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copy资料介绍,国外土地复垦率一般为70%-80%,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土地复垦率还不到1%。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复垦条例》中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专,使其属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土资源部,2011)。矿区土地复垦是从土地利用与生态恢复的角度出发,结合矿区开采过程中土地损毁的具体特点,对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污染土地等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实现土地生产力恢复和矿区生态系统平衡的活动(卞正富,2000)。
目前在土地复垦领域逐渐围绕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再造、生物多样性重现形成了一系列的关键技术。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方面,形成了剥—采—运—排—复一体化作业体系及“畦状整地”排土场造地工艺(白中科等,2001)。复垦地与周边存在高差的情况下,可采用挖深垫浅法和疏排法。对于积水性塌陷地,则可采用泥浆泵充填复垦工艺。对于采石场可采用土壤局部充填工艺。在植被重建与景观再造方面,根据矿区气候条件和重构土壤质量,试验遴选出适生植物与先锋植物。在生物多样性重现方面,根据植被生长的特性,设计出草本、灌木、乔木配置的模式,促进植物群落的合理演替,提升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与养育的能力。
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有26条。按照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这里的生产建设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各类生产建设造成的破坏土地已达2亿多亩,约占国土面积的1.4%。其中国营工矿企业破坏土地5 000多万亩,其他工矿企业破坏土地3 000多万亩,农村各类闲散废弃土地1.2亿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今后每年因生产建设而破坏土地预计近百万亩。大量土地被破坏后,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等东部平原地区,是全国重点粮、棉、油主产区之一,同时又是国家的煤炭生产基地。由于煤炭的常年开采,已累计塌陷土地近300万亩,相当于每年减少12亿公斤粮食的生产能力。在矿区无地农民已达50多万人,有200多万人人均耕地不足0.1亩。在许多矿区,土地破坏后,植被消失,引起水土流失。矿石开采、运输产生了大量的粉尘,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压占了土地,加上一些农田、牧地、林地及居民区。更严重的是矿区蹋陷,以及矸石山、尾矿坝的蹋方,坝体溃决、滑坡,泥石流等冲毁田地、房屋危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实践证明,搞好土地复垦是充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增加耕地面积,缓解矿区人地矛盾,促进矿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改善矿区工农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把土地复垦当作生产全过程的必要环节,重视对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土地复垦率不足10%,与国外土地复垦先进国家土地复垦率50%以上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土地复垦任务十分艰巨。
土地复垦的来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六种源情况:①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②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③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④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⑤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⑥其他荒芜废弃地。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
1、尽快来建立符合我国自国情的土地复垦科学理论
2、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复垦工程技术体系,重视有关技术的综合集成和新技术的开发
3、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法,强化管理。
4、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通过复垦规划的编制确定土地复垦的原则重点目标及土地利用结构、方向等。
5、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加大土地复垦资金投入
6、加强土地复垦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土地复垦意识
土地复垦规划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专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属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复垦规划按其废弃地的类型可分为矿山开发废弃地复垦规划,煤矿塌陷地复垦规划,交通、水利等工程压挖地复垦规划,废弃宅基地复垦规划等。
(一)国外关于土地复垦的定义
当前各国对“土地复垦”的定义还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都是以恢复土地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为目的。在对复垦进行表述时,国外常用“restoration”、“Reclamation”和“Rehabilitation”这三个词语。1974年,美国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分别对其进行了定义,并被广泛地采用。胡振琪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一书中对这三个词进行了翻译和解释。
Restoration(means that the exact conditions of the site before disturbance will be replicated after disturbance)是指“复原”到破坏前所存在的状态。包括将破坏区域的地形、地类、组成、植被、水源及动物群落等“复原”到破坏之前的状态,它强调的是“复原”。
Reclamation(implies that the site will be habitable to organisms originally present in approximately the same composition and density after the reclamation process has been completed)指将破坏区域“恢复”到与破坏前相类似的状态,可译为“恢复”。它要求“恢复”的不仅是破坏的土地,还包括破坏区域内的其他环境对象,因此与“复垦”更为贴近。
Rehabilitation(means that the disturbed site will be returned to a form and proctivity in conformity with a prior use plan)指将破坏地区土地的形式和生产力恢复到与破坏前所制定的规划相一致,即将其用途恢复到稳定和永久的状态。这种用途可以等同于破坏前,也可以在更优的程度上规划为农业用地,还可以改作休闲娱乐用地或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土地用途发生改变,那么新的用途必须具有更好的社会效益,而且与周围环境的美学价值相同,因此“Rehabilitation”更多译为“重建”。
美国的L.R.Hossner在《露天矿土地复垦》一书对土地复垦的定义为:“通过重建永久稳定的地貌景观,使因采矿破坏而不能使用的、荒芜了的地区在环境和用途上能有效地提高其所在的生态环境系统的生产能力。”英国矿业与环境委员会将土地复垦定义为:“把废弃的场地改做某种用途的过程。”德国的Darmer等在《景观与露天采矿:恢复的生态指南》一书中将土地复垦解释为:“使被破坏的景观恢复生产力和视觉吸引力的各类措施。”
综上所述,基于国外的定义,用“Reclamation”或“Land Reclamation”一词来表述土地复垦更为贴切,它是指:通过复垦不仅要求恢复被破坏土地的价值,而且要求恢复的场地与周围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持一致。其目的就是重新恢复土地利用,恢复被扰动或损毁的环境。
(二)国内关于土地复垦的定义
我国在《土地管理法》的英文版中将“土地复垦”翻译为“Land Recultivation”,即土地重新耕种。在《新编说文解字》中对“复”、“垦”的解释是“复,行故道也”,本义为“返回、回到”,这里可解释为“恢复”;“垦,耕也”,本义为“翻土,开垦”。两个字连起来就是“重新开垦,恢复可耕”,所以我国最早把土地复垦称为“复田造地”。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中第二、第三条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含义和范畴,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目前,国内一些专家学者考虑到国内外对土地复垦认知的差异,建议将“复垦”研究的内涵进行拓展,认为当前只重视复垦的数量和要求复垦为可供利用状态是不够的,必须综合考虑土地复垦后的质量和生产效能。复垦对象要从以前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扩展到各种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目标则要从过去的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扩展为“因地制宜”且具有一定生产效能的状态,即在注重土地使用价值的同时要注重生态恢复。
因此,国内对土地复垦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复垦是指对废弃、退化或被破坏的各类土地的再生利用和恢复其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的土地复垦是专指对工矿业、建筑业等破坏土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的过程。
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由于采矿业是破坏土地最严重的行业,因此狭义的讲土地复垦是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系统恢复。
国外土地复垦率一般为70%-80%,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土地复垦率还不到1%。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
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监管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
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土地复垦扩展资料:
决定土地复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待复垦土地被破坏的类型及其程度;二是待复垦土地在被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生产潜力;三是复垦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应用机械的可能性;四是社会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而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最高标准。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
考虑到有些待垦土地的破坏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难使其达到前一种复垦标准。往往只能拟定适应所在地环境条件下的新适宜性、新生产力与潜力水平的复垦标准。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对于某些地区来说,由于经济实力的制约或复垦工程的困难,土地复垦的目标主要是让其恢复生态系统,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土地质量的进一步退化。
土地复垦是来对因采掘、源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采掘、建材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获得更多矿产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日益遭受严重破坏。据估计,全世界约有300万公顷土地为露天采矿所破坏或荒芜。故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提高受破坏土地的复垦率势在必行,许多国家正继续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对策。在中国已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受采矿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