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什么区别?

就是法律跟条例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回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答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就是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高
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就自己对照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这个……相关争议问题请咨询你们先环保局管理科。具体的划分有他们负责,而且在划分专的同时,他们还要综属合太多的考量因素!这一切看法条这是没用的!就比如说一个从来没有上过学的人,就算你给他一本康熙词典,他也不可能写出一篇作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多少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专间。

根据《中华属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噪声污染防治法

(4)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专含义是:
(一)“噪声排属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6、噪声污染归哪个部门管????

噪声污染归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回

第六条 国务院环答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7、看看违反《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哪章哪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内市市区噪声敏感容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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