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你开始了健康检查。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 ,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
人们对健康证有一些所谓的误区:一是持有“健康合格证”就说明是健康的。健康证规定持证人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这样有关部门可以赚很多钱,人员是流动的,而健康证的查验是相对静态的。有些持证人在检查后感染了疾病,而他在下次检查前持有的依然是合格的健康证明。许多疾病隐藏潜伏,带菌者本身没有感到症状;也有人害怕检查不合格意味着下岗没饭吃,不得不刻意回避隐瞒,造成了持有健康证的患者或带菌者继续工作,实际上由于对健康证的滥用导致非服务行业因此失业的例子并不少。二是办理健康证只对服务对象有利,对于相当部分的工作人员来说,则是既出钱又麻烦而且有失业的风险。其实,健康证的内容主要涉及传染病的检查,是为了保障服务行业方的健康安全,对于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的人员来说,他们不属于服务行业根本不需要持健康证上岗,所以不能说健康证是了解身体状况、保障健康安全的有效方式。
健康证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过一年则失效,健康证的费用包括两方面[1] ,一部分是体检费用,一部分是理论知识培训内容,还有10元钱的制卡费用,全国健康证的价格基本上应该是统一的[2] ,(所有价格基本在130元至160元)。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烟花爆竹零售户储存的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2)生产安全跨年扩展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答: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分录应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再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未来适用法原则,不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直接在当期消化,则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3)生产安全跨年扩展资料:具体项目
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类别核算
费用类别
工资及附加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师资费、外委培训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折旧费、办公费、医疗保险费等。
计算规则
工资及附加费 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工资及福利费用.福利费用如实列支,不超过应付职工薪酬14%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进行税务调整..
工会经费 公司按应付工资2%计提的工会活动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应付工资的2.5%计提的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费用.开支的范围主要有培训教材费,师资费,外委培训费,培训教师以及外委培训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等,培训领用的消耗品和零配件等. 住房公积金 公司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是岗位技能工资,计提比例公司为10%,个人为10%(其中个人部分从个人工资扣除).
养老保险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提比例公司为20%,个人为8%(其中个人部分从个人工资扣除).
失业保险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费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从个人工资扣除.
折旧费 公司当月非生产,销售经营用各类固定资产(含房屋,围墙,道路,设备),办公设施,运输工具计提的折旧费用.
办公费 公司各部门因办公需要发生的费用开支及材料消耗,主要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标牌,印章,设计用图纸费,对内业务宣传(如横幅及各种活动宣传用品)等.
差旅费 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出差费用,含车船飞机费,住宿费,过路过桥费,会务费,补助,出差打的费,带车出差发生费用出国人员的出差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探亲费用以及配偶来公司探亲费用等.
交通费 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加班,晨会交通费和班车费等.
修理费 公司部门各类固定资产(含房屋,围墙,道路,设备),办公设施,运输工具(不含各部门工作用车)等发生备件,工具,辅助材料,外包维修费等各项修理费用支出.
运输费 公司部门(不含销售部门)发生的运输费用
水电费 公司各办公部门发生的电费.水费
车辆费用 公司领导用车和部门工作用车发生的汽油费,养路费用,车辆维修费以及公司所有车辆(含运输车辆)的年检费,养路费.(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费)
业务招待费 公司用于非销售业务招待方面的费用开支,如茶叶,招待餐费等.
试验检验费 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破坏性试验,化验,道路试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材料消耗.(不含生产工序内试验消耗)道路试验包括过路过桥费和人员补助等. 低值易耗品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核算标准(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办公用具,如办公桌椅,工具柜,自行车等.
劳动保护费公司各部门发生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劳保手套,,安全帽,防暑降温用品等.
图书资料费 公司发生的用于购买图书资料,杂志,报刊等方面的费用.(设计用图纸费纳入办公费核算)
清洁卫生费 公司清洁工作消耗的材料和外委清洁公司发生的费用支出.
保安消防费 公司外委保安公司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购置消防耗材发生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 公司发生的用于新产品,新材料,新零件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服务于技术开发项目的人员发生的工资,差旅,办公等费用开支.
财产保险费 公司对公司各类资产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
咨询费 公司在审计及技术咨询,项目评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印刷费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内部单据印刷发生的费用.如表格,单据,信件,名片等.
环境保护费公司缴纳的排污费,评审费等
绿化费 公司发生的用于绿化方面的相关费用
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费用
税金 应计入损益的税金费用(如:地方水利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燃料费 锅炉房等辅助单位为公司各部门用于照明,取暖等用途发生的费用.
