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GB 5107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al mine
GB 51070-2014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70-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7、6.0.4(1)、8.0.3、10.1.1、11.1.1、11.1.2、11.1.3、11.2.2、11.2.3、11.3.12、12.0.1、12.0.3、12.0.7、12.0.8、12.0.15、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及专题论证,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矿井防治水的设计和现场生产实践经验,采用了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及新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开拓开采、水体下采煤、探测及探放水、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疏干开采及带压开采、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设施、排水系统设计、供配电与控制、地面防治水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政编码:430064;传真:027-87717101;电子邮箱:zsl0713@sina.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书兴 张世良 周秀隆 于新胜 王先锋 张建民 辛德林 张建平 胡家运 周裕枢 饶云普 姚华 王秋里 陈团团 吴兆吉 于新锋 薛耀兵 李定明 胡仕俸 伍育群 门小莎
主要审查人:耿建平 武强 赵苏启 付小敏 何建平 李竞生 李奇斌 张晓四 白锦胜 杨庆铭 单丽 韩学增 张泊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的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
1.0.3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治水安全要求,积极推广使用国内外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成熟经验,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采空区 goal
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地下空间。
2.0.2 老空区 old goaf
采空区、老窑和已报废井巷的总称。
2.0.3 矿井正常涌水量 mine normal inflow
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2.0.4 矿井最大涌水量 mine peak inflow
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2.0.5 安全水头 safety water head
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
2.0.6 开采上限 upper mining limit
水体下采煤时用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确定的煤层最高开采标高。
2.0.7 防水安全煤(岩)柱 waterproof safety coal(rock)pillar
为确保水体下(上)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2.0.8 防砂安全煤(岩)柱 sand prevention safety coal(rock) pillar
在松散弱含水层底界面至煤层开采上限之间设计的用于防止水、砂溃入井巷的煤岩层区段。
2.0.9 防塌安全煤(岩)柱 anti-falling safety coal(rock)pillar
在松散黏土层或已疏干的松散含水层底界面至煤层开采上限之间设计的用于防止泥砂溃入采空区的煤岩层区段,也称防塌煤柱。
2.0.10 探放水 exploration and discharge
探水和放水的总称。
2.0.11 探水 exploration
采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的行为。
2.0.12 放水 discharge
为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放出的行为。
2.0.13 垮落带 caving zone
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2.0.14 导水裂缝带 water flowing fractured zone
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2.0.15 底板阻水带 bottom water blocking tape
煤层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以下、底部含水体以上具有阻水能力岩层的范围。
2.0.16 松散层 loose layer
第四系、新近系未成岩的沉积物,如冲积层、洪积层、残积层等。
2.0.17 水体底界面 bottom interface of warer body
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体(层)的底部界面。
2.0.18 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 floor mining water conducted zone
煤层底板岩层受采动影响而产生的采动导水裂隙范围,其深度为自煤层底面至采动破坏带最深处的法线距离。
2.0.19 承压水导升带 lifting belt of confined water
煤层底板承压含水层的水在水压力和矿压作用下上升到其顶板岩层中的范围。
2.0.20 带压开采 mining under water pressure
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2.0.21 隔水层厚度 waterproof stratum thickness
开采煤层底(顶)面至含水层顶(底)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厚度。
2.0.22 防水闸门 water door
在井下可能受水害威胁地段,为预防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专门设置的截水闸门。
2.0.23 防水闸门硐室 water door chamber
井下用于设置防水闸门和相关设施的硐室。
2.0.24 防水闸墙 waterproof dam;bulkhead
在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
2.0.25 防水闸墙硐室 waterproof dam chamber
井下用于设置防水闸墙的硐室。
2.0.26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 mine natural drainage system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而设置的能满足排出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设备、排水管路、电控设备、辅助设施、设备硐室和水仓等。
2.0.27 矿井抗灾排水系统 mine disaster resistance drainage system
