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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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保全是什么意思?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来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自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好律师网参考

2、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目的在于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记载而得以固定和保护,以免发生日后当事人因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证据缺乏,使本可查明的事实无法查明。
2、需要保全证据的两种情况:(1)情况紧急,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如: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如:易于灭失的痕迹。
3、措施的启动: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存证据的,除知识产
二、对证据保全的审查
1、递交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2、审查
(1)申请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依常识经验等可以认定的除外,并且请求保全的证据须与待证事实有关。
(2)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对请求具有证明作用,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的证据,则没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
(3)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并且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4)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线索。
(5)当事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3、缴纳证据保全费。
三、当事人是否应到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涉及专利、专有技术,这些是审判人员难以掌握的,因此更应该、也更倾向于适用此规定。
四、是否须提供担保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担保数额大了,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加大其诉讼成本;少了,则给法院增大了风险,特别是专利案件中,如某些价值巨大的机械设备等作为证据进行查封,实际上保全了证据,也保全了财产,如果没有担保,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置于不平等状态。因此,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担保(与财产保全共用),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另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
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二、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3、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的区别

①诉讼中证据保全是因为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专,要在诉属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可能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②诉前证据保全是因为情况紧急,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只能依申请启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可以由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的法院管辖,应当责令提供担保(1班44号)

4、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版系人向人权民法院提出;诉百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度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知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道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版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权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证据保全的对象是证据;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财产。

证据保全是为了胜诉而采取的对特殊证回据的保护措答施;财产保全是为了方便执行而采取的对可供执行财产的冻结措施。

6、证据保全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专规定,
第九十属六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7、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回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答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8、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之后,如何对证据进行保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回。因此,需要保全答的证据必须是那些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这里所说的“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生病而死亡,或者物证、书证腐烂或者被销毁;而所谓的“以后难以取得”,说的是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的成本会过高,难度会过大。
其次,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方式主要有三种:对证人证言一般采取笔录或录音的方法进行保全:对于书证采取拍照、复制的方式进行保全;而对于物证则可以通过拍照、录像、保存原物或勘验等方式来保全。

9、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内请求,以容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好律师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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