招聘费 公司人事资源部为员工招聘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场地使用费,应聘人员来公司路费,体检费,报刊杂志上的招聘广告等.(不包括公司招聘人员发生的差旅,电话费等)
邮政费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的邮寄包裹,信件费用以及EMS费用等
通讯费 公司的座式以及手提式电话(手机,小灵通,2000元以下传真机)发生的电话,传真费用以及购买,修理上述器材发生的费用.
诉讼费 公司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费用
董事会费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存货跌价准备 依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值,已提数计算的应提准备数
劳动保险费 易地安家费,退职金,抚恤费,死亡丧葬费等
物业管理费 公司用于行政管理的物业交由内部,外委物业公司管理发生的费用支出.
防寒保暖费 公司各部门用于防寒保暖的费用支出
上级管理费 公司依公司章程,合同协议应上缴的管理费.
租赁费 公司经营管理支付的设备,房屋租赁费用(含驻外办事处的房屋租赁费)
会务费 核算公司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各类会议的费用支出.
业务宣传费公司经办的用于企业形象和产品宣传的不列入营业费用的费用支出.
进出口费 进出口商品发生的运杂费用.
医疗救助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救助费用.
工伤保险费 核算公司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
其它 公司各部门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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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踩踏事故是指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许,正值跨年夜活动,因很多游客市民聚集在上海外滩迎接新年zd,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进入和退出的人流对冲,致使有人摔倒,发生踩踏事件。此次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
上海外滩踩踏事故的赔偿标准于2015年1月21日晚间确定,每位遇难人员家属的救助抚慰金为人民币80万元。其中,50万元为政府救助抚慰金,30万元为社会帮扶金。伤残人员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滩踩踏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版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而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属于群众自发聚集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此次事故不适用于此条权例,国家安监局也没有介入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具体的内容我不好写出来,因为抄我的理解这个工作方案包含很多专项活动,太大了,我只着重说几点:
所谓跨年度方案,是指本企业在3-5年(各专项方案要注明是哪一年至哪一年的)制定的针对百某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
具体方案概括分为:“双基”建设、安全度生产标准化建设、平安交通、打非治违等治理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
写作方向给你指出,兄弟,具体内容你在找找吧。
安全工作总结 我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支持下,全体员工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年实现总产值×××万余元。全面完成了各项经济指标,同时全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局面进一步稳定,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回顾总结如下。 一、市场行为方面 对于每个承包的工程项目我企业都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并经市工商局鉴证。对于应办理施工备案登记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遵守合同承诺,决不搞任何欺诈行为,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期竣工。 二、工程质量方面 一直以来我们企业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质量相当重视,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下,我们依据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精心施工,对于工程使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对于每个完成的工程项目都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年我们主要重视工程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施工班组继续签订协议,各施工班组长在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上全面向公司负责,公司定期召集各班组长开会,交流通报一些工程管理上的进展和问题,对于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使得班组长们的工程质量管理意识得到了增强。 在材料、施工上加强管理,公司工程部人员经常到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材料部严格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和价格关,及时组织工程施工所需的物资材料。对每个工程项目,首先进行成本核算,根据预算,承包到施工班组,实行奖赔制度,凡工程中所需的材料,必须由工程部根据预算列出工程材料清单,仓库按单发料,这样一来杜绝了浪费和外流现象,提高了工程的效益,同时把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身上,广大员工责任性普遍得到加强,基本杜绝了由于质量引起返工而浪费材料的现象。 面对市场建筑装饰的激烈竞争,我公司认识到提高服务质量和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同等重要。我们认真做好工程的保养维修工作,专门设立了维修班组,由专人负责,做到了有求必应,及时为用户排扰解难。 三、安全生产方面 安全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员工在生产中的自身安全,还涉及到因工程的施工质量对广大用户使用后的安全。为此,为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我们建立了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级、各部门层层控制,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和各项安全保证措施,与各个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员不定期下施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书,要求及时做出整改。 企业积极进行职工安全培育教育宣传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对于新职工进行企业、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才准进入操作岗位,并且对每一位新职工都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老师傅传授技艺,对其进行传、帮、带,使每一位新职工都能迅速掌握和熟悉业务技术,公司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组织他们到市劳动局进行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环境较复杂,所以在接受每一项工程前,公司都仔细现场勘查,熟悉施工环境,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每天进行班前三上岗活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公司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考核制度,制订考核实施细则,确立安全生产的地位,明确年内安全工作各项指标,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上级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公司在每个安全例会上,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结合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通报等,进行专题部署,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