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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 [2006]29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州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3.施工机构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⑴ 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 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费,以及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⑶ 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⑷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资。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括:
1.技术措施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费用。
(4)垂直运输费用、高层建筑增加费。
2.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成通道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等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茖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内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其他措施费: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难销及照明用电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不、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有。
(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边施工边维护交通及车辆、行人干扰发生的防护和保护措施费。
(6)冬雨季施工费。
冬期施工费:是指连续三天气温在5℃以下环境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降效、除雪、水砂石加热、混凝土保温覆盖发生的费用。
雨季施工费:是指雨季施工的人机降效、防汛措施、工作面排雨水。
(7)其他:上述内容未包括,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发生的措施费用。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议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底值易耗机械,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批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定位复测费等。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售货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部分 各类工程适用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1)
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公用广场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基础等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其他各类构筑物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2)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燃气热气管道安装及其人工土石方、配套的各种井室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专业承包
1.地基及基础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地基及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人工、机械土石方工程。
预算员改成造价员了,造价员是国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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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和从业印章,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 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 监督 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
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级别与标准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七个专业,每个专业设一级、二级、三级及见习。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级别标准
(一)一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二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二)二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三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每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
2.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一年 。
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三年 。
4.取得见习 造价员资格证书 满一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四)见习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建筑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题库,全省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分为:《土建、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仿古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三个科目。
考试合格者,颁发 《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省组织的 造价员资格 考试或升级考试。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本人应向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登录相关网站, 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下载、打印,然后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 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二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6.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业绩材料证明。业绩材料应为以下内容之一:
( 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审成果;
( 2)省级及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成果;
(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二) 申请 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三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三年工程造价业绩资料证明。
(三) 申请 三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四) 申请 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
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由所在院校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答辩合格后,颁发见习 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考试,只允许报考增项专业三级造价员资格。
第四章 从业范围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 造价员资格 ,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 十三 条 取得二、三级 造价员资格 ,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见习 造价员资格 ,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 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
第五章 造价员管理及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验证、从业及继续教育的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考试报名、验证、变更的初审及建立和保存造价员文字档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业规范和规程等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 造价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以所受聘单位的名义,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 30学时的继续教育。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分为市内变更、跨市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跨市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 《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 ,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 《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 。
(三)跨省变更:(转入、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入、转出变更的,须先向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 办理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 《造价员资格证》 和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由其它单位调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须 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第二十六条 外省造价员转入变更的,原 《造价员资格证》 设有专业的,按同等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 《造价员资格证》。
原《造价员资格证》无论是否设有 等级,一律换发三级 《造价员资格证》 。
第七章 《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 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 《造价员资格证》 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 《造价员资格证》 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 编号由 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 1~2位为汉字“辽”;
第 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 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A (沈阳建安、 沈阳市政 )、 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 (铁岭市)、N (朝阳市)、L(盘锦市) 、 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V(省直);
