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 GB 5091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harmaceutical process water system
GB 50913-2013
主编部门: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13-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2、4.2.3、4.3.4(1)、4.3.7、4.4.2、4.4.4(3)、4.5.2、4.6.3、4.7.3、5.2.4、5.4.5、5.5.1、7.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医药工艺用水在工程实践中的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水质、工艺系统设计、管道、站房、建筑与结构、公用工程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25号,邮政编码:43007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 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阿法拉伐(中国)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上海朗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倍世水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元 张长银 张奇 许继辉 杨丽敏 李忠德 冯庆 叶萍 刘艳艳 李云 陈功平 李陈江 缪晡 杨军 谭建国 卢浩荣 吴霞 陶晓明 王朋良 郑程灿 陈国笋 周继军 张功臣 易军 陆明海 奥利弗瓦克
主要审查人:马立新 甘长霖 李波 宋丽萍 王晓东 许小球 郭珍珍 华永康 林辉 沙琦 胡征 温利明 范平浩 孙桂芝 李青 甘平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在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中贯彻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确保质量,满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的设计。
1.0.3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和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1.0.4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水 质
3 水 质
3.0.1 医药工艺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质量标准。
3.0.2 医药工艺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纯化水水质应符合表3.0.2的规定和药品生产要求。
3 注射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0.2的规定和药品生产要求。
表3.0.2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检查项目
4 工艺系统设计
5 管 道
6 站 房
7 建筑与结构
7 建筑与结构
7.1 建 筑
7.1.1 站房应为戊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非独立的站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主体建筑耐火等级。
7.1.2 站房地面、墙壁、顶棚应采用防水、防潮、防霉、易清洗的材料铺设。门窗应采用不易变形材料制成,并应采取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7.1.3 对有酸、碱侵蚀的站房地面、门窗、墙柱、围堰或地沟、中和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7.1.4 站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7.1.5 站房通向室外的门应满足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的要求。
7.1.6 控制室应设观察窗,观察窗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控制室的面积应根据表盘和控制柜的数量确定。控制室宜采用防尘地面,其内墙应光滑平整。
7.2 结 构
7.2.1 站房宜采用砖混、钢筋混凝土结构。非独立的站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
7.2.2 站房基础类型和地基处理措施应根据地基土质、站房特点、施工条件和运行要求等因素确定。
8 公用工程
附录A 工艺用水系统的管理和检查、维护
附录B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要求
附录C 工艺用水检测仪表选用要求
附录C 工艺用水检测仪表选用要求
C.0.1 工艺用水检测仪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用水系统仪表、控制水平和方式,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自动化水平、管理水平、工艺用水系统设备和检测要求,以及自动化设备元件供应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工艺用水检测仪表应具有医药工艺用水工艺流程要求的可靠性和检测精度。
3 工艺用水应选择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更换的仪表。与严格限制微生物的工艺用水直接接触的传感器应为卫生级结构。非卫生级仪表宜用于原水和预处理系统。
4 仪表接触工艺用水的表面应光滑,并应采用与工艺用水兼容的材料制造。
5 仪表应满足在线灭菌和耐腐蚀要求。
6 设计中采用的仪表不得选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
C.0.2 温度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就地温度仪表应选用卫生级双金属温度计,刻度盘直径宜选用100mm。
2 要求以标准信号传输的场合,应采用温度变送器。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可选用测量和变送一体化的温度变送器。
3 温度传感器应拆装方便,并应便于清洗、维护,同时应能耐高温蒸汽清洗消毒,稳定性应好,测量精度应高。
4 检测元件及保护套管,应根据温度测量范围、安装场所等条件选择,热电偶可用于一般场合;热电阻可用于精确度要求较高的场合。热电阻、热电偶的连接方式应选用卫生级连接。卫生级连接不应产生死角或无法排空的区域。
5 检测元件保护套管材质应与相关工艺用水设备或管道材质一致,表面光洁度应高。
C.0.3 压力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就地压力仪表应选用卫生级隔膜压力表,刻度盘直径宜选用100mm。
2 当采用标准信号传输时,应选用卫生级隔膜型压力变送器。
3 卫生级隔膜压力表或隔膜型压力变送器结构和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表面光洁度应高,应无死角,并应便于清洗、维护、安装和拆卸。
4 卫生级隔膜压力表或隔膜型压力变送器应能耐高温蒸汽清洗消毒。
5 卫生级隔膜压力表或隔膜型压力变送器稳定性应好,测量精度和可靠性应高。
C.0.4 流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量仪表应选用卫生级流量计。