除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外,为应对矿井突发的水害事故而设置替代井底车场附近的防水闸门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包括潜水电泵、排水管路、电气设施、辅助设施、设备硐室及水仓等。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编制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3.0.2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配设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和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并应选配专用的探放水设备。
3.0.3 矿井防治水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应根据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拓开采系统、巷道布置、老窑和采空区情况,以及地表水体、邻近矿井及条件类似矿井的防治水经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矿井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水害事故的区域,确定避灾线路和紧急避险系统。
3.0.5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煤矿防治水的规定。
4 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
4 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
4.0.1 新建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评审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防治水设计,还应根据经企业组织审查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编制。
4.0.2 改建、扩建矿井及生产矿井的防治水设计,除应具备本规范第4.0.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还应有矿井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及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
4.0.3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对井田勘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还应提出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求。
5 开拓开采
5 开拓开采
5.0.1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硐室及主要巷道布置时,宜避开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导水构造带等受水害威胁的煤、岩层。
5.0.2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用普通法施工难以通过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应采用注浆、冻结、帷幕或钻井等特殊施工方法。
5.0.3 井巷不应穿过老(采)空区,当井巷确需穿过老(采)空区时,应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5.0.4 井下巷道宜设置坡度不小于3‰的排水沟,水沟断面应按过水量设计。
5.0.5 煤层顶、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应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应分区隔离开采。
5.0.6 在有底板突水危险的区域进行井田开拓、开采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突水系数;
2 在底板构造破坏块段突水系数不大于0.06MPa/m,且正常块段不大于0.10MPa/m的区域,可布置开拓巷道;
3 在底板构造破坏块段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且正常块段大于0.10MPa/m的区域,应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等措施,并应对其突水危险性进行评价后,再布置开拓开采巷道。
5.0.7 采用仰斜开采时,回采工作面应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
5.0.8 巷道低洼处有可能积水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5.0.9 采掘工作面接近或穿过导水构造时,应提出探、防、堵等综合防治水措施。
5.0.10 当布置的采掘工作面需接近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或积水区时,应采用以钻孔探水为主、物探等其他方法为辅的综合探测方法,并应查清积水范围和水量、水压等参数,再设计采用超前疏干、放水等方法排除水害威胁。
6 水体下采煤
6 水体下采煤
6.0.1 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时,应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应按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岩)柱。
6.0.2 在水体下采煤时,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控制开采范围和开采高度,并应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方法计算。
6.0.3 在基岩含水层(体)、地面水体或含水断裂带下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对开采前后覆岩的渗透性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疏干开采或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措施进行安全开采。
6.0.4 水体下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体下的急倾斜煤层中,严禁布置采掘工作面。
2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导通的煤层,不应采用放顶煤开采。
3 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应提出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破坏的措施。
4 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厚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宜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高。
5 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应根据顶板岩性确定,且不应小于6个月。
6 开采煤层组时,应采用间隔式开采顺序,并应满足安全开采的间歇要求。
6.0.5 在水体下布设采、掘工作面时,应配置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系统,并应配设相应设备。
