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食品安全法规定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

(1)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共有几项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共有以下13项: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扩展资料:

违反该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拘留。


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百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度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专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4、未经冷藏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吗

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有些食品的保存方式是常温保存,那么就是不需要冷藏保存的。但有些食品则是需要低温冷藏储存的,比如火腿肠、酸奶等等,这些食品通常要求在0-4度范围内储存,因此,这些食品如果按照常温保存的方法存放,显然则是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安全法》规定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6、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

(7)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以下哪一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

11项。详见下文。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
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
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
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
使食品的
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
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
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
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如针对
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9.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
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为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
物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
述。
之所以要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明食品标签,一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食品标签的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项延续了食品卫
生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对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9、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哪些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回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答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与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相关的资料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安全生产

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书

2021-1-3 22:48:25

安全生产

吉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1-1-3 22:48:36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