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规定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百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度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六)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专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八)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属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其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但可有例外的情况是什么

例外情况有三种。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百九条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度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规定

(2)建造师规定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知(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2月26日发布。注册建造师需在该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道定》,若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没有例外情内况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出,并将违法事实、容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送注册机关。

3、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什么变化?

2019年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它对证书挂靠价格及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这无疑会给很多建筑企业、挂证人士、中介造成恐慌。从挂证整治相关政策的颁布到挂证自查自纠,再到现在各省陆续公布的严打挂证名单,已经证明了各政府的审查力度。

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

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随着以上信息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4、新的建造师管理规定何时颁布

2018年建筑业新标准发布,新版建造师规定出炉,2018年将是建筑业大改之年!
扩展阅读:摘录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新标准即将发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567家总承包特级企业,而在2017年一年时间全国竟有200余家建筑企业晋升特级,特级企业井喷式增长,建筑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与分化!2017年住建部网站公布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特级资质申请数量呈现出加速的原因主要是“升特”门槛以后会提高,新的特级中要求的业绩必须含有:城市管廊、装配式、PPP等一系列的硬性要求。
二、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即将发布,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1、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2、“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3、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4、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5、《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6、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7、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8、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9、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10、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5、工程公开招标文件中对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有“职称”的规定要求,是否违规?

1)国家以及部委级法律中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没有详细规定,“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抑或“7部委令”均没有详细规定,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是合法,招标如何开展,完全看省或者单列市、直辖区具体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这个需要国务院批的。
2)就深圳而言,“86号文”以及“特区施工招投标条例”是明显规定了,招标资格设定只能为2个方面,一个是企业资质,一个是项目经理(现为建造师)资格,严禁其它设置,包括你说的职称,项目经验等,所以从深圳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不合法的,不可能通过,除非,你有本事,让区长批;
3)楼上那兄弟说得好,执业资格和职称是2码事,一个是技术类,一个是工作经验结合技术类,考核方式不一样,执业资格就是划出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内,该执业资格证本人是可以上岗的,所以你说项目有1亿多,那么一级注册建造师,本来就是执业这个高造价,大型工程的,你要求他有高级职称没有依据。
4)对于深圳而言,法律法规规定,除了企业执业资格,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外,原则不允许其他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规模大,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评标,而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职称、工作经验等是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项目;从这个层面,以工程大型、复杂为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同时具备高级职称是没有依据的。
总之,你需要看你所在的省,对于招投标具体实施过程中投标人资格设定条件这块的相关规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不懂,打电话去建设局备案窗口,抑或市场监督管理科咨询

6、注册建造师挂靠具体违反了哪个法律规定?

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7、建造师挂靠 违法吗??

8、建造师是什么意思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

建造师通常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来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自。

建造师规定

(8)建造师规定扩展资料

考取建造师的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知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道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造师

9、建造师管理规定刑事处罚几年之后才可以注册

只要受到过刑事处罚就不可以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造师规定

(9)建造师规定扩展资料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0、建造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专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属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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