7 探测及探放水
7 探测及探放水
7.0.1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探测方法,并应配备相应类型的探测设备及仪器仪表。
7.0.2 矿井防治水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水文观测系统。
7.0.3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探放水设计:
1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相邻煤矿;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 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区域。
7.0.4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应根据水患威胁区的积水范围、水位标高、积水量等资料,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位置,同时应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7.0.5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条件,确定探放水参数,并应配备相应的探放水设备。
7.0.6 井下探放水应根据超前探放距离等因素,选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和仪器仪表。
7.0.7 探放水钻孔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水钻孔孔径应根据煤(岩)层坚硬程度、放水孔深度等因素确定。
2 放水钻孔数量应结合积水区静储量或老窑、老空区总积水量、钻孔孔径,依据单孔出水量、平均放水量计算确定。
7.0.8 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钻孔孔径、探放水深度、放水钻孔数量等确定。
7.0.9 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数量应与井下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匹配,其备用量不应低于30%。
7.0.10 井下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不应大于75mm。
7.0.11 探放水设计的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应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应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应小于10m。
2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表7.0.11的要求。
表7.0.11 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7.0.12 探放水钻孔应配设与水压匹配的固定套管、放水控制阀门、压力观测系统等孔口安全装置,并应具有防喷、反压、分流、带杆密闭的功能。
7.0.13 钻场所在巷道不具备自排条件时,应配备与钻孔放水能力相匹配的由临时水仓、水泵、排水管路及配套设施等组成的排水系统。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8.0.1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应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8.0.2 在水体下采煤时,当同一水体的底界面至煤层间距、基岩厚度、各煤层采高、倾角及煤层之间岩性差别悬殊时,应在倾斜剖面和走向剖面上分别计算确定安全煤(岩)柱。
8.0.3 相邻矿井边界处保护煤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型的矿井,煤柱留设的总宽度不应小于40m,且每矿不应小于20m。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型的矿井,煤柱留设的宽度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外,还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静水压力、开采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缝带高度等因素计算确定。
3 以断层为界的矿井,其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应按断层防水煤柱留设,同时相邻两矿的开采不应破坏邻矿的保护煤柱。
8.0.4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并应编制相应的综合防治水措施。
9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0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设施
11 排水系统设计
12 供配电与控制
12 供配电与控制
12.0.1 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2.0.2 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或下山采区排水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变(配)电所,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12.0.3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的配电设备的能力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应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12.0.4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和抗灾排水系统供电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
2 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电控室内。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采用潜水泵作为矿井正常排水系统主排水泵时,其供电及控制设备宜安装在地面或上部水平的电控室内。
4 当矿井正常排水系统主排水泵采用吸入式矿用多级离心水泵,且主泵站与井下主变(配)电所相邻时,主排水泵的高、低压变配电装置宜布置在井下主变(配)电所内。
5 当采区排水泵采用吸入式矿用多级离心水泵且泵站与井下采区变(配)电所相邻时,采区排水泵的高、低压变配电装置宜布置在井下采区变(配)电所内。
12.0.5 排水泵高压电动机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低电压释放保护功能。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低电压、漏电保护装置。
12.0.6 排水泵的电动机选型及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排水泵电动机宜选用笼型电动机,并宜采用直接启动方式。当电网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降压起动。
