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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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百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度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问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答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4、有较强的现场发内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5、身体容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给你复制一份颁发以供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 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
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 省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为省安全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省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民爆器材类、工程爆破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事故处理类、枪支弹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十二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
第九条 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重大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
(三)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省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省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各专业组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安委办。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省安委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省安委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受省安委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省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安委办或其他省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粤安办〔2006〕111号)同时废止执行。
做到规定的每一条,努力踏实的工作。
评审专家的义务。
安全生产评审专家在工作中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等有效证件和文件。
建立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 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
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 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
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五) 审定专家工作计划、收集专家论文和总结报告。
建议参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gfxqlyxzdzl/ptzdxxx/2010/07/6013.htm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省级以上专家为600元/人。
以宁波市为例,专家费由原先的每人每天300元分别提高到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省级以上专家为600元/人,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为400元/人;其他专业人员(如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工程师等)为500元/人,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为300元/人。
规定聘请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前,相关处室应填写咨询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活动结束填写咨询费发放表,经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并由局财务打入专家个人银行卡。
(5)安全生产专家库扩展资料:
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专家审查要求规定:
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结合新安法的实施,作好新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制作海百报、视频、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宣度传活动。在新法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重新梳理安全生产专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新法进行修订并落实;广泛并深入开展属隐患排查与
能报上,并通过是不错的,如果实力不济,一般过不了,另外当专家还是要承担一定得责任风险!!!
评审时可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