和排水管道的上面,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12.7.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供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7.7.2条~第7.7.8条的规定。
Ⅱ 一般项
12.7.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供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7.7.9条~第7.7.14条的规定。
12.8 操作安全12.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2.8.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的维护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4.8节的规定。
12.8.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不得与生活给水管道等误接误用。
12.8.3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和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或“再生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和再生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上不得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
6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Ⅱ 一般项
12.8.4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用户的用水管理,应根据用水设施的要求确定。
12.8.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厂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用户用水设施,宜设置取样装置。再生水厂出厂管道和各用户进户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
13 特殊给水排水
13.1 抗震地区13 特殊给水排水
13.1 抗震地区
Ⅰ 控制项
13.1.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1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高于8度地区的室内给水排水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不宜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计算。
13.1.3 下列建(构)筑物因地震修复困难或导致严重次生灾害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不宜作提高一度抗震计算:
1 给水工程中的取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水质净化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配水井、送水泵房、氯库;
2 排水工程中的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污水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进水泵房、沼气发电站。13.2 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13.2 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
Ⅰ 控制项
13.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埋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把因管道漏水土壤浸水湿陷而导致损坏管道、周围建筑和道路等的危害降至最低,且应根据不同的土壤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水和检漏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有关规定。
13.2.2 膨胀土地区埋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把因管道漏水土壤膨胀而导致损坏管道、周围建筑和道路等的危害降至最低,且应根据不同的土壤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水和检漏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有关规定。
13.2.3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外排水。
2 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采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排水口距散水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并不得设在沉降缝处。当采用集水面积大的外落水管时,应接入雨水明沟或管道。
3 当采用内排水时,应接入室外雨水明沟或管道。
4 管道或排水沟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土壤性质确定。
5 雨水宜采用排水明沟,沟底采用防渗处理。13.2.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管道应架空明装或吊顶内安装。当必须埋地安装时,应根据土壤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重要建筑物或严格防水场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沟,非严格防水场所埋地管道宜采用可靠的防水保护层。
2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距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3m。当必须布置在防护范围内时,应采取同室内相同的防水措施。
3 室外直埋给水排水管道应设置条形素混凝土基础。
4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应采用柔性连接。
5 设置在地下管道的检漏管沟和检漏井,应便于检查和排水。13.3 软土和冻土地区13.3 软土和冻土地区
Ⅰ 控制项
13.3.1 软土地区室外埋地管道的基础应采用换土夯实、条形素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基础,且应根据软土地质条件和承载力确定。管道基础的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计算要求,当管槽深度超过4m时,宜做基坑支护,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13.3.2 冻土地区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和《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有关规定。
13.3.3 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敷设管道应采取措施消除永冻土对管道造成的机械作用和沉降、膨胀、热融塌陷、泥流解冻、冻裂等损伤,宜采用强度高、韧性好、抗剪能力强的管材,并宜采用柔性接口;
2 应减少出、入户管的数量;
3 直线给水管段上宜设置补偿变形装置;
4 出、入户管宜设置管道竖向位移补偿措施。13.4 水 景13.4 水 景
Ⅰ 控制项
13.4.1 水景水源的选择应遵循安全、节水、环保的基本原则。当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应采取空气隔断和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或真空破坏器的双重防回流污染措施。补水管空气隔断的高度不应小于3倍补水管直径加浪高,且补水管高于水景池溢流水位的高度不应小于浪高加0.15m。
13.4.2 与人接触的水景水体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3.4.3 在水资源匮乏地区,采用再生水作为初次充水或补水水源时,其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使用和水体环境的要求。
13.4.4 当水景喷泉工程的水体水质不能达到本标准第13.4.2条和第13.4.3条的规定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且水景喷泉系统中宜设置水样采集点。
13.4.5 水景喷泉工程充水、补水系统上应有用水计量装置。
13.5 游泳池和水上娱乐池13.5 游泳池和水上娱乐池
Ⅰ 控制项
13.5.1 泳池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泳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有关规定。13.5.2 池水温度、循环方式、水处理、卫生消毒措施等应根据用途和类型选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13.5.3 水泵、气泵、电热水器及水下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满足安全防护的要求。
13.5.4 池水净化工艺的主要设备宜设置运行参数检测和动态监测控制的仪表。当泳池水循环系统出现故障时,全自动水质监测系统应具有自动停止设备运行和报警的功能。
13.5.5 游泳娱乐水池的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在应急或检修时的泄水时间不宜超过8h。
2 水处理能力应满足水质要求。
3 回水口不应出现负压区。
4 进水、出水口不应对人的肢体造成夹卡。
5 池体四周应有安全爬梯。
6 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7 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岸溢流回水槽的回水管,宜采用等流程或分路回水管分别接入均衡水池。
8 溢流回水槽为淹没式时,冲洗池岸的排水不得排入溢流回水槽内。池岸应在远离游泳池溢流回水槽的观众看台底部另设排水沟。
9 池体当为重力流泄水并排至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防止雨水或污水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当为压力流泄水时,宜采用循环水泵和设备机房内集水坑潜水排水泵兼作泄水泵,且应关闭进入各类设备内管道上的阀门。
10 跳水池应设置水面空气制波和喷水制波装置。
11 跳水池起泡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所供给的压缩空气气体质量应洁净、无色、不含杂质、无油污、无异味。
12 游泳池宜设置消除池底积污的装置。
13 滑道润滑水循环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池水循环净化系统循环水泵宜设置备用水泵。功能循环给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按不少于2台水泵并联运行设计,并可不设置备用水泵。13.5.6 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剂应满足卫生安全水平,且投加量不应造成对人体或口腔等的伤害;
2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应设有池水消毒工艺。13.5.7 公共游泳池的入口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当设有强制淋浴装置时,浸脚消毒池宜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13.5.8 游泳池经营者应要求游泳人员有健康合格证,应教育游泳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13.5.9 游泳池经营者每场应以自来水对游泳池岸进行冲水刷洗一次,且冲洗排水不得排入游泳池内。游泳池经营者每2d~3d应以专用的吸污机或清洁工具对池底积污清洁一次。高沿游泳池应每3d对汽水交界面清洁一次,视污染程度齐沿游泳池池壁应至少每14d清洁一次。
13.5.10 清洗化学药品设备、容器的废水,应与其他排水进行中和、稀释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直接排入排水管道。
13.5.11 游泳池应在取得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开放使用。
13.5.12 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13.5.13 游泳池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的有关规定。
13.6 公共浴场13.6 公共浴场
Ⅰ 控制项
13.6.1 浴池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浴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有关规定。13.6.2 浴池水温度、循环方式、水处理、卫生消毒措施等应根据用途和类型选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的有关规定。
13.6.3 公共浴场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多座浴池应设置独立的循环系统。当各座浴池最高水位、水质、水温、循环周期、使用功能均相同时,可采用一套循环系统。
2 单座浴池的循环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循环水量应根据循环周期及水池容积确定。
3 公共浴场的各用水器具的使用温度及额定流量应根据气候条件、使用温度、适用方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公共浴场的洗浴废水应与粪便污水分开排出,且室外排水也应污废分流。公共浴场的浴池宜采用间接排水,雨污水不得倒灌到公共浴池内。
5 公共浴池应配备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与浴池功能循环供水系统或供气系统。
6 当公共浴池灯具电气开关采用触摸开关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具有延时设定功能,并应采用12V电压,且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13.6.4 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应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充水和补水管道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13.6.5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应配置池水消毒工艺,消毒剂应可靠、对人安全且应获得卫生部门的批准。
13.6.6 公共浴池池水净化处理中所使用的泡沫消除剂应达到食品级要求。
13.6.7 公共浴池给水排水系统所用的设备、管道应具有抗腐蚀、耐高温和耐低温等性能。
13.6.8 公共浴池循环水处理系统的设备、设施、装置应采用具有各项运行技术参数自动监测和控制的全自动控制系统。
13.6.9 热水浴池池水应进行水质平衡设计。
13.6.10 公共浴池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的有关规定。
14 设 备
14.1 给水设备14 设 备
14.1 给水设备
Ⅰ 控制项
14.1.1 给水处理和供水设备的过流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4.1.2 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管理过程中,人体能触及的处理单元和设备表面不应有飞边和毛刺。
14.1.3 无压锅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技术》JB/T 7985和《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14.1.4 空气源热泵机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 25857和《家用空气源热泵辅助型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23889的有关规定。
14.1.5 地源、水源热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GB/T 19409的有关规定。
14.1.6 燃气热水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 1811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式燃气热水器应采用水流自动点火,并宜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容积式燃气热水器应具有温度自动控制。
2 应采用烟气强制排放。
3 当为容积式时,应具有压力或温度安全阀。14.1.7 电热水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带有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
2 当为容积式时,应具有压力或温度安全阀。14.1.8 换热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热交换器》GB/T 151、《板式热交换器》NB/T 47004、《螺旋板式热交换器》NB/T 47048、《压力容器》GB 15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 4701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盘管应采用热效率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交叉缩放换热单元,且宜具有自动除垢的功能;
2 换热器应有压力和温度安全阀。14.1.9 太阳能热水集热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GB/T 17049、《玻璃-金属封接式热管真空太阳集热管》GB/T 19775、《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太阳能集热器热性能试验方法》GB/T 4271和《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垫应具有强阳光下抗老化性能,并应满足产品设计生命周期的要求;
2 应采取防坠落、防过热、防冻等安全措施。14.1.10 卫生器具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陶瓷》GB 6952、《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3部分:吸水率、显气孔率、表观相对密度和容重的测定》GB/T 3810.3、《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9部分:抗热震性的测定》GB/T 3810.9、《卫生洁具排水配件》JC/T 93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软管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连接应可靠;
2 卫生器的溢流设施应满足安全排水的要求。14.1.11 离心水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技术条件(Ⅰ类)》GB/T 16907、《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GB/T 5656和《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GB/T 5657的有关规定,当质量要求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技术条件(Ⅰ类)》GB/T 16907的规定。
14.1.12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供水流量时,水泵同时运行的台数不应超过3台。当必须超过3台时,应复核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扬程降低对系统供水的影响因素。
2 二次供水设备不应有开口部位。当必须有开口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和清洁措施。并应有卫生和检疫的认证,且泵房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
3 当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时,应在水泵出水总管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4 系统节能节水应有工程实测报告支持。
5 系统夜间或小流量供水时,应有防止水泵过热的措施。
6 水泵的配比应有避免出现供水压力不稳的措施。14.1.13 二次供水设备电控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 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电控设备》GB 7251、《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控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14.1.14 成品冷却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 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 7190.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 第2部分:大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 7190.2、《机械通风冷却塔工艺设计规范》GB/T 5039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填料和塑料等材质应采用阻燃型,氧指数不应低于30;
2 集水盘的深度和容积应满足出水管不进气的安全要求;
3 风机、电动机、减速器等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14.1.15 设备的材质应根据设计要求、输送介质、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确定,设计应给出相应的材质和参数。
14.1.16 给水设备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14.2 局部污水处理和提升14.2 局部污水处理和提升
Ⅰ 控制项
14.2.1 局部污水处理和提升设备的制造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4.1.2条的有关规定。
14.2.2 餐饮废水隔油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的有关规定。
14.2.3 污水提升泵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污物潜水电泵》GB/T 24674、《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 380、《离心式潜污泵》JB/T 885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泵电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时,应采用防爆电机;
2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14.2.4 一体化污水提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泵应有低流量过热保护措施;
2 应设置通气装置;
3 不应发生污泥淤积和发酵等不良现象;
4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5 应有气密性试验和检测认证。14.2.5 设备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15 管材、管件和阀门
15.1 给水管材15 管材、管件和阀门
15.1 给水管材
Ⅰ 控制项
15.1.1 生活给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4.1.2条的规定。
15.1.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应根据设计要求、输送介质、使用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确定。
15.1.3 给水管材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15.2 排水管材15.2 排水管材
Ⅰ 控制项
15.2.1 排水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14.2.1条的规定。
15.2.2 排水塑料管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5836.1和《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GB/T 5836.2的有关规定。
15.2.3 排水机制铸铁管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排水用卡箍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7和《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管件及附件》GB/T 12772的有关规定。
15.2.4 排水管材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15.3 阀 门15.3 阀 门
Ⅰ 控制项
15.3.1 生活给水阀门应符合本标准第14.1.1条和第14.1.2条的规定。
15.3.2 阀门的材质应根据设计要求、输送介质、使用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等确定。
15.3.3 阀门应有产品说明书和铭牌标识。
16 加药和消毒
16.1 基础安全16 加药和消毒
16.1 基础安全
16.1.1 给水排水系统水处理所采用的化学药剂和消毒剂不应对水质和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有关规定。
16.1.2 化学药剂的储存应根据药剂的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有气体时,应设置报警装置。
16.1.3 工业项目消毒剂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民用建筑应采用安全消毒剂和消毒方式。
16.1.4 火灾类别为甲类和乙类的水处理药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水处理药剂,储存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储存量不应大于1个月的使用量。
16.1.5 具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液体的储罐应设置安全围堰,围堰内应做防腐处理。浓硫酸和盐酸储罐应设置防护型液位计,浓硫酸储罐应设置通气除湿设施,盐酸储罐应设置酸雾吸收设施。
16.1.6 加药和消毒剂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当消毒剂采用氯气、二氧化氯等有危险性的物质时,应有应急处理预案。