2 主排水泵的高、低压电动机采用直接启动时,其变(配)电所母线上的电压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3 配电室设置在井下时,排水泵电动机容量在630kW及以上应采用高压供电,630kW以下时,供电电压等级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0.7 用于煤矿井下排水潜水泵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除应符合矿用电缆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水、耐压要求。
12.0.8 主排水泵、下山采区排水泵和抗灾潜水电泵等井下主要水泵站,以及其电气控制设备所在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向下山采区排水泵供电的变电所和抗灾潜水泵站地面电气控制室,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2.0.9 排水泵电动机及井下各电气设备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干线应与井下总接地系统相接。
12.0.10 排水泵站的照明灯具,应采用矿用防爆节能灯,排水泵站硐室底板上高度为0.8m水平面处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75lx。
12.0.11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应设计为自动化排水系统,并应具有手动功能,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电动机电流及温度、启动水泵时真空度、水泵出口压力、排水管流量、水仓水位等监测装置,并应集中显示,同时应能实现超限报警。
2 应根据水仓水位及水位变化率完成水泵的自动注水、闸阀的自动操作和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的监测,自动开停水泵,并应能实现水泵的自动轮换工作。
3 主控装置与排水泵站分设时,应设置标志明显的启动联系信号。
4 应具备机旁及远程紧急停车功能。
12.0.12 抗灾潜水电泵应采取地面集中控制。集中控制系统应具有潜水电泵电流、温度、内腔贫水、动静态绝缘、轴承温度和排水管流量、水仓水位等监测功能,并应集中显示,同时应能实现超限报警。
12.0.13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和抗灾排水系统应设置水仓水位传感器和设备开停传感器,其信号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2.0.14 井底水窝水泵宜采用自动控制,其声光信号应接到有人值班的场所。
12.0.15 防水闸门供配电及控制系统的电源应引自非来水侧,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2.0.16 防水闸门处应装设集中监控装置,控制系统应具备就地和远程控制功能,并应能实现故障报警,同时应能将防水闸门的状态及闸门内巷道的水位、水压等监测信息传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2.0.17 防水闸门电气设备硐室应设固定照明和直通电话。
12.0.18 防水闸门内外应设置下列装置:
1 工业电视监视器;
2 声光报警装置;
3 固定照明。
12.0.19 防水闸门硐室处应设置人员定位监控基站。
13 地面防治水
13 地面防治水
13.0.1 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13.0.2 矿井地面防治水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统的汇水、渗漏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等因素确定。
13.0.3 当工业场地位于山坡地带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13.0.4 工业场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3‰。
13.0.5 当内涝或洼地积水有可能浸入井下时,应采用拦截疏导、压实防渗、填矸造田或设泵站排出等消除矿井水害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和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
13.0.6 场地雨水排放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
13.0.7 在洪水、河流冲刷到的地段,严禁设置矸石、炉灰、垃圾等堆放场地。
附录A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
附录A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
A.0.1 掘进巷道底板隔水层安全水头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底板隔水层能够承受的安全水压,MPa;
t——隔水层厚度(m);
L——巷道宽度(m);
γ——底板隔水层的平均重度(MN/m3);
Kp——底板隔水层的平均抗拉强度(MPa)。
A.0.2 采掘工作面安全水头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M——底板隔水层厚度(m);
p——安全水压(MPa);
Ts——临界突水系数(MPa/m),应根据矿区资料确定,在具有构造破坏的地段按0.06计算,隔水层完整无断裂构造破坏地段按0.1计算。
附录B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计算方法
附录C 防水闸门硐室墙体长度计算方法
附录C 防水闸门硐室墙体长度计算方法
C.0.1 防水闸门(墙)硐室可根据承受水压的大小,选择圆柱形(图C.0.1-1)、楔形(图C.0.1-2)、倒截锥形(图C.0.1-3)结构形式。
图C.0.1-1 圆柱形防水闸门(墙)硐室结构形式示意
图C.0.1-2 楔形防水闸门(墙)硐室结构形式示意
图C.0.1-3 倒截锥形防水闸门(墙)硐室结构形式示意
C.0.2 防水闸门(墙)硐室采用混凝土支护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表C.0.2选取。
表C.0.2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
C.0.3 承受水压不大于1.6MPa的防水闸门(墙)硐室墙体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圆柱形防水闸门(墙)硐室(本规范图C.0.1-1),墙体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楔形防水闸门(墙)硐室(本规范图C.0.1-2),墙体尺寸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r——闸门墙体圆柱内侧半径(m);
B——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宽(m);
α——凸基座支承面与硐室中心线间夹角(°)。一般取20°~30°,围岩分类为Ⅰ、Ⅱ类时,取大值;其他类型围岩时,取小值;
L0——一段闸门墙体长度(m);
n——闸门墙体分段段数;
fcc——素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MPa)。其值按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 c值乘以系数0.85确定;
r0——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1.1;
rf——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3;
rd——结构系数,取1.20~1.75,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P——防水闸门硐室设计承受的水压(MPa);
H——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高(m);
