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 91-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JGJ 91-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91-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5.2.4、5.2.5、5.2.6、5.3.3、5.3.8、7.1.2、7.3.4、8.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3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安全与防护;6.室内环境;7.给水排水;8.暖通空调;9.建筑电气;10.气体管道。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减了部分术语;
2.修改了建筑设计的部分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了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4.增加了部分安全与防护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5.修改了部分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6.增加了建筑电气智能化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5号院,邮政编码:10008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崔彤 李昕滨 赵正雄 潘华 钟延冠 钱澄清 陈振霖 王华 陈海风 涂强 陈自明 严向炜 高清峰 何建清 张广宇 王贺 曾捷 薛明 孙澄 陆诗亮 王静 张玫英 吕大力 邹凡 陈栋梁 王晓涛 张道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黄星元 刘玉龙 贾昭凯 金路 杨洪生 张路峰 黄仁权 李松珉 王磊 黄文龙 赖世清 林向阳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
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
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
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
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科研建筑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进行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根据科研活动的性质,分为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2.0.2 科研通用实验区 general laboratory area
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验区。
2.0.3 科研专用实验区 dedicated laboratory area
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区。
2.0.4 科研办公区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 area
以办公空间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区域,主要指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档案室及科研管理服务用房等。
2.0.5 科研展示区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 area
以科研展示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活动区域。科研展示是用于陈列、展览有关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的空间,包括展览空间、仓储空间和公共服务空间等部分,一般为独立展厅或展廊、展馆等。
2.0.6 科研教学实验区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ctional area
以科研教学实验为主,其他科研活动为辅的区域。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室、辅助用房和公共用房。
2.0.7 科研试验区 scientific research testing area
以科研试验空间为主,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活动区域。科研试验区是工业产品或材料在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性能测试的场所,由试验用房、试验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
2.0.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wild scientific research station
以野外生态、特殊环境和大气本底等学科领域的观测、研究、实验以及示范为主的科研建筑及配套场所。
2.0.9 标准单元 standard unit
具有标准化、通用化的机电设备配置与接口,满足各类科研实验工作开展及实验设备配置的模数化建筑空间实验单元。
2.0.10 公用设施 public service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环境及相关条件保障的机电、设备等设施。
2.0.11 管道走廊 pipeline corridor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2.0.12 管道技术层 pipeline mezzanine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2.0.13 通风柜 fume hood
为保证实验室中有良好的室内环境而将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迅速排出实验室工作空间的局部通风设备。
2.0.14 实验台 laboratory bench
科研建筑中进行实验及仪器存放等所使用的工作台。按照摆放的位置分为:中央实验台(岛式或半岛式)、边实验台、转角台等。
2.0.15 开放实验室 open laboratory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实验室布局形式。
2.0.16 封闭实验室 enclosed laboratory
独立房间的实验室布局形式。
2.0.17 洁净实验室 clean laboratory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实验房间。
2.0.18 生物安全实验室 biosafety laboratory
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微生物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包括主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
2.0.19 生物培养室 biological cultivation room
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植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
2.0.20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 experiment facility for laboratory animal
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为目的而进行实验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和,包括动物实验区、辅助实验区、辅助区等。
2.0.21 天平室 weighing room
设置称量精度为0.1mg~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2.0.22 高精度天平室 high precision weighing room
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mg~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2.0.23 电子显微镜室 electronic microscopy room
以电子显微镜作为实验设备的实验室,设有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等。
2.0.24 谱仪分析室 spectrometer analysis room
进行谱学分析与研究的实验室,设有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等。
2.0.25 基因扩增实验室 gene amplification laboratory
开展基因扩增实验、检验类工作的实验室,设有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产物分析区等。
2.0.26 放射性同位素 radioisotope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
2.0.27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s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2.0.28 射线装置 radiation-emitting device
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产生射线的装置。
2.0.29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unsealed radioactive substances
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2.0.30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理化危险、健康危险或环境危险的化学品。
2.0.31 废弃化学品 disused chemicals
在科研建筑中,因各类活动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化学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化学品,包括包装该化学品的容器。
2.0.32 应急喷淋 emergency shower
