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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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法规定应建立的安全生产新机制的内涵包括那些内容?

我个人认为你的提问应是“第二章”的内容,其中在“第十八、十九条”里面就有你需要的答案。
作为法律,我们按照其中条款执行即可。

以下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度解读,供参考。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有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等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3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转变"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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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强化和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承诺制度,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各类企业要明确安全承诺事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接受政府和职工监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不良信息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判定依据,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明确“黑名单”管理的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是构筑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平台。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指南,构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依托金安工程,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实名制为基础,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部门之间、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之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之间关于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督促企业诚信机制和标准化建设的融合推进,加强诚信信息的运用,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或延期申请;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诚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注重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执法监督、群众举报等途径,不断拓展和强化信息来源并强化信息应用有效途径,着力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严格对安全失信企业惩戒。
四是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诚信文化。把安全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普及信用知识;面向社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信用记录关爱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中,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

4、要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根据《辽宁省安全知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要做到: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专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属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5、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严格限制或禁止“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等
按照《规定》,对“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规定》坚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的特点,多部门惩戒为的就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为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具体要素、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及执法频次等,提出了多处规范性或量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比如,《规定》提出“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等,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6、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什么概念

首先,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管理的基础,至于诚信管理,就是在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时候,完全按照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承诺来执行相关的措施专。
例如,在HSE方法中,就要求企业必须就安全生产管理(健康、安全、环保)做出郑重的承诺,这个与ISO认证是吻合的,所以,正确与准确履行承诺,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就属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诚信!

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哪些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政务诚信。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在信用中国中介绍到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8、新的安法提出的要建设安全管理新机制,其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有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等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3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如何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不知道您是什么行业,所以,为您粘贴以下通用内容: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主要负责同志要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上抓,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落实责任、超前防范、强化监管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不断深化网格化监管,健全完善公共安全监管体系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托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健全政府安全生产领导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九定制度”复查验收,公开安全承诺,全面深化政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企业网格化安全风险防控平台,细化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将防治风险隐患的关口前移到标准化作业全过程。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动态管理系统,适时进行危险源辨识、隐患判别与风险评价,实现对安全风险隐患的全过程控制。
(三)深化基层安全风险管理。深化街道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风险监控。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行“互动式”专家服务模式,落实高危行业企业“保健式”服务,完成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与分级。
(四)提升安全监管整体效能。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和网格化运行质量抽检制度,推动街道、部门、社区、企业自觉应用网格化监管系统。严格重点工作考核,强化网格化应用,不断提高网格化监管效率。
三、加强“问安崂山”安全文化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打造“问安崂山”安全文化品牌。制定安全文化体系建设推进方案和安全文化测评标准,规范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凝炼“问安崂山”核心价值理念和内涵,推进安全文化制度建设,构建“观念、管理、物态、行为”四位一体的安全文化体系。
(二)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宣教活动。公开区、街道、部门、社区、企业、学校安全承诺,在各类场所设置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标准,促使公众更便捷地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崂山区公众举报安全隐患查处工作规则》,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与奖励制度。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各类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宣传长廊、主题公园等物态载体建设。认真开展全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和每季度“安全月”活动,推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依托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安全文化宣教志愿者队伍,制作“安泽崂山”系列警示教育专题片,深入进行安全文化公益宣传。
(三)实施全员安全文化素质培训。加快建立完善街道、社区安全培训辅导站,推进社区居民安全知识普及。按照行业分工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实施“三项岗位”人员强制培训,加强对企业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减少“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育良好安全生活习惯。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安全文化示范社区、示范校园和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工作,层层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提升全体居民安全素质、做好社区风险防控入手,科学合理策划实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项目”,以项目为引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四、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与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顽症
(一)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完善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问安崂山”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机制作用,健全全民参与的“打非治违”防控体系。按照“关闭取缔一批、上限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严格追究一批”的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海洋渔业等高危行业和建设领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全力打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攻坚战。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危险点,完善危险路段道路标志、标线。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速、限载等装置,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等级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动态安全监管。落实校车安装动态监管装置和高速公路营运客车使用乘客座椅安全带规定。推进危桥整治及公路安保工程建设。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火患整治。健全高层楼宇火灾隐患防范、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强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实施建筑施工全封闭管理,推行建筑塔机防倾翻技术,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对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进行普查和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突出抓好工贸行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以及运输船舶、海上旅游客运等行业领域隐患治理。实施陈旧老化的供热、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展以管道占压清除、液化气瓶组气化站并网、燃气灰口铸铁管道改造为重点的隐患治理。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措施,突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车用气瓶安全监察。
各街道办事处,教体、农林、商务、文化、卫生、旅游、经发等部门,都要结合行业特点,深入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扎实推进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政府挂牌督办、执法督促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运行机制,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即:对“零隐患”上报的企业严格落实必查制度,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增加检查频率,加大处罚力度,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崂山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X”挂牌督办制度》,层层落实分级挂牌督办措施,全面梳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部位、场所、区域,落实治理责任,解决和消除风险。每季度挂牌区级重大事故隐患不少于3项。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施重大隐患“一患一档”管理和“闭合式”执法监察模式。
(三)强化职业病危害排查防控。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抓好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底数,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对辖区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估,开展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预防和控制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把牢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建立完善项目准入安全评价制度。落实高危行业、不良市场主体、事故责任者退出管理规定,推进规模小、耗能大、隐患多、污染重、安全性能低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改造升级或逐步退出市场。科学整合烟花爆竹资源,严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数量。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约束制度,加大安全标准化培训力度,选树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企业”,全面推进重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以及正常生产经营的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同时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数量不低于30%。
(三)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倡导企业建立安全信用制度、公开安全承诺,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和安全诚信行为监督机制,扩大企业安全诚信信息披露范围和频度。建立企业安全诚信评价与激励约束制度,实施失信企业“黑名单”、“约谈”等制度。
(四)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安全支出,并向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支持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重大隐患整改消除、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先进科技技术和设施装备。
七、深入一线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行力
(一)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领导干部带队上一线督查检查和“安全月”“安全周”工作制度。区政府领导每月带队督查检查不少于1次;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不少于2次。完善分级量化执法机制,开展全员上一线执法行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要全部深入一线进行执法检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执法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刚性执法。编制《崂山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监察手册》,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人员行为。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罚或对法人代表予以训诫。实施执法案卷“一案一档”,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化。
(三)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和社会化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需要。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建设一支有能力承担一线执法任务的安全监管队伍。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建设,倡导和鼓励社会志愿者组织参与基层安全生产管理。
八、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切实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指标评估体系,全面落实应急预案报备、演练排查销号和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广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经验,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预案衔接,推进数字化预案系统应用。
(二)提高快速救援与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政府、社会、企业三个层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多层级联动的应急救援网络和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完善注重源头预防和过程管理的安全生产考评机制,规范完善事故信息沟通、应急救援快速协调、风险监控及预报预警、防范应对自然灾害等工作制度。
(三)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发生一起事故、完善一套机制、规范一个行业”工作机制,对发生的典型事故,要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发生事故的行业实施治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事故调查机制,及时妥善应对各类安全生产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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