L——闸门墙体长度(m)。
C.0.4 承受水压大于1.6MPa的倒截锥形防水闸门(墙)硐室(本规范图C.0.1-3),墙体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i——闸门墙体应力衰减段计算长度(m);
ln——自然对数符号;
rd——断面系数,取1.2~2.0,水压大、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L0——闸门墙体应力回升段长度,取1.0m~2.0m;
S2——防水闸门硐室最大掘进断面积(m2);
rsd——作用不定性系数,取1.2~2.0,水压大、围岩抗压强度较低时取大值;
S——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断面积(m2);
E——闸门墙体嵌入围岩深度(含砌壁厚)(m);
h3——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墙高(m);
图C.0.1-3中的倒截锥形防水闸门(墙)结构参数可按下列要求取值:
β——不小于50°;
γ——一般取20°;
l——围岩较软时所设的平直段(m),取0.5~1.0,闸门墙体长度长时取大值,闸门墙体长度短时取小值。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
《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
《煤矿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 5045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
GB 51070-201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GB 51070-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666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的依据和目的。
1 国家对煤炭矿井防治水工作一直很重视,曾颁发了一系列与煤炭矿井防治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已废止)、《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已废止)等,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对煤炭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根本法规,是制定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 我国作为煤炭生产大国,随着开采规模的迅速扩大,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地质构造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愈发复杂,开采时所承受的水压越来越大,所面临的水害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使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还严重影响工人的身心健康,威胁着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水害防治中应遵循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科学发展的理念,按照“设计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则,推广近年国内外矿井水害防治中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实践经验,进行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这是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实质是包含所有煤炭矿 井各阶段设计中有关防治水设计的内容。
1.0.3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共性要求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的煤炭矿井防治水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需要正确引导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防治水工程投资、运行费用均较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进行防治水专项设计时,应使矿井防治水设计做到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2 术 语
2 术 语
本规范术语的定义及范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矿井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562和《煤矿安全规程》附录一等制定的。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十六字方针,是防治水设计的原则,也是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是水害治理的五项基本措施技术方法,一般都需要采用其中的多项技术措施组合才能进行综合治理。“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3.0.2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防治水设计工作应按有关规定配设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和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与专业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专用探放水设备应符合相关规程规定要求。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0.3 本条是为保证矿井防治水设计技术措施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而制定的。
3.0.4 本条是为保证水害事故发生时,井下人员能有效、有序、合理地进行避灾、避险。
3.0.5 本条明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应以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执行标准。
4 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
4 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
4.0.1 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报告及经企业组织审查的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是针对不同水文地质条件的矿井进行防治水设计的基础资料、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报告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防治水设计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关系到防治水设计所采用措施的效果。