16.1.7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水处理药剂的运输、生产、储存和使用应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16.2 使用功能安全16.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6.2.1 混凝絮凝、均质调节、氧化与还原、除氧、树脂和膜的再生、酸碱中和、缓蚀阻垢等水处理工艺的加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和《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16.2.2 下列给水排水系统工艺单元和设施应进行消毒:
1 从自然界取水经处理后用作生活饮用水;
2 水质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二次供水;
3 游泳池或其他与人体亲密接触的景观水;
4 医院污水;
5 实验室排水及其他可能带有微生物病原体的排水;
6 直接排入天然水体的污水。16.2.3 污水处理消毒灭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的有关规定;
2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3 采用氯消毒的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体时应经脱氯处理,余氯量不应大于0.5mg/L。16.2.4 循环水系统中微生物控制宜采用氧化剂型杀生剂为主、非氧化型杀生剂为辅的处理方式。
16.2.5 水处理药剂的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
2 重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水泵的吸水管内;
3 压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并应设置良好的混合装置;
4 投加点应远离水质取样点。16.2.6 药剂的投加量应能适应处理水量的变化。
16.3 水质和卫生安全16.3 水质和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16.3.1 给水处理、二次供水消毒、游泳池水处理、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等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和消毒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有关规定。带入饮用水或水中的有害物质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值的10%,且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6.3.2 水处理所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和消毒剂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的要求,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不应对生命和水体产生潜在的风险。
16.3.3 当生活热水采用化学药剂缓蚀阻垢时,缓蚀阻垢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开式热水箱供应热水时,应设置消毒措施。
16.3.4 游泳池水质平衡使用的化学药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应经当地卫生部门认可批准;
2 应对健康无害,并不得对池水产生二次污染;
3 不得与有机物发生反应,且应能快速溶解使用方便。16.4 环境和设备安全16.4 环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6.4.1 污水处理和循环冷却水处理应采用对水体环境低影响度的化学处理药剂。
16.4.2 消毒和加药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6.4.3 消毒与加药设备的能力应满足工艺的要求,且应有确保不间断投加的措施。
16.4.4 加氯间和氯库、加氨间和氨库的布置应设置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其他建筑的通风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并应远离居住区、公共建筑、集会和游乐场所。
16.4.5 给水排水系统的消毒剂应避免产生对环境潜在的风险,加氯或氨间及氯或氨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2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3 加氯或氨间及氯或氨库不宜于其他建筑合建,合建时加氯或氨间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4 加氯或氨间及氯或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5 氯库应设置漏氯处理设施。储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应按每小时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算。吸收塔的尾气排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
6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7 加氯或氨间及仓库应有通风设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6.4.6条的规定。
8 加氯或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
9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16.4.6 加氯或氨间及氯瓶间应有通风系统,且应高空排放,不应对周围绿化植被等造成危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中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不应大于1mg/m3;
2 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宜采用半敞开式结构自然通风;
3 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换气频率宜为8次/h~12次/h;
4 加氯间及库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且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排风口;
5 加氨间及库的机械通风系统应在距地面不超过0.5m处设置风机,排风口距地宜为0.2m;
6 氯或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或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或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16.4.7 二氧化氯制取间及原料储存间、加酸及储存间应设置氯气、二氧化氯、酸雾泄漏的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不得相互接触,应分别储存。储放槽应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2 二氧化氯制存、储存、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3 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
4 二氧化氯制备间和原料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
5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6.4.5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16.4.8 电化学制取次氯酸钠消毒剂时,制取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6.4.5条的规定,且电解的副产品氢气应高空排放。
16.4.9 臭氧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接触池应全密闭,池顶应设置尾气排放管和自动气压释放阀,池内水面与池内顶宜保持0.5m~0.7m的净空距离;
2 臭氧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3 应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由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组成;
4 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相关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5 当臭氧发生装置设置在室内时,室内臭氧最大允许浓度不应超过0.16mg/m3。16.4.10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根据消毒水质和环境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消毒不应采用电加热分解工艺;
2 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制取设施,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
3 电加热分解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且宜室内设置,并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宜加设空调设备;
4 催化剂接触分解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在臭氧接触池池顶露天设置。16.4.11 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接触室应密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灯管应淹没在水里,上方应设固定不透光盖板,出水应采用堰门;
2 更换紫外线灯管时,应切断电源;
3 消毒渠内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计水位时,不得开启紫外消毒设备。16.4.12 采用成品的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消毒时,宜采用计量泵投加。
16.4.13 药剂储存和加药间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根据药剂的性质、储存及使用条件设置防止粉尘飞散和药剂泄漏的防护设施。所有类型水处理药剂的储存、装卸与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事故时防止流散的收集措施;
2 药剂储存区域应设置围堰,围堰内应设置事故收集池;
3 应设置紧急冲淋器和洗眼器。16.4.14 化学消毒剂应设置专门的房间储存,并应有防止消毒剂及副产品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紫外线消毒设备不应对人体造成损伤。
16.4.15 具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液体的储罐应设置安全围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的有效容积应为最大储罐容量的1.1倍;
2 围堰内应做防腐处理;
3 浓硫酸和盐酸储罐应设置防护型液位计;
4 浓硫酸储罐应设置通气除湿设施;
5 盐酸储罐应设置酸雾吸收设施。16.4.16 药剂溶解罐、药液池应设有液位指示、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16.4.17 与消毒和加药无关的管道不应通过加药间及储存间。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4.18 加氯机应采用真空加氯机,并应设置安全装置,且宜设置备用加氯机。
16.4.19 氯或氨库及加氯或氨间的供暖应采用无明火方式。散热器应远离氯或氨瓶和投加设备。
16.4.20 当大量采用氯气消毒剂时,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6.4.21 液体水处理药剂应调配成稀溶液投加,可溶解的固态药剂应溶解后调配成稀溶液投加,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不溶于水的处理药剂应制成粉末与水混合成浆后投加,混合反应行程较长时也可干投。
16.4.22 药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16.4.23 药剂的投加应设置计量泵,并应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16.5 管道安全16.5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6.5.1 消毒与加药管道应有确保供水不间断的措施。
16.5.2 消毒与加药管道应采用相适应的耐腐蚀管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库内其他有压力部分管道应采用特殊厚壁钢管;
2 输送液氯和氯气的管道应采用紫铜管,加氯或氨间真空管道、氯或氨水溶液管道及取样管等应采用塑料管;
3 加氨管道及设备不应采用铜质材料;
4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
5 水溶液持续发热的药剂输送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管。16.5.3 消毒与加药管道应明装,埋地管道应设置在专用的管沟内,管沟上应设活动盖板。气候炎热地区,设置在室外的臭氧气体管道宜外包隔热材料。
16.5.4 阀门应采用耐腐蚀阀门,且应满足检修要求。
16.6 操作安全16.6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6.6.1 消毒与加药的操作安全应符合本标准第4.8.1条、第4.8.2条和第4.8.4条的规定。维护管理应有技术规程和应急预案。
16.6.2 应对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16.6.3 加药间、药剂储存间、卸酸或碱泵间及操作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
2 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水处理消毒和药剂的仓库应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管理。
3 管理人员应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的有关规定。
4 液氯、液氨或漂白粉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仓库内,且应与加氯或氨间毗连。
5 液氯和液氨库应设置起吊机械设备,起重量应大于满瓶体的总重量。
6 消毒剂和化学药剂的固定储备量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可按最大用量的7d~15d计算。氯和氨储罐应设冷却淋洗装置。
7 消毒剂和化学药剂的加药间和储存间应根据药剂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避光、通风、防潮、防腐措施。
8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10 应设置安全洗眼器。
11 地面、墙壁和吊顶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16.6.4 当需要人员值守的水处理加药间时,应设置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隔声、通风良好,便于观察,必要时应配置卫生设施,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6.5 应避免采用易燃易爆及容易产生粉尘的粉剂药品。当必须采用时,应采用颗料药剂。
16.6.6 氯气事故中和池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化学中和药剂、物资配备应到位,且应具备液氯钢瓶出现泄漏时的处理条件。
16.6.7 室内游泳池不宜使用含有稳定剂的消毒剂。氯消毒时不得采用将氯直接注入水中的投加方式。
16.6.8 游泳池的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世界级和国家级竞赛、训练游泳池应采用臭氧或臭氧—氯联合消毒;
2 对于使用负荷较大、季节性和露天的游泳场所,宜使用长效消毒剂;
3 室外和阳光直接照射的游泳池宜采用含有稳定剂的消毒剂;
4 游泳池的水温、浊度、余氯和pH值应具备人工监测手段。16.6.9 游泳池的平衡水池或均衡水池宜每半年泄空并清除池底沉积污物,并用含有10mg/L氯消毒剂的水溶液刷洗池子内表面。
16.6.10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应配置池水消毒工艺,公共浴池池水净化处理所使用的泡沫消除剂应达到食品级要求。
16.6.11 游泳池水处理的化学药剂的管理、使用和储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6.6.12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水处理药剂废包装应妥善回收或交与专业公司处理。
16.6.13 采用液氯消毒时,应每周检查1次报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1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6.6.14 操作人员应根据应急体系定期进行演练。
16.6.15 在接触危险化学品岗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质危害性的使用说明、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警示标识。
附录A 安全评价报告
附录A 安全评价报告
1 评价基础资料
1.1 基础资料
1.1.1 气象资料
1.1.2 土壤性质
1.1.3 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地形等高线图)
1.1.4 水资源概况
1.1.5 排水受纳水体概况
1.1.6 市政给排水管网情况
1.1.7 市政电力和热力情况
1.2 评价技术文件
1.2.1 工程建设规模
1.2.2 工业项目生产纲领、产品组成和性质
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1.2.3 工艺或建筑用水性质
用水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等1.2.4 工艺或建筑排水性质
用水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等1.2.5 生产工艺和建筑对给水可靠性的要求
1.2.6 设计说明及图纸
施工资料
运行数据1.2.7 设备和管材的有关资料
1.2.8 其他资料
1.3 评价资料评价结论
2 系统评价
2.1 基础安全评价
2.1.1 基础安全评价指标的确定
2.1.2 基础安全评价指标评价依据
2.1.3 基础安全评价结论
2.2 安全评价计算
2.2.1 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等评价项目评价指标的确定
2.2.2 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等评价项目评价指标危险容量指数的确定
2.2.3 评价计算权重参数确定
2.2.4 系统安全评价分值计算
3 评价结论
3.1 评价结果
3.2 整改意见和措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7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9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1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13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
14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
15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
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7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1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
19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
2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2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
23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2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2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2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2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29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3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31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
3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33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
3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3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36 《机械通风冷却塔工艺设计规范》GB/T 50392
3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38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
3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4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41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GB/T 50604
42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 50662
43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672
44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 50684
45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85
46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
47 《石油化工循环水场设计规范》GB/T 50746
48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747
4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0 《压力容器》GB 150
51 《热交换器》GB/T 151
5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
5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
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5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5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7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
58 《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3部分:吸水率、显气孔率、表观相对密度和容重的测定》GB/T 3810.3
59 《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9部分:抗热震性的测定》GB/T 3810.9
60 《爆炸性环境》GB 38366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62 《太阳能集热器热性能试验方法》GB/T 4271
6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
6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12
6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6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6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68 《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GB/T 5656
69 《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GB/T 5657
7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7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7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5836.1
73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GB/T 5836.2
74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
7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
76 《卫生陶瓷》GB 6952
7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 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 7190.1
7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 第2部分:大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 7190.2
7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8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725181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
82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
83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
8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8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
8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87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
8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8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9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
