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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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我浓缩回答← 题目:建设单位职责 答: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

这就是建设单位档案员工作职责。

2、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提出的勘察成果,重点检查其什么要求

检查其符合性和有效性,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可采纳,勘察是设计的依据,监理只做参考。

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石、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人员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00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采取劳站、巡视和平检验等到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验收地基基础时勘察单位会问监理什么问题?

基本不会问。
因为地基验槽的时候,一般会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来现场核实,确认地基情况是否和勘察报告相符。
确认过了,也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5、监理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的关系

按监理合同内容,一般的监理合同为实施阶段监理,与戡、设单位没有实质的联系。
少有的一些监理合同为全阶段监理合同,依据合同内容可对勘、设单位实施监理。

6、请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主体多等特点。安全生产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活动。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材料和重要依据,勘察文件的质量又直接关系到设计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质量又关系到施工安全操作、安全防护以及作业人员和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工程监理单位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一方,对保证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施工机械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是否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安全。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址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1)勘察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应当符合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款。只有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如房屋建筑部分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质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等8个方面的相关标准组成。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工程勘察就是要通过测量、测绘、观察、调查、钻探、试验、测试、鉴定、分析资料和综合评价等工作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岩型、地质构造、地下水条件和各种自然或者人工地质现象,并提出基础、边坡等工程设计准则和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提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建议,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治理。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一是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察操作规程和勘查钻机、精探车、经纬仪等设备和检测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四)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一是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起重机、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二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有关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二是应当对出租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三是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是安装、拆卸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三是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7、工程预验收中,参加的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勘察单位搜集附有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地基允许变形资料。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质量监督站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参验人员的资格,抽查质量评定文件和参与实体质量检查。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来从事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五方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是监督部门,工程预验收时其他单位不参加。

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提出的

(7)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提出的扩展资料

工程验收业务流程

工程验收业务流程由施工班组自检验收环节、项目部竣工自验收环节、公司抽检验收环节三部分组成。

施工班组自检验收

主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为了控制工程质量而对各个关键性工艺环节进行的自检验收、各项隐蔽工程掩盖前的自检验收等。

具体要求为施工班组在当天工程段完成后,工作票结束后进行自查,并且在自查结果中应包含该工程段的负责人、工程段范围,以便建立质量追溯卡和工程进度、工程量的统计机制。

项目部竣工自验收

是指所有工程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的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它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公司抽检验收

主要在项目部提交竣工自检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对项目部竣工工程进行抽检验收。抽检验收按照规定抽检比例进行,抽检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项,按照质量稽查标准进行处理,并将缺陷项整改要求通知到项目。

8、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9、监理工程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1)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2)编制勘察阶段监理规划。
(3)收集资料,编写勘察任务书(勘察大抄纲)或勘察招标文件,确定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4)组织考察勘察单位,协助袭建设单位组织委托竞选、招标或直接委托,进行百商务谈判,签订委托勘察合同。
(5)审核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的相应勘察阶段的勘察实施方案(勘察纲度要),提出审核意见。
(6)定期检查勘察工作的实施,控制其按勘察实施方案的程序和深度进行。
(7)控制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问成。
(8)按规范有关文件要求检查勘察报告内容和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9)组织勘察成果技术交底。
(10)写出勘察阶段监理工作总答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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