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了谢谢,需要再联系
押运员职责: 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而制定的,共18条。
条例所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条例对从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条件、审查手续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携带使用枪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遇到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对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等行为,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出现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等情形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检查、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性能,坚决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持证上岗。
三、危货车辆装车之前,押运员必须查验车辆相关状况及手续,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要求,方可准许装货。
四、输送危爆物品时,押运员必须会同司机、发货员当场清点应数量。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运员必须监督检查货物装配种类,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混运。
六、押运员必须现场监督装载爆炸物品人员,应要求按规定装卸,不懂安全常识的人,不准装卸爆破器材。
七、运输途中,押运员要督促驾驶员限速行驶,保持车距。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保证化学危险品运输途中万无一失,安全到达。
八、如因运输路途较远,需在途中吃饭,严禁喝酒。
九、因押运员失职,造成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损坏,由押运员负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运输爆炸物品应凭两证(购买证、运输证)进行运输。 十一;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申请押运业务七大注意事项:
一、需武装押运的物品必须是合法的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
二、每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押运业务,保险价值的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三、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保险期间:从用车客户携带押运的物品上车后起,至目的地下车后止。在此期间内押运物品被劫、抢夺的灭失风险由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负责。如有人伤亡,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如押运目的地属城中村或内街,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押运车只是到达车辆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为止,余下需步行路段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原则上只提供短距离步行护送服务。
五、用车客户在押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运钞车的押运安全规范(如关闭手机,不得擅自打开车门,乘坐后排中间位等),并服从押运车长的监督管理。
六、用车客户负责押运途中所产生的停车费及路桥通行费。
七、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等待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超过5分钟加收10%的押运费。
(一)责任心强,爱岗敬业;
(二)3年驾龄以上,有B照;
(三)能适应银行的工作时间:早8点把现金送到银行各网点,下午5点把各银行网点的现金送往金库。特殊情况须要调运货币时能随时出车。
押运员的试用期主要工作:1、 负责发运物抄品的押运工作,保证所押运的物品能够安全到达指定地点; 2、 负责所运载物品的装卸,检查等工作; 3、 协助司机完成物品签收、产品确认等日常事务; 4、 协助完成每日的运输统计; 5、 监督司机的驾驶行为,保证一切物品的运送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危险品押运员工作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来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源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5)机要押运员材料扩展资料
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性能,坚决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持证上岗。
三、危货车辆装车之前,押运员必须查验车辆相关状况及手续,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要求,方可准许装货。
四、输送危爆物品时,押运员必须会同司机、发货员当场清点应数量。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运员必须监督检查货物装配种类,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混运。
六、押运员必须现场监督装载爆炸物品人员,应要求按规定装卸,不懂安全常识的人,不准装卸爆破器材。
(6)机要押运员材料扩展资料:
操作规程:
出车前:
1、会同驾驶人员领取并掌握当班作业单据,并听取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
2、协助驾驶人员做好车辆例行保养。
3、领取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随车专必备的消防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车辆标志的安装悬挂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5、检查车辆、容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必要清洗消毒处理,罐体的装、卸属阀门是否可靠关闭。
押运员一般要求经过专门训练而产生的押运员(一般需要受过部队训练的),能熟练地控制枪支、弹药,有良好的社会背景,无犯罪记录与前科,心态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押运员的招聘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男性,年龄20―25周岁的应届毕业生、社会待业青年或退伍军人,会讲普通话;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纹身,身高1.70米以上(净高),双眼裸视为0.8以上;
(四)无精神病(或人格障碍)、慢性病和传染病史;
(五)性格稳重,能接受封闭式军事化管理;
(六)无劣迹,无违法犯罪前科。
想要应聘银行押运员的必须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政审证明,证明确无违法犯罪前科。复转军人应携带退伍证书。通过面试及体检后,还需要进行规定时长的封闭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工作。
