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 76-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
JGJ 76-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6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7 安全通行与疏散;8 室外环境设施;9 室内环境;10 建筑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章节内容增加了“基本规定”、“安全通行与疏散”;
2 对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3 增加了安全无障碍通行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有关术语;
5 删除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章节,相关内容分散到各个章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邮政编码:710055)。
本标准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内蒙古工业大学
新疆北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设计分公司
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志民 陈洋 涂舸 李子萍 贺刚 李帆 王晓静 刘万里 杨安牧 胡斌 余志红 荣丽华 刘国庆 杨年山 宁崇瑞 孟文霞 王瑞 邹秋生 石英 李国友 赵虎 周岚 李路阳 马明 李诗娴 崔潇 张钰瞾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杨筱平 殷波 陈华 杨欣刚 徐洪澎 刘勇 张陆 武文俊 吴淑英 李刚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统一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以及综合设置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普通学校及其他开展残障学生教育等机构的建筑设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功能及校园安全需求,益于学生身心康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4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需求确定。
1.0.5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专门对残障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包含为视力障碍学生建设的盲校,为听力及语言障碍学生建设的聋校以及为智力障碍学生建设的培智学校等。
2.0.2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对盲、聋、智力残障等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班级。
2.0.3 直观教室 visual association classroom
利用直观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感知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事物表象形成感性认识的教室。
2.0.4 唱游教室 music and game classroom
通过音乐和游戏培养学生对节奏、韵律的感受能力的教室。
2.0.5 多感官训练室 multi-sensory training classroom
应用视听互动训练系统对学生进行感官训练的教室。
2.0.6 情景教室 situational teaching classroom
模拟社会公共服务、家庭生活场景的教室,如:超市、医院、银行、车站、卧室、厨房等。
2.0.7 定向行走训练 mobility orientation training
对学生进行目标明确、安全、独立行走的训练。
2.0.8 律动教室 motor skills development classroom
通过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手段,训练学生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的教室。
2.0.9 感觉统合训练 sensory integration training
利用综合训练器材,提升学生运动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培养学生感觉统合能力的训练。
2.0.10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为特殊教育设置的有康复保健、咨询指导、学习进修功能的机构。
2.0.11 普通教室单元 general education unit
由教学、教师办公、陪护、卫生间及阅览等功能空间组成的教学单元。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宜根据生源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聋校宜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2 培智学校宜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3.0.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指标和规模宜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配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3.0.3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应由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体育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构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用房构成
3.0.4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用房的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各用房功能变更、空间分割、合并的可能性;
2 盲校应采用直角空间,并保持各功能用房空间的连续性;
3 聋校宜采用视野开阔的空间组合;
4 培智学校宜根据教学活动的整体性,将教学、生活、活动、教师休息、陪护等用房组合为教学单元。
3.0.5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应设在五层及五层以上,其他用房层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宿舍宜设在首层,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3.0.6 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安全设计应包括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2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校园规划及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3.0.7 特殊教育学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6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0.1 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通行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有关规定。
7.0.2 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距离的规定。
7.0.3 校园主要出入口及校园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门的位置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5m以上的缓冲距离。
2 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其中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并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连接;当选用电动门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校园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校园内应设置校车停放及接送学生上、下车的场所;应合理组织校园内的交通流线,避免人车干扰。
7.0.4 建筑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教师使用的主要出入口与校园车行道间应有不小于5m的缓冲距离,应避免视线死角;
2 盲校、培智学校的建筑出入口不应设置弹簧门或旋转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同时应有提示标识;
3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有无障碍设施,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7.0.5 培智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
