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国家百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度、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道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专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属。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建筑法》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注册费50元/人,执业印章费65元/人。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建设部《关于收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和执业印章费的通知》(建注函[2006]17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收费单位的函》(京发改[2007]1226号)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提交,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子项五: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原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破损补办的,须交回已破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等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凡中华人民共和知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道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回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答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报考条件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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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百师管理规定》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度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问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答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回技术人员。证书注册以后,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答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1.参与编制百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查分包度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问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的审查和处理答。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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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7 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3、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地区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名时间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从2013年2月份开始。各地报名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报名时间以各地区考试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1、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