91 《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管件及附件》GB/T 12772
9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93 《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技术要求》GB/T 13148
9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
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硅藻土》GB 14936
98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
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00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01 《离心泵技术条件(Ⅰ类)》GB/T 16907
10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
103 《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GB/T 17049
10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105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
10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107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
108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
109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 18111
1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11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1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113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
114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11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16 《取水定额》GB/T 18916
1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11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1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120 《水(地)源热泵机组》GB/T 194091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122 《玻璃-金属封接式热管真空太阳集热管》GB/T 19775
123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
12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125 《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 20095
12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
127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
128 《家用空气源热泵辅助型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23889
129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GB/T 24674
130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
13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132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 25857
13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13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13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136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
137 《城市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13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139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140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141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
14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
143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 140
144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
145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
146 《发电厂循环水系统进水流道水力模型试验规程》DL/T 286
147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 301
148 《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2017
14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5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151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152 《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3
15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
15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15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
156 《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技术条件》CJ/T 200
157 《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管路技术条件》CJ/T 246
158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159 《建筑排水用卡箍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7
160 《地漏》CJ/T 186161 《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162 《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
16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164 《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 252
165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CJ/T 360
166 《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CJ/T 380
167 《水处理用天然锰砂滤料》CJ/T 3041
168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 47013
169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技术》JB/T 7985
170 《离心式潜污泵》JB/T 8857
171 《工业锅炉技术条件》NB/T 47034
172 《螺旋板式热交换器》NB/T 47048
173 《卫生洁具排水配件》JC/T 932
174 《板式热交换器》NB/T 47004
175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SN/T 1265
176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17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17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179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GB/T 51188-2016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 51188-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以第125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运行经验和教训,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工程技术和维护管理的特点,解决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中的安全问题,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我国经历了30多年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建筑给水排水作为“末端一公里”对供水水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的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建国初期为节省投资提出了“多快好省”的建设方针,近些年这些建筑进入了寿命期,有必要对其建筑给水排水的寿命和安全进行评价。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提出了跨越式发展和集约型发展的战略,但还是走了以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之路,这都有必要对工业化和城市化起关键作用的工业和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以有效保障水质和控制排毒,促进我国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不断提高,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室内空气质量、土壤和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工业和建筑规模越来越大,工业给水排水对生产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污废水特别是重金属废水和有毒有害废水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和土壤的危害和风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类60%~70%的疾病由水体传播,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质量的必由之路。
建筑给水排水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供水安全、排水安全和热水防烫伤等。供水安全包括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和给水防倒流污染等,据调查各地时有发生二次供水被污染的事件;排水安全涉及污水污染、雨水淹没、水封安全等。
工业给水排水更多涉及污废水排水和雨水排放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近期有报道我国地下水近80%被污染,土壤有60%被污染。水和土壤的污染,主要来自污废水,其他还包括撒落在地面的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渣因雨水输送和析出有毒有害物质,随雨水的流动而污染水体和土壤。只有从源头控制才能有效遏制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本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能有效地从源头控制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减少向环境排毒。编制本标准是进一步促进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以满足安全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要求。1.0.2 本标准可满足下列需求:国家投资项目后评估的需求;避免灾害和确保生产安全评估的需求;控制工业废弃物、化学品、微生物病毒、有毒有害物品、重金属、污废水等污染水体大气、水体和土壤的重要举措;工程设计和咨询提高技术含量、满足工程功能、性能要求的需求;工程项目自查自纠评价的依据;设计监理对项目校审核和判定合格的需求;工程评优评奖基本安全和可靠的需求;系统运行评价的需求;系统维护和工程改造的需求;其他安全需求等。
1.0.3 本条给出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运行安全评价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应用要求。针对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以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和灾害。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是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阶段、程序和关键控制点提出的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运行安全评价实施要点,包括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既有建筑的运行等阶段的评价,应根据不同阶段技术关注点实施不同的评价指标,并根据项目的连续评价解决项目的技术安全问题。
3.1.6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有毒有害危险品场所的污废和雨水、重金属废水、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排放的废水会对环境形成严重污染,这样的项目应重点审查和评价工程措施的安全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等对空气、水、土壤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重金属废水污染自然水体、地下水和土壤有蔓延的趋势,有的企业因重金属废水治理成本高,而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或打井回灌地下,造成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给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应对含有重金属废水排放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这些物质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在车间就地处理,并应能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如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但在第二类污染物中有些是剧毒物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当属于危险化学品物质,该场所产生的污废水对大气、土壤和水体产生危害时,应进行建筑给水排水安全评价。
有毒有害危险品场所如2005年吉林石化大火,造成松花江污染和哈尔滨市政自来水停水,产生巨大的影响,据统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8亿。因此这些场所应进行安全评估。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剧毒化学品判定界限如下: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D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免试验数据。另外非剧毒的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排放也能给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应严格把关,从源头控制。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见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分类要求,三级是高个体危害与低群体危害,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害性,通过直接接触或气溶胶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疾病,或对动植物和环境具有高度危害的致病因子,通常有预防和治疗措施;四级是高个体危害与高群体危害,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害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或未知的、高度危险的致病因子,没有预防和治疗措施。这些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含有未知细菌和病毒的高污染、高传染、高危险的废水,工程和废水处理的全过程应严格把关,否则后患严重,因此应进行安全评估。
工业企业生产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场所、有重金属废水排放场所、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试验室这三类场所因长期使用,可能造成所使用土壤的污染,大量实践证明,我国在老旧或城市中心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现不少土壤被污染,因此当这三种场所的土地性质变化后,应进行土壤安全性评估,以确保其安全使用。3.1.7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因建设项目规模大,一旦出现风险影响大、损失多,为把隐患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故提出本条的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万m2或占地面积大于20hm2的项目按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规定属于大项目,建筑给水排水是项目的生命线工程和后勤保障,为确保大项目的运行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需要对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2 评价方法3.2 评价方法
3.2.1 通过大量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基础安全、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等8类评价项目。
基础安全评价项目是系统运行的基础条件。
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等7个评价项目是在系统能运行的状况下,对系统好坏优劣进行评价,每个项目又由控制项和一般项两个子项组成,每个子项有评价指标。3.2.6 本条给出了每一条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安全评审者应根据经验和统计数据来判断。如一栋25层楼的高层住宅,2层以上的部分基本每天都发生地漏异味,这是不可接受的,在排水系统评价中,不满足本标准第10.4.1条第4款的要求,且不可容忍,因此该评价指标的评价容量指数为0.010。又如某一建筑给水压力稍低,水龙头出水流量为0.12L/s,比标准的流量小了0.03L/s,可以接受,是安全的,满足本标准第7.2.1条第1款的要求,因此危险容量指数是0.95;如果该龙头的出水流量是0.03L/s,则该指标不能容忍,评价指标的危险容量指数是0.02等。总之,应根据本条的要求和达到满足使用要求目标的远近程度,来判断危险容量指数。
3.2.7 评审专家和被评审人根据项目的内容来确定与内容相关的评价指标,没有涉及的内容不应列入评价指标中。评审专家是指参与项目自评价、第三方评价或项目最终评审会邀请的评审专家。
3.2.8 对于评价项目,如评价项目中无一般项,仅有控制项,则K1=1,K2=0;当控制项和一般项都有时,可取K1=0.88,K2=0.12。
3.2.9 每个子系统除了基础安全评价项目要完全满足后,使用功能安全、水质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工艺单元及设备安全、管道安全和操作安全等7个评价项目,根据每个子系统重要程度的不同,确定每个评价项目的评价分数。如某工业电子项目给水系统各评价项目的评价权重如表1所示,该项目的排水系统强调环境安全性,其评价分值应适当提高,见表2。
表1 给水系统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评价项目 使用功能
安全水质安全 卫生安全 环境安全 工艺单元及
设备安全管道安全 操作安全 权重值gi 0.20 0.15 0.10 0.10 0.15 0.15 0.15 表2 排水系统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评价项目 使用功能
安全水质安全 卫生安全 环境安全 工艺单元及
设备安全管道安全 操作安全 权重值gi 0.20 0.10 0.15 0.20 0.15 0.10 0.15 3.2.10 本条各子系统的权重应根据项目子系统的数量和重要性来确定。如一个工业项目仅有工业给水、生活给水、生活排水、工业排水、雨水系统等5个系统,但工业给水有3种水,工业排水有3种废水系统,而生活给水和排水系统相对比较简单,各子系统的权重见表3。如某公共建筑,有生活给水、生活排水、雨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4个系统,各子系统的权重见表4,具体项目的取值都应根据项目中子系统的重要性,经项目评估组研究确定。
表3 给水系统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评价项目 工业给水 工业排水 生活给水 生活排水 雨水 权重值fi 0.30 0.30 0.10 0.10 0.20 表4 给水系统评价项目的权重值
评价项目 生活给水 生活排水 雨水 中水 权重值fi 0.30 0.25 0.25 0.20
4 工业给水
4.1 基础安全4 工业给水
4.1 基础安全
4.1.1 不同的工业企业对水源的保证率要求不同,应根据停水可能造成的危害来确定。为了保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的运行,供水保证率应是工业企业选择水源的首要因素,在安全评价时应予必要关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业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要求。
工业取水很重要的一点是水源的落实。当工业用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在确定水源供水能力时,设计部门应提出用水要求,由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工业、生活及其他用水情况和远期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分配用水。因此应进行水资源论证,且最终应有水利部门的书面同意批复文件。4.1.2 工业企业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可分为很多用水水质,分质供水原指以自来水为原水,生产高标准水质的水,如软化水、脱盐水、纯水、超纯水和蒸馏水等,分质供水就是各设管网,直供水用户,优质优用、低质低用。当低水质用户用水量小时,为便于管理可用高水质替代供水。医药企业的生产应满足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4.1.4 工业给水系统在设计时应考虑当地气象条件和地表水等受季节变化带来的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影响,如夏季因雨水的影响河流地表水中的悬浮物NTU增加,工业水处理工艺应考虑这些变化因素对系统冲击的影响。冷却水系统因冬季气温低而结冰和夏季气温高可能造成水温过低或过热等影响系统的运行,在设计时应考虑这些自然因素对系统运行的影响。
4.1.6 本条第1款强调了供水的安全可靠性,不能中断供水时,应采用两路供水的方案,或采用其他措施,如自备足够容量的水池和安全可靠的供水设备等。
本条第3款强调向存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供水时,应采取断流水箱供水的防污染措施。4.2 使用功能安全4.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4.2.3 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目前在沿海地区已经逐步开展应用,海水淡化作为工业和生活用水在我国也开始尝试,当作为水源时不应影响滨海水文、地质和海洋生物等,特别是当海水作为冷却水直排时其温度升高区域不应大于0.5℃,且应有温度监视,以防对海域水质的破坏。
4.2.5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关于国家用水三条红线的规定,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m3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但随着国民经济总量的增加,总体用水量必然增加,为满足工业用水的需求,工业用水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源已经成为必然,有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利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源,前提是进行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此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中明确要求,工业水采用再生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备用,可视为该水源的备用措施,提高可靠性。
4.2.7 某些地区的矿井在开采时,可能产生大量地下水渗水,对其加以妥善利用,能够解决缺水地区的工业水源问题,但是需要考虑,矿区的渗水排水量可能是不稳定的,需要对能够被利用的渗水排水量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定保证率较高的常年排水量作为工业的供水量,以确保工业给水的可靠性。
Ⅱ 一般项
4.2.11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体条件、南北气候差异很大,应特别注意北方地区的防冰,对于黄河流域和海水取水应注意防沙,地表水还应普遍关注防漂浮物措施,以保证取水条件。
