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 5044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laboratory animal facilitv
GB 5044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7-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4.3.18、6.1.3、7.3.3、7.3.7、7.3.8、8.0.6、8.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13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科研、设计、施工、检测和管理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实验动物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分类和技术指标;实验动物设施建筑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要求;还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的给水排水、电气、自控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检测和验收的原则、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84278378;传真84283555、84273077;电子邮件:qqwang@263.net,iac99@sina.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暨南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北京森宁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清勤 赵力 秦川 李根平 张益昭 许钟麟 萨晓婴 李引擎 曾宇 王荣 田克恭 田小虎 傅江南 孙岩松 裴立人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实验动物设施在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方面满足环境保护和实验动物饲养环境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
1.0.3 实验动物设施的建设应以实用、经济为原则。实验动物设施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之内。属于新开发的产品、工艺,应有鉴定证书或试验证明材料。
1.0.4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规定。
1.0.5 实验动物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实验动物 laboratory animal
指经人工培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2.0.2 普通环境 conventional environment
符合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控制人员和物品、动物出入,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但能控制野生动物的进入,适用于饲育基础级实验动物。
2.0.3 屏障环境 barrier environment
符合动物居住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空气的进出,适用于饲育清洁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specific pathogen free,简称SPF)实验动物。
2.0.4 隔离环境 isolatlon environment
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以保持装置内无菌状态或无外来污染物。隔离装置内的空气、饲料、水、垫料和设备应无菌,动物和物料的动态传递须经特殊的传递系统,该系统既能保证与环境的绝对隔离,又能满足转运动物、物品时保持与内环境一致。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悉生(gnotobiotic)及无菌(germ free)实验动物。
2.0.5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 experiment facility for 1abortory animal
指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质控等为目的而进行实验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和。
包括动物实验区、辅助实验区、辅助区。
2.0.6 实验动物生产设施 breeding facility for 1aboratory animal
指用于实验动物生产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称。
包括动物生产区、辅助生产区、辅助区。
2.0.7 普通环境设施 conventional environment facility
符合普通环境要求的,用于实验动物生产或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称。
2.0.8 屏障环境设施 barrier environment facility
符合屏障环境要求的,用于实验动物生产或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称。
2.0.9 独立通风笼具 individually ventilated cage(缩写:IVC)
一种以饲养盒为单位的实验动物饲养设备,空气经过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分别送入各独立饲养盒使饲养环境保持一定压力和洁净度,用以避免环境污染动物或动物污染环境。该设备用于饲养清洁、无特定病原体或感染动物。
2.0.10 隔离器 isolator
一种与外界隔离的实验动物饲养设备,空气经过高效过滤器后送入,物品经过无菌处理后方能进出饲养空间,该设备既能保证动物与外界隔离,叉能满足动物所需要的特定环境。该设备用于饲养无特定病原体、悉生、无菌或感染动物。
2.0.1l 层流架 laminar flow cabinet
一种饲养动物的架式多层设备,洁净空气以定向流的方式使饲养环境保持一定压力和洁净度,避免环境污染动物或动物污染环境。该设备用于饲养清洁、无特定病原体动物。
2.0.12 洁净度5级 cleanliness class 5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pc/m3到小于等于3520pc/m3,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pc/m3到小于等于832pc/m3,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小于等于29pc/m3。
2.0.13 洁净度7级 cleanliness class 7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00pc/m3到小于等于352000pc/m3,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20pc/m3到小于等于83200pc/m3,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293pc/m3到小于等于2930pc/m3。
2.0.14 洁净度8级 cleanliness class 8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000pc/m3到小于等于3520000pc/m3,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200pc/m3到小于等于832000pc/m3,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2930pc/m3到小于等于29300pc/m3。
2.0.15 净化区 clean zone
指实验动物设施内空气悬浮粒子(包括生物粒子)浓度受控的限定空间。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空间内诱入、产生和滞留粒子。空间内的其他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2.0.16 静态 at-rest
实验动物设施已经建成,空调净化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工艺设备已经安装(运行或未运行),无工作人员和实验动物的状态。
2.0.17 综合性能评定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judgment
对已竣工验收的实验动物设施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检测和评定。
3 分类和技术指标
4 建筑和结构
5 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
6 给水排水
7 电气和自控
8 消 防
8 消 防
8.0.1 新建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0.2 屏障环境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或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8.0.3 具有防火分隔作用且要求耐火极限值大于0.75h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缝隙。
8.0.4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吊顶空间较大的区域,其顶棚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0.5 实验动物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吊顶内可不设消防设施。
8.0.6 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屏障环境设施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0.7 面积大于50m2的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采用固定的钢化玻璃密闭。
8.0.8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疏散通道门的开启方向,可根据区域功能特点确定。
8.0.9 屏障环境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0.10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8.0.11 实验动物设施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且应保证两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9 施工要求
10 检测和验收
附录A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
附录A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
A.0.1 实验动物设施施工单位自检情况,施工文件检查情况,IVC、隔离器等设备检测情况,屏障环境设施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情况应按表A.0.1填写。