自动或人工控制开关的喷淋设备,用于有化学及生物危害的实验室进行喷淋救护。
2.0.33 应急洗眼器 emergency eye washer
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液体等)喷溅到工作人员眼、脸时,采用的一种迅速将危害降到最低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
2.0.34 反应池 reaction pool
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预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0.35 实验室工作接地 lab equipment grounding
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2.0.36 特殊防护接地 special protective grounding
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3 基地与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5 安全与防护
6 室内环境
7 给水排水
8 暖通空调
9 建筑电气
10 气体管道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5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6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
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12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14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18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1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0 《防洪标准》GB 50201
2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22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3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
2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2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6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2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3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3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3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3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4 《压缩空气》GB/T 13277
3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
36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
37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
3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3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4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1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
42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
4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4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
45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
4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47 《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YSJ 009
48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 634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 91-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7月30日以第21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199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199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详尽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2 以生产为目的的实(试)验厂房及中小学校的实验室等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说明。
在进行科研建筑设计时,首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同时由于科研建筑细分类别较多,设计时也需满足所涉及相应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例如:科研办公建筑,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根据科学观测研究内容,可分为观测台站、监测台站、实验台站、研究台站、示范台站、综合台站等,由建设在野外陆地、湖泊、极地等不同自然环境中的观测研究用房、实验展示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配套设施用房等组成。
2.0.9 为保证实验室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标准实验室单元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与标准荷载、机电设备等公用设施的标准供应与接口方式等。以此便于实验室标准单元的灵活组合设计。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标准柱网围成的空间单元;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柱网围成的空间单元。
2.0.10 公用设施包括供暖、通风、空调、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纯净水、燃气、特殊实验用气、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信、网络等。
2.0.15、2.0.16 开放实验室类似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定义的开放式办公空间,是一种体现开放与共享的实验室布局形式,各个实验台之间没有从地到顶的隔墙,可完全开敞或局部灵活隔断。封闭实验室之间设计有隔墙、走廊,每个独立的房间内带有实验台、专用仪器等实验设施。另外,实验室内或相邻空间应配有书写记录工作区,是对实验数据、研究参数进行记录、研究的工作区域。
2.0.17 洁净实验室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的粒子。室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照要求进行控制。
2.0.19 生物培养室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及灭菌消毒等措施。
2.0.27 国家对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放射源的分类方法见《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2.0.28 国家对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射线装置的分类方法见《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
2.0.30 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中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理化危险、健康危险及环境危险三大类,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与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接轨。
3 基地与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5 安全与防护
6 室内环境
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4 科研通用实验区参照教育建筑中的实验室标准执行,其他各功能区参照标准中同类型空间执行,例如科研展示区参照展览建筑标准执行。
6.2 噪声控制
6.2.1~6.2.6 隔声、降噪、吸声、消声等措施,参照本标准第6.2.7条中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设计。
可采取的隔声减噪措施有:设备周边增设隔声屏障、设备底部增设减振垫、建筑屋顶女儿墙增高等。
6.2.7 相应的声学标准还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等。
7 给水排水
8 暖通空调
9 建筑电气
10 气体管道
10 气体管道
10.2 管道、阀门和附件
10.2.1 科研用气体具有流量小、间断使用的特点,为减少气体管道的二次污染,提高供气的可靠性,采用不锈钢管。
10.2.7 由于科研用气体,气质、可靠性要求高,因此埋地管道防腐至少采用加强级。
10.4 安全技术
10.4.1~10.4.4 目前科研用特种气体的供应主要分为液槽和气瓶两种方式,液槽一般应用于使用量较大的场所。液槽规格主要按气体供应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周至两周。气瓶一般应用于使用量较小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