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2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ttle and sheep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
GB 51225-2017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25-2017,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4.1.2、4.5.5、4.6.2、4.7.3、5.3.1、5.3.7、6.1.4、6.4.4、6.5.2、7.0.7、7.0.11、8.1.2、9.3.3、9.3.7、10.3.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屠宰与分割、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冷工艺、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技术质量管理部(地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编码:100069)。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肉类协会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农业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吉林长春皓月牛羊屠宰加工集团公司
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荷兰MPS红肉屠宰有限公司
SFK思夫科屠宰设备(上海)公司
北京市京华泡沫塑料厂
主要起草人:单守良 邓建平 赵彤宇 詹前忠 金涵 孔凡春 朱建平 陈锦远 张伟 徐宏 王尊岭 崔建云 郭伟 何彬 范德梓 党军 谈新刚 刘国军
主要审查人:乔晓玲 徐永祥 吴建国 王成涛 张新玲 曹克昌 夏永高 朱绪荣 何平 朱正钧 张玉雷 黄楚权 路世昌 王衍智 徐庆磊 李树君 藏华夏 杨建军 王瑞华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水平,满足食品加工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安全、适用等基本条件,在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4 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0.4分级。
表1.0.4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分级
1.0.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卫生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有关规定,出口注册车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 20094的有关规定。
1.0.6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2.0.1 屠体 body
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胴体 carcass
肉畜经屠宰、放血、去皮(毛)头、蹄、尾、内脏及生殖器(母畜去乳房)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 half carcass
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部分的胴体。
2.0.4 牛四分体 quarter carcass
牛二分胴体垂直于脊椎肋骨间横截为前后两部分的四分体。
2.0.5 内脏 offals
肉畜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6 白内脏 white offals
肉畜的肠、胃。
2.0.7 红内脏 red offals
肉畜的心、肝、肺、肾。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肉畜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方式。
2.0.9 分割肉 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10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room
活牛羊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1 隔离间 in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牛、羊,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2 待宰间 waiting room
牛羊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等的场所。
2.0.13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屠宰病和伤残牛羊的场所。
2.0.14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牛羊被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体的场所。
2.0.15 分割车间 cutting room
胴体剔骨、分割及修割的场所。
2.0.16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内脏、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bio-safety disposal
对病、死的牛羊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待宰、致昏、放血、剥皮、烫毛、脱毛和肠、胃、头、蹄、尾粗加工的场所。
2.0.19清洁区 hygienic area
胴体加工、修整、副产品精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和分割车间等场所。
2.0.20 胴体发货间 carcass deliver room
牛羊胴体发货的场所。
2.0.21 副产品发货间 by-products deliver room
牛羊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22 包装间 pack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包装的房间。
2.0.23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24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加工的房间。
2.0.25 成品暂存间 products temporary storage room
牛羊胴体或副产品发货前临时储存的冷藏间,其储存量不大于一班的屠宰量,储存时间不超过24h。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 建筑
5 结构
6 屠宰与分割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7.0.1 兽医卫生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 屠宰生产线上被检畜体应统一编号,线速度应符合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7.0.3 宰后检验应设置头部、内脏、体表与胴体检验和复检的操作位置,其长度应按每位检验人员不少于1.5m计算。各操作点的踏脚台的高度应适应该处检验人员的要求。
7.0.4 头部检验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放血以后立即落头工序的,应在落头位置附近设置头部检验位置,并配置检验台及清洗装置。检验后的头部应按牲畜屠宰统一编号放在小车上等待复检。
2 采用胴体、内脏、头部同步检验方法的,应将头部清洗后悬挂或放在同步检验设备上等待检验。
7.0.5 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中型屠宰车间可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检验位置应设置收集修割废弃物的专用容器。
2 小型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和内脏统一编号方法对照检验或畜体取出内脏后就地与胴体对照检验,其内脏检验位置应设置检验工作台。
3 胴体与内脏、头部进行同步检验或对照检验后,必须设置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盖章操作台。
7.0.6 在待宰间临近处,应设置宰前检疫的兽医工作室。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应设置宰后兽医工作室。在屠宰车间或厂区内宜设置官方兽医室。
7.0.7 在胴体检验工序后,胴体加工轨道上必须设置疑病胴体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可与胴体加工轨道形成一个回路,或将分支轨道通往疑病胴体间。
7.0.8 内脏同步检验线上的盘、钩、肠胃同步检验滑槽在循环使用中应设置冷热水清洗及消毒装置。
7.0.9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
7.0.10 车间内各设备、操作台面、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11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
7.0.12 化验室应设置理化和微生物等常规检测的工作间,并应设置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室。
8 制冷工艺
9 给水排水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 电 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 2009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1225-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25—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日以第145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 则
1.0.4 本条根据目前国内牛羊屠宰加工的实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按等级划分的要求,按班宰量对牛羊屠宰车间等级(大型、中型、小型)进行了划分,本次划分比原行业标准在规模(大、中型)上作了相应的提高,主要依据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国内行业牛羊屠宰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内近五年内屠宰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年屠宰牛10万头/年(班屠宰量300头)和年屠宰羊30万只/年(班屠宰量3000只)以上的项目越来越多。
(2)根据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的考察结果,一般生产规模为:牛班宰量在1000头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3000头。羊班宰量在3000只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10000只。
(3)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规模化的要求,本次等级划分是从提高产能效益、节能减排等方面考虑的。
牛羊屠宰每班的时间为8h。
对牛班宰量在100头以下,羊班宰量在500只以下的屠宰与分割车间,本规范中的条文不一定适用,但本规范中有关环境卫生、肉品质量控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等条文应完全适用。
1.0.5 肉类食品加工对食品安全及卫生的要求非常高,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各专业也比较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中对卫生的要求,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0.6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做了交待。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 建筑
5 结构
6 屠宰与分割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7.0.1~7.0.4 现在多数厂采用分散的检验方法。它是将畜体各检验部位由卫检人员分别检验,检验后的部位(如内脏器官)即可与畜体分离,一旦后序检验部位发现疾病时,已离体部位就已经找不到了。这就失去了从整体上综合判断的作用。
统一编号的对照检验方法是胴体和内脏编写相同号码,内脏集中在专设的检验台处检验。发现病畜时,可按编号找到相应的胴体、头部或内脏进行综合判断处理。为此把分散的检验改为相对集中的对照检验或内脏与胴体同步检验是采用了先进的检验方法,它对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起到了保证作用。以上检验配合ISO 22000体系及可追溯系统。
7.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将疑病胴体安全送往疑病胴体间。
7.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其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环节进行控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满足以上要求,需要在厂区内设置化验室,化验室的建筑面积按其工作场所的需要而定。
8 制冷工艺
9 给水排水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 电 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