4.0.2 矿井在建井、生产期间实际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比勘探阶段更直接和精细,一些水文地质问题揭露更充分和具体,因此,对于改建、扩建矿井及生产矿井,除利用矿井地质勘探报告、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外,利用建井、生产期间地质报告资料,对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更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使得防治水设计更具针对性,防止水害事故发生更为有效。
4.0.3 鉴于大多数地质专家和水文地质专家并非矿建、采煤、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专家,因此,矿井防治水设计应对地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
评价应着重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水文地质勘探程度及可靠性是否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和矿井防治水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二是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满足矿井防治水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当某些内容不能满足矿井防治水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或与相关规程、规范不一致时,应提出下一步水文地质工作意见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要求。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具体划分原则详见《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正确划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指导矿井排水系统建设,排水设备选型,抗灾设施及设备的布置、防治水工程量的大小起到关键作用。
5 开拓开采
5 开拓开采
5.0.1 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导水构造带附近布置井筒和井下巷道,其施工期间涌水量很大,会严重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排水及井巷投资等,严重的情况可能引发突水事故,因此,在设计中选择井巷层位时,避开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导水构造带有利于减少矿井建设投资和建设工期及井巷维护工程量。
5.0.2 当井筒穿过特殊地层时,采用普通法施工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安全上不可靠时,应根据井筒检查孔资料及井筒的直径、深度、特殊地层特点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深度范围,采用注浆、冻结、帷幕或钻井等其他可靠的特殊施工技术。注浆、冻结、帷幕及钻井等特殊施工技术已发展成熟,在不同类型特殊地层的矿井、矿区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选用时应以安全可靠性为主。
5.0.3 老(采)空区内可能聚集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水和遗煤,另外,老(采)空区顶底板及围岩稳定性较差,因此,老(采)空区条件极为复杂,井巷穿过老(采)空区,很容易引起有害气体、水、火等方面的事故,也增加工程造价和井巷维护成本,因此,矿井设计布置井巷不应穿过老(采)空区。有些老矿区的矿井改造、接替延深时,井巷可能确需穿过老空区时,穿过该区域必须采取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水和自燃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还要对顶底板和围岩情况进行监测、处理,确保井巷施工、维护过程中稳固、安全及功能使用。
5.0.4 本条的目的一是尽量建立矿井水自排系统,二是井下巷道按过水量设排水沟。
5.0.5 当煤层顶部有强承压含水层时,一方面受煤层开采过程影响,煤系顶部裂隙或断裂破碎带上升,另一方面强承压含水层压力作用,含水层底部产生裂隙,煤层极可能与顶部的强承压含水层沟通,引发透水事故。强承压含水层上部存在承压水导高带,承压水导高带分为两部分,即原始导高带和承压水导升带,二者之和即为承压水导高带。由于承压水导高带的存在,特别是“采动导升带”的存在,容易发生开采过后的滞后突水,直接影响煤层的安全开采。当煤层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时,如果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的隔水层在采煤扰动或受构造影响时遭到破坏而破碎,就会诱发煤层底板高压含水层突水。井下主要巷道影响范围大、服务年限长,煤层顶、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时,始终是矿井水害的重大隐患,为避免造成透水淹井灾害,矿井井下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主要为了缩小透水影响范围,减轻水害损失程度,同时也能节省投资和缩短建设工期。
根据水害威胁程度进行分区隔离开采主要目的是可以分区治理、分区管理,一旦发生透水,可及时封闭水害影响区域,保证相邻区域和矿井其他区域的安全开采。隔离措施目前主要有留设防水煤柱、设防水闸门硐室等。
5.0.6 本条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计算底板突水危险区域的突水系数,确定突水危险区域,总体要求在非突水危险区域布置开拓、开采巷道,如果不满足要求应通过治理,在满足条件后方可在该区域布置开拓、开采巷道。
5.0.7 由于采用仰斜开采,工作面及顶底板涌出的水全部流向采空区,如不设排水系统,易于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涌水量较大时,还会威胁到工作面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安全,同时形成的危险源也为后续安全开采带来威胁,因此本条作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
5.0.8 设置排水系统及设施主要是为了有利于生产期间容易形成积水区域的矿井水排放。
5.0.9、5.0.10 充水水源(含水层、地表水)与导水通道(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构成矿坑充水条件,采掘工作面穿过与上述水源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通道时,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具有突水危险性,应提出探、防、堵等综合防治水措施后,在确定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采掘。目前,钻孔探水是最为直接、可靠、简单、廉价的方法,因此,防治水设计要求必须以钻探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综合探测方法。
6 水体下采煤
6 水体下采煤
