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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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2、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需要修改吗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不需要修改。只有专用条款需要修改。专用条款是双方签订合同的集中体现。是针对于本工程的特殊要求。

3、请问现在实行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具有法律效应吗?施工方或者建设

简单的说,不是必然无效,但是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专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属,无论如何修改通用条款内容,只要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该条款就无效。

一般,通用条款不允许修改,但是实践中还是经常对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要在补充条款中进行(也有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但是不怎么规范)。题主说的情况,如果是在通用条款部分直接修改,发生争议建设单位一般不会认可,法院也很难支持,因为第一违反了相关规定,第二违反了工程行业的惯例(在补充条款中修改通用条款)。此外,通常合同会约定补充条款效力高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高于通用条款,如果施工方修改的内容补充或专用条款有约定,那么优先适用补充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实际效果和无效也没啥区别。

4、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是什么意思

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合同范本,范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你所询问的通用条款,应该是指的这个范本中的第二部分内容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不写全文,只写采用XX范本,可以吗?

不可以,为防止纠纷,最好罗列清楚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违约情况有哪几种?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内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容;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违约情况有哪几种?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8、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9、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根据规定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专外,组成合同的文属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时,按专用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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