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法——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企业(或与该企业相当且具有同等风险程度的同类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的现值。收益法采取收益还原思路。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回报率。收益法就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这些收益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企业的收益有两种表现形式:利润和现金流。由于利润受到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大,人为因素较小且企业价值最终由现金流决定使得现金流量折现的方式估算企业价值更为准确和客观。收益法在运用过程中要求以下三个基本参数能够合理取得,即企业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获利继续时间。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企业的整体内在价值的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在运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有两种具体折现方法:①年金资本化价格法。由于年金资本化价格法是考虑企业未来几年的收益足以反映企业未来无限期的收益水平,这种方法一般对今后若干年内生产经营和收益水平较稳定的企业采用。公式为:P=A / I当企业预期收益为固定比率增长时,P=A / (I-G)。P——评估现值A——企业未来经营中年均收益额I——资本化率或本金化率折现率。资本化率一般采用部门(行业)平均收益率。G——固定增长比率②预期收益现值之和加年金资本价格法。根据企业前几年(一般五年)的经营状况,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把预测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折现。企业现金净流量=企业利润总额-所得税+折旧-追回投资市场法采用市场比较思路,即利用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企业价值或上市公司的价值作为参照物,通过与被评估企业与参照物之间的对比分析,以及必要的调整,来估测被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思路。价值参数表现为企业价值与可比指标的比率,因此对可比指标的选择必须要遵循可比指标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的原则。由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与企业的盈利水平直接相关,自然现金流量和利润就成为了最主要的可比指标。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
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
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五、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
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
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
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超额收益法是以改组企业的超额收益为基础,以之评估企业商誉的方法。这种方法体现了“商誉依企业超收益而存在”的性质,因此,这种方法从理论上讲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可进而分作三种方法:
1.超额收益倍数法
超额收益倍数法是将超额收益的一定倍数作为企业商誉的评估价值。这种方法的具体运用步骤为,首先确定企业所处行业的正常收益率,可用行业平均收益率来代表正常收益率,并根据改组企业资产总额计算出正常收益。其次,根据企业过去3~5年的盈利情况,计算出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的盈利水平减去正常收益即为超额收益。最后,依据评估主体的经验,在经得投资各方同意的情况下,确定超额收益的倍数,评估计算出商誉的价值。
超额收益倍数法计算方法简单,但人为因素太重,影响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在改组商誉评估中,常常作为筐算之用,而非评估入帐的方法。
2.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的基本思路是超额收益是商誉创造的利益,按一般资本报酬率,需有多少价值的资产才能创造这一利益,据此确定商誉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G=(I-rC)/i式中:G——商誉价值I——预期年收益r——行业资本平均收益率C——企业的资本额i——资本化率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基于改组企业在未来几年的收益水平足以代表企业存续期间的收益水平。因此,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那些已进入成熟期,并且在可预计的若干年内,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改组企业。
3.超额收益现值法
超额收益现值法的基本思路是改组企业商誉这项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在未来时期内带来多少超额收益,这些超额收益按一定的资本报酬率进行折合成现值,以之对商誉进行评估。这种方法的步骤为:首先,合理确定改组企业超额收益的剩余经济寿命。其次,确定在剩余经济寿命期内的超额收益。最后,评估确定商誉的价值,测定合理的折现率,企业剩余经济寿命期间预期超额收益的折现额之和,便是企业的商誉评估值。
超额收益现值法反映了企业超额收益不可能永久存在的客观事实,当改组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持续有限年度时,应运用此方法来评估商誉价值较为合理。
前提条件
市场法: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2、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3、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适用范围
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市场法:1)因资产具有特定用途或性质特殊,很少在公开市场出售,以致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如专用机器设备,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设备都不宜采用市场法;2)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而言,因其具有保密性、不确定性及不可重复性等特点,所以其交易价格资料往往不对外公开,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其价格资料,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法。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
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
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
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五、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六.优缺点
成本法:
优点