第1款提出了给水建(构)筑物的防洪要求。建筑物防止被淹设计因素较多,一方面是执行国家标准,提高防洪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洪水涌入需要保护的区域,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明确要求,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另一方面,给水泵房等建筑物关键地面标高应适当高于设计洪水位,不同的工业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第2款北方地区的取水口,在冷季可能形成冰絮,堵塞拦污栅,颇难处理。有条件时,可引具有一定温度的工业循环水到取水口。4.2.12 根据调查,有的工业给水源存在特殊的情况,如某电厂水源为黄河水,黄河出现最大砂峰期时,水中含砂量超过100kg/m3以上。对于高浊度水,当水中含砂量超过100kg/m3时,往往不能保证处理水质。为避开38h的砂峰时段,电厂修建110000m3的蓄水池,供应最大砂峰期时的全厂用水。又如沙角电厂水源为地表水,输送距离15km,取水段在入海口附近。当地每年农业有一个海水灌田种植期(又名灌咸期),灌田时间长达60h;为避开灌咸期,电厂修建60000m3蓄水池供应此时电厂用水。
4.3 水质安全4.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4.3.2 本条规定了一般有毒有害物质,不会马上致人死亡的场所,应采用空气隔断并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防止生产设备液位控制故障时高涨,导致液位淹没进水口而产生进水管道污染,此时倒流防止器可再次起到第二次防护作用。
4.3.3 本条规定了剧毒场所和未知的严重风险场所,应采用断流水箱供水,断流水箱进水处加装倒流防止器进行二次防护。这些场所可能一旦污染可能发生灾难,因此必须严格防范。
4.3.5 对于市政给水的蓄水箱和水泵加压的供水系统,过去经常认为这不是自备水源可以与城市自来水相接,实际这是严重的错误,因为二次加压供水的蓄水箱已经存在污染,而且目前国内检测证明,水质比自来水明显差,因此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自备水源也严禁与自来水系统直接相接。
4.3.6 工业生产中串联供水和上道工序排水为下道工序的给水已经比较普遍,本条是强调水质对产品的影响,如在啤酒和白酒等生产中为节约洗瓶水,上道工序的排水作为下道工序的用水时,要经常检测中水的细菌等对洗瓶质量的影响;还有印染、造纸等都存在这样的情况。目前我国还没有串联用水的水质指标和规定,设计和运行维护管理时应根据水质情况确定管理控制程序,确保水质对产品和生产安全。
Ⅱ 一般项
4.3.9 工业给水的水质类型很多,每种水质必须判断其腐蚀结垢等性质,通常根据工程经验以及水的朗格利尔[Langlier]饱和指数和雷兹纳[Ryzner]稳定指数进行判断,对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直接排水的冷却系统,当原水含沙量大、悬浮物多时,必须对其进行沉淀或过滤等净化处理,达到工艺系统的要求。对于某些工业需要的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也有pH值的要求,一旦原水pH值超标,也需要采取中和措施。此外,某些工业用水对于原水的碳酸盐硬度也有要求,均需在设计阶段和运行期间考虑采取软化措施等,使堵塞、腐蚀、结垢在可控范围内。
4.3.10、4.3.11 为了保证原水处理后水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要求,原水的含藻类、沙量、有机物等含量较高时,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分为连续运行、间歇、应急性三类,含沙量较高可采用预沉池;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地下水源中铁、锰离子超过工业用水规定要求时,应考虑除铁除锰。
4.3.12 这里的普通工业企业应是无毒无害的。密闭容器是指锅炉、热水机组、换热器等用水设施。
4.4 卫生安全4.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4.4.2 医药企业的卫生还应满足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4.4.4、4.4.5 为防止交叉感染和人体带入的细菌病毒污染等,对洁净场所和有毒有害场所卫生器具给水措施作出规定。
Ⅱ 一般项
4.4.7 一般情况下,海水水生物较多,若不及时去除,会对管道系统产生影响,在电力工业取水时,常设制氯、加氯设施,避免海生物在取水设施中大量附着,影响取水。
4.5 环境安全4.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4.5.1 取水设施的布置,应该避开水生物产卵区,减少对水产资源的影响;取水设施不能妨碍航运及河道排洪等。
Ⅱ 一般项
4.5.3 工业给水处理产生污泥水、污泥,其中含有机物、药剂甚至有害成分,如果随意排放处置,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4.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4.6.2 本条规定工业给水处理系统中任一单元或设备进行检修时,系统仍能满足生产要求,是对给水可靠性的要求,根据工艺要求确定。通常没有风险的工艺,一般可不备用设备,但当一个设备出现故障时,系统最小供水不应小于设计能力的60%。另外,处理设备不备用,但蓄水池和供水泵可适当备用以满足要求,这里的方案组合特别多,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而对于一旦停止供水就出现严重事故时应考虑100%的备用。
4.6.3 供水系统中与水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及器材,其材质对输送的水质可能产生影响,反之,输送水也可能对设备、管道产生腐蚀等,如海水。因此,必须选择与输送水的水质相适应的设备或管道的材质,既确保高水质不降低,又可保证设备管道的使用寿命。如电子工业和医药工业的超纯水或蒸馏水为保证管道不浸出物质影响产品,必须选择能满足水质不浸出杂质的管材。
Ⅱ 一般项
4.6.8 防洪防浪最高水位应是设计洪水位+浪高+保护高度0.5m来确定。
4.6.9 地表水取水在保证率水位应是设计的最低水位,且在该水位下应能满足设计概率下的供水量要求。供水保证率低时,其低水位比供水保证率高所对应的低水位要高。通常,按规定要求的保证率对应的低水位进行取水设施的设计,并应按更高一级的保证率进行校核。
4.6.1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控制技术与监测手段日趋先进与成熟。有条件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相对可靠、完善、先进的控制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对于保证供水水质及生产工艺的连续有效运行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4.7 管道安全4.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4.7.1 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输送介质、压力、环境、气象、土壤和敷设方式等多因素综合确定,如不同pH值和不同组分的自来水,其腐蚀性和结垢性不同。南方的江水和东北的江水含盐量都低于100mg/L,尽管有弱腐蚀性,但腐蚀强度不同;另外自来水和纯水、超纯水等采用的管材应不同。不同压力下的管道材质应不同,如低压自来水和普通生产用水管道可采用球墨铸铁管,其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当大于该值时应采用无缝钢管等。环境包含的内容较多,这里主要是指管道的安装使用运行环境等,如管道敷设要走重型卡车就应考虑荷载对管道的影响,管道敷设靠近热源就应考虑隔热等技术措施,管道穿越河流要考虑河床冲刷的影响、管道工作环境温度,如冰冻和热膨胀等;气象是指大气大温度、湿度、含盐量等腐蚀性对管道的影响,如架空管道在海边时,必须考虑空气中的盐雾对其影响;空气湿度高,温差变化大,就要考虑管道表面结露问题等;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和冻土等都会对埋地管道造成特殊的要求,另外主要是土壤的腐蚀性问题,对于腐蚀性土壤埋地给水管道一定要考虑防腐处理等;总之管道的设计与很多因素有关,本条指出了相关的影响因子和应考虑的因素。
4.7.6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规定城市供水管网的漏失率限制在10%~12%。据统计我国目前城市实际运行自来水漏失率一般在12%~20%之间,考虑到工业项目规模远小于城市,管道长度有限,系统配件相对少,管理难度小,漏失率应远小于城市,因此规定工业项目的管网漏失率不应大于7%。但有的工厂自来水漏失率相当严重,苏州有一家占地面积不大的工厂,一个月自来水消耗量竟达3000m3,多方查找原因是管道漏水所致。
Ⅱ 一般项
4.7.17 凡设在道路及道路附近的高出地面的给水设施,均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护桩等对其加以保护,避免车辆的意外撞击造成使用功能丧失,国外的很多工业项目在这方面保护意识很强,值得借鉴。
4.8 操作安全4.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4.8.1 水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资源,一旦停水对生产必然造成影响或危害,因此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和水对企业生产影响的程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的要求编制。
4.8.9 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源部位很多,如突然动作部件、突然的台阶、高度不足2.2m的空间等。
Ⅱ 一般项
4.8.14 设在水中并离开岸边的取水头、取水泵房等非淹没式建(构)筑物,经常会有人往返于岸上和建(构)筑物之间,为此设置路堤或栈桥,以方便人行和维修等,并保证安全。
5 循环冷却水
5.1 基础安全5 循环冷却水
5.1 基础安全
5.1.1 流量、压力、温度和水质是循环冷却水系统运行的基本参数,是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必须遵循。
5.1.2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电炉、核电、化工装置等因循环冷却水系统一旦停止运行,系统会出现灾难性的事故,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备用应急供水设备或其他安全可靠的措施,备用水源是指水塔或备用动力等,且应确保其安全可靠。
5.1.3 循环冷却水系统冷却塔下集水池及吸水池兼作消防水池,当发生火警时,冷却水系统水量骤减,会直接影响全厂生产装置和辅助装置的安全运行,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次生灾害,且不利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处理和运行管理。但火力发电厂的自然通风冷却塔因其集水池容积相对较大,可以同时满足消防用水和自身循环冷却的要求。
5.1.4 当抽取或循环冷却水排入水库、水利工程设施,由于水温、水质、水量的变化会对水库的水产养殖、水利工程设施有一定的影响,故应征得水利工程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增温水体中水生生物种类数变化与升温幅度和季节有关,一般地,当水体适应增温△T>3℃时,群落中的种类数增加;当水体增温△T<3℃时,群落中种类数减少。在水温较低的春、秋、冬季,水体增温可促使群落中种类数平均增加45.8%,但在水温较高的夏季,强增温使种类数平均减小11.8%,而弱增温1℃左右则表现促进作用,如果控制在基本不影响则要在0.5℃以下,另外温度增加会促使藻类生长,进一步强化水体富营养化,增加水体的污染程度等。因此要对水体的温度进行检测和防止热污染。
5.1.6 寒冷地区的冷却塔冬季运行时会结冰,如无防冻措施,会导致水管冻裂、填料垮塌、塔体冻融,从而影响冷却塔的安全运行。
5.2 使用功能安全5.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5.2.2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冷却设施包括自然通风冷却塔和机械通风冷却塔。
5.2.3 民用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与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有一定的差别,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对建筑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有详细的规定。
5.2.4 当冷却水量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时,会影响冷却效果,引起配水系统故障,出水温度得不到保证。当水量不足80%时,也会影响配水系统,使冷却塔不能发挥正常的冷却作用,出水温度仍然得不到保证。逆流式冷却塔依靠水力旋转来均匀布水达到冷却,但因旋转结构的阻力和配重不尽相同,因此其压力和流量会有所差异,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确认,但不应低于本条第2款的要求。
5.2.6 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会在冷却塔中挥发,并在塔顶积聚,遇电气火花可能发生爆炸,因此,机械通风冷却塔的电气、仪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以及塔顶照明设计,应执行相关规范的防爆要求。
5.2.7 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风筒通常是塑料或玻璃钢材料,在施工过程中,遇明火会燃烧,因此对填料、收水器、风筒的氧指数要求不小于30。
5.2.8 工程中发现很多因冷却塔出水管水力不平衡,而导致冷却塔冒水或进气影响循环水泵运行的事故,经分析研究出现这种故障的原因有二,一是循环水泵扬程过高,二是冷却塔出水管水力不平衡。
Ⅱ 一般项
5.2.11 本条与第5.2.5条都是关于冷却塔布置的有关内容,只是考虑的影响因素不同。热源、废气和烟气会影响冷却塔的冷却效果;冷却塔布置在高大建筑物的狭长地带,会影响冷却塔的通风效果,进而影响冷却效果。
5.2.13 对于大型喷水冷却、水面冷却、自然冷却等直流排放的冷却水池,其排泄洪水、溢流和放水设施都是为了保证冷却水池堤坝及其建(构)筑物的安全。
5.2.15 当水泵基础标高低于地坪布置时应考虑防止雨水或其他排水倒灌淹没泵组。淹没计算应考虑有客水和无客水两种情况而确定,暴雨强度应按30年至10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确定,安全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5m。
5.2.17 环抱式港池,港池的口比较窄,涨、退潮时不能满足表面散热要求,造成港池内水温升高,既影响冷却效果,又可能超出环保允许值,故不宜同时设置循环冷却水的取、排水口。
5.3 水质安全5.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5.3.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循环冷却水回流污染系统新鲜补水,当补水为生活饮用水时,更应强调补水水质安全性。
5.3.3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中规定的水质是目前循环冷却水处理能够满足规范规定的腐蚀速率、污垢指数的最高限定条件。当水质比该规范规定的恶劣时,现行的处理手段有可能不满足规范规定的腐蚀速率、污垢指数的要求。
5.3.4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循环冷却水中含有的易燃、易爆物质从水中溢出,长时间聚集,遇明火曾发生爆炸。
Ⅱ 一般项
5.3.6 闭式循环系统对水质的要求较高,通常是有压补水,因此规定补水管应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循环冷却水污染补充水。
5.3.7 旁流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是循环冷却水系统确保水质的水处理工艺基本要求。
5.4 卫生安全5.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5.4.2 以生活污水为水源的中水中仍然含有不大于50mg/L的有机物和细菌,且其风险没有经过长时间的验证和实验检测,为此以生活污废水为原水的再生水不适于与人体接触。为规避未知风险,不建议民用建筑以生活污水为水源的中水用于冷却塔补水。
Ⅱ 一般项
5.4.3 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大量采用氯气杀菌,运行费用较低,但投加氯气的系统比较复杂,一旦出现氯气泄漏影响面较大,另外民用建筑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很难到位,从安全性出发民用建筑的空调冷却水系统消毒一般不宜采用有毒气体氯气,故推荐较安全的次氯酸钠等成品消毒剂,以及物理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5.5 环境安全5.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5.5.2 循环冷却水中含有缓蚀剂、阻垢剂、杀菌剂等化学品,不符合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放要求,故此规定不应直接排入水体。
Ⅱ 一般项
5.5.3 符合本标准第5.2.13条的冷却池堤坝及水池本身可能受蓄水和径流的影响而引起崩塌,所以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冷却池的安全,减少对周围环境与建筑物的影响。
5.5.4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排热、飘水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尤其在冬季会造成路面结冰,危及行人的安全。
5.5.5 在超过250m高的摩天大楼中有时冷却塔设在避难层或设备中,其设计更应注意噪声和振动等影响环境的因素。
5.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5.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5.6.3 大型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能中断供水,故循环水泵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对于不能中断供水的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均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5.6.4 循环冷却水中会进入一些杂物,例如破损的填料片、施工垃圾等,为了防止这些杂物损坏循环水泵,应在泵的吸入口处或吸水池内加栅栏,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杂物进入泵体。
Ⅱ 一般项
5.6.12 循环冷却水系统是为生产装置服务的,故其检修、维护周期应与生产装置的检修、维护周期相匹配,以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连续性。
5.6.13 冷却塔通常是不设备用的。机械通风冷却塔有电机、风机等设备,一台冷却塔的电机、风机出现故障时,另一台冷却塔能够保证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运行,故机械通风冷却塔不应少于2台。但当流量较小,且紧急补水能满足冷却效果时,可设置1台冷却塔。
5.6.15 含有挥发、有毒物质的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腐蚀性较强,对风机、塔体内壁、配水设施、淋水填料、收水器等更易造成腐蚀、老化、污堵,因此本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5.7 管道安全5.7 管道安全
Ⅱ 一般项
5.7.4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步开车的生产装置,其循环冷却水供(回)水系统的清洗、预膜和运行过程也存在不同步的情况,因此管道设计应有不同工况的切换设施。
5.7.5 大型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供、回水管径很大,管线竖向布置时比较困难,故作此规定。
5.7.8 循环冷却水管道在道路下纵向敷设时,如遇到漏水检修,可能会大面积破坏路面,阻塞交通。另外,道路上重载车辆的行驶也易造成管道的破坏。因此,循环冷却水管道不宜在道路下面纵向敷设。
5.7.9 循环冷却水管道损坏时,泄漏水量大,会引起基础塌陷,建筑物、管廊的柱基础是厂房和管廊安全的保证,故提出不应穿越建筑物和管廊的柱基础;从保证设备的安全考虑,也不宜穿越设备基础。
5.7.12 清洗、预膜转换至正常运行阶段均要求尽快进行水的置换,因此,补充水管管径、水池及管网排空管管径应满足清洗、预膜置换时间的要求。本条规定置换时间不宜大于8h,作为补充水管径、水池及管网排空管管径设计的依据。
5.7.13 本条规定的6h是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管径、管网排空管管径设计的依据。
5.8 操作安全5.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5.8.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6 工业排水
6.1 基础安全6 工业排水
6.1 基础安全
6.1.2 雨污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厂区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厂区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目的是减少自然水体的风险,提高自然水体的安全性。生产、使用和储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在生产、使用和储存过程中难免有泄漏,其初期雨水可能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减少自然水体的污染程度和可能的水体风险,应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置,并设置相应的检测设施。
6.1.3 工业企业不同水质的污水应分质排放收集,符合厂区综合废水标准的可直接排入污水管网,不能达到标准的应先进行点源治理或由城市统一收集处理。
6.1.4 环境保护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建设,工业企业有责任根据本企业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使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系统后,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不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不应影响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6.1.5 本条规定了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置的要求,不应产生次生污染和灾害。工业污水处理应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减少污泥产生量,实现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提高资源化程度。
6.1.6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求企业设置事故池或事故处置过程中受污染排水的收集设施、后处理设施等防止泄漏的物料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可减少事故的次生灾害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自然水体。
6.1.7 输送的污废水内若含重金属、有毒有害等物质或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水,存在潜在污染地表水体、地下水、土壤和周围环境的风险,其管道泄(渗)漏均存在污染环境、地下水、土壤和周围环境的风险,故要求排水管道设置独立的系统,投入使用前及运行中定期进行水密性和气密性试验,或采取提高管道等级,加强内外防腐等措施防泄(渗)漏,对于存在污染地下水源等特殊地区,还应设防渗沟等防泄(渗)漏措施。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水管应设置架空可视化可检漏的排水系统。
6.1.8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废液管道,不得敷设在生活间、楼梯和走廊等处。一般应设有安全装置和防爆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阻火圈、水封等。输送有毒或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阀门Q、伸缩器、法兰等,以免管道泄漏时发生事故。
6.1.9 防堵塞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置检查井、清扫口,加大管道敷设坡度,增加反洗水系统等。存水弯、水封盒、水封井等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害有毒气体窜入室内,从而保证室内环境卫生,保障人体身心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存水弯水封必须保证一定深度,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国外规范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mm~100mm。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的规定是国际上对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至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
6.1.10 对于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水要求经过安全流程处理,即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阀门,阀门与水处理装置之间有盲管,任何污水必须要经过每个处理工艺,以达到可靠的安全处理效果,这就是全流程处理。
6.1.11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为保护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从根本上杜绝污水乱排放的现象,要求提出单位产品和产值的废水排放指标,以及排水平衡图,从而根据不同的数据和渠道确定污水排放量,以杜绝污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引发环境危害。
6.1.12 储存和输送有毒有害、致病和有传染的病毒与细菌的污水设施内的残留液体,是巨大的污染源,拆除前必须清理和清洗。
6.2 使用功能安全6.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6.2.1 当输送的工业污水具有一定黏度时,应根据工业管路的计算方法,选择经济合理的管径、坡度,使其达到合理的排水功能及经济效益。我国以前通行的自净流速是0.60m/s,而目前国际上比较认可0.75m/s,本标准按0.75m/s计。
6.2.2 为保证工业企业排水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保护环境的要求,规定污水处理应能接纳初期弃流污水和消防事故污水等。
6.2.3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下雨时,地面径流水挟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泄入水体,势必造成水体的污染,故应经过预处理后,达到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标准。
6.2.4 专门的收集设施是指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例如污水罐、围堰、监控池等。
6.2.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工业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其规定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其规定要求。
