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版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权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百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度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知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版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权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是逐级上报的,从业人员报告负责人,负责人报告到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上报,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向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copy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