第 6位为 造价员 专业 代码: 1表示土建、2表示装饰、3表示水暖、4表示电气、5表示安装、6表示市政、7表示仿古园林;
第 7位为 造价员 级别 代码: 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 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我省造价员印章规格为48×22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简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王 小 玲
辽07A130001(土建叁级)
沈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 三十 条 《造价员资格证》 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 《造价员资格证》 或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 《造价员资格证》 或印章。
第 三十一 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 三十二 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 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 XX年度验证合格”印章。
验证不 合格的注销 《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 近三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造价员资格证》的。
3.在从业中, 有不良行为记录并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涂改《造价员资格证》或转借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1)二者有对应关系。
(2)便于查找和套用。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来管理总站隶属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单位源性质为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那个是块肥肉 想考建设单位还不百如交通呢 我... 毕竟不能黄 国家还得地震 你现在是什么工作 中铁度技术人员 县区某局事问业编 挺好挺好 有... 真要是上去了 市里没靠山的话 不是干活累死就是被黑锅压死 面试是个坎儿 事业编答早晚得
造价员单位变更程序
一、本省内变更:
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印章;
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省内变更申请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上报后打印,原所在地造价处及变更前、后单位盖章); 3. 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复印件; 4. 与现单位签订的合同;
5. 造价咨询单位需缴纳养老金、公积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盖有社会保障局章的参保花名单、公积金缴费清册等)及人事代理合同证明(包括人事代理合同书、代管名册等)。
二、跨省变更:
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必须为省或专业部造价管理机构颁发);
2. 原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该资格证书现行有效的证明; 3. 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变更申请表(可从江苏或苏州造价网上下载, 表中内容须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原所在地造价处及变更前、后单位盖章); 5. 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与现单位签订的合同;
7 . 价咨询单位需缴纳养老金、公积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盖有社会保障局章的参保花名单、公积金缴费清册等)及人事代理合同证明(包括人事代理合同书、代管名册等)。
8. 至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数据入库后来我处制作证书。
报考辽宁造价员,按照辽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的通知
辽建价发[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决定,将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工作(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全面管理工作。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负责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
二、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专业设置: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共七个专业。
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包括:《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部分,两个部分考试同时进行,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200分。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同时在微机上公布。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部分的成绩,必须分别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一年内,每人只能参加一次考试,不设补考。
三、考试报名条件
凡属辽宁省地区,符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
四、报名、审核、考试时间
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报名与审核时间在每年的6月至7月份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五、考试方式、地点
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采取全省统一考试。
考试地点:沈阳、大连。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沈阳考试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9号国宏拍卖大厦610室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大连考试中心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1号 海外学子创业园413-2楼
六、报名考试流程
1、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需在网上报名。首先,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网址:www.lnzj.com.cn/),按照提示进入报名系统,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确认输入正确后,点击查询:
如果报名时没有其它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进入添加页面后,按照页面要求,认真填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登记表(辽宁省)》(简称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确认并打印登记表(一式两份);
如果报名时已具有其它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进入添加页面时,登记表将列出以往本人的相关信息,按照页面要求,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核对无误后,确认并打印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人员,将加盖本人从业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高清)一寸彩照2张(贴在报名表上)、造价员资格证书,报所在市造价管理站(处)审核。
经市造价管理站(处)审核合格后,在报名表上加盖公章(市站保留一份)并进行网上确认。考试人员将另一份报名表认真保存,待参加考试时交给考试中心。
考试时间公布后,考试人员在开始考试前30天,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上打印准考证。根据本人情况,在考试时间范围内可以选择具体考试时间。考试人员确定考试时间后,不得更改考试时间。
七、其它
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验印工作。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将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上公布。按照网上通知时间,考试合格人员到所在市造价管理站(处)领取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
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时,请携带身份证、经审核的报名表、相关专业定额、计算器、笔和草纸等。
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报名与审核时间在每年的1月至2月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份进行。相关信息另行通知。
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大纲(点击下载)
附件2.考前培训学校、地址(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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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
魏举峰
党组书记,主持厅全面工作。
刘志虹
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人事教育、计划财务、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规划、稽查工作,负责援藏、援疆、援玉树工作。分管人事处、综合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规划处、稽查办公室、省城乡建设规划中心、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后勤服务中心)。
邵 武
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建筑业、建筑节能和科技工作。分管建筑企业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装饰装修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科学研究院、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杨 晔
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离退休干部、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柏叶基地、金秋医院改造项目。分管办公室(老干部处)、招投标监管处、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管处、厅信息中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省直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潘学俊
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机关党委、房地产、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信访工作。分管机关党委、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信访处、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省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辽宁正丰建设发展公司。
汪 兴
副厅长、党组成员,分管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镇化工作。分管城市建设处、公用事业处、村镇建设处(城镇化办)、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省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办公室、省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站。
吴忠伟
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