6.2.6 本条第1款规定非污染区雨水不应进入污废水排水管道可有效控制污水总量,主要是为了减少污水处理量,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本条第3款中的水封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使用场所对水封高度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含可燃液体的场所排水水封高度要求不小于250mm,一般室内排水水封高度要求不小于50mm等。6.2.7 易燃、易爆气体应根据气量大小等情况,确定向火炬排放,或向高空排放,或采取其他措施。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圈。
6.2.8~6.2.13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水封井上宜设通风管,井底宜设沉泥槽。
Ⅱ 一般项
6.2.15 对于有毒有害场所为了探索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运行安全可靠,对排水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是必要的,可靠性分析报告书应与设计、施工方案同时备案。
6.2.16 地下水渗入到排水系统增加了污水系统处理成本,另外污水渗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应采取防渗设施,不污染地下水或对地下水的污染在相关限定值的范围内。
6.2.17 工业废水水质复杂,不易处理,应尽量减少产生量。生活污水水质比较稳定,处理工艺比较成熟,宜与生产废水分开排放。
6.3 水质安全6.3 水质安全
6.3.1~6.3.8 根据工业废水水质性质,选择经济、合理的排水系统及处理设施,并达到各类水质经处理后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4 卫生安全6.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6.4.1 排水系统应采取水封、通气等措施防止臭味、毒气从排水系统中逸出。
Ⅱ 一般项
6.4.2 设置伸顶通气管、侧墙通气管、专用通气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4.3 洁净室内重力排水系统的水封和透气装置对于维持洁净室内各项技术指标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对于一般厂房防止臭气逸入外,对于洁净室若不能保持水封会产生室内外的空气对流。在正常工作时,室内洁净空气会通过排水管向外渗漏;当通风系统停止工作时,室外非洁净空气会向室内倒灌,影响洁净室的洁净度、温湿度,并消耗洁净室的能量。但必须设置地漏时,应设置密闭专用地漏。
6.5 环境安全6.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6.5.1 我国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十分重视,提出了三条红线的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各工业行业的用水量定额。
6.5.5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下雨时,地面径流水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泄入水体,势必造成水体的污染,故应经过预处理后,达到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
Ⅱ 一般项
6.5.7 排水处理构筑物的方位,应选在对厂区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6.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6.6.6 本条第2款要求地下排水水泵、事故污水泵采用一级负荷供电,以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目的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6.7 管道安全6.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6.7.3 本条第2款提出的主动防渗措施是指管道材料选择应提高耐腐蚀性,壁厚选择要考虑加大腐蚀裕量,连接方式选择要考虑减少法兰或承插接口或加强焊口质量检查,管道基础选择要防止不均匀沉降等。
6.8 操作安全6.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6.8.3 污废水处理设施和污废水管道维修应避免缺氧或有毒气体的潜在危险,为此在维修前和维修期间应进行危险性气体和氧含量等探测,以防止风险。
6.8.6 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在推广在线监测,并把数据上传到有关部门。本条不仅要求监测水质,还要求监测流量等有关数据。
7 生活给水
7.1 基础安全7 生活给水
7.1 基础安全
7.1.1、7.1.2 水质、水量、水压是生活给水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任一条不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都可以判定系统是不安全的。另外,生活给水系统的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应产生浸出物的污染,如水箱和水池等应采用不锈钢、混凝土等无浸出物的材料建造,严禁采用油漆等防腐材料,以免浸出物污染水体等。
7.1.3 一般生活用水不像工业用水必须是连续的,可以适当间断供水,这就是我国早期为了节能,有些城市采用间歇式供水,特别是早先的矿区等,但目前基本都是连续供水。有些民用建筑因功能需要,或为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不允许停水,如医院的手术室供水,以及四星级以上的酒店等,目前五星级或超五星级酒店往往要求备用2d~5d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或不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目的是在地震、洪灾等自燃灾害来临前还能提供生活用水。
7.1.4 生活给水设施的潜在污染源包括污水管、化粪池、污水池、化学污染源、垃圾、工业废弃物、生物和微生物污染源等,应远离这些污染源,其距离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和化粪池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7.1.5 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供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选择防回流设施要考虑的因素有:
1 回流性质:
1)虹吸回流,系正常供水出口端为自由出流(或末端有控制调节阀),由于供水端突然失压等原因产生一定真空度,使下游端的卫生器具或容器等使用过的水或被污染了的水回流到供水管道系统;
2)背压回流,由于水泵、锅炉、压力罐等增压设施或高位水箱等末端水压超过供水管道压力时产生的回流。
2 回流而造成的危害程度,本标准参照国内外标准基础上确定低、中、高三档:
1)低危险级:回流造成损害不至于危害公众健康,对生活饮用水在感官上造成不利影响;
2)中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健康有潜在损害;
3)高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生命和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划分和倒流防止设施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7.1.6 所谓自备水源包含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蓄水池等,自备水处理站是指在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储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储存池内,且应满足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空气间隙。7.1.8 据调查,有不少水池、水箱出现过溢水事故,不仅浪费水,而且易损害建筑物、设施和财产。因此,水池、水箱不仅设溢流管,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控制装置。自动关闭进水阀宜采用电磁阀和电动阀,电磁阀宜采用非浸水型。
7.1.10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若采用水泵湿式安装,通常把深井潜水泵等安装在水箱或水池内,该潜水泵的固定应采取合适的固定技术措施,否则会因振动导致供水装置出现问题。另外,应考虑维修时的卫生安全问题。
7.2 使用功能安全7.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7.2.1 卫生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和额定流量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但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1 用水高峰期系统最不利点供水压力应满足卫生器具最低压力要求,有时因各种原因会出现不满足的情况;
2 用水低谷系统最有利点的用水器具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6MPa;
3 防止因产品和水压高等原因水龙头出流溅水,影响使用等不良现象,目的是提高用水舒适度;
4 有些宾馆因供水压力过高,或减压阀出现问题等原因造成淋浴器的出流压力高,淋浴时有刺痛感等不舒适的感觉。7.2.2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水平和竖向分区要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以及提高用水舒适度等。
对供水区域较大的多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有时也会出现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关于分区压力的情况。一旦产生入户管压力、最不利点压力等超出本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7.2.4 本条考虑到医院、高级酒店等场所一旦停水,造成业主商业不连续的经济损失通常较大,为此应设置灾备供水措施。
7.2.5 给水管进行配管时,管径不但是进行水力计算的必要条件,还要同时控制管道流速,以满足不同建筑物对噪声的要求。
Ⅱ 一般项
7.2.6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医院洁净手术部等场所的给水不允许间断,因此要求宜有两路水源,保证给水可靠性。
7.2.7 上行下给式给水系统上部用户给水支管不应出现由于水压不足和供水干管流速过大而造成水龙头吸气的不正常供水状况,在采用水箱供水时,尤其要注意由于水箱设置高度不足而造成这种情况。
重力供水系统的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0.8m/s,否则易出现立管顶部负压区。当安静要求高时,管道流速可为0.5m/s左右。7.2.8 急救冲洗水嘴、洗眼器、化学实验龙头均有恒压要求,此为安全使用的要求。
7.2.9 本条是使系统使用功能更加可靠的安全措施,工程措施主要是合理设置阀门,使维修时停止使用的卫生器具数量较少,不影响正常的运营。
7.3 水质安全7.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7.3.1 自备水源为非公共水源,通常包含自备水井、地表地下水源处理站和自备蓄水池等;公共水源一般指市政自来水。本条是对采用非公共水源时,为保证水质安全,要求应经过国家授权的权威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和认证。
7.3.4 通过消毒处理的水质要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同时,由于各种消毒剂消毒时会产生相应的副产物,因此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安全饮用。
常用的消毒方法主要为氯消毒和氯胺消毒,也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以及各种方法的组合。其中紫外线消毒是一种物理消毒方法。从国外的最新发展趋势看,紫外线消毒正在成为净水处理中的重要消毒手段之一。美国环保总署正在修订的饮用水处理标准中增加了隐孢子虫作为卫生学指标之一。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中也增加了兰氏贾第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根据美国最新研究结果表明,紫外线是控制贾第虫和隐孢子虫等最为经济有效的消毒方法。
民用建筑一般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个别采用自备水井供水,二次供水的消毒最好采用便于控制的紫外线消毒,不宜采用化学消毒剂,因民用建筑专门技术人员少,遇到紧急情况应对困难,同时民用建筑人员密集,为控制事故的损失,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化学消毒剂。
另外,化学消毒剂投加量应严格控制,投加量多了对水质也是不利因素,民用建筑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消毒应慎重选择和严格控制。7.3.5 本条的内容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是明确对于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
本条第2款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经过测算,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者已少见。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是为了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如在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7.3.8 由于有毒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环境情况较为复杂,一旦穿越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产生爆管、维修等情况,极有可能会影响与之连接的其他生活饮用水管道内的水质安全,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套管,采用独立明管铺设、加强管材强度、防腐蚀、防冻等级,尽量无接头;避开道路设置等减少管道损坏和便于管理的措施;重点管理和监护。
7.3.9 倒流防止器因减压水流形成紊流,若直接进入水泵将导致水泵发生更多的气蚀,另外若压力传递到水泵吸水管,对于水泵吸水管要求更高,因此要求当水泵从市政给水管上直接吸水时,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应安装在水泵出水管上。
Ⅱ 一般项
7.3.12 防止盥洗槽内污水对给水管道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增加了管道浸水处的腐蚀等。
7.4 卫生安全7.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7.4.3 为预防和减少疾病交叉感染的潜在风险,对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给水器具的提出设置要求。洗手盆感应式水嘴和小便器感应式冲洗阀在离开使用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断水,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时不仅节水,而且卫生。洗手盆自闭式水嘴和小便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可限定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具有较好的节水性能。
7.4.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供给医院洁净手术部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刷手用水应进行除菌处理。医生在手术时可能直接接触病人躯体的开口部位,一旦有细菌粘附可能造成风险,为此强调应进行消毒处理。
Ⅱ 一般项
7.4.11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但提出了当交叉时给水管道在污水管道下时的套管技术措施。
7.4.12 气压给水设备采用气水隔离,一是可以避免储水被空气污染;二是可以杜绝气体溶解和逸出。空气处理可采用防尘过滤和消毒装置等。
7.5 环境安全7.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7.5.1 消毒剂的选择应尽量考虑避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消毒设备、产品和药剂的标准和质量均有规定,应严格执行。
对于广泛应用的氯消毒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加氯消毒系统的设计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有关规定。7.5.2、7.5.3 室内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应避免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对各种恐水性设备、材料的破坏,并应保证室内使用环境不受影响。对遇水产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尤其要注意。
7.5.4 给水管道的防结露计算比较复杂,它与水温、管材的导热系数和壁厚、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保冷层的材质和导热系数等有关。当资料不足时,可参考当地空调冷凝水小型支管的保冷层做法,一般采用5mm~15mm厚的保冷层。
在采用金属给水管出现结露的地区,塑料给水管同样也会出现结露,仍需做保冷层。7.5.6 共振产生噪声及破坏、射流噪声、打击噪声等是因流速、压力不平衡和压力过大造成的,为控制噪声给水设计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7.5.7 本条提出了给水主要噪声源水泵的设置位置和隔振要求,例如隔振基础、弹性支吊架;选用的给水泵自身应为低噪声;给水泵出口应采用静音止回阀防止水锤噪声。
Ⅱ 一般项
7.5.8 当低频噪声大于35dBA时会影响深度睡眠,为此提出本条的技术要求。
7.5.9 手术室应洁净空间的功能要求,管道要暗装以免产生灰尘影响空间的洁净度,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
7.5.10 给水管应避免穿越橱窗、壁柜等储物小隔间,是为了防止管道漏水和结露产生的凝结水对橱窗、壁柜造成危害。
7.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7.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7.6.2 本条规定生活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并规定了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但当泵组是有3台工作泵,且泵组的供水能力为系统设计秒流量时,考虑系统经济性,且1台泵故障时系统仍能保证系统至少60%的供水能力,满足系统基本要求,而且也是目前一些国际酒店组织的要求。
7.6.4 本条是对生活给水泵机组全面规定,具体如下:
1 本条第1款对并联泵的最大运行台数提出了要求。水泵在并联工作时,每台泵的工况点随着并联水泵台数的增多,向扬程高的一侧移动。台数过多,就可能使每台泵的工况点移出高效段的范围,或者水泵扬程比按流量简单累加要降低,因此同时工作的水泵台数不宜超过3台。在城市供水中,通常情况下,一个给水加压系统宜由同一型号的水泵组合并联工作。最大流量时由2台~3台(时变化系数为1.5~2.0的系统可用2台;时变化系数2.0~3.0的系统用3台)水泵并联供水。若系统有持续较长的时段处于接近零流量状态时,可另配备小型泵用于此时段的供水。
2 本条第3款是当单台变频器控制变频泵组时,因有工频泵的转换,可能出现系统供水流量和压力的突变,为此作出规定。
3 水泵小流量空转时会导致泵轴升温而影响水泵的寿命和正常运转,为此要求进行控制。
4 为确保水泵内的水不会因长时间不流动而产生死水,特作此规定,目前我国大量的生活给水蓄水箱水质监测表明,1d内细菌的生长和超标很少,考虑综合因素不应大于6h。7.7 管道安全7.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7.7.1 对生活给水系统管道的选择和应用作了规定。
1 钢塑复合管道因内涂塑附着力不强或基底没有处理好而造成的附着力不强等,在工程使用后逐步脱落,造成管道堵塞,因此应选择涂塑层附着力强的管道;在钢塑管道切割时,因管道发热造成涂塑层剥离,因此应处理好切口端的防腐,另外也应防止因有开口水渗透而造成缝隙腐蚀和逐步剥离。
2 不锈钢管在工地现场严禁采用焊接连接,除非有氩气保护焊接,且能保证其寿命;另外不锈钢管的选择应避免应用在含有高浓度氯离子的水。
3 本条第3款规定了焊接复合管材的技术要求。Ⅱ 一般项
7.7.9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
7.7.11 室外明设的管道,在结冻地区应做防冻保温层;在非结冻地区往往裸露,这是不合理的,当管道受阳光照射后管内水温升高,给细菌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此宜做隔热保温。
室外明设的塑料给水管道也应有遮光措施,以防因紫外线加速塑料老化、脆裂,缩短其使用寿命。7.7.13 公共的管道和设备、部件如设置在住宅套内,不仅占用套内空间的面积,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户装修时往往将管道等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且经常发生无法进入户内进行维护的实例,因此本条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8 操作安全7.8 操作安全
Ⅱ 一般项
7.8.6 此问题在工程中易忽视,例如当管道支架设于教学楼的走道中,位于学生头部或身体能接触部位的高度时,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8.7 针对不同给水管材采用相应技术规程规定的专业工具安装,是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7.8.8 因存在生活蓄水设施发生人为事故的情况,为此提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的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8 生活热水
8.1 基础安全8 生活热水
8.1 基础安全
8.1.1 温泉水水质差异较大,应根据不同地区温泉水水质确定使用用途,一般生活用温泉水建议用于浴缸、浴池、娱乐用水等,不宜用于洗头、洗脸等洗浴用水。温泉水成分复杂,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温的单一材质的金属或塑料管材。
8.1.3 热源要求有可靠的稳定性,且能随着热水用水量变化而适当变化,当热源不能适时变化时,热水系统的设计应有足够的蓄热调节容量。当采用太阳能、废热、空气源热泵等非常规能源时,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设置辅助热源,居住类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一般公共建筑热水用量较小且不连续,宜采用常规能源分散式热水供应方式,如就地电热水器等。
太阳能为稀薄不稳定热源,且聚热时间集中,无法随着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瞬时变化而变化,为此应有足够的热水蓄热调节能力,通常不应小于70%,且应根据项目性质不同而变化。如住宅主要是晚间和早晨用,蓄热应适当加大,见本标准第8.2.4条的规定;天然气锅炉也有一个自身的调节能力,一般最低运行负荷为锅炉设计能力的30%左右,当锅炉配置过大时,生活热水系统小流量循环是无法加热的,因此系统设计应通盘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8.1.4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闭式间接加热系统,因开式生活热水系统易受污染,水温变化较大,可设置加药、紫外线、加温等技术措施。热水温度超过55℃可以杀死军团菌,因此建议优先采用加热消毒方式,采用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且有常规能源作为辅助热源时,可采取短时加热升温来消毒。
8.1.5 烫伤发生的原因很多,如冷热水压力不均衡,淋浴器开关操作不当、热水温度过高、淋浴开关失灵等。另外由于冷热水供水不同源,当冷水停止供应时,热水可能继续供应,容易发生烫伤事故,因此要求热水供水设备应与冷水供水设备连锁,当冷水停止供应时,热水应同时停止供应。
8.2 使用功能安全8.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8.2.1 由于市政供水压力有限,对大部分建筑物而言均需要加压供水;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为减少热水分区,冷水热水宜加压供应。
1 本条第1款,由于冷热水供水不同源,当冷水停止供应时,热水可能继续供应,容易发生烫伤事故,因此要求热水供水设备应与冷水供水设备连锁,当冷水停止供应时,热水应同时停止供应。
2 本条第3款,太阳能为低品位能源,加热缓慢,因此必须对太阳能热量进行储存,储存容量按太阳能集热面积年平均日产热量设置,可保证较好的技术合理性。8.2.2 酒店、医院为营业场所,舒适度要求较高,因此规定时间较短;住宅热水需要单独计量,支管循环困难,因此出水时间较长,如此规定符合工程实际。目前国际酒店组织要求五星级酒店的热水出水时间不超过5s~7s,考虑到节能与节水等关系,综合考虑采用10s在我国目前是合理的。
8.2.4 由于太阳能可控性较差,当太阳能产热水时的白天恰为热水用水量较少时,太阳能集热器产热水的水温可超过80℃,应采取恒温、调温措施,避免烫伤事故,温度过高不仅会发生烫伤事故还能导致结垢、压力过高爆管等风险,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水温度是重要控制点。
Ⅱ 一般项
8.2.5 带自动定温控制的末端用水器具可有效控制水温恒定,有利于节水、节能。当没有定温控制时,冷热水压力超过0.03MPa已经无法用角阀调节,为此要求采用冷热水平衡阀。
8.2.7 本条规定了定时热水供应系统循环管的设置要求,定时供水如果没有循环管,管网内冷水放水时间较长,影响用水的舒适性。这种系统通常在集中定时开放的浴室中应用。
8.2.9 采用闭式系统有利于冷热水压力平衡,有利于水质安全;辅助热源单独设置可避免不同热源在同一个容器内互相干扰。
8.3 水质安全8.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8.3.2 当采用开式热水箱供应热水时,水质受到污染的风险增大,因此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主要是防止细菌的滋生和防止室外污浊空气进入等,通常水温控制在55℃以上可有效杀菌。
Ⅱ 一般项
8.3.7 本条主要是防止水加热设备因温度过高压力回升,造成背压回流污染。但因生活热水与给水同源为自来水,密闭系统水质污染的可能性低,加之生活热水系统与冷水要求压力均衡,采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压力损失过大很难匹配,为此规定采用止回阀。
8.4 卫生安全8.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8.4.2 本条是根据热水用水舒适度和军团菌灭活温度要求进行的规定,军团菌的最低杀菌温度为50℃。当采用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备生活热水,难以保证供回水温度,对要求较高的场所应采用常规能源作为备用热源;对一般住宅、洗浴场所可适当降低。
Ⅱ 一般项
8.4.5 由于缓蚀阻垢剂溶于生活热水中,而热水在淋浴和洗脸时有可能通过皮肤接触或口腔等进入体内产生风险,为此要求缓蚀阻垢剂应采用食品级的产品。
8.5 环境安全8.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8.5.1 一般供水水泵噪声可控,热泵机组噪声较大,应远离居住用房。
8.5.5 地源热泵可同时制备热水和低温水,但投资较大,单一工况COP值并不占优势,因此应与空调联用,才能发挥其经济和合理性。
