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就是证书能使用的时间。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职员必需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但并不要求在一个考试年度必需通过几个科目或必需通过哪些科目。有的考生以为一年至少要通过工程经济和项目管理两个科目,这些理解都是不准确的。另外,免试部门科目的职员必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扩展资料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专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属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家对一建的延期注册还未正式开展,所以一建目前超出注册期的证书仍然有效,不需要延期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属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百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度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问申请变更注册、延答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回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答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更多详情http://www.dalie.cn
可以由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百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度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内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容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来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自效期为3年。
申请延百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度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问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答。
一级建造师需要延期。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专》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8)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扩展资料:
申请延续注册所需资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属求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建造师zd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专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9)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扩展资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属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不能,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才能注册。
注册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zd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容注册证书》。
(10)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