7.0.6 盲校、培智学校学生经常出入的门厅、走道上不应设台阶,如有高差,应设无障碍坡道;盲校、培智学校的走道内墙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无障碍扶手,扶手端部应沿墙方向做成弧形连接,扶手宜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7.0.7 盲校门厅、走道和出入口的地面上应设置引导学生通向各教学用房、卫生间及安全出口等的触感标识。
7.0.8 教学用房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单侧走道不应小于2.10m;
2 盲校的内走道不应小于2.40m,培智学校的走道不应小于3.00m;聋校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80m。
7.0.9 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跑楼梯,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2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梯段宽度不宜超过3股人流,盲校、培智学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4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面应平整防滑,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
5 宜在梯段两侧均设扶手;
6 楼梯顶层平直段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7.0.10 盲校、培智学校楼梯间沿墙应设高低两道扶手,盲校楼梯沿墙扶手应与走道墙面扶手相连接,每层楼梯末端扶手应设置盲文楼层标识,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应设触感标识,梯段处应设置上下行分界线标识,主要教学活动空间、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阳角处均应做成切角或圆弧。
8 室外环境设施
9 室内环境
10 建筑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
8 《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 76-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7月30日以第21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主编单位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参编单位主要有西安交通大学建筑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有张宗尧、李志民、陈洋、杨安牧、张爱玲、周典、张锋、张定青、赵秀兰、马纯立、钟珂。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最终确定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全社会应为残障儿童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提供条件,为培养残障儿童的生活自理和将来的生活自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国现有的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虽在某些方面考虑了残障儿童的特殊要求,但总体而言,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原则的掌握,对其特殊要求及使用功能的理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6岁~14岁学龄残障儿童共计246万人,其中视力残障儿童13万人,听力残障儿童11万人,言语残障儿童17万人,肢体残障儿童48万人,智力残障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障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残障儿童受教育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障儿童79.07%,听力残障儿童85.05%,言语残障儿童76.92%,肢体残障儿童80.36%,智力残障儿童64.86%。
2003年,我国批准颁布了第一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的统一技术规范,至今使用已有十多年,儿童残障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教学方式和康复训练设施发展改进,特殊教育学校类型也发生改变。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存在安全无保障、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不能较好地满足残障学生的特殊要求,极大地影响了残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和健康成长。为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筑设计质量,营造适合残障学生特殊需要的学校环境,符合国家建筑方针,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及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作为中小学教育阶段各类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规划与设计的依据,其适用范围也包括改建和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及附设在普通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院中的特殊教育班的建筑。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含幼儿园及职业培训学校,但因早期干预更有利于特殊儿童的康复,职业培训更有利于特殊学生回归社会,故部分附设学前班与职业培训班的特殊学校及特殊教育机构,其设计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残障学生由于身体某些机能的丧失或残缺,其生理、心理及行为特征所表现的特殊性,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突出强调使用中的安全性,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以此创造适合残障学生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其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条件。
1.0.4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普通学生制定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2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等相关规范与标准,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与建筑设计也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民用建筑的一个类型,其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所规定的相关条文。且因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区的规范和标准。此外,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也需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的相关条文。
特殊教育学校在进行规划与设计时,除考虑轻度及中度残障学生入学外,在设计上还应考虑重度及多重残障(如视力残障者同时伴有肢体活动障碍,听力残障同时伴有智力残障等)学生的入学需求,创造无障碍的康复学习活动环境。
1.0.5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以及当地特殊教育设施的历史沿革等多种因素相关,仅以人口密度为依据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显然无法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尤其是残障儿童入学方便为原则,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文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办学达到一定规模,其设施配置才能达到一定标准。依据调研资料建议:学前康复班盲校、聋校班容量宜为12人/班;培智学校班容量宜为8人/班,职教班容量宜为25人/班。
3.0.2 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项目时,除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及地方标准外,还应考虑各地及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办学特色及需求合理配置。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当地残障人士提供康复、咨询指导服务。
3.0.3 本条文明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用房构成,未涉及用房面积。各类学校在具体设计中依据实际需求及办学特点可在满足基本用房构成的基础上,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细化用房构成及各用房面积标准。