Ⅱ 一般项
8.5.6 本条规定蒸汽应回收利用,一则体现节水节能,二则体现绿色建筑内容。
8.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8.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8.6.2 生活热水系统从供水可靠性角度出发的规定。我国目前现行规范规定医院至少2台,当1台维修时仍能供应50%的热水,其他场所没有规定,但国际上很多高等级酒店要求生活热水换热器有100%的备用。本条规定任何场所任一设备维修时系统仍能供应热水的要求是指至少2台设备,对于要求较高的四、五星级酒店等场所的生活热水要求备用,五星级要求100%的备用,实际是提高生活热水的供水可靠性。
8.6.4 本条对生活热水加热器的温度控制阀和系统安全提出了可靠安全的要求。
本条第2款的内容是提出了温度控制阀的调节精度要求。Ⅱ 一般项
8.6.10 电伴热防冻保温技术要求较为严格,造价较高,但国内缺乏严格的技术标准,且设计单位对此均采取由安装企业二次设计的做法,工程中产品良莠不齐,漏水、漏电、火灾隐患不断,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8.6.11 传统太阳能热水系统一般采用集热水罐(箱)内设置辅助加热方式,这有可能存在两种不同能源互相干扰,造成太阳能热水起始温度较高,影响太阳能集热效率,造成实际太阳能热利用效率低,为此本条提出要分开设置。
8.6.12 水源热泵制备生活热水,当没有传统能源作为辅助热源时,传统水源热泵难以满足热水温度要求,因此规定采用双冷凝器螺杆式机组。地表水、污水等水源污染严重,对水源热泵机组造成较大危害,因此需要可靠的水处理措施,包括除砂、悬浮物、有机物并设置除藻等技术措施。
8.7 管道安全8.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8.7.1 本条是对生活热水管道的整体要求,具体见本标准第7.7.1条~第7.7.7条的要求,但生活热水管道的特殊要求如下:
1 本条第1款,生活热水管道热损失占总热量的比例较高,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对埋地管道应采用热力直埋保温技术。补偿热胀冷缩应采用管道折弯、Ω形弯、管道伸缩器等技术措施,确保管道的整体稳定性。另外伸缩节、波纹管等附配件应采用优质成品,此类附配件增加接口较多,漏水的概率和风险增加,若产品质量差,反而成为系统的薄弱环节。
2 热水因温度高其腐蚀速度会更快,因此生活热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3 生活热水加热器因温度较高,闭式系统在设备调试过程中有可能发生高温过热现象,从而导致换热器进出口连接管道受到高温热水的影响,为避免耐高温塑料管发生变形和不必要的风险,规定5m范围内不应采用耐高温塑料管。Ⅱ 一般项
8.7.6 由于太阳能可控性较差,普通塑料管无法满足耐温要求,为太阳能专用的塑料管例外,但应有可靠实验证明;同样,管道、阀门、水泵、设备等器材的耐温不应低于150℃,不应采用普通阀配件。
8.8 操作安全8.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8.8.2 热水温度超过50℃时,其管道表面的温度也接近50℃,该温度已经能对人产生烫伤,为此规定超过50℃时必须采取防烫伤的技术措施,如保温隔热等。
9 管道直饮水
9.1 基础安全9 管道直饮水
9.1 基础安全
9.1.2 流量和压力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是衡量管道直饮水系统使用功能安全性的基本条件。
9.1.3 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
1 金属: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
2 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 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4 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规定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相应规定限值的10%。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9.2 使用功能安全9.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9.2.1 管道直饮水处理工艺是以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出水为原水的深度处理工艺,应以砂过滤、膜过滤、反渗透和紫外线消毒为主要工艺单元,物理处理工艺一般操作简单,对于民用建筑来讲在专业技术人员不多的情况下,风险处于最低。管道直饮水的处理目的和目标是进一步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和细菌等,因此采取这样的工艺流程比较合理。无论如何我国自来水的水质还是不错的,因此以自来水为原水的饮用水处理工艺采用砂滤、二级膜过滤即可。
9.2.2 为了确保卫生安全和防止被污染,本条强调管道直饮水系统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市政或建筑供水系统直接相连,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设计高峰流量应满足用户使用要求,主要是根据饮用水的用水规律确定。饮用水的用水规律不同于自来水,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饮用水习惯随着生活习惯的改变而改变,过去暖壶打水的习惯急剧减少,代之而来的是小水壶和茶杯接水,这样打水的频率在增加,而用水高峰在降低,因此应逐步适应新的形势。
2 为确保水质不因长时间滞留而变质,规定应采用干管循环和多立管同程循环。同程循环方式应使管网中各个进出水管的阻力损失之和基本保持相当,便于管网的供水平衡,达到全循环要求。净水设备出水被输送到用水点时,存在水质下降。
3 出于安全考虑,规定循环回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净水箱。为确保循环回水正常工作,可达到循环流量的自动调节。设循环泵和不设循环泵(由变频调速泵调节)均宜设回水控制阀组来控制循环流量。Ⅱ 一般项
9.2.4 管道直饮水系统经冲洗后,应采用消毒液对管网灌洗消毒。采用的消毒液应安全卫生,易于冲洗干净。
9.3 水质安全9.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9.3.1 生活饮用水常规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对水中的悬浮物(浊度)、胶体物和病原微生物有很好的去除效果,对水中的一些无机污染物,如某些重金属离子和少量的有机物有一定的去除效果。然而,目前饮用水处理面临的问题,除了原有的泥沙、胶体物质和病原微生物外,主要有:有机污染物、氨氮、消毒副产物、水质稳定性等。对于微污染水源,常规处理工艺对TOC和病毒的去除率分别约为30%和55%,滤后水中贾第虫和隐孢子虫检出率分别为20%和29.3%,加上消毒副产物THMs及供输配系统二次污染,严重威胁着人们的饮水安全,因此在条文中提出以自来水为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的要求。同时,不同水源经常规处理工艺的水厂处理后出水又不相同,所以居住小区和建筑饮用净水的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一定要根据原水的水质情况来确定。各种膜净化技术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深度净化工艺设计中,要根据各地管道直饮水水源的水质特点,并结合用户对直饮水产品的要求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通常悬浮物可以吸附细菌、有机物和消毒副产物,有效去除悬浮物就可部分去除细菌和有机物等。
9.3.3 当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供水进行全面检验。可能造成水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有:供水原水发生变化,水处理工艺改变,供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停产多日后重新启用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故,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对供水水质做全面检验,以确保水质的安全性。
9.3.4 在正常情况下,水在管网系统中(包括管、水箱等)停留的时间越长,水质下降越大。反之,循环得越快,停留时间越短,则用水点的水质越接近水处理装置出口水质,即水质越好,但循环加快会使循环设施费及运转费用增大。据有关文献报道或通过试验得知,经消毒的水,保持一定的余氯,持续杀菌时间为48h,即保证两天之内水不会变质。也有文章报道了饮用净水在管网中的保质期为小于12h,本条规定停留时间5h,是因为管道直饮水系统强调以物理紫外消毒为主,其持续消毒能力差,主要考虑管网极少用水时段(夜12点至晨4点~6点)应至少完成一次循环,以保持水的新鲜。
Ⅱ 一般项
9.3.5 实施在线检测是为了提高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供水安全可靠性。净水机房监控系统中应有各设备运行状态(如待机、故障、运行、反洗等)和系统运行状态(制水、供水、设备清洗等)指示或显示。对大型系统工程,一般选用远程遥控模式,设有中心控制室,在中心控制室设有中心计算机,并通过上位机或PLC采集现场运行数据,在上位机上显示相应的工艺流程和系统参数。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在线仪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采集的数据自动调整运行参数、开关阀门、启停机泵,在显示屏上显示动态流程,建立并自动生成水质参数实时历史趋势分析图表、报表,并具备实时打印报警、报表、历史曲线等功能,实现高效实时反馈的水质变化、生产动态管理全自动控制。大型的净水机房控制系统也可设计为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实现异地进行远程监控,能自动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间断地发送运行状况、故障信息给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功能。根据客户的需要或资金等情况也可设计成非全自动控制,如在设备监控、远程监控、水质分析、自动清洗功能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9.4 卫生安全9.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9.4.2 机房上方不应有排水管道和卫生间,防止这些污水管道一旦泄漏影响净水机房的卫生安全。
Ⅱ 一般项
9.4.6 为防止交叉污染,净水机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的房间串行,并应有空气消毒设施。空气消毒现多用紫外线灯,紫外线消毒与照射距离有关。经验认为距地面2m吊装比较适宜,过高过低会影响操作和消毒效果。
9.4.7 管道流速受技术和经济两个条件的约束。在技术上,为减少管网的水锤现象,需有最高流速限制,为避免管壁上有细菌和杂质吸附沉积积累聚集,需有最低流速限制。技术上的最低流速和最高流速区间范围很大,因此应从经济角度考虑以进一步限定流速。管道直饮水管壁光滑,其技术流速低限应可降低。另外,管道直饮水管径普遍较小,经济流速也渐小。但是另一方面,管道直饮水管道内壁光滑,压能损失小,另外优质管材较贵,故流速可大些。盲管长度也同样。
9.5 环境安全9.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9.5.1 隔振防噪措施对净水机房设在居民区中时尤为重要。
9.5.2 根据现行规定,国家对涉水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即此类产品应经过卫生许可审查并批准之后才可以生产和销售。这类涉水产品是指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材、管件、防护涂料、内衬、消毒设备、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树脂、膜组件等)和储水容器等。“卫生安全证明文件”是指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经检验、评审、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批件。另一类证明文件是由通过“计量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净水机房出水水质的涉水产品的选择应予重视。防腐涂料、内衬(及胶带)可能会受有机物污染,不锈钢管(镍)、铜管(铜)、铜管件(铅、锌、铜)、塑料管(单体、添加剂如铅、钡、锡等)化学处理剂中杂质等问题需多加关注。
臭氧是强氧化剂,其尾气浓度高,对环境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此应进行尾气处理,使其还原为氧气,减少对环境的危害。9.5.3 净水机房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臭氧1h均值应符合0.16mg/m3。
Ⅱ 一般项
9.5.4 氯气对管道直饮水进行消毒时,水中的有机物会与氯气发生取代反应,生成有机氯化合物,有机氯会在人体内积留产生慢性中毒,还会诱发癌病,世界环保联盟即将全面禁止使用氯气用于饮用水的消毒,建议采用广谱性、具有强氧化性的高效消毒剂二氧化氯进行饮用水的消毒。目前,二氧化氯已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AⅠ级消毒剂。但二氧化氯要采用化学法产生,且是有毒产品,一旦泄漏和控制不当风险较大,化学法生产二氧化氯有启动时间,而管道直饮水水量小,用水量变化频繁,这些消毒剂的投加量很难适应小规模的管道直饮水设施,因此不建议采用。
9.5.5 紫外线消毒不加入任何化学药剂,不会对水体和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安全可靠,便于管理,即使使用不当风险也较小,可用于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场所。
9.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9.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9.6.4 臭氧是现场制作的消毒剂,通常采用高电压电离空气中的氧气或纯氧产生臭氧,因是现场生产,其启动和停止有滞后现象,因此系统投加自动控制时应考虑滞后现象。
9.7 管道安全9.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9.7.1 管道应采用316食品级不锈钢材料,不宜采用可能生锈的304不锈钢,并应经过认证。
9.8 操作安全9.8 操作安全
Ⅱ 一般项
9.8.6 自来水中的NTU国家规定已经很低,在进一步深度处理时,特别是砂滤和膜过滤往往控制参数不易掌握和检测,有时长时间不反冲洗,造成细菌滋生累积,形成污染源,为此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反冲洗和再生的时间,一般不宜超过48h。
10 生活排水
10.1 基础安全10 生活排水
10.1 基础安全
10.1.1 生活排水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将产生的生活污废水及时有效地排至室外排水系统和市政排水系统中,这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需要,也是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要求。
10.1.2 生活排水管道内存在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目前普遍采用设置水封、限制室内排水管道内气压波动、高空排放和合理布置室外检查井等措施来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窜入室内或室外。
10.1.3 管道一旦堵塞,容易发生污水外溢和喷溅,污染环境和物品,降低生活质量,且其清理耗费人力物力,因此,在设计时必须结合使用情况评判某位置管道发生堵塞的概率,并采取对应的技术措施。如合理的管道坡度、设置检查和清扫口等,立管检查口具有双向清通功能,地面及楼板下清扫口只能单向清通其后续管道。
10.1.4 污废水系统和给水系统、污废水和给水水源一旦发生交叉污染,后果严重,必须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范此类风险。
10.1.5 本条规定了在一些特殊场所对排水管道的限制性要求,当必须穿越时通常采用套管和硬吊顶等技术措施。
10.1.6 雨水和污水本身的水质不一样,并且雨水存在满流(压力流)的情况,而污水为重力流,采用雨污分流可以降低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在缺水地区雨水和污水分开排放还便于回收利用雨水。室外采用雨污分流制时,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特别是污水直接进入雨水管道后会直接污染自然水体。
10.2 使用功能安全10.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0.2.1 民用建筑生活排水系统是在防止水封被破坏的情况下确定其排水能力,随着不同建筑高度和室外气压变化,其排水能力也随着变化,工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系统的设计排水能力和管道系统,具体如下:
1 排水管道的设计排水能力主要在于管道系统的选择,是在设置的管道压力波动范围内的排水能力,立管分为无通气、伸顶通气管、专用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管等,排水横管应考虑充满度和排水坡度等,排水系统立管和横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必须有效满足其所承担的排水负荷。
2 排水系统立管内压力范围是根据系统的可靠性确定的,一般可靠性要求高,系统的压力波动范围就小。规范要求系统内压力波动值不超过某一限值的前提,常规情况下取压力波动上下限为400Pa和—400Pa;当建筑物内卫生标准要求高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的安全冗余量,该值可以缩小波动范围。
3 排水立管底部往往正压值较大,系统管道设计不合理时可能出现正压喷溅,为解决这个问题,通常是设置专用通气管,以及底部一层至多层单独立管排放,具体层数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 排水立管的上部负压值较大,很容易发生负压抽吸破坏水封,在北京、上海等地区20多层的住宅建筑经常发生水封破坏现象,解决的方法是模拟管道压力变化,采取加大管道排水能力冗余量和增设专用通气立管,以及浴缸、洗手盆防诱导虹吸等技术措施。
5 当排水立管系统设有专有通气管时,通常分为2管制、3管制和4管制,为防止横干管因水压而增加立管底部正压和近立管端横干管充满度,协调横干管的压力波动,要求通气管在立管1.5m处与横干管相接。10.2.2 为了科学合理的布置排水管道,室内排水系统应计算设计秒流量,立管和横管的管径可根据卫生器具数量结合设计经验确定,但在有些特殊场所,大块垃圾或颗粒物较多时,应适当放大管径,如医院污洗间、海边浴场淋浴间、公共厨房、洗衣间等场所。工程中应适当放大排水管径,以及最大充满度和最小坡度,但当自净流速不能满足时,系统仍会堵塞,为此本标准提出按自净流速0.75m/s来复核计算排水管的管径、充满度和坡度等,通过计算确定对应的管径。必要时可以根据计算流体力学进行计算机模拟计算。
10.2.3 根据设计流量、室外排水管径、充满度和坡度等参数确定流速,从而保证污物不会淤积在管内,建筑物室外或某区域的埋地主管排水负荷可根据承担排水范围内的秒流量或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确定,并结合管材粗糙度、坡度、充满度等设计参数计算管内流速,确保其不低于自净流速的要求。国际上对于排水系统的自净流速已经确定为0.75m/s,本标准引入该参数,而我国经常用的数据是0.60m/s,该值的可靠性相对较低,为此提高到0.75m/s。
10.2.4 某些局部处理单元长期工作后,处理能力和效率有所降低,因此,必须加强定期的管理和维护,才能保证其长期高效稳定的工作,工程中应考虑这些因素。
10.2.6 排水管道的首要任务是安全迅速地将室内污水排至室外排水管道,再从室外排至市政污水管道,排水管道对建筑物、给水系统和其他设备有可能产生的危害主要有管道渗漏、回流污染、管道结露、臭味等,特别是管道渗漏和污水处理的臭味令人厌恶,造成危害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如污水处理站的臭味四处散逸,影响环境;污水处理站没有安全措施,造成人员伤害等。
10.2.7 室内排水系统应严禁室外污水雨水倒灌到室内,对于地面以上的卫生设施的排水一般问题不是很多,主要问题在于半地下和地下室的给水排水,这些场所的卫生设施的排水不应直接排入室外小区排水和市政管道,而应采用污水泵提升的方式排水,且水泵出水管的止回阀应严密防止污水或雨季室外检查井水位超过排水管接入高度时的倒灌。
10.2.8 水封是排水系统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水封的设置应正确合理,在有可能产生排水系统臭气直接窜入室内的位置都必须设置水封,水封装置本身也应可靠稳定,其技术参数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有明确规定,地漏是水封的薄弱环节,也是水封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技术参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地漏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通常水封不应低于50mm,但也不宜大于100mm,水封越深排水难度越大,可能导致污水中的悬浮物沉淀,从而导致水封破坏和管道堵塞,因此水封应在50mm~100mm之间为宜,当特殊需要必须加大水封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堵塞。
10.2.11 地下商业、仓库、设备机房等因其价值高和性质重要,要求排水设施可靠,不能发生污水倒灌和排水不畅的现象,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Ⅱ 一般项
10.2.14 3管制主要是立管内压力波动较小,从而降低水封破坏的可能性;排水系统的4管制主要是防止因水封破坏而造成的恶臭气味进入室内,一般大便器水封破坏的可能性低,而地漏和洗手盆、淋浴器排水等容易破坏,采用4管制可以使污废水通气系统分开,从而减少污水管道内的恶臭进入室内的可能性。
10.2.15 地漏的主要功能是及时、迅速地排走地面积水,而这些地面积水多来源于容易溅水的卫生器具,如洗脸盆、浴盆等,排除积水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地漏本身的排水流量和地面坡度。目前,国内卫生间和阳台普遍设置地漏,厨房不设置地漏主要是因为厨房卫生标准要求高,而地漏排水概率低致使其水封容易干涸,存在管道内气体窜入室内的可能。而季节性应用地漏也容易在不用时水封干涸而冒臭味,因此本条对不同场所的地漏形式进行了规定,目的是防止地漏冒臭味,影响室内卫生质量。
10.2.16 同层排水采用降板式已经发生不少卫生间漏水事故,其原因是仅在降板层做防水,地面回填土不做防水造成的。为此同层排水首推后出水大便器和地面上排水的洗手盆、淋浴排水等,这种情况时卫生间不设地漏。当必须设置地漏时,采用降板方式的同层排水系统应采用降板和地面两层防水做法。卫生间是渗漏多发场所,在降板层内的找平层和地面找平层之上分别做防水层,可以较好地起到防止地面水渗入降板层和降板层内积水渗入下层空间的作用。
10.2.17 排水管道一旦堵塞,将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秩序,从目前国内建筑排水系统的运行情况看,管道的堵塞主要集中在排水支管存水弯处、系统底部横干管管道变坡处、大量油脂和杂物,以及系统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自净流速和排水水质要求时。同层排水堵塞后清通成本更高。减少管道堵塞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①系统设计应满足所排水水质和功能的要求;②保证管道管径、坡度、自净流速满足排水要求;保证卫生器具排水有一定的高差,特别是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时不宜过分追求少降板;③在容易出现堵塞的位置应预先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如增设清扫口、采用带检查口存水弯等;④采用排水流量大、可同层清理检修的排水配件。
10.2.18 卫生器具排水的通畅性直接反映了卫生器具和排水系统的排水性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卫生器具的额定排水流量均不小于额定给水流量,在卫生器具持续出水并打开排水栓的情况下,排水应及时,若水位仍上升,表明卫生器具排水管或系统管道出现堵塞或部分堵塞,此时应找出堵塞点并清理污物,长期使用的浴盆出现此种情况的概率较高。
10.2.19 地下粪便污水提升泵的控制要求是严禁地下粪便污水溢出地面,要求当到达报警水位时备用泵必须投入工作。
10.2.20 本条主要考虑到排水管道系统的通畅性,把能沉淀和易堵塞管道的物质在排水点拦截,从而保持排水管道系统的通畅性。通过拦截部分大块物体进入管道可以有效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工作,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不应影响排水,同时又能拦截污物,而且在管理上应设置清扫周期定期清理,以确保畅通。
10.2.21 建筑物有可能发生沉降时,应采取防止排水管道反坡的措施,一般在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预埋套管或预留孔洞,套管内顶或洞口高度应保证管顶上部净空不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并用防水材料填充密实。
10.2.22 医院的医疗区和非医疗区污废水应分流排放,主要目的是减少医院污水处理量,从而降低医院污水处理成本。
10.3 水质安全10.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0.3.1 自然水体虽然本身有一定的自净功能,但对排入的污废水水质等都有严格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规定的一级A要求,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确定。
Ⅱ 一般项
10.3.4 实验室排放的有机和无机废水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有量少、间歇性强、高危害、成分复杂多变的特点,可能发生化学反应、生化反应等造成腐蚀下水道的污染物都应单独收集、集中处置,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
10.3.6 厨房废水,特别是公共餐饮业的厨房废水中,往往含有大量油脂和颗粒物,这些油脂如果不经过处理,连同废水直接排入小区或市政管网,由于油脂的粘结作用,会使排水管道有效过水面积减少,导致排水不畅甚至阻塞,在寒冷地区更加明显。
10.3.7 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规定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污水温度应低于40℃,当排水温度高于40℃时,一则会影响排水管道的寿命,二则会促使废水活性增加,蒸发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进一步影响管道的使用功能,故必须降温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
10.3.9 放射性污废水当有运行维护管理要求时,应设置检修备用池,且备用池的安全检修周期应满足放射性元素衰减周期的要求。
10.4 卫生安全10.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10.4.4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如果共用一个存水弯,一旦发生堵塞,不同卫生器具的排水可能产生交叉污染。另外,由于共用存水弯可能导致不同病区或不同医疗室内的空气通过存水弯以上互通的管道相互串通,使病菌有可能通过空气传播。
10.4.5 隐蔽性或埋地管道因正常使用无法检验其管道的密闭性能,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测和验证,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污废水排水管道在投入使用前通过灌水试验或气密性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保证交付使用后的可靠性,灌水试验和气密性检测的具体做法可根据系统类型、管道材质的不同参考相应的标准。
