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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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是否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你好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抄,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袭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知条 生产经营单位道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民对单位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有权提出什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以上是国家安监总局规范性文件,具有效力,你有权依法举报并可得奖。

3、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一)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如接触粉尘、高处坠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都有可能发生伤亡,企业应该如实地将本单位的这些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通过适当的程序、方法告诉给员工,使员工知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更要主动的向单位领导、安全员、班组长、设备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出书面交底。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员工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检举、控告。
 2、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员工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因此,员工的批评和监督更具有针对性,能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从而消除隐患。
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员工都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厂级领导人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通过工会等组织反映。也可向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员工享有这样的权利,不仅能够保护员工自身安全,也可以约束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以确保安全生产。
员工在行使权力时不能逃避工作,对于正常的工作安排,故意找借口不服从指挥,这是员工必须要注意的。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员工在判断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能凭个人猜测,要有直接依据,更不能滥用该权利。同时只有在紧急情况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情况下,才能撤离。间接威胁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不能撤离。
在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应该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若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效,才能撤离。

4、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5、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劳动者可获得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制度,服
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障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违纪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
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想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扩展链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8、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结局控告,有权拒绝什么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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