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在哪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所在地的交通运百输部办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度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问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答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属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考评流程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 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1-16项的,是普货还是驾校,公路施工,还是维修企业啊,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很多的哦。比如第8项队伍建设,需要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计划 下通知,搞培训,有copy培训记录,有签到表,有培训效果评价,有试卷,考核合格,下通知说明人员考核合格可以上岗,作员工培训档案,三级教育,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 培训台账各类的培训(法律法规、日常、职业百健康、应急预案培训)都有签到,有横幅,都拍照,把课程表打印,把试卷打分,合格的都下通知可以上岗。不拍度照,谁知道是真培训了啊,季节不同,衣服不同。和安全例会一样,都拍照啊,签到啊

4、谁有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希望以下资料对你能起到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考评分数900分以上的为一级,800分以上的为二级,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以上部门和机构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的企业。

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 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
(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考评机构按照指定机构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 实施考评的人员为考评员,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至少3个月;
(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

第十五条 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判断:
(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
(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证的,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发证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经主管机关审定后可直接签发安全生产达标三级证书。

第二节 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3个月提出。

第二十三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自上次发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
(四)企业对上次考评中考评组提出意见的改进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换证的,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重新签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换证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丢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可向原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并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作相应的名称、地址变更。
企业可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可以要求考评发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事故;
(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
(三)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重大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附加考评由主管机关决定,考评的范围应覆盖引发考评的原因。如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考评结论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撤消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当:
(一)向考评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根据考评员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便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三条 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客观、公正、高效地实施考评。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考评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考评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要求指派考评组的考评机构予以调换。

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违反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是指直接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驻华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式样和考评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发证主管机关核准,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样式(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发证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第十八条 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考评员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见附件);
继续教育证明;
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第二十条 考评员应妥善保管考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考评员资格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员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常住地发生省际间变更的,应申请换发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6、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zd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版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权谋取任何私利。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7、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有哪些形式

需要根据标准开展的。要健全完善档案资料,也要规范现场管理。还要进行自评,然后进行外部评审。我这里有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维修、施工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需要的话求求:起义就思思O六起义。

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安全生产

电梯安全门生产厂家

2021-1-3 23:11:02

安全生产

安全帽生产厂家哪里多

2021-1-3 23:11:58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