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supply station
GB 51102-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站址选择;5.总平面布置;6.工艺及设施;7.建(构)筑物与供暖通风换热;8.消防与给水排水;9.电气;10.仪表、自控与通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编:30038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市大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绿源达清洁燃料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院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普利莱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阎海鹏 陈云玉 宋玉银 应援农 吴洪松 杨永慧 周继辉 牛卓韬 张琳 刘微 李美竹 张万杰 林雅蓉 于京春 沈蓓 广宏 徐静 韩金丽 孟季斌 庞宇 孙永康 沈良 张宏伟 钱义斌 白彦辉 焦伟 刘兰慧 杨炯 王春海 路世昌 汪小兵 苏国荣 吴小平 乔佳 孟光 卢革 王虹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 杨健 徐良 刘汉云 韩钧 万云 史业腾 孟学思 孔川 高敏生 王亚慧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2.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6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2.0.7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
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2.0.8 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通过管道将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并固定在瓶筐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装置,简称储气瓶组。
2.0.9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0.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有关规定。
3.0.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气瓶车或汽车载运气瓶组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3.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 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4 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察觉。
3.0.5 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
3.0.6 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
3.0.7 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
3.0.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3.0.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总储气容积指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包括储气井、储气瓶组、气瓶车等)的储气量之和,按储气设施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表中“—”表示该项内容不存在。
3.0.11 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划分。
3.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4 站址选择
5 总平面布置
6 工艺及设施
7 建(构)筑物与供暖通风换热
8 消防与给水排水
9 电 气
10 仪表、自控与通信
附录A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附录A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A.0.1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A.0.2 站内生产装置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应划分为二级释放源。
A.0.3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工艺装置区(调压、计量、脱水、脱硫、压缩等装置及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储气井区、室外固定式储气瓶组(橇体、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等包括在内)四周边缘外4.5m内,自地面向上至最高的装置顶部(有放散管的以放散管口计)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3)。
图A.0.3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工艺装置区、储气井区、室外固定式储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工艺装置区;2-室外地坪
A.0.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内部及外壁(有放散管的一侧以放散管计)4.5m内,屋顶(有放散管的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4)。
图 A.0.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压缩机室、调压室等;2-放散管管口;3-室外地坪
A.0.5 固定车位压缩天然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范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应划分为1区(图A.0.5)。
图A.0.5 固定车位压缩天然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装卸口;2-室外地坪
2 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橇体(包括气瓶组、阀门、法兰或附件等)四周边缘外4.5m以内,自地面向上至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顶部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5)。
A.0.6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壳体内部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应划分为1区(图A.0.6)。
图A.0.6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1-坑或沟;2-地坪;3-计量显示装置;4-罩棚顶;5-罩棚封闭空间底部
2 当无罩棚时,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四周边缘外4.5m内,自地面向上至加气、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6)。
3 当有封闭空间罩棚的底部至加气、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距离L不大于7.5m时,罩棚封闭空间的内部应划分为1区;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四周边缘外4.5m以内,自地面向上至罩棚底平面的空间范围和罩棚封闭空间四周外壁3.0m、底部以下0.6m、顶部以上4.5m内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当罩棚外缘与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的水平距离小于1.5m时,加气柱(装置)、卸气柱(装置)四周边缘外4.5m以内,罩栅外自地面向上至加气、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以上7.5m的空间范围也应划分为2区(图A.0.6)。
4 当无封闭空间罩棚底部至加气、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距离L不大于7.5m时,可参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划分(图A.0.6)。
A.0.7 站内下列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 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3 燃气热水炉间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设备的厂房;
4 在工艺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通风良好的地上燃气管道及其附带的管道截断阀、止回阀的地带。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5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10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1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1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1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6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17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1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1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0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
21 《压力容器》GB 150
22 《管壳式换热器》GB 151
2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2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5 《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GB/T 3765
26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
27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 6479
2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2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0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3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8
34 《天然气》GB 17820
35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
36 《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9158
37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
38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 24160
39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40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41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42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
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4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7
45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
46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
47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 6535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以第1254号公告批准、发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是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5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基础上编制而成。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各类燃气企业、设计和科研单位意见,取得了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是结合压缩天然气特点提出的。
