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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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其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但可有例外的情况是什么

例外情况有三种。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百九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度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知(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2月26日发布。注册建造师需在该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道定》,若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没有例外情内况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出,并将违法事实、容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送注册机关。

2、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变化有哪些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及时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且针对两份文件新增或更改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帮助广大考生及业内从业企业清晰理解政策文件的变动方向及细节内容。
重点说明:
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
2、 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中,针对报考专业变化较大,专业要求为9大专业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具体专业要求为: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作、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工学、管理学和经济学;
4、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
5、 二级造价工程师由原造价员考试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原造价员证书效用不变。已经取消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不变。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6、因此,建议取得造价员证书的考生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7、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
8、 二级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3、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什么变化?

2019年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它对证书挂靠价格及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这无疑会给很多建筑企业、挂证人士、中介造成恐慌。从挂证整治相关政策的颁布到挂证自查自纠,再到现在各省陆续公布的严打挂证名单,已经证明了各政府的审查力度。

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

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随着以上信息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4、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对社会保险的考核。一是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
(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学时数量。为强化建造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个注册期内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0个学时的要求。下一步,我部将针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反映比较突出的工学矛盾、教材与实际脱节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体制进行调整。
(六)建立诚信档案,增加了执业登记的要求。一是规定注册审批部门应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同时明确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包括的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奖惩情况、不良行为等内容;二是增加“注册建造师执业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的制定,要求注册建造师上报其执业信息,便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建造师执业动态,方便监管。
(七)强化信息化建设,增加对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的要求。一是由于建造师注册分散在各个省区市,但是执行地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本区域,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注册建造师的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奖惩等信息,因此,在规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二是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数据孤岛的问题,明确各个部门和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规定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信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对层级监管的要求。一是对注册建造师义务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二是明确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将伪造(“克隆”)证书列入注册建造师禁止性行为;四是明确对注册建造师的处罚权限,规定“停止执行、撤销注册、吊销证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作出相应处罚”;五是增加对聘用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聘用单位协助建造师弄虚作假注册等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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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通过了吗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6、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哪些情形中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百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7、建造师管理规定刑事处罚几年之后才可以注册

只要受到过刑事处罚就不可以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扩展资料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8、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百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度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六)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专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八)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属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实行

这个取决于住建部征求意见的情况,最后还要上部务会,所以现在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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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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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复习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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