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 CJJ/T 228-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quality assess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CJJ/T 228-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28-2014,白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评价内容;4.评价标准与方法;5.评价等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排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洪臣 刘伟岩 黄凌军 王 淦 张伟成 刘 阳 李 激 许国栋 念 东 黎洪元 李雪冰 宫艳萍 张翼飞 羊鹏程 昌敦虎 齐 鲁 刘国华 侯红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向平 唐建国 杭世珺 李 艺 施汉昌 王 岚 朱雁伯 毛惟德 谢小青 王建利 柳 勇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绩效水平,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运行技术指标的评价和运营质量的技术性考核。
1.0.3 本标准所有评价指标应以设计和实际运行数据作为依据。
1.0.4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质量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评价内容
4 评价标准与方法
5 评价等级
5 评价等级
5.0.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应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和较差五个等级。
5.0.2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划分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2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
CJJ/T 228-201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 228-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17日以第68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实践,同时参考了国外相关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大量测算。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2 规定了本标准的用途。为增强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的可比性,本标准主要包括可量化的运营技术指标,未涉及安全管理、厂容厂貌、员工培训以及行政后勤等难以定量的管理性指标。各地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时,可在本标准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管理性指标。另外,本标准评价体系的结构虽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运营质量评价,但由于各地污水水量水质季节性变化规律差别很大,季度和月度评价结果的可比性较差。因此,本标准的年度评价结果可用于不同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的评价比较,而季度或月度评价结果仅适于本地污水处理厂的评价比较。
1.0.3 强调本标准是一个定量评价标准,所有基础数据均应有据可依。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生活污水,排入的工业废水需达到相应的纳管标准。
2.1.2 运营质量是效果、效率和稳定性的综合体现。运营效果包括处理污水的量和质,运营效率包括能耗和物耗的投入,而运营稳定性则主要体现在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3 评价内容
4 评价标准与方法
4 评价标准与方法
4.1 评价的基本条件
4.1.2 完成试运行的含义通常是指通过了环保验收。
4.1.3 当污水处理厂不满足运行率应大于等于80%、平均水力负荷率应大于等于60%和平均CODCr负荷率应大于等于40%的规定时,综合利用率较差,应采取措施提高利用率。另外,这些处理厂的评价结果与利用率较高的处理厂将不具有可比性。当满足了以上基本条件,表明该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营,才有进行运营质量评价的意义。如果日水力负荷率长期小于40%,则污水处理厂实际处于半运行状态,运营数据无法纳入正常评价;如果日水力负荷率短期小于40%,则极可能存在运行故障,导致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溢流。因此,规定日水力负荷率小于40%的时间段为无效运行,不计入运行率,但处理量和污染物削减量参与其他参数的评价。
5 评价等级
5 评价等级
5.0.2 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我国快速建设了一大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建设速度较快,一部分处理厂存在许多设计和建设质量问题,需要在日后运营过程中逐步改造解决。另外,由于“重建设、轻运营”问题的存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污水处理设施总体运营质量较差,现有设施通过优化运营,存在提高出水水质、降低能耗物耗的较大空间。因此,本标准的评价适度从严,以预留提高运营质量的空间。
通过对2011年运营质量进行评价测算,全国半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可达到70分左右,介入一般等级和较好等级之间。部分运营状况较好的污水处理厂可达到优良,极少数达到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