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总经理:提高犯罪成本 优先把罚款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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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交所总经理:提高犯罪成本 优先把罚款还给投资者】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建军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严惩欺诈发行股票,改变罚没制度,优先把罚款还给投资者,而不是一律上缴国库。(中青在线)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建军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严惩欺诈发行股票,改变罚没制度,优先把罚款还给投资者,而不是一律上缴国库。

  现行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在1997年写入刑法,“当初对这个罪行的认识严重不足。”王建军说,应该加强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力度,注册制改革是牛鼻子工程,如果后方处罚力度不够,可能泥沙俱下。他建议两高共同推动法律的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股票的违法成本。 “这是诈骗社会公众,目前是最高五年的刑期,严重的责刑不对等 。”

  他建议,应该比照金融诈骗罪处理欺诈发行罪,把最高五年刑期改成无期。

  此外,他建议严惩参与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不能容忍包装上市,凡是造假,“敢于端掉这些人的饭碗。”

  同时,他还建议修改罚没制度。现行的欺诈发行股票违法所得一律上缴国库。王建军认为,违法所得来源于投资者受骗上当的损失,应该理应优先还给投资者,让违法所得物归原主。

  王建军说,资本市场是高度透明的市场,离不开司法的大力支持。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已经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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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建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科创板、注册制、证券法,是今年两会和资本市场相关的最火热话题。它们和市场制度相关,和法治化相连,关系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也重新平衡着监管和市场的关系。

  王建军,来自深圳交易所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是资本市场的“老兵”,伴着市场一同成长。在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的关键时期,他建言献策,和当下改革相契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要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通过事后监管为即将实行的注册制保驾护航。

  建言献策为注册制护航

  王建军今年带来了两个议案和两条建议。

  一个议案是关于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的议案;

  一个议案是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这两条议案均从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力度打击的角度出发,在修改证券法层面,王建军建议:

  第一,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

  第二,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

  第三,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

  第四,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王建军表示,赔偿投资者被欺诈的损失,被骗财物物归原主,天经地义,因为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规形式存在差异,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方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如果行政处罚将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无辜剥夺。但由于违法行为中受损的投资者采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时,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往往已经执行完毕,违法所得(即投资者的损失)作为罚没款已经上缴国库,违法主体通常难以再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客观上导致投资者财产被剥夺。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行政处罚力度将持续加大,上述问题可能会进一步突出。因此,亟需建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在修改刑法方面,王建军指出,我国现行《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为给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欺诈发行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当前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已与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严重不相适应。

  王建军表示,建议加重欺诈发行罪的刑罚力度,拓宽欺诈发行罪的适用范围,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健全金融法制,来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矫正资本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安全与稳定。

  同时,王建军还有两条建议,一是关于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建议顺应目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改革趋势,参考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政策的调整,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行权日(或解禁日)起持有满1年等条件下,以转让日卖出价作为计税价格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提前卖出的,则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因加速行权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使会计处理更贴近经济实质。

  二是关于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保障投资者合法诉权的建议,建议在交易所所在地增设金融法院,相关案件指定由上海、深圳等地金融法院管辖;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和审理依据。

  服务大局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

  谈及创业板改革,王建军表示,创业板740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占到93%以上,民营企业占了95%。同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在创业板首次实行的,创业板投资者的经验明显优于市场平均水平。深交所将会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

  王建军表示,希望科创板成功之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大的方向来看,对我们国家的全局是有好处的,对我们国家这么大体量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好事情,能够服务好国家整个创新战略的实施,服务好国家新旧动能的转换,这是资本市场共同的根本性的任务。

  在回答如何平衡好监管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时,王建军表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活,交易所首先要尊重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合规的交易权利,这是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但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明显违反市场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经发现立马立案查处,交易所在努力保障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坚决去打击那些市场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王建军还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表了看法,他指出,这牵扯到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问题,深交所和港交所一直在探讨,将来会有丰硕的成果,深港通运行非常顺畅,将来还会扩大标的,在制度层面互联互通。

  王建军介绍,深交所的战略就是要把自己打造成国际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科创中心和创新资本形成中心互相促进,把大湾区建设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高地,过去一段时间深交所做了一些工作,一方面组建了创投联盟,跟国内主要的创投机构取长补短,共同支持那些处于创业创新前端的企业,让已经处于创业阶段的迅速腾飞,还没有找到资本的迅速找到资本。另一方面还专门建立了一个互联网的投融资对接平台,这一平台在国内已经覆盖到主要的高新区,主要的风投机构,为国内投融资双方对接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系统已经延伸到35个国家,对接了很多国际项目。另外,深交所还和港交所有深入合作,和“一带一路”其他交易所有合作,除了资本走出去,技术也在走出去,熊猫债发行的也非常顺利,让“一带一路”上的企业及时得到了支持,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力度,便利外资进入。

(文章来源:中青在线)

(责任编辑: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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