6.0.1 本条是关于在地面水体、松散含水层下采煤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水体主要为地面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由于地下煤层的开采将使上覆岩层移动和破坏并导致地表下沉,当回采工作面推进一定距离,直接顶将开始垮落,当直接顶垮落一定距离,老顶(基本顶)也发生断裂,在基本顶之上的岩层直至地表都将发生变化,形成了“三带”,即“冒落带”、“裂隙带”、“弯曲下沉带”。“三带”的发育高度与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存在着密切关系,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合理选择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及顶板控制方法等,将决定“三带”的发育高度。“三带”的发育高度对地面水体与井下开采过程中的涌水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地面水体在矿井开采过程中直接通过“三带”导入井下,从而发生透水事故。
为了保护地面水体和保障生产安全,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煤,应该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和本规范附录A计算应该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在松散含水层下进行开采时,首先要根据地层的水文地质资料、主要含水层的富水性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确定水体采动等级。防隔水煤(岩)柱指的是能够防止工作面不额外增加涌水量的煤(岩)柱,其最小垂直高度必须等于或大于导水裂缝带的最大高度加保护层厚度。防砂煤(岩)柱指的是能够防止工作面不额外增加长期涌水量并且能够防止工作面发生溃水、溃砂的煤(岩)柱,其最小垂直高度必须等于或大于垮落带的最大高度加保护层厚度。防塌煤(岩)柱指的是能够防止工作面不额外增加永久性涌水量,并且能够防止工作面溃砂的煤(岩)柱,其最小垂直高度必须等于或接近于垮落带的最大高度。
6.0.2 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应结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开采范围和开采高度,按照本规范附录A计算留设防水煤(岩)柱的尺寸。
6.0.3 本条规定了在基岩含水层(体)或地面水体或者含水断裂带下布置采煤工作面时,设计过程中应采用的主要防治水方法。重点要对覆岩的渗透性及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分析,结合上覆水体类型、富水性及“三带”发育特征,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矿井地质条件的防治水措施,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疏干开采或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方法。
6.0.4 本条规定了在不同条件水体下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具体要求。其中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因为急倾斜煤层开采即使留设煤柱,下部开采后还会抽冒,很容易造成工作面与上覆水体的沟通。
6.0.5 水情监测对水体下采煤非常重要,可以及时掌握水体与开采之间的变化关系,为及时调整防治水措施和开采工艺提供依据。水情监测包括地表水情监测和地下水情监测。地表水情监测一般包括水位、水质、流量和汛期降雨量变化等。地下水情监测包括水位、水质、水温变化等。水体底界面的变形监测主要在地表水体底界面进行。有条件矿井在矿井设计阶段就可考虑设立水情自动监测系统。
7 探测及探放水
7 探测及探放水
7.0.1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综合采用矿井物探、坑道钻探、突水监测、水位测试、水质分析及放水试验等多种方法和手段,查清矿井充水条件(水源、通道),为现场制定、实施矿井防治水措施提供依据,因此,防治水设计应根据所选定的一种或多种探测方法,配备相应的探测设备和仪器仪表。
7.0.2 矿井在防治水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配备水文观测系统,以提高水位、水压观测的连续性、可靠性及精度要求,为动态观测水位、水压提供保证,以便在水位、水压出现异常或存在突水危险时,及时采取有效的疏水降压措施,减小动水压力影响。
7.0.3 本条规定了应编制探放水设计的前提条件,满足其中任何一条都应进行这项工作。
7.0.4 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对水患威胁区域确定探放措施后,要收集资料,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及警戒线的位置,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设计内容及主要设计参数包括:探放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放水巷道的开掘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形式;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线路的确定;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要制定防止在探水过程中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措施;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等的设计以及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具体安排等。
7.0.5 矿井探放水工作有高压水威胁,且必须在一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才能进行探放,因此,应根据水压等因素考虑合理的超前距离、根据煤(岩)物理性质确定的钻孔直径及设备能力等参数进行探放水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选型。
7.0.6 为保证在矿井设计阶段制定的探放水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从防治水设计阶段就应要求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因为专用设备具有钻探深度大且可以固定防喷性能,因此,矿井探放水必须用专用探放水钻机。另外,探放水作业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还要求操作人员具备防治水方面综合知识的能力,建立专业的探放水队伍,才能保证防治水工作的专业化,使得各项工作也能够顺利开展。
7.0.9 考虑探放水工作始终伴随采掘工程,因此,探放水钻机应该考虑备用,备用量为30%,并不少于1套。
7.0.10 鉴于井下现场空间有限,施工不便,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在对井下钻孔设计时要考虑一孔多用,如探查构造、煤层的钻孔可兼作堵水、疏水之用等。
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主要是从探水现场的围岩稳定性方面考虑的。如此条件下,探放水钻孔的开孔孔径能得到控制,终孔对围岩的破坏性小,即使遇到不可预测的高压水及其他危险情况,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7.0.11 探放水设计对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要求主要是确保探放水的安全。条文中规定的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是基本要求,探放水设计过程中应根据水压等因素合理确定,对水压高及可能导水断层,对钻孔超前距离应根据煤岩层承压强度计算后确定。止水套管长度不仅要满足上述基本要求,还要满足孔口止水安全装置的要求。
7.0.12 为保证探放水工作的安全进行,探放水钻孔应配设孔口安全装置,包括与水压匹配的固定套管、放水控制阀门、压力观测系统等。本条不仅要求设孔口安全装置,并对其功能提出了基本要求。