2 卫生级流量计的材质应与工艺用水设备或管道材质一致,表面光洁度应高;应防止测量介质残余物在测量管中的堆积,测量管道内应无可移动部件。
3 卫生级流量计应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被污染,并应便于清洗、维护、安装和拆卸。测量精度应高,结果应可靠。
4 卫生级流量计应能耐高温蒸汽清洗消毒。
C.0.5 液位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位仪表应选用卫生型液位计。
2 液位计的材质应与工艺用水设备的材质一致,内外壁表面应采用抛光处理,应无死角,并应易清洗,同时应适合容器内液体介质的液位、界位测量。
3 测量范围应大,不应受储槽高度限制,指示机构与被测介质应完全隔离。
4 液位计应结构简单、可靠、安全,维护费用低,并应便于清洗、维护、安装和拆卸。
5 当采用自动控制时,除现场指示外,还可配置远传变送器、报警等功能。
C.0.6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最低检出限为每升含碳不应高于0.050mg/L(50ppb)。
2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应符合定期的系统适用性测试要求。
3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监测方法应能区分无机碳。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GB/T 17393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
《热压式蒸馏水机》JB 20029
《多效蒸馏水机》JB/T 20030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
GB 50913-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91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5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的编制遵循主要的原则如下:
1 对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管道、站房、建筑与结构和公用工程等方面提出设计的基本要求;
2 设计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确保质量的原则,并满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3 注重与国内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协调;
4 注意吸收国外关于医药工艺用水的先进设计理念。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制药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的原则,要求在贯彻GMP的同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生产工艺对医药工艺用水的质量要求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情况,正确处理好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运行可靠和保证质量的关系,同时在确定设计方案时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能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的设计。医药工艺用水是指医药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随着GMP的修订更新,医药工艺用水的生产和防止微生物滋生、污染的控制方法会不断完善并日益增多,给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标准的原则性和通用性,保持条款的相对稳定而不必随着制备工艺和设备的进步频繁修改,因此,本规范只规定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使用时应首先准确、完整地执行本规范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医药工艺用水不含灭菌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为医药生产的产品。
2.1.10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生物加工设备》(ASME BPE)中定义死角是指当管路或容器使用时能导致产品污染的区域。本条结合ASME BPE对死角的定义作出规定。
2.1.11 本术语采用ASME BPE的定义。
3 水 质
3 水 质
3.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任何工艺步骤中供应的水的质量必须与最终产品要求的水的质量一致。虽然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质量能达到《中国药典》中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质量标准,但可能质量还不能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中国药典》规定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质量标准只是医药工艺用水的最低标准,是否需要一个更加严格的水的质量标准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工艺。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3.0.2 在医药生产过程中,水是使用最广泛的物质、原料或起始原料。不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制造和制造过程中不同的工艺阶段决定了医药工艺用水的不同质量要求。饮用水、纯化水和注射用水都是医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艺用水,分别用于各自适用的场合或生产工序,医药工艺用水的水质应确保符合预期用途的要求。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0.2规定的现行《中国药典》所收载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项下规定的各项检查项目和药品生产的要求。
4 工艺系统设计
5 管 道
6 站 房
7 建筑与结构
8 公用工程
附录B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要求
附录B 纯化水、注射用水系统确认要求
B.2 纯化水、注射用水确认文件目录
B.2.6 性能确认中测试项目三个阶段说明如下:
第一阶段,密集取样和水质测试。
持续2周~4周,每天对各个制水工序和使用点等进行取样。目的是确认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能够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的水,并确定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参数。
第二阶段,密集取样和水质测试。
持续2周~4周,每天对各个制水工序和使用点等进行取样。目的是确认医药工艺用水系统在既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能够连续生产出预定质量标准的水。
第三阶段,日常取样和水质测试。
持续1年,每天至少1个使用点取样,每周所有使用点轮换取样。目的是确认季节的变化对医药工艺用水系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