10.4.6 粪便污水和食堂含有食品垃圾的污水很容易滋生细菌和微生物等,造成环境的不洁净,同时因为不能及时清洁,粪便和生活垃圾又容易在池内发酵产生易燃气体甲烷和毒性气体硫化氢等,设置专用通气管道以排除甲烷等气体,以防止爆炸发生。定期消毒是防止滋生细菌和微生物等。
10.4.7 本条引用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2.7条规定“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以防止臭味窜入,影响厨房的卫生条件。
Ⅱ 一般项
10.4.11 室内排水系统的水封是阻挡管道内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室内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水封被破坏或水封出现干涸,有毒有害气体会直接窜入室内,大部分卫生器具,如洗脸盆、坐便器、浴盆等因为使用频率较高,水封不易干涸,地漏水封最容易于涸,因此应重点防止地漏水封干涸,可选用主动补水防干涸的新概念地漏。通常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补水。
10.4.12 建筑排水系统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水封的性能直接决定了排水系统的卫生安全性能,一旦有不合格的水封安装在排水系统中,就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在立管和支管全部安装完毕后,通过试验手段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不合格水封并及时查找更换,以确保排水系统的卫生安全性。
10.5 环境安全10.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0.5.1 本条对局部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设置位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污废水处理设施是民用建筑重要污染源,其位置的设置应避免日常运行时对建筑物和给水设施的影响,另外还应考虑维修时的影响。本条第1款是依据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第5.5条规定:“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10.5.4 室外排水检查井的位置不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因有时臭味外逸影响人们活动。
Ⅱ 一般项
10.5.9 生活废水需要回收利用时,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可以直接使用优质生活杂排水,将废水单独收集并作为中水水源可以大幅降低处理成本。
10.5.10 排水系统由于水流冲击、管壁摩擦等产生噪声在所难免,但噪声过大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如设置隔声套管和隔声吊顶等措施。
10.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10.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0.6.4 土壤因其pH值、化学成分的不同,其腐蚀性不同,通常分为中碱性土壤、酸性土壤、内陆盐土壤、沿海盐土壤及高含硫酸盐土壤等,不同性质土壤对钢筋混凝土的腐蚀也不同。如中碱性土壤对于普通钢筋混凝土40年后增强抗压强度60%~130%,而硅酸盐水泥则强度降低5%~30%;对于混凝土内部钢筋的腐蚀率,普通水泥为0~30%,硅酸盐水泥则为30%~60%。地下水成分不同,对钢筋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也不同,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土壤的性质和地下水的性质确定钢筋混凝土类型和金属防腐技术措施等。
Ⅱ 一般项
10.6.8 生活污水因生活和工作的周期和习惯,其排水量随之变化,流量负荷和水质负荷变化都很大。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稳定,并满足排放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应能适应水量和水质负荷的冲击。
10.7 管道安全10.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0.7.2 管道投资占据了建筑排水系统总投资的大部分,设计人员应重视选用管道与建筑的匹配性,考虑的因素包括建筑类型、建筑高度、抗震要求、防火要求、排放介质、排放温度、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当地管道供应条件等。从建筑的类别考虑,住宅、宾馆、病房楼等宜采用铸铁排水管,商场、办公楼、车站等可采用塑料排水管;从建筑的高度考虑,50m以下的建筑可采用塑料排水管或铸铁排水管,50m~100m的建筑宜采用铸铁排水管,超过100m的建筑应采用柔性连接的铸铁排水管。
本条第4款主要是考虑排水立管底部流量和流速都达到最大时,对立管底部造成的冲击力大,立管底部必须有足够安全的防止管道移动、脱落的措施,可在转弯处采用带有支撑件的管件或设置混凝土支墩进行固定;特别是采用塑料排水管道的,还应注意可能会有尖锐物体下坠对塑料排水管道造成破损。在工程设计中,为防范立管底部存在的破坏风险,可在立管底部设置一段不小于0.5m的铸铁管,且排出管和横干管宜采用铸铁管。Ⅱ 一般项
10.7.8 暗装或相对隐蔽的场所不论是采用不锈钢卡箍还是法兰压盖连接,卡箍件和紧固件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埋地敷设时,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10.7.9 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因建筑自身的风振摇摆,对于管道的连接有特殊要求,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管件能很好地满足建筑物自身摆动、防火和抗震等要求,且铸铁排水管使用寿命长、强度高、噪声低,能很好地满足建筑排水的使用需求。
10.8 操作安全10.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0.8.1 生活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都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这有助于保证排水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10.8.2 排水管道的内壁容易生长生物膜,由于生物膜吸附污水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从而使生物膜成为放射性物质的富集基地,为此应经常进行冲洗,防止管道成为放射污染源。
Ⅱ 一般项
10.8.3 目前异层排水的废水支管一旦堵塞,需要进入下层空间内清堵,特别是对于住宅,存在诸多不便,为此要求在本层合理设置清扫口是便于维护管理。
10.8.4 管道接口与墙、梁、板的保留净距主要是为了方便检修,特别是采用法兰连接时,接口拆卸宜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取净距50mm是根据现场施工安装的一般要求确定的。
10.8.5 本条主要是为了保证排水管道便于后续维护管理而制定。
11 雨水排水和回收利用
11.1 基础安全11 雨水排水和回收利用
11.1 基础安全
11.1.1 雨水排水系统的目的就是尽快把雨水排走,并严禁雨水倒灌、返溢,超重现期雨水有措施排走,并应有防止内涝和客水倒灌等技术措施。
1 屋面雨水可能因系统选择不合理出现排水不畅,导致雨水水位上涨,并通过天窗或天沟伸缩缝等溢流进入室内;也可能是设计重现期选择偏小,导致超重现期雨水大于设计流量,系统出现返溢;雨水系统在室内设计检查井,大雨时,系统出现压力流或气液两相流,下部压力大,冲开检查井盖,冒水至室内,也可能出现雨水斗堵塞导致天沟水位上升等不利因素造成;对于建筑屋面,特别需要注意当大雨或者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阻塞,可能造成雨水溢入室内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关于重现期的上限值。
2 下沉式广场和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等地点,地势一般低于小区场地标高,一旦暴雨容易产生积水,溢入建筑内部,殃及下沉式广场附属建筑和设施,重现期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另外下沉式广场的排水系统一般是雨水提升泵提升,其设计排水能力应考虑超重现期雨水的排水能力。
3 厂区、小区和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场地雨水应及时排走。一是外涝的防治措施,场地设计标高应合理,若场地设计标高过低,形成低洼地势,在大雨或暴雨时,市政雨水系统已经处于微压满流时,低洼地势的雨水排不走,而且还会通过雨水管道把客水倒灌到场地内,这是通常所说的外涝,因此设计标高应根据城市标高确定;二是内涝防治措施,场地内雨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和降雨历时等设计参数应合理,符合设计重现期暴雨的最大降雨流量,系统应及时排走雨水,另外当场地超重现期雨水时因场地设计标高高于城市标高,有条件形成地面径流,随市政道路等排走场地内雨水。11.1.2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美国FM Global“Property Loss Prevention Data Sheets”的要求,提出对重要的给水泵站、雨水泵站等设备室防洪的规定。在遭遇大雨时,给水泵站、雨水泵站、变配电室等重要设备室被淹,将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有必要强化这些重要场所的设计防洪能力。贵重商品仓库和重要仪器室因其价值高,有同样的要求。
11.1.3 对于超高层建筑,压力可能超过管道的耐压能力,考虑系统安全性而设置开口式减压设施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减压水箱和溢流系统,溢流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排水能力。
11.1.9 本条规定的场所当采用雨水入渗时会产生地质灾害、地下水灾害等,因此严禁这些场所因土壤接受更多的水而导致灾害。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受水浸湿并在一定压力下土体结构迅速破坏,产生显著附加沉降;高含盐量土壤含水增多时会产生盐结晶;建设用地中发生上层滞水可使地下水位上升,造成管沟进水、墙体裂缝等危害。
11.1.10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当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和储存被水淹没时,这些物质有可能随雨水进入自然水体而污染环境,为此强调不应被淹没。
11.2 使用功能安全11.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1.2.3 本条规定了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溢流的3种方式,天沟溢流口、溢流堰,以及管式雨水溢流排水系统。天沟溢流口和溢流堰的设置应能确保雨水排水系统所需的水位高度,以及最大溢流量时所需的水位附加高度不至于导致雨水返溢至室内。当天沟很长而溢流量很大,溢流形成的附加水位高度不能满足天沟设置要求时,应采用管道式雨水溢流系统,实际就是第二套雨水排水系统。
工业钢结构厂房因轻质屋面新钢板防水性能差和钢天沟的天然构造,有缝隙漏水的风险,应尽可能采用两面坡的外排水雨水系统。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措施一,在天沟中敷设防水卷材,并上翻到屋面,封闭屋面板和天沟之间的搭接缝;措施二,天沟内雨水斗及其雨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排水能力不取最大排水能力,预留足够的余量排超重现期雨水。11.2.4 本条基于雨水系统是压力系统或重力系统下部排水管道堵塞时,若高低系统相接可能出现高区屋面雨水通过低区屋面的雨水斗返溢至低区屋面,造成不良后果,因此裙房屋面排水应单独设置。
11.2.6 完全重力流最重要的技术条件是保证雨水斗前水深不能超过雨水系统重力流的水深,以及溢流系统能满足系统雨水安全排放的要求。
把屋面完全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和溢流系统合并成一个系统,即屋面雨水系统兼作溢流排水;溢流系统应能满足超重现期雨水的排水。11.2.7 本条规定了屋面雨水传统雨水排水系统或两相流雨水排水的技术要求。
1 87型雨水斗是我国自主研发的,经30年的使用是可靠的,本标准推荐使用。
2 同一排水立管连接的雨水斗不应超过4个,是防止出现系统因水力阻力不同造成排水不均,导致系统排水能力在某一时刻陡然降低,使屋面大量积水。要求雨水排水系统尽可能管道同程或同阻布置,可使各雨水斗出口处的压力接近,减少水位差异。实际工程中,当一根悬吊管上连接的各雨水斗难于实现同程或同阻力布置时,应控制雨水斗的数量,以避免雨水斗之间过大的流量差异,根据试验,控制在4个雨水斗之内为宜。另外,一根悬吊管上的各雨水斗设在一个标高层上,可减小雨水斗之间的流量差异。
3 斗前水深是雨水斗排水流量的重要影响参数,为避免因斗前水位不一致而导致系统排水能力减少,以及保持各斗的排水流量一致,避免屋面局部积水,需要使各斗前水深一致。87型雨水斗系统是两相流系统,斗前水深对系统影响大,因此规定不同标高的雨水都不应接到同一立管,但同一标高不同天沟的雨水斗可以接同一立管。
4 传统雨水排水系统为两相流,管道可能出现负压和正压,同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规定应灌满水试验,且必须是压力管道。11.2.8 本条对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作了技术规定。
1 本条第1款规定了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天沟和短立管的基本功能应能形成虹吸排水,天沟应有一定的水位以便于虹吸的形成,短立管比传统雨水排水系统管径要小,一般为传统的40%~70%。
2 为了确保虹吸的形成,短立管能形成负压的最小高度一般认为是1m左右。
3 虹吸雨水排水系统因立管排水会形成极强的负压现象,负压值会向上传递,有时在短立管与横干管相接处也会出现负压值,因此系统计算时应进一步演算,以防个别雨水斗出流量大而破坏虹吸。
4 当建筑性质重要时,一旦溢水损失严重,为此要严格进行计算,为确保工程质量应采用两相流或CFD模拟计算,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5 虹吸雨水系统重要的是不能破坏虹吸,不同天沟和不同标高都可能导致虹吸破坏,另外雨水斗过多会导致水力不平衡,因雨水斗的出流量不同而导致进水量大的雨水斗进气,破坏虹吸,因此一般设计不宜大于4个,经水力平衡计算时不宜大于6个。
6 虹吸雨水排水系统有二级虹吸或负压现象。短立管可促进雨水斗尽快形成虹吸增加排水量;当横干管长时其负压影响范围有限,排水管道的敷设方式会受到影响,为此规定不应超过80m,且应进行水力计算,以确保系统虹吸和排水能力的可靠性。
7 工程实践中已经发现有的排水管道因负压而吸瘪,为此要求采用压力管道,同时能满足负压的要求。11.2.9 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时,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时,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二回路供电,二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容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上海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和二期工程中,大型输水泵站35kV变电站都按一级负荷设计。
11.2.10 雨水排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低于0.75m/s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屋面天沟设计流速不低于0.4m/s是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关于排水明渠的要求,是满足管道和天沟的最小自清流速。
11.2.13 雨水管渠出水口的设计水位应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洪水位。当低于设计洪水位时,应采取适当工程措施,以确保不发生内涝和外来客水倒灌现象,本条提出了几种处理方式。
11.2.17 本条给出了雨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雨水回收利用具有季节性,在我国北方地区一般4个月左右,其他地区一般也不超过(7~8)个月。
弃流雨水因污染物浓度较高,污染环境严重,为此规定弃流雨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Ⅱ 一般项
11.2.19 雨水斗是控制屋面排水状态的重要设备,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系统采用相应的雨水斗。重力流排水系统应采用重力流雨水斗,不可用平箅或通气帽等替代雨水斗,避免造成排水不通畅或管道吸瘪的现象。我国65型和87型雨水斗是在苏联BP型雨水斗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创新,经试验研发而成。其构造在低进水流量时为重力流,在中等流量时形成掺气两相流,在高流量时为压力流或虹吸流。在两相流时其掺气量和泄水量随着管系变化而变化,我国经多次模拟试验推导出屋面雨水排水掺气两相流公式。将87型雨水斗严格控制斗前水深时,即为完全重力流雨水斗。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应采用专用的虹吸雨水斗,该雨水斗严格限制斗前水,合理设计进水断面,使虹吸雨水斗与短立管联合形成虹吸雨水系统的末端。
11.2.20 一个屋面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雨水斗。在不能以伸缩缝或沉降缝为屋面雨水分水线时,应在缝的两侧各设一个雨水斗。雨水斗应避免布置在天沟的转折处。变形缝两侧雨水斗的连接管合并接入一根立管或悬吊管上时,应设置伸缩器或金属软管。雨水斗应设在冬季易受室内温度影响的屋顶范围内,以减少冰冻。虹吸式雨水斗应设置在每个汇水区域屋面或天沟的最低点,2个雨水斗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20m。设置在裙房屋面上的虹吸式雨水斗距裙房与主楼交界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不应大于10m。雨水斗宜对雨水立管作对称布置;连接有多个雨水斗的立管,其顶不得设置雨水斗。
11.2.23 雨水入渗除补充地下水外,也有削减洪峰和排涝的作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不少这类的工程实例。此外,有的场地或小区要求不积水,雨水要迅速排干,而下游的雨水排除设施能力有限,这时也需要利用雨洪调蓄设施调节雨水量。
11.2.25 绿地和铺砌的透水地面适用范围广,宜优先采用;当地面入渗所需面积不足时可采用浅沟入渗;浅沟渗渠组合入渗适用于土壤渗透系数不小于5×10-6m/s的场所。
各种渗透设施中采用绿地入渗的造价最低,各种硬化面上的雨水(包括路面雨水)入渗时宜优先考虑绿地入渗。当路面雨水没有条件利用绿地入渗时,宜铺装透水地面或设置渗透管沟、入渗井。透水铺装地面不宜接纳客地雨水。11.2.26 渗透地面雨水径流量较小,可尽量沿地面自然坡降在低洼处收集雨水,采用明渠排水,以节约投资。
11.2.28 与压力排出管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能承受水流的冲力,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消能井,并宜有排气措施。
在虹吸系统中,由于水的活塞现象,会压缩下游空气,而空气压力又会反过来影响虹吸系统的正常工作,同时系统中也有少量空气释出,因此,检查井必须有排气措施。11.3 水质安全11.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1.3.1 本条第2款是安全性要求。雨水利用系统作为项目配套设施进入建筑小区和室内,安全措施十分重要。回用雨水是非饮用水,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根据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用于不同的使用目标。必须保证使用安全,采用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任何方式的连接,避免发生误接、误用。
11.3.3 弃流雨水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会污染水体,应排入污水管道进一步处理。但收集雨水和弃流雨水在弃流装置处存在连通部分,为防止污水通过弃流装置倒灌进入雨水收集系统,要求采取防止污水倒灌的措施。同时,应设置防止污水管道内的气体向雨水收集系统返逸的措施。
Ⅱ 一般项
11.3.6 不推荐雨水和中水原水混合,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雨水的水量波动太大。降雨间隔、降雨量的波动和中水原水的波动相比不是一个数量级。中水原水几乎每天都有,围绕着年平均日用水量上下波动,高低峰水量的时间间隔为几个小时。而雨水来水的时间间隔分布范围是几小时、几天,甚至几个月,雨量波动需要的调节容积比中水要大几倍甚至十多倍,且池内的雨水量时有时无。这对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池的选址都带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二,水质相差太大。中水原水的最重要污染指标是BOD5,而雨水污染物中BOD5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处理工艺的选择大不相同。11.3.7 地面雨水一般污染较重、杂质多,为减少雨水渗透设施和蓄存排放设施的堵塞或杂质沉积,需要雨水口具有拦污截污功能。传统雨水口的雨箅可拦截一些较大的固体,但对于雨水利用设施不理想。雨水口的拦污截污功能主要指拦截雨水径流中的绝大部分固体甚至部分污染物SS,这类雨水口应是车间成型的制成品,井集可采用合成树脂等塑料,构造应使清掏、维护操作简单,并应有固体物、SS等污染物去除率的试验参数。
11.4 卫生安全11.4 卫生安全
11.4.1 雨水清水池应按清洁水的要求来防护,因此卫生安全要求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一致。见本标准第4.4节和第7.4节的有关内容。
11.4.2 雨水管道因初期雨水的污染性,其性质又类似污染管道,因此其卫生安全要求类似于生产和生活污水管道,见本标准第6.4节和第10.4节的有关内容。
11.5 环境安全11.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1.5.1 住宅小区中向雨水口倾倒生活污废水或污物的现象较普遍,特别是地下室或首层附属空间住有租户的小区。这会严重破坏雨水利用设施的功能和增加雨水的污染程度,给环境带来负担,并给运行管理带来麻烦,必须杜绝这种现象。
11.5.2 本条规定雨水渗透设施不应妨害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雨水渗透设施特别是地面下的入渗使深层土壤的含水量人为增加,土壤的受力性能改变,甚至会影响到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建设雨水渗透设施时,需要对场地的土壤条件进行调查研究,以便正确设置雨水渗透设施,避免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11.5.3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下雨时地面径流水夹带有毒有害物质,若直接泄入水体,势必造成水体的污染,故应经过预处理,下游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时,预处理达到排入城镇下水道标准,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当无城市污水处理厂时,预处理应达到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
11.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11.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1.6.1 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包括池井盖、开口部位护栏、警示牌等。平时无水、降雨时才蓄水入渗的池(塘),尤其需要采取比常有水水体更为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按平时活动习惯误入蓄水池(塘)等。
11.6.3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作用。其作用是沉淀泥土、杂物,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
11.6.5 雨水的突发性和超重现期雨水是很容易发生的,因此要求雨水回收利用设施设置在室外,一旦发生超重现期雨水,溢流设施出现问题时,就有淹没地下室的风险。但当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溢流措施,一般采用管道溢流再增加雨水提升泵的双重保险措施。
Ⅱ 一般项
11.6.7 自动控制弃流装置能灵活及时地切换雨水弃流管道和收集管道,保证初期雨水弃流和雨水收集的有效性。由于各地空气污染、屋面设置情况不同和降雨的不均匀性,初期雨水的水质差异较大,因此强调具有控制和调节弃流间隔时间的功能,保证每年雨季初始期的降雨均能做到初期雨水的有效弃流,雨季期间降雨频繁,可延长初期雨水弃流间隔时间,一般宜保证间隔3d~7d降雨初期雨水的有效弃流,可根据雨水水质和降雨特点确定。
11.7 管道安全11.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1.7.1 室外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尽管按满流设计,但管道还是按重力流考虑,因此应符合本标准第6.7节和第10.7节有关重力流的要求。雨水压力流和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为压力流管道,应采用压力管道,且应符合本标准第4.7节和第7.7节有关压力流的规定。因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特殊性,本条还对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进行了规定。
11.7.2 雨水口不宜过深,若埋设较深会给养护带来困难,并增加投资。故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雨水口深度指雨水口井盖至连接管管底的距离,不包括沉泥槽深度。在交通繁忙行人稠密的地区,根据各地养护经验,可设置沉泥槽。
11.7.3 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一般仅设翼墙的出口,在较大流量和无断流的河道上,易受水流冲刷,致底部掏空,甚至底板折断损坏,并危及岸坡,为此规定应采取防冲、加固措施。一般在出水口底部打桩,或加深齿墙。当出水口跌水水头较大时,尚应考虑消能。
Ⅱ 一般项
11.7.12 随着汽车的普及,酸雨可转为硫酸和硝酸混合酸雨,其对雨水管道的腐蚀不可忽视,应根据当地酸雨资料对雨水排水管道进行管材选择和防腐处理。
11.7.13 顺水连接有利于重力流排水顺畅,压力流排水阻力损失小,因此,屋面排水管的转向处宜作顺水连接。
11.8 操作安全11.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1.8.3 隔声值班室是指在泵房内单独隔开一间,供值班人员工作、休息等用,备有通信设施,便于与外界的联络。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适当设置管理人员的生活设施,一般可在泵站内设置供居住用的建筑。
降雨属于自然现象,降雨的时间、雨量的大小都具有不确定性,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应考虑自动运行,采用先进的控制系统降低人工劳动强度、提高雨水利用率、控制回用水水质,保护人民健康。
1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
12.1 基础安全1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
12.1 基础安全
12.1.3 为了防止对生产和生活给水系统造成污染,严禁再生水和中水给水系统以任何形式与自来水系统连接。