A.0.2 实验动物设施风速或风量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2填写。
A.0.3 实验动物设施静压差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3填写。
A.0.4 实验动物设施含尘浓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4填写。
A.0.5 实验动物设施温度、相对湿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5填写。
A.0.6 实验动物设施沉降菌浓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6填写。
A.0.7 实验动物设施噪声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7填写。
A.0.8 实验动物设施工作照度和动物照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8填写。
A.0.9 实验动物设施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9填写。
A.0.10 实验动物设施送、排风系统连锁可靠性验证和备用送、排风机自动切换可靠性验证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10填写。
表A.0.1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2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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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3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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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4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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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5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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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6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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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7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8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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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9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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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10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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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记录 检验
附录B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项目
附录B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项目
B.0.1 实验动物设施建成后,应按照本附录列出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
B.0.2 凡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项目有缺陷,属一般缺陷,其中对安全和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有缺陷,属严重缺陷。根据两项缺陷的数量规定工程验收评价标准应按表B. 0.2执行。
表B.0.2 实验动物设施验收标准
注:百分数是缺陷数相对于应被检查项目总数的比例。
B.0.3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现场检查项目应按表B.0.3执行。
表B.0.3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现场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 50447-2008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我国实验动物设施的发展非常迅速,已建成了许多实验动物设施,积累了丰富的设计、施工经验。我国已制定了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该规范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的环境要求。本规范是解决如何建设实验动物设施以满足实验动物设施的环境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空调净化、消防、给排水、电气、工程检测与验收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既要考虑到初投资,也要考虑运行费用。针对具体项目,应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对实验动物设施中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严格把关,不得迁就,必须采用合格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
1.0.5 下列标准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注意,研究是否可使用下列规范的最新版本。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实验方法 透过率和阻力》GB 6165-8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92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1993
《空气过滤器》GB/T l4295-93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l-90
2 术 语
2 术 语
2.0.2~2.0.4 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是指实验动物直接接触的生活环境。
2.0.5、2.0.6 根据使用功能进行分类。
2.0.7、2.0.8 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通过设施来实现,隔离环境通过隔离器等设备来实现。
2.0.12~2.0.14 关于实验动物设施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规定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命名方式。
2.0.15 净化区指实验动物设施内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区域。
3 分类和技术指标
4 建筑和结构
5 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
6 给水排水
7 电气和自控
8 消 防
8 消 防
8.0.1 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消防车靠近建筑实施灭火,故要求在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则要求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0.2 综合考虑,二级耐火等级基本适合屏障环境设施的耐火要求,故要求独立建设的该类设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该类设施设置在其他的建筑物中时,包容它的建筑物必须做到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8.0.3 本条要求是为了确保墙体分隔的有效性。
8.0.4、8.0.5 由于功能需要,有些局部区域具有较大的吊顶空间,为了保证该空间的防火安全性,故要求吊顶的材料为不燃且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值。在此前提下,可不要求在吊顶内设消防设施。
8.0.6 本条规定了必须设置事故照明和灯光指示标志的原则、部位和条件。强调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为了确保疏散的可靠性。
8.0.7 面积大于50m2的在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中要求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考虑到这类设施对封闭性的特殊要求,规定其中1个出口可采用在紧急时能被击碎的钢化玻璃封闭。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8.0.8 一般情况下,疏散门应开向人流出走方向,但鉴于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特殊的洁净要求,以及该设施中人员实际数量的情况,故特别规定门的开启方向可根据功能特点确定。
8.0.9 本条建议屏障环境设施中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这里没有强调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是因为有的实验动物设施为独立建筑,且面积较小,没有必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实验动物设施所在的建筑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时,实验动物设施内也应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0.10 如果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一旦出现自动喷洒设备误喷会导致该设施出现严重的污染后果。另外,实验动物设施内的可燃物质较少,故不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考虑在生产区(实验区)设置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措施。
8.0.11 给出了设置消火栓的原则和条件。屏障环境设施的消火栓尽量布置在非洁净区,如布置在洁净区内,消火栓应满足净化要求,并应作密封处理。
9 施工要求
10 检测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