7.0.13 本条要求的原则就是保证探放水过程中的放水能顺利排出。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8.0.1 本条的要求是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通过计算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8.0.2 煤层采动“三带”的发育高度与煤层顶板岩性、厚度、煤层产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存在着密切关系,当同一水体的底界面与各煤层之间的以上所述参数存在较大悬殊时,针对各煤层的安全煤柱在走向与倾向方向的尺寸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在倾斜剖面和走向剖面上分别计算后进行留设。
8.0.3 由于越界开采或邻近煤矿煤柱留设不足,影响另外一个矿井安全的实例较多,两矿均为同一业主的情况尤为突出,因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相邻矿井边界必须分别留设煤柱,且每矿应不小于20m。对于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及以断层为界的矿井,其煤柱必须进行计算后留设。
8.0.4 对于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主要目的是可以分区治理、分区管理,一旦发生透水,可及时封闭水害影响区域,保证相邻区域和矿井其他区域的安全开采。隔离措施目前主要有留设防水煤柱、设防水闸门硐室等方法。同时应编制相应的综合防治水措施。
9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0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设施
11 排水系统设计
12 供配电与控制
12 供配电与控制
12.0.1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对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供电电源有明确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要求抗灾潜水泵站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为保证矿井井下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的正常运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生命安全,本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其供电电源的要求。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12.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对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或下山采区排水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的供电电源进行了规定。
12.0.3 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煤矿井下排水系统的配电设备的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2.0.4 矿井排水系统的供电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地点,直接影响矿井排水设备在灾变情况下能否继续运行,因此,本条对矿井排水系统的供电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地点提出了相关要求,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排水系统供电的可靠性。
12.0.5 本条文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编写。
12.0.6 根据电动机产品和井下低压供电电压660V/1140V情况,容量630kW以下时,电动机电压等级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0.7 本条文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编写,用于潜水泵的电缆还应具有防水、耐压性能,以防在突水和淹没时潜水泵的电源中断,影响抗灾排水,危及井下矿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12.0.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必须设置直通电话,便于发生水灾时调度指挥,充分发挥排水系统抗灾功能,保证矿井安全。因此,本条必须强制执行。
12.0.11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实现自动化监控,能减入增效并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应予推广。
12.0.12 抗灾潜水泵应采取地面集中控制,保证抗灾排水系统的可靠性。
12.0.15 防水闸门是用于防止井下透水威胁矿井安全而设置的一种特殊闸门,一般设在可能发生透水的井下巷道中,平时正常生产期间防水闸门是敞开的,一旦突然发生透水,将关闭防水闸门,将水流阻挡在防水闸门来水侧。如将防水闸门的供电系统引自防水闸门来水侧,发生透水时,防水闸门来水侧将首先被淹没,造成防水闸门中断供电,影响防水闸门使用,使水害波及范围扩大,可能造成矿井或采掘区域淹没。因此必须保证防水闸门具有独立的供电系统。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其供电电源线路引自非来水侧,避免水流造成电源中断。本条涉及矿工人身安全,必须强制执行。
12.0.16~12.0.19 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保证防水闸门的安全可靠性。
13 地面防治水
13 地面防治水
13.0.1 本条强调的是地面防治水设计要考虑的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地面防治水方案设计。
13.0.3 在工业场地上方山坡上设置截水沟,是为了防止山洪进入场内危害矿井安全,也避免上游水侵蚀和冲刷边坡,影响边坡稳定,造成次生灾害。
13.0.4 本条对场地平整坡度规定的数据,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各部门规范有关数据制定的。
13.0.5 内涝或洼地积水浸入井下,危及井下人员生命安全,给井下工程设施造成巨大损失,且恢复生产时所需时间较长,故应高度重视井口及地面设施的防排水问题,采取拦截疏导、压实防渗、填矸造田或设泵站排出等消除矿井水害措施,保证地面排水不侵入井下,确保井下人员及工程的安全。地面防治水措施要当地农田水利和环境保护规划统一考虑,必要时还可以纳入以上规划。
13.0.6 随着我国矿井现代化的进程,对工业场地的绿化、美化及环保要求也不断提高,场内道路较广泛地按城市型道路设计,随之也要求场地内排水系统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形式。特别是大、中型矿井,工业场地面积大,地形较平坦,从经济上分析,采用明沟排水系统也是不经济的。
13.0.7 矸石、炉灰、垃圾等堆放场地设置在洪水、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影响河道行洪,可能造成决堤,危及公共安全,不符合现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本条必须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