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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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怎样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

(1)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12月9日,龙胜县召开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会上县长王少荣指出,各单位、各部门、厂矿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督查。

县领导黄炜,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规模企业负责人,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今年11月份以来全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目前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排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上,县长王少荣指出,各单位、各部门厂矿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要提高抓安全、保稳定两个认识。安全稳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保稳定,首先要抓安全,抓好了安全生产,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稳定;二要突出隐患排查、隐患整改两个重点。

针对高危行业,要害部位、部门,交通运输,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公共场所和供水、供电、通信等关键设施等进行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第一责任。监管部门也要对经常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找企业的管理薄弱环节。

2、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一、有以下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有以下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拓展资料

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4、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

5、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来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源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_,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

1、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基本掌握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安全分析、安全决策、事故预测和防范等方面

的知识。

4、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的组织管理能力。

5、了解其他与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

(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安全培训的考核: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8、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

拓展资料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后者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前者则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上述解释只表述了一个方面,都不够全面。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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