押运员作为特殊职业,其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只有在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枪支。
(7)机要押运员材料扩展资料:
押运员特有权利:
在执行押运守护任务时依法佩戴枪支。遇劫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应先对嫌疑人予以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示警仍无效时,可依法使用武器,但应尽量射击其非致命部位,犯罪嫌疑人停止其犯罪行为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应停止射击。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在金融网点门口,武装押运人员有权设置临时隔离区域,禁止任何人员靠近或通过,行人应主动配合押运人员,绕行或暂等押运人员撤离隔离区后再行通过。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国家授权保安公司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权利,既同时授予其开枪权利,只是开枪的前提是对方侵袭押运车辆或人员,且开枪目的局限在使侵袭人员丧失侵袭能力,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情况下是不可以击毙侵袭人员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押运员
大多是骗子,你就是到了真正的物流公司应聘什么长途押运也会上当。我就是一个深受其害的人,我是在网上看到抄下了二三十家物流的电话,八月16号去北京找了比较大的神龙丰物流,结果被人家以办押运证为名说到金武保安公司培训需要半月,扣押了身份证骗到工地看了7天的大门。这期间我自己身份证原件被长时间扣押有点不对劲,19号星期五就到南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负责人告诉我说:“他们知道这事根本就没有什么长途押运,就是骗你当保安说,你赶快去把生份证要上找其它工作。保安公司要不给可以报警我们可以帮你要,其他情况虚假广告和劳动诈骗就不是我们的管辖范围,你的找工商和劳动部门”。派出所出来也快下班了所以就没有去要身份证,第二天星期六就出去到各物流打听,有没有长途押运这工作得到答案是没有。回去听工地一知情人说;“已经这两月已经有20多个被骗来当保安的了,都是到物流找押运工作的。大多几天后知道上当就走了,也有呆了半月的后来被骗到物流做装卸工。工资就别想了。赶快回家吧”。
我后来只好在22日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回家,我不想更多的农民工去上当我也打了举报电话,但是工商局说是民生问题告诉我一个民生热线,民生热线又告诉我一个丰台劳动监测大队的电话。劳动监测大队的电话我还没有打,我有点痛心因为就连派出所都对这事很清楚他们这些负责管理的人能不知道吗?我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犯罪行为给以打击
把人招过去,就尽他妈坑人。
先培训14天左右,花费500左右;
而后去物流当搬运工,每天工作超过16小时左右,吃的如猪食,工资就他妈2500一月左右。
大家千万注意“神龙丰”,“大红门”等地的物流。
更要注意“凯瑞达”这个物流公司的陷阱。
最后,满肚子想骂人的话就不说了
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申请回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答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押运员职责: 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而制定的,共18条。
条例所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条例对从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条件、审查手续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携带使用枪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遇到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对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等行为,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出现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等情形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检查、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性能,坚决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持证上岗。
三、危货车辆装车之前,押运员必须查验车辆相关状况及手续,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要求,方可准许装货。
四、输送危爆物品时,押运员必须会同司机、发货员当场清点应数量。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运员必须监督检查货物装配种类,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混运。
六、押运员必须现场监督装载爆炸物品人员,应要求按规定装卸,不懂安全常识的人,不准装卸爆破器材。
七、运输途中,押运员要督促驾驶员限速行驶,保持车距。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保证化学危险品运输途中万无一失,安全到达。
八、如因运输路途较远,需在途中吃饭,严禁喝酒。
九、因押运员失职,造成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损坏,由押运员负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运输爆炸物品应凭两证(购买证、运输证)进行运输。 十一;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申请押运业务七大注意事项:
一、需武装押运的物品必须是合法的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
二、每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押运业务,保险价值的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三、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保险期间:从用车客户携带押运的物品上车后起,至目的地下车后止。在此期间内押运物品被劫、抢夺的灭失风险由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负责。如有人伤亡,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如押运目的地属城中村或内街,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押运车只是到达车辆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为止,余下需步行路段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原则上只提供短距离步行护送服务。
五、用车客户在押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运钞车的押运安全规范(如关闭手机,不得擅自打开车门,乘坐后排中间位等),并服从押运车长的监督管理。
六、用车客户负责押运途中所产生的停车费及路桥通行费。
七、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等待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超过5分钟加收10%的押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