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由建设方负责,很多时候也会被建设方安排到施工方,一般就是吃住资料都是自己做,偶尔用下施工单位的打印机罢了。
1、取证,发监理联系单
2、不行,再发监理通知单
3、再不行,可以发监理备忘录
4、向质监部门汇报
这是监理的标准模式,当然其中也可以参插一些沟通,如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沟通、建设单位沟通、施工单位公司沟通等等。
他们是敌对关系 。。哈哈。。。
他们是不同的公司,怎么搭伙吃饭啊。
首先,施工方是不能按监理要求施工的,只能按设计、规范施工。
如果,施工方没有按设计、规范施工,可以要求整改,施工方不执行,可以联系业主对施工方进行处罚,再不行,可以联系当地质监部门。
甲方工程师如何处理好与监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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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通常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执行单位。如何发挥好监理的作用是甲方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除非不请监理或者只是挂靠。否则,甲方工程师必须与监理打交道。如何与监理相处、管理、监督好监理,使监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是需要有一定的技巧的。我多年在甲方,每次都与监理打交道,总觉不理想,后来特意去一家知名的监理公司上了半年的班,总结了一下。写成此文。
按照当前的有关监理的规定和条例,监理基本上是建筑行业万能的,他们精通设计、施工、预算、招投标、管理、材料生产,只要是与建筑相关的他们样样精通。不仅精通,而且他们人品、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都毫无挑剔。更有甚者还无私奉献,任劳任怨,不计任何代价地进行加班加点。这样的监理有吗?当然是没有的。现实中的监理他们技能不高、德行不好、七情六欲什么都有,而且还尽情发挥,干活也不卖力,能躲过一招就是一招。甚至还瞒天过海,与施工方沆瀣一气,弄虚作假,坑骗甲方。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于甲方除了政府部门外几乎都不愿请监理。但是国家的规定是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必须请,否则无法验收和被允许施工。出了钱总是要他们干点活的,否则太冤了。如何管理:
1.生意场上合同是最关键的:
在拟草监理代理合同时不能简单了事
不能只填写一下规定的备案范本合同和监理单位提供的补充合同,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些对监理行为进行约束的条款和甲方对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和人员选择的条款。
2.只有人才是最重要的
监理人员的选择
很多甲方都喜欢选择大的资质高的监理公司,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选择监理公司的时候,只有一个条件,就是低价,价越低越好。当然还有两个前提一是能满足政府审批的条件,二是确保监理不搞甲方的鬼。甲方可以将节省来的钱用在给现场工作做得好的监理发奖金和补贴,从而提高监理工作的积极性。
在监理人员的选择上,最好是能选一些在施工方、甲方一线干了长时间的人员。对于那些有文凭、有职称的人要谨用,因为他们常常是没有现场经验,发现不了问题,甚至连图都看不懂或者根本不看图的家伙。有时甚至要打破常规,选当过施工工人或不是专业出生的人员,既然他们干这一行,一定有他的特殊之处,他们时常会比科班出身的人更了解施工实际。应注意不要选择什么高级工程师、总工,在建设相关单位做行政的人员,他们通常对施工是一窍不通,只会忽悠的人。
3.人不是万能的
要认识到监理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
一些甲方总是怀有这样的心理,万一有什么难以解决的施工问题,如果是高水平的监理就一定能起点作用。其实不然。世上没有高水平的监理技术人员。
在施工中如遇上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技术责任在设计方,因为设计不应该也施工出难题。设计既然设计了,他就应该帮助施工方解决施工技术难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也应该设法解决施工难题。监理只是监督施工方是否按设计、按规范施工。
再说,只要施工方和甲方不提出要采用什么新技术,施工中是没有什么一般的施工队解决不了的困难。如果在基础施工时,遇上了设计、施工解决不了的难题,相信没有一些家监理公司能解决。当遇上了这类问题,最好是请在当地常年干些活的劳务队伍帮助解决。深圳盐田曾在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时,遇到了困难,什么技术总负责人、总工、总设计师的方案都没能解决,最后还是工人们设法解决的。
4.愉快的工作才是最有效的
给监理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
很多甲方把监理当敌人,不提供办公、住宿、吃饭、工作用的工具及工具书、资料等,增加监理工作的难度与不适感。这是不应该的。由于工地一般周边都缺乏必要的生活必须品供应,如果监理在现场没有吃饭的地方,我相信是没有人不吃饭能干活的。
由于施工涉及面广,不可能有人是全能手。因此甲方要在工地办公场所配备一些规范、工具书备查,同时也要借给监理查阅。
5.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制度
一些甲方制定了一些表格琰考评监理,这种做法可以仿效。对监理的监督检查频率、资料、深度和检查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对监理的协调能力、会议组织与业主的配合进行评价,对监理处理施工质量、安全的力度、资料处理的即时性、准确性进行打分等
6.对监理的工作进行支援
监理毕竟是在工作中与施工方处在相对的对立面的位置,不可能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方没有争执与冲突,甲方一定要给予监理最大限度的支持。只要监理发出的通知单,甲方都要在支付工程款时以施工方整改了为前提。
7.对监理与施工方的交往要来回管理与监督,将监理排除在承包商的选定、材料的订购、设计变更等之外或者只限定为甲乙双方协调、商议的见证人的位置。否则会乱套
看情况,不服从管理的,为了不按图纸施工的,有阴谋的吃饭就不要去,本来每天都要去吃饭,不吃他们的最好
施工单位支付,结算时收回,既然三方一起去询价,估计量比较大或价比较高,完全可以计入该材料的成本中,请建设方、监理方对材料单价进行确认。建设方和监理方去询价的都是明白人。
希望以后有工程,多介绍几单做做。为了感谢您,我先干为敬了。。。
表面上看,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督企业目前似乎在履行“准法执行”的监督功能,但从本质上来看,很多建设监督公司目前正在做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各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技术质量监督局行使的政府行政功能的延伸。这些执行者的法律和规定委托给执行者,就像现行司法实践的“委托”,但监理企业是“托管”方面本身无法掩盖的执法门槛,作为企业的监督公司是没有执法权的企业。
从政府一元化投资到政府到多种经济混合投资共生的“从单一到多元,从内资到多元金融”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发生了变化,建设监督企业面临的监督对象发生了变化,国内众多建设建设企业要求10年的持续重组和重组,a、b方面的建设监督企业必须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建设监督企业表面上看法律赋予的权力似乎很大,但在实际施工监督过程中,无权应对和处罚建设企业具体的不正之风问题,处境十分尴尬,而且建设监督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在建设监督企业和建设企业与施工监督的部分部分部分配合或妥协。
企业既得利益扩大了监督项目的行为,发生了建设监督企业对河流登陆和设置阴阳合同等不当手段获得监督项目的行为。如果这样做,不仅要损害监督企业的利益,还要损害建设监督的行为。扰乱建设监督市场正常秩序,监督企业以这种自残的方式取得工程后,投资者只是口耳相传,对建设企业的要求也不好。因为工程过程中出现问题,会损害建设监督企业的利益,做错事还要赔本。
因为实际监督企业的监督是一种企业行为,所以实施的监督标准是另一个国家规定的义务行为,为了便于工作,不会出现很大矛盾,很多监督公司实际上采用了低监督原则,除非工程项目中有大量盗用和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监督单位一般要多争竞,封闭方法,对建筑企业来说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付出代价,这个价格可以接受接收,即监督单位吃一定程度的东西,拿走,卡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