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抄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度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你说的这个是属于一般事故,是由市安监局问进行调查处理的的。
一般要是违章指挥造成的,当事人会被追究责任甚至会被判刑!!
要是安全设施不到位造成死亡,一般会进行罚款,停答业整顿,很少有被判刑的!!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安全生产造成一人死亡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来安全事故,法律对政府监管自部门的普通工作人员通常不做处理。百
除非监管人员在现场没及时制止或不作为而发生死亡事故,最多度也算是失职知渎职罪,顶天了,单位也只是对其本人进行警道告教育等行政上的处分。
这个根据原来的安全生产法是至少十抄万的,现在新安法修改发布以后至少二十万!具体请参照以下两条法律条款: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发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袭处二十万元以百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度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答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你所说的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死亡三人以下),一般来说要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般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版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权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也应该要承担复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甲方赔偿呗,还能怎么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一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会不会判刑的问题,主要看其在生产、作业中是否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如果违返了则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9)安全生产造成一人死亡扩展资料:
案例:一企业瞒报死亡事故被罚200万
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事发后该企业瞒报了事故,日前,市安监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20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2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青岛市安全生产领域开出的数额最大的罚单。
青岛市安监局公布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瞒报案,今年4月1日,青岛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青岛市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医院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发生在3月24日16点左右,在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现场,中南水电的临时雇用工人刘某在使用移动式脚手架进行屋顶钻孔施工时坠落受伤,3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南水电瞒报了该起事故。
事故的发生是因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和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
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事故,构成瞒报事故,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中南水电处以罚款20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共计2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属于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