压缩天然气具有压力高和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保障供气的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压缩天然气在质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是城镇天然气供应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城市还不具备完全由输气干线供给天然气的条件,对于一些距离气源(气田或天然气输气干线等)不太远(一般在200km以内),用气量较少的城镇,可以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压缩天然气到城镇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及供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使用,并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或工业企业供气管道。在选择压缩天然气供应方式时,应与城市其他燃气供应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一般供气规模较大,可同时供应数个城镇的用气,可以远离市区设置。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在供气对象上有别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仅用于向加气子站供气的加气母站。当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兼有向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供气的能力。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规定的是最低年限。
3.0.2 压缩天然气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必须考虑硫化物在高压下对钢瓶的腐蚀,因此,应严格控制天然气中硫化氢和水分的含量。压缩天然气需要在储配站和瓶组供气站中进行调压以适应城镇天然气管道输送(一般为中低压系统)的要求,调压过程是节流吸热的过程,为防止温度过低影响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使用,保证安全运行,除应对天然气进行加热控制温度外,还应对天然气中不饱和烃类的含量进行控制,压缩天然气中H2S含量不大于20mg/m3已可满足用于城镇燃气的需要,但当使用压缩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时,为了保证发动机的正常运转,H2S的含量不应大于15mg/m3。鉴于目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实际运行状况,从保证钢瓶安全性和提高厂站兼容性、互补性等方面考虑,本条规定压缩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有关规定。
3.0.4 本条引用了天然气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的要求进行了适当补充。对由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向城镇管道燃气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技术指标作出了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
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对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1。
表1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注:1 a本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b在输送条件下,当管道管顶埋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不应高于—5℃。
3 c进入输气管道的天然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
城镇燃气对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要求为不大于20mg/m3,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的二类气即可满足城镇燃气的要求;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道暗装的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类、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分别为不大于2%、3%(体积百分数),作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的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中10T天然气的二氧化碳与氮等惰性气体的组分之和不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的含量未作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协议中另行规定。
3 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
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要求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满足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对天然气的规定见表2(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以常见的10T和12T天然气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分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2中所列华白数的范围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留有3%~5%的余量为宜。
表2 天然气的分类(15℃,101.325kPa,干)
注:3T、4T为矿井气,6T为沼气,其燃烧特性接近天然气。
4 通过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应具有臭味的必要性及其标准。
1)关于“应具有可以察觉臭味”的含义
“应具有可以察觉臭味”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
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4级—臭味非常强;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应具有可以察觉臭味”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2)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
美国和西欧等国对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的规定均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规范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据国外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氢噻吩(THT)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加THT8mg/m3,这是一个理论值。在加注点处的实际加入量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分等因素,取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量的有关规定:
比利时 加臭剂为四氧噻吩(THT) 18~20mg/m3
法国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低热值天然气 20mg/m3
高热值天然气 25mg/m3
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5mg/m3时,可以不加臭。
德国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7.5mg/m3
加臭剂为硫醇(TBH) 4~9mg/m3
荷兰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mg/m3
据资料介绍,北京市与齐齐哈尔市采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的加入量分别为:18mg/m3和(16~20)mg/m3。
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向出站管道天然气中加注加臭剂(THT)的量不宜小于20mg/m3。
3.0.10 本条根据目前常用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类型和规模,对应瓶组供气站、单撬车型的储配站与加气站、小型储配站与中型加气站、中型储配站与大型加气站、大型储配站等,对厂站的等级划分作出了规定。将采用储气井大规模储气的大型储配站也纳入其中。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应在表3.0.10中的总储气容积、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压缩天然气瓶车总几何容积的要求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进行划分。
五级站对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设施总几何容积规定为不大于4m3。
四级站对应单撬车型储配站与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车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是依据现行产品标准及国家批准压缩天然气瓶车运行的规格现状。
三级站对应小型储配站与中型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车的总几何容积规定为不大于120m3,储气总容积为不大于30000m3。站内停放的压缩天然气瓶车数量一般不大于6台。
二级站对应中型储配站与大型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车的总几何容积规定为不大于200m3,储气总容积为不大于200000m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停放的压缩天然气瓶车数量一般小大于10台,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停放的压缩天然气瓶车数量一般不大于6台。
一级站对应采用储气井大规模储气的大型储配站,在天津建设了两座,该种类型储配站虽然运行费用较高,经济性较差,但对于城市景观的影响较建设大型储罐小,对居民心理的影响也较小,其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天然气的压缩因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压缩因子的计算》GB/T 17747的规定进行计算。
3.0.11 对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等级划分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4 站址选择
5 总平面布置
6 工艺及设施
7 建(构)筑物与采暖通风换热
8 消防与给水排水
9 电 气
10 仪表、自控与通信
10 仪表、自控与通信
10.1 仪 表
10.1.3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含水量、含硫量及其他有害杂质含量定期进行检测。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的变化通常是由进站天然气气质的变化引起,应在气源变化时进行检测;含水量、含硫量则应重点对脱硫、脱水后的指标进行检测,以保证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10.1.4 本条规定用于压缩天然气和压力大于4.0MPa天然气压力测量的压力表,正常操作压力值不应超过其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2;以区别于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中“测量压力大于4.0MPa时正常操作压力应为量程的1/3~3/5”的规定。
10.1.5 安全泄气孔用于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
10.2 自 控
10.2.1 工艺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是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自控系统构成的基本内容。与天然气输配管道相连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对输配系统影响较大,宜作为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控。
10.3 通 信
10.3.1 本条对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规模作出了规定,在实现对设施运行的远程监控的同时,保证厂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