1、能比较充分地考虑到资产的各种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
2、使用范围广泛;它除了适合于单项资产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产评估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无法重置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也可以使用此法。
缺点
1、计算复杂、工作量大;
2、各种贬值,尤其是经济性贬值不易计算,难以把握,往往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收益法:
优点
1、充分考虑了资产未来收益和货币时间价值,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
2、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过程与投资过程相吻合,因此此法得到的评估结论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缺点
1、使用收益法往往受很多条件的限制,所以它的使用范围比较小,通常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评估;
2、资产未来收益额及风险报酬率的预测难度较大,且易受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计算资产评估中的收益:
(一)资产未来收益期有限的情况:
在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具有特定时期的情况下,通地预测有限期限内各期的收益额,以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各年预期收益折现值之和,即为评估值V,
基本公式是:V=a/r(1-(1+r)^-n)
式中:——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收益期有限时,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n——收益年期;
r——折现率。
(二)资产未来收益无限期的情况:
无限收益期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形:
1.未来收益年金化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预测其年收益额,然后对年收益额进行本金化处理,即可确定其评估值。
基本公式为:资产评估值(收益现值)=年收益额/本金化率
有的资产评估时,其未来预期收益尽管不完全相等,但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各期收益相差不大,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进行评估。
2.未来收益是不等额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预测未来若干年内(一般为5年)的各年预期收益额,对其进行折现。再假设从若干年的最后一年开始,以后各年预期收益额相同,将这些收益额进行本金处理,最后,将前后两部分收益现值求和。
(6)收益法扩展资料:
一、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步骤:
1.收集验证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确定折现率或本金化率。
4.将预期收益折现或本金化处理,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二、资产评估收益法的定义:
资产评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的资产价格的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
三、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倾向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
2.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来运用收益法来评估房地产的自价值要确定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明确剩余收益的年限n、是否存在租约,房地产的租金水平、出租率等情况;
2、要根据市场调研提取或根据经验,得出房地产项目的收益率Y及租金的增长率g;
3、房屋的原始购买成本或登记价,用来计算房产税;
4、当地房地产的税费,例如营业税、教育税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屋租赁管理费、维修管理费、租赁手续费、保险费等的取值比例及计税方式;
5、最后根据上述确定数据,计算房地产评估总值=年租金纯收益/(Y-g)×(1-((1+g)/(1+Y))n)。
问:上报国资委的评估报告,评估方法是否必须要用收收益法,不用收益法有那些不确定因素呢专属? 答: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用收收益法,要求的是必须同时使用2种及2种以上方法,对于非上市公司使用市场法是比较难取得案例及相关资料的.所以就变成了只能用成本法收益法.才能凑够2种方法.不用收益法的理解是 能明确指出企业未来收益难以预测的原因,或者明确指出企业预期无法经营.或者评估受限等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收益法..企业历史亏损微利则不是不采用收益法的理由,以企业亏损为理由不采用收益法不是充分必要理由. ,
收益法概念: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也称收益资本化法、收益还原法。是房地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能力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收益法的雏形是用若干年的年地租(或若干倍的土地年收益)来表示土地价值的早期购买年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
收益法是以预期原理为基础的。预期原理揭示,决定房地产当前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未来的因素而不是过去的因素,即房地产当前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其过去的价格、开发成本、收益或市场状况,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其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或能够获得的满足、乐趣等的预期。历史资料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它来推知未来,解释预期的合理性。具体地说,一宗房地产过去的收益虽然与其当前的价值无关,但又不意味着过去的收益毫无用处。过去的收益往往是预测未来收益的基础和参考,除非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使过去的趋势不再继续下去。因此,为防止实际估价中随意脱离估价对象的实际收益而预测其未来收益,应调查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的各年收益,并在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及当前类似房地产的收益水平的基础上,合理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
收益法是抄企业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企业使用收益法时,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收入费用等金额的预期。企业使用的收益法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一般用于无形资产)、期权定价模型(一般用于金融工具)等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