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93-93
(2010年版)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该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局部修订。
现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2000年3月1日实施以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内工程上应用一直处于一个平稳的发展阶段,但也出现了几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间二氧化碳泄漏事故,使得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工程应用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尤其是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目前的主要应用场所集中在涂装线、水泥生产线、钢铁行业、电厂等工业建筑工程中。本次修订根据调查总结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二氧化碳喷放或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的事故有所发生,有必要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经常有人工作场所应用时的安全措施和相关限制要求;
2.因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其附件的水力当量损失长度各不相同,均按本规范附件B确定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3.规范目前未要求在储存容器间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一旦发生泄漏很可能会威胁到该房间及相邻房间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4.为了利于管网压力均衡,对二氧化碳气体输送管路的分流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泰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路世昌 宋旭东 李春强 刘连喜 骆明宏 杜增虎 徐洪勋 赵 雷 杨晓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马 恒 宋晓勇 伍建许 杨 琦 黄振兴 王宝伟 田 亮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3号
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7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89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 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1.0. 4. 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1.0.4.4 电气火灾。
1.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0.5.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 氰化钾、氰化钠等金属氰化物火灾。
1.0.5A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1.0.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系统设计
4 管网计算
4 管网计算
4. 0.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对压力);高压系统应取5. 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4. 0. 2 管网中干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M/t (4.0.2)
式中 Q——管道的设计流量(kg/min)。
4. 0. 3 管网中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 0. 3A 管网内径可按下式计算:
4. 0. 4 管段的计算长度应为管道的实际长度与管道附件当量长度之和。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应采用经国家相关检测机构认可的数据;当无相关认证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 0. 5 管道压力降可按下式换算或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4.0.6 管道内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可按本规范附录E采用,并应计入该管段的终点压力。终点高度低于起点的取正值,终点高度高于起点的取负值。
4.0. 7 喷头入口压力(绝对压力)计算值: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4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1.0MPa。
4.0.7A 低压系统获得均相流的延迟时间,对全淹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分别不应大于60s和30s。其延迟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4.0.8 喷头等效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0.9 喷头规格应根据等效孔口面积确定,可按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取值。
4.0.9A 二氧化碳储存量可按下式计算:
4. 0. 10 高压系统储存容器数量可按下式计算:
4. 0. 11 低压系统储存容器的规格可依据二氧化碳储存量确定。
5 系统组件
6 控制与操作
6 控制与操作
6. 0.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6. 0. 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6. 0. 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6. 0. 3A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6. 0. 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 0. 5 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6. 0. 5A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7 安全要求
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警报信号。
7.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0. 3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7.0.4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7.0.6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0.7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附录A 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附录A 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附录B 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附录C 管道压力降
附录C 管道压力降
附录D 二氧化碳的Y值和Z值
附录D 二氧化碳的Y值和Z值
附录E 高程校正系数
附录E 高程校正系数
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
附录F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G.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G.0.2 条文中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H 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附录H 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附录J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附录J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附加说明 1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公安厅
主要起草人:徐炳耀 谢德隆 宋旭东 刘俐娜 冯修远 刘天牧 钱国泰 罗德安 马少奎 马 恒
附加说明 2
附加说明
本规范局部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原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原核工业部五二四厂
主要起草人:马桐臣 宋旭东 王世荣 杨维泉 庄炳华 薛思强 方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