3.0.4 在特殊教育学校明确用房构成后,具体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进行具体的空间设计时,应考虑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对单一空间多功能性及空间组合灵活性的要求;
2 易于分辨的空间组合有助于盲生进行自我定位,连贯空间有助于盲生进行应急避难;
3 开放式空间有助于聋生获取更多的视觉信息;
4 校园空间作为培智生自理行为训练的环节,其空间组合应满足培智生行为的展开,使培智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效展开活动。
3.0.5 本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特点制定。
从残障学生的特殊需求及方便残障学生的使用考虑,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五层,且低年级盲生、培智生自主行动能力较差,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学生宿舍宜设置于首层,不应超过三层,其他用房可不受此限制。另外,从物资运送、人流活动及学生特点等方面考虑,食堂、厨房及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采用单层设计。
3.9.6 残障学生与同龄普通学生相比对环境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更应重视安全设计,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关于校园安全设计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严格执行。
4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6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0.1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有关建筑环境及安全通行与疏散设计的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7.0.2 本条文为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防火分区及安全出口的设置、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及房间疏散门的设置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距离的规定。
7.0.3 校园主要出入口及校园内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确保学生出入校园时的人身安全,校门位置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5m以上的缓冲距离,避免视线死角并形成视野开阔的门前小广场;
2 为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同时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连接,当选用电动门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夹伤、碰伤及漏电等事故的发生;
3 为确保校园内建筑的消防安全,应根据总平面布局设置消防车道,同时应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校园内前庭广场附近应设置校车停放及接送学生上、下车的场所,并达到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应合理组织校园内交通流线,避免人车干扰,消除安全隐患。
7.0.4 为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出入的安全与方便,建筑主要出入口与校园车行道间应有一定缓冲空间,不应存在视线死角;盲校、培智学校不应设置弹簧门或旋转门,以避免学生被门扇碰撞及影响日常通行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室内外有高差的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坡道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无障碍坡道。
7.0.5 袋形走道属于只有一个方向疏散的走道,布置在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的房间,不利于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特点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确定培智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聋校、盲校教室位于袋形走道尽端时,必须符合消防规范有关安全疏散的要求。
7.0.6 针对残障学生行动不便,门厅、走道等疏散空间中的踏步由于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容易使人摔跤造成事故,为保障学生通行、活动的安全及轮椅生的通行,门厅和走道内不应设台阶,当有高差变化时,应采用坡道连接,所设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房间出入口与走道有高差时,连接处应采用斜坡,其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9.00m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20m,坡道应采用无凸状物的防滑地面,兼作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置高低扶手,高扶手高度应为0.90m,低扶手高度应为0.65m,扶手应沿坡道及休息平台连续设置。
为便于学生的交通与疏散,盲校、培智学校的走道沿内墙应设置与墙牢固连接的连续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和收头处理应保障使用的方便和安全,扶手应安装牢固、便于抓握,应能承受大于100kg的重量,宜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的材料。
7.0.7 为满足盲生的使用,在盲校门厅和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引导学生通向教学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安全出口等的触感标识,以便学生顺利到达不同的使用空间,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走道沿墙宜做踢脚线,颜色应与地面相区别,以便于低视生辨识,引导低视生左右分行,避免碰撞。
7.0.8 残障学生行动不便,大部分学生课间休息时,多利用走道活动,故本条文对走道的净宽度考虑了适当空间,走道宽度指沿内墙两侧的扶手间净距离,走道净宽不应小于条文规定,有条件的可适当放宽,以利于学生课间休息和活动。聋生手语交流需至少两人并行,故走道与通道的宽度应满足双向两人以上通行。行政教师办公用房的走道,使用人数较少,以疏散为主,其宽度满足防火规范即可,不必增加。房间开向走道疏散门在完全开启的过程中,不应影响或减少疏散通道的宽度,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7.0.9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楼梯设置数量的规定,以改善交通环境,满足学生的交通与疏散。在各种楼梯形式中,双跑楼梯在使用上较为方便、安全,宜采用,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慎摔倒而造成较大伤害,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为保证疏散安全,楼梯梯段疏散宽度以一股人流0.60m的整数倍计算,结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规定,行进中人体的摆幅为0~0.15m,计算每一梯段总宽度时可增加一次摆幅,但不得每股人流都计算摆幅,为避免盲生、培智生上下楼梯时发生相互碰撞,楼梯梯段应保证一定净宽(指扶手间的净距离),条文定为最小1.40m。
楼梯踏步采用螺旋形、扇形或正常楼梯坡度大于30°时,残障学生平时使用既不舒适也不安全,紧急疏散时会造成更大伤害,应禁止采用,踏板边缘突出踢脚板,易造成上楼梯时磕绊故不得采用。
为避免学生从楼梯井处坠下,楼梯一般不宜设楼梯井,有时由于消防或其他方面的需要,楼梯栏杆与栏杆之间须留一条缝隙,在这种情况下,缝隙(即楼梯井)的宽度必须加以限制,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0.11m,在具体设计中,如楼梯井的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在楼梯井处采用坚固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为避免学生攀登楼梯扶手而造成危险,室内楼梯的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部分及室外楼梯的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20m,室外楼梯无墙遮拦,因此楼梯扶手的高度应较室内楼梯扶手高,以免疏散时冲出而发生危险。
7.0.10 针对盲校、培智学校学生在上下楼梯时行动不便的特点,实现学生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在楼梯间沿墙两侧设置高低两道连续扶手,并在扶手末端设置盲文楼层标识,同时在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设置触感标识,楼梯梯段中间设置上行与下行的分界标识;盲校、培智学校的主要教学活动空间、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等的阳角处均应做成圆角,以便于学生顺利通行,避免人员拥堵、挤踏。楼梯扶手应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的材料。
8 室外环境设施
9 室内环境
10 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