12.1.4 可自评也可第三方评价。关于第一类污染物和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水的说明见本标准第3.1.6条的条文说明,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的污水中含有多种传染病菌、病毒,虽然医院中有消毒设备,但因其也可能含有未知病毒和致病菌,以及抗生素等潜在风险仍然很大,稍有疏忽便会造成严重危害;当污废水中含有不可知的风险时,也不应作为中水。从安全因素出发,规定这几种污水和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12.2 使用功能安全12.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2.2.3 以用水量最大的用户确定城市再生水厂和建筑中水的工艺流程是经济合理的。高于此标准的,可在用户内部作相应补充处理;低于此标准的,一方面水量占比不大,另一方面使用较高标准的中水和再生水不会出现用水安全问题。
Ⅱ 一般项
12.2.4 建筑中水制备工艺及再生工艺的选择是回用设计的核心,必须在试验或可靠资料基础上慎重选择,设计标准过高,会使投资增大,运行费用偏高,增加供水成本和用户负担;设计标准过低,会使建筑中水及再生水水质不能达标,影响用户使用。处理规模大投资多,造成投资浪费,因此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以确定处理规模等。
12.3 水质安全12.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2.3.3 生活饮用水补水口的启闭应由中水池的补水液位控制,设计中多采用电磁阀进行水位控制,但由于电磁阀使用寿命较短,设计中亦可采用定水位水力控制阀。
Ⅱ 一般项
12.3.5 厨房油污排水的排入,会增加整个处理难度,应经预处理后再排入。
12.4 卫生安全12.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12.4.1 为了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防止中水的误饮、误用而提出的使用要求。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是指不得在人员出入较多的公共场所安装易开式水龙头。当根据要求需要装设取水接口(或短管)时,如在处理站内安装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取水龙头,在其他地方安装浇洒、绿化等用途的取水接口等,应采取严格的技术管理措施,包括:明显标识不得饮用,安装供专人使用的带锁龙头等。目前在住宅建筑中曾发生因装修造成的误接误用的现象,因此应严格限制,并在管道上标明建筑中水或再生水。
12.4.3 消毒是保障中水和再生水卫生指标的重要工艺环节,它直接影响中水的使用安全。
Ⅱ 一般项
12.4.7 冷却塔因有大量的飘水,当水质有潜在风险时,会随着飘水进一步传播,而且民用建筑人口稠密,一旦出现事故影响很大,因此建筑中水不应用于民用建筑冷却塔补水,但当进一步提高水质标准时可以采用。
12.5 环境安全12.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2.5.2 再生水厂和建筑中水处理站的除臭是必要的。除臭措施有活性炭吸附、土壤除臭等,但目前尚未形成较规范的设计参数为工程使用。工程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仍是通风换气,把臭气转移到室外等技术措施。
12.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12.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Ⅱ 一般项
12.6.5 故障包括:正常供电断电、生物处理发生故障、消毒过程发生故障、混凝过程发生故障、过滤过程发生故障、其他特定过程发生故障。为克服水锤对管道破坏造成管道爆裂的故障,应设水锤消除设施,如采用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等。
12.7 管道安全12.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2.7.1 本条基于中水和再生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危害而提出。中水和再生水因设计运行流量小,消毒剂投加控制难度大,造成对管道和设备的腐蚀概率增大,另外建筑中水的水质较自来水要差,因此生物腐蚀也严重。大量的工程实践表明,其腐蚀比自来水严重,因此应加强防腐处理。若控制好消毒剂的投加,其腐蚀性未见明显增加,如北京市环保研究所所做的挂片试验结果,详见表5。
表5 挂片结垢、腐蚀性试验结果
从表5可看出:①根据腐蚀判断标准[金属腐蚀速度小于0.13mm/年时接近于不腐蚀;腐蚀速度(0.13~1.3)mm/年时,腐蚀逐渐加重]判断中水对钢材有轻微腐蚀,对镀锌钢管和钢材几乎不腐蚀;②中水系统基本无结垢产生,而对钢材产生的结垢成分分析多为腐蚀垢。北京市政设计研究院的试验装置测得中水年平均腐蚀率为3.1185mpy(1mpy=2.54×10-2mm/年),即0.08mm/年,而同一地区自来水年平均腐蚀率为0.6563mpy,即0.017mm/年,虽然比自来水腐蚀速度增加将近4倍,但均在标准以内。该所的中水工程使用两年后,卫生器具、管道及配件使用状况良好,无明显变色、结垢现象,管道内壁紧密地附着一层分布均匀的白黄色垢,无生物黏泥,配件内部无明显腐蚀和结垢。
中水与自来水相比,残余有机物和溶解性固体增多,余氯的增多虽有效地防止了生物垢的形成,但氯离子对金属,尤其是钢材具有腐蚀性,实践中必须加以防护和注意选材。12.7.3 本条提出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的距离要求,为的是防止污染饮用水,除满足条文规定的距离要求,也要求饮用水管在交叉处不要有接口或做特殊的防护处理。
12.8 操作安全12.8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2.8.2 中水作为配套设施进入建筑或小区内,安全性保障十分重要:①设施维修、使用的安全,特别是埋地式或地下式设施的使用和维修;②用水安全,因中水是非饮用水,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根据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用于不同的使用目标,必须保障使用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任何方式的连接,避免误接、误用。
中水管道不仅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直接连接,还包括不得通过倒流防止器或防污隔断阀连接。12.8.3 防止中水误接、误饮、误用,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是中水和再生水工程设计中必须特殊考虑的问题,也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设计时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Ⅱ 一般项
12.8.4 再生水用户的用水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工业冷却用水上,选择合适的水质稳定剂、杀菌灭藻剂,确立恰当的运行工况,会减轻因使用再生水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中,对再生水用户应明确提出用水管理要求,再生水用水设施要和再生处理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2.8.5 再生水厂和用户都要进行水质分析和利用效果检验,宜有连续测定装置。分析检验结果应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13 特殊给水排水
13.2 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13 特殊给水排水
13.2 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
Ⅰ 控制项
13.2.1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非饱和的欠压密土,具有大孔和垂直节理,在天然湿度下,其压缩性较低,强度较高,但遇水浸湿时,土的强度显著降低,在附加压力与土的自重压力下引起的湿陷变形,是一种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快的失稳性变形,对建筑物、道路、管道等危害性大。本条强调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时,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综合防治措施,可分为地基处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三种。其中地基处理措施主要用于改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减小或消除地基的湿陷变形;防水措施主要用于防止或减少地基受水浸湿;结构措施主要用于减小和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上部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上述三种措施的作用及功能各不相同,本条文强调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即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消除隐患。
管道防水措施包括接头严密封堵、埋地管道防水基础和条形基础、防水套管、防水捡漏沟和捡漏井等技术措施,并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等级选择设计和施工管理等。室外雨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明沟排水,且沟底应采取防渗处理措施。13.2.2 膨胀土指具有较大的吸水后显著膨胀、失水后显著收缩特性的高液限黏土。膨胀土的矿物成分主要是蒙脱石,为一种高塑性黏土,一般承载力较高,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和反复胀缩变形、浸水承载力衰减、干缩裂隙发育等特性,性质极不稳定。常使建筑物产生不均匀的竖向或水平胀缩变形,造成位移、开裂、倾斜甚至破坏,且往往成群出现,尤以低层平房为重,危害性很大。裂缝特征有外墙垂直裂缝,端部斜向裂缝和窗台下水平裂缝,内外山墙对称或不对称的倒八字形裂缝等;地坪则出现纵向长条和网格状的裂缝。
管道防漏水措施与湿陷性黄土地区相同,严重膨胀土地区应采用严格的防水措施,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应采用架空敷设,管道接口为柔性接口,且严密不漏水;埋地管道应做防渗钢筋混凝土沟和检漏井等捡漏防渗设施。弱膨胀土壤时,室内管道架空,室外可采用防渗基底、钢筋混凝土或素混凝土基础等防渗处理,管道接口采用柔性接头,以及采用防水套管等技术措施。13.3 软土和冻土地区13.3 软土和冻土地区
Ⅰ 控制项
13.3.1 软土是淤泥和淤泥质土的总称。主要是由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能力低的淤泥沉积物及少量腐殖质所组成的土。具有天然含水量高、天然孔隙比大、压缩性高、抗剪强度低、固结系数小、固结时间长、灵敏度高、扰动性大、透水性差、土层层状分布复杂、各层之间物理力学性质相差较大等特点。
埋地管道接口宜采用柔性接口,管道上宜设置补偿变形装置,基础宜采用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13.3.2 冻土是指零摄氏度以下并含有冰的各种岩石和土壤。一般可分为短时冻土(数小时、数日以至半月)、季节冻土(半月至数月)以及多年冻土(数年至数万年以上)。地球上多年冻土、季节冻土和短时冻土区的面积约占陆地面积的50%,其中,多年冻土面积占陆地面积的25%。冻土是一种对温度极为敏感的土体介质,含有丰富的地下冰。因此,冻土具有流变性,其长期强度远低于瞬时强度。正由于这些特征,冻土区的建筑物、构筑物面临两大危险:冻胀和融沉。
冻土地区室外埋地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和防漏水冻胀和融沉的技术措施,并应采用严密的防水接口和柔性连接,严重冻胀场所应设置通行地沟以防止冻胀和融沉。13.4 水 景13.4 水 景
Ⅰ 控制项
13.4.1 当采用自来水补水时,为防止水景水污染自来水,应根据水景池面大小考虑浪高和水力坡度形成的高差对于补水管空气隔断高度的影响。
13.5 游泳池和水上娱乐池13.5 游泳池和水上娱乐池
Ⅰ 控制项
13.5.4 全自动水质监测控制系统虽然代替不了人工检测,但可以减小人工检测的频率。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切实有效地保证游泳池池水卫生。所以,本标准规定应配置全自动水质监测控制系统。
13.5.5 本条提出了游泳娱乐水池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1 本条第1款,应急排空是考虑到池水突然受传染病菌污染时,为了不使污染扩大而能迅速将受到污染的池水消毒后排空。如按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宜按所选循环周期确定。
2 本条第3款,不允许出水口出现负压区,主要针对循环水系统的水泵吸水口和排水口可能出现负压,当游泳者正好与此处接触时,可能形成负压吸附,导致游泳者无法自由移动而出现事故。
3 本条第4款,泳池和娱乐水池进出水口格栅的缝隙宽度应能防止手指和脚趾等进入,以防止在水下造成伤害。
4 本条第7款因逆流式循环水系统溢流回水槽与大气相通,槽内回水口与回水管的连接管很难做到等流程连接,在实际工程中会出现水气两相流。当回水干管接入均衡池水面以下时,在靠近回水管末端的回水口处会出现排气现象,同时发出“嘟嘟”的声音,甚至会出现喷水现象。为防止产生这种现象,条文对逆流式循环回水管的连接作出了规定。
5 本条第8款,设在泳池侧壁外侧,且槽顶的格栅箅盖与泳池水面相平的溢水槽,定义为淹没式溢流回水槽。为保证池水不受冲洗池岸排水的污染,应在远离池岸的一端另设专用的冲洗排水沟。池岸应从溢流回水槽开始坡向排水沟。
6 本条第13款,滑道除安装坡度保证下滑需要之外,还应连续不断地给滑道表面供给润滑水,保证下滑游客不致因无水下滑发生皮肤擦伤等安全事故。因此,必须设置备用水泵,且应能自动切换。13.5.7 若浸脚消毒池设在强制淋浴之前,则脚面残留的消毒液会被淋浴冲洗掉。
13.6 公共浴场13.6 公共浴场
Ⅰ 控制项
13.6.3 本条规定了公共浴场的功能、水质、卫生、环境和设备安全等有关事项。本条第4款规定了水质安全和雨污水回流污染的要求,提出了洗浴废水单独排放,以及浴池间接排水的技术要求。
14 设 备
14.1 给水设备14 设 备
14.1 给水设备
Ⅰ 控制项
14.1.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
14.1.2 对于给水设备的安全,需要全过程的控制。在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管理过程中,尚应考虑对人体能触单元和设备的安全细节。
14.1.3~14.1.5 无压锅炉、空气源热泵机组、地源和水源热泵除了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14.1.6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燃气热水器应采用水流自动点火,这样更安全可靠。在加热水温的调节上,具有温度自动控制,防止水温过高。容积式热水器的水量有储存,更需要考虑对温度进行自动控制,还必须考虑设置安全阀,以防止压力或温度过高引起的安全问题。同时,燃气热水器采用烟气强制排放也是必需的安全措施之一。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性是多方面的。燃具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时,不应有不稳定、变形、泄漏或磨损等危及安全的情况发生。燃具在启动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不得影响燃具的安全性。燃具必须确保在外部万一着火时,其爆炸危险减至最小。燃具必须保证燃气通路中不发生水和空气的侵入。当辅助能源正常波动时,燃具必须保持安全工作;当辅助能源异常波动、失效或恢复供应时,燃具必须处于安全状态。燃具应能防止交流电源的危害,采用交流电源的燃具和配件应符合低压电气方面的安全要求。燃具的所有承压部件,必须能承受机械和热的应力,并不得产生任何影响安全的变形。燃具必须保证当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不安全状况的发生。当燃具设有安全装置和控制装置时,其安全装置的功能必须由控制装置控制。燃具中在制造阶段已定位或调整好,而不适合由用户和安装人员操作的部件,必须有适当的保护措施。手柄和其他的控制定位装置,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并给出适当的说明,以避免操作中出现差错。14.1.7 电热水器必须带有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这是电加热的特殊要求。同样,当电热水器为容积式时,应具有压力或温度安全阀。
14.1.8 提出加热盘管的要求,是为增加热效率,采用自动除垢功能的换热器也是增加设备的安全性。在换热器中设置安全阀以控制由压力或温度引起的安全问题。
14.1.9 强调密封垫的抗老化性能,采取防坠落、防过热、防冻等安全措施,是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所需要考虑的安全要素。
14.1.10 在实际使用中发现,卫生器具与管道连接的软管出现故障的概率较高,故专门提出连接的可靠性问题。同时,卫生器具的溢流设施应满足卫生安全的排水要求,以防止回流污染。
14.1.11 泵的流量、扬程是满足系统性能安全性所必需的,工程中采用的水泵应满足其使用技术条件。
14.1.12 在设备选择中,控制水泵运行的台数有利于系统的稳定运行,也可避免并联水泵台数过多引起较大的系统流量下降。提出二次供水设备不应有开口部位,是为防止二次污染。对设备必须开口的溢水口、通气口,应设防虫网罩等技术措施。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的水泵出水总管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这也是卫生安全的需要。
对于二次供水设备的小泵,在选择上应避免长期运行导致水泵过热的问题,可设置气压罐来调节水量。水泵合适的配比可避免出现供水压力不稳的问题。14.1.13 提出二次供水设备配电和控制柜的技术要求。其控制功能与具体的工程设计要求一致。
14.1.14 成品冷却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中经常运用,从运行安全的角度出发,其材料的阻燃性、强度性值得引起重视。由于很多工程中采用冷却塔的集水盘吸水,应确保集水盘的出水管不进气,以满足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安全。
14.1.15 设备材质的运行安全性与设计要求、输送介质、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等有密切的关系。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强调给出设计参数,有利于保证设备的正确选用。
14.1.16 强调给水设备应有产品说明、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资料,这是施工安装的要求,也是今后运行的必备档案。
14.2 局部污水处理和提升14.2 局部污水处理和提升
Ⅰ 控制项
14.2.2 餐饮废水隔油器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的有关规定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通气问题。
14.2.3 考虑通气、污泥淤积和污泥发酵,以及污水中释放的易燃易爆气体、腐蚀等问题,工程中需要提前考虑和避免发生。
15 管材、管件和阀门
15 管材、管件和阀门
15.1 给水管材
Ⅰ 控制项
15.1.2 管材的材质由设计要求、输送介质(特性和温度)、使用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等确定。对于不同管道材质、不同连接方式,其技术也不同。
15.2 排水管材
Ⅰ 控制项
15.2.2 当采用其他材质的排水塑料管时,应满足相应的标准。
15.2.3 排水铸铁管推荐采用离心机制铸铁管。
15.3 阀 门
Ⅰ 控制项
15.3.2 阀门的材质与设计要求、输送介质、使用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有关。
阀门的材质和密封材质应根据输送的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同时,应考虑阀门在壳体试验压力、密封试验压力之间存在的差异。
16 加药和消毒
16.1 基础安全16 加药和消毒
16.1 基础安全
16.1.1 水处理药剂种类繁多、制造工艺各异,氧化剂、还原剂、添加剂、催化剂使用频繁,因此对水处理药剂的安全性评价尤为重要。一般水处理药剂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安全性鉴定报告,使用后其残留物及其衍生产物不能对人和动植物造成直接、间接及潜在的危害,且不能污染环境。
16.1.2 水处理药剂多种多样,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化学危险品。化学危险品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标准来规范和管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使用与保管。
16.1.3 民用建筑给水消毒和中水处理规模一般较小,消毒剂用量较小,通常没有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旦发生化学消毒剂事故,不易及时处置,因此应尽量选用毒性较小、化学性质稳定、安全易于运输保管的消毒剂,以及物理方式消毒。一般不宜设置就地制取消毒剂,尽量选用商品化的消毒剂。
16.1.4 为控制消毒剂灾害范围和后果,对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消毒剂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应严格限制储存量。
16.1.5 浓硫酸具有强烈的吸水性,它能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因此应设除湿设施。盐酸易挥发,其蒸气具有极强的腐蚀性,不得直接排入大气中。
16.1.6 良好的通风可以及时排除药剂的挥发物或蒸气,防止其聚集。
二氧化氯与空气接触易爆炸。氯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过量吸入会致死。氯气本身不会燃烧,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用。氯气、二氧化氯都属于危险性化学品,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6.1.7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水处理药剂的输送、生产、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2 使用功能安全16.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6.2.2 生活用水或与人亲密接触的景观水等的消毒是为了杀灭水中的病原微生物,从而保证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排水的消毒是为了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相关的专门规范对此都有规定,应遵照实施。对于二次供水不宜化学消毒,因为过度消毒也是一种危害,不仅对人体,对于给水设备和管道系统也是不合理的,消毒剂能增加腐蚀和致癌物质。
16.2.3 余氯及其副产物具有较大的生物毒性,排入水体的污水中余氯量不宜过大,否则不仅对水体中生物造成伤害,还会产生气体等副作用,应严格限制排入自然水体中的消毒剂的量,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对此有明确规定。
16.2.4 氧化剂型杀生剂以液氯应用最为广泛,其杀生效果好,价格低廉,但pH值较高时,杀生效果会降低,且对管壁上附着的黏泥或池底沉积物层不起作用,应辅以非氧化剂型杀生剂。非氧化剂型杀生剂不是以氧化作用杀死微生物,而是以致毒作用于微生物的特殊部位,不受水中还原物质的影响。非氧化剂型杀生剂通常是氯酚类、季铵盐类的非氧化性化合物。非氧化剂型杀生剂的效果有一定的持久性,对沉积物或黏泥有渗透、剥离作用,受硫化氢、氨等还原物质的影响较小,受水中pH值影响较小。但处理费用相对氧化性杀生剂较高,容易引起环境污染,水中的微生物易产生抗药性等不利因素。
16.2.5 湿式投加便于输送,且易于与水混合,反应充分、效率高。
16.2.6 投加装置应能灵活控制和调节投加量,投加量可以跟踪匹配处理水量,以保证水处理效果。
16.3 水质和卫生安全16.3 水质和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16.3.1 以制备生活用水或与人体直接接触为目的时,水处理药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16.3.3 生活热水系统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减少结垢和腐蚀,有时向水中投加缓蚀阻垢剂,因生活热水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缓蚀阻垢剂应采用食品级。
16.4 环境和设备安全16.4 环境和设备安全
Ⅰ 控制项
16.4.3 加药设备包括溶药与搅拌设备、溶液储存与调节设备、投加与计量设备、起重与搬运设备等,均应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并应减轻操作人员的体力劳动。消毒剂和水处理药剂应确保连续投加,以免出现水质质量问题。
16.4.4 氯气、氨气具有极强的刺激性气味和毒性,应与其他建筑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在最小风频的上风向,但当对周围其他建筑物距离较近时,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6.4.5 本条提出了消毒剂氯(氨)间及氯(氨)库的各种安全要求。阳光直射会加速氯气的气化,使氯瓶内压力加大,增大安全风险。地下室自然通风较差、交通不便,不宜将加氯(氨)间及氯(氨)库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外设置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可以方便操作人员在进入加氯(氨)间和氯(氨)库之前开启照明和通风设备,确保室内安全后再进入。
16.4.6 本条对氯(氨)间及氯(氨)库的通风提出了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规定室内空气中氯气允许浓度不得超过1mg/m3,氯气比空气重,易在底部聚集,氨气则相反。
16.4.7 本条对氯(氨)间及氯(氨)库的防腐和防泄漏安全措施提出了要求。化学法制取二氧化氯时,其原料挥发物或蒸气会发生作用生成二氧化氯,二氧化氯的聚集可能会发生爆炸;装卸操作或事故时这些原料可能会直接接触,这些可能性都要排除,因此应分别储存。
16.4.8 电化学制取次氯酸钠时可能会有氢气产生,应确保其及时排出室外,以免发生爆炸危险。
16.4.9 臭氧是无形杀手,对环境和人体危害大,当直接吸入会造成人身极大伤害,应严防其泄漏。
16.4.11 紫外线直接照射人体会造成皮肤伤害,应严防外泄。
16.4.13 化学水处理药剂具有毒性、腐蚀性等,一旦发生事故如不有效收集将会造成较大危害,因此其储存、装卸与使用场所或区域应设置防流散设施。通常的措施有:装卸区域场地标高要低于四周;储存和使用场所或区域设置围堰;收集能力要大于一次事故发生时的最大外泄量。
16.4.21 稀溶液投加便于调配、输送,且易于与水混合、反应充分。不溶于水的处理药剂制成粉末是为了与水充分混合、加快反应速度,制浆后投加方便输送,可以减少粉尘。如果水处理设施混合反应行程较长、能够保证反应效果时也可干投。
16.4.22 机械运输可以减轻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
16.5 管道安全16.5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16.5.2 加药管管材的选用原则,评价时应对照检查。
16.5.3 加药管一旦泄漏后果严重,宜明敷。臭氧不稳定,高温时会迅速分解,室外明露的臭氧气体管道宜做保温。
16.5.4 水处理药剂基本都有腐蚀性,阀门应选用耐腐蚀阀门。
16.6 操作安全16.6 操作安全
Ⅰ 控制项
16.6.1、16.6.2 对于消毒和加药的操作安全,操作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措施(操作流程、规章制度、预案等)最为关键。
16.6.3 本条对加药间、药剂储存间的安全措施、基本条件等作出规定。
16.6.4 当需要人员值守水处理加药间时,应设置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隔声、通风良好,便于观察,必要时应配置卫生设施,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
16.6.5 易燃易爆及容易产生粉尘的粉剂药品安全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