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强制补贴要求规定,各行业、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补贴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生产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回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生产管理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答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基本对象
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应该是不能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正常的工资支出,安全生产费一般是投入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活动等等方面的吧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补贴问题,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和企业自己出台的补贴政策,绝大多数安全管理人员都没有补贴的。
具体的药看地区的:
一般的话 2000元左右吧
国家没有强制补贴要求规定,各行业、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补贴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专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属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所享受的范围就是各大企事业单位退休的职工已经在职的职工都可以享受的。
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乃至福利抄都是进工资总额(人工成本)。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袭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在安全管理实践中,经常特别指出安全奖金不能进入安全生产百费用,更别说人员工资和福利。
能够直接发钱的安全生产费用一个是接害工种的岗位津贴(这个必须要有制度支撑)度,另一个是培训费用(包括内部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的培训,这个也应该由企业制定相关标准并进入制度)
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我想要看正式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省、直治区、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角)、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贴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益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标准,从事煤矿、非煤矿 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管理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