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21万亿元资管业务 中基协发布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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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关21万亿元资管业务 中基协发布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6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这意味着规模达21万亿元资管计划(包含券商资管业务,基金公司资管业务,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将迎来新的备案办法。

  6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这意味着规模达21万亿元资管计划(包含券商资管业务,基金公司资管业务,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将迎来新的备案办法。

  协会称,“私募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amac.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相关报道】

  中基协洪磊:建议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 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

  “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其投向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日前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如是说。

  洪磊指出,如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创新资本形成,是中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当前,在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为代表的风险投资活动十分活跃。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管理人1.45万家,管理规模9.28万亿元。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0.37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79万亿元。2018年当年,私募基金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本金新增1.22万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3%。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规模达到9971亿元,在投项目3.05万个,在投金融5443亿元。其中,在投中小企业项目2.39万个,占比78.3%,在投金额2953亿元,占比54.3%;从行业分布看,创投基金在投金额前五大行业分别是“计算机运用”、“资本品”、“医疗器械与服务”、“医药生物”和“其他金融”,在投金额合计3131亿元,占比57.5%。在已公布的110家科创板申请企业中,有88家企业获得686只股权创投基金的投资,在投本金346亿元,另有3家企业获得过投资,但已完全退出。

  洪磊表示,应当因势利导,从创新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制度体系。

  一是修改《证券法》,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基金份额、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列举为证券,统一各类融资活动监管。应当从实质出发定义证券,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统一规范各类股权融资活动,统一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和违法处罚标准,全面规范企业不同阶段的股权融资活动,实施功能监管。应当在早期股权融资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由专业做市机构用自身信用和真金白银为挂牌企业背书,向市场提供买入和卖出双向报价,并承担按最优价格交易的义务。做市商制度能够有效抑制股价炒作,做市商持续报价信用能够有效降低发行审核环节对政府信用的依赖。随着挂牌企业成长和价值显现,市场认可度提高,做市交易更加频繁,达到一定水平,就可以允许挂牌企业转为公开发行,形成市场化的、功能连续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是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应当从基金的实质出发,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托人义务落到实处。应当允许基金募集职能和投资顾问职能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应当鼓励有资金募集优势的专业机构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例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从投资者需求出发,发行大类资产配置型产品,通过权益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的不同配比,匹配投资者的期限目标和风险收益目标,再通过基金等投资工具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构建从大类资产配置到投资工具再到基础资产的买方生态。

  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应当尽快推动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普惠性第三支柱养老体系,对个人养老账户提供所得税税收递延,鼓励全体公民积累个人养老账户资金,并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制度安排,有序配置到权益类产品中去,广泛投资于各类高质量的股权资产,形成资本市场最珍贵的长期资本金,同时,也让养老金持有人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长期回报。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目前,在基金产品层面既征增值税,又征所得税,不利于资本形成。在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得管理人出于避税需要将基金财产过多地投资于各类收益权,增加了市场欺诈的可能性,投资人利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应当进一步落实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实现以基金为核算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当基金将90%以上的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人时,仅在投资人环节征收所得税,同时对FOF类基金实行税收穿透,仅在基金收益到达最终持有人时,对最终持有人征收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应当将创投基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扩大到全部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期限实行税收递延,鼓励长期投资。税收目标应当更加重视对创新资本形成的激励价值,促进创新发展。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法》,优化金融产品税制和征管机制,在基金产品层面取消增值税。

  五是落实《基金法》自律职责,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围绕基金展开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把忠实于投资者利益作为严格优先准则,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要求。这一要求远高于合同义务标准,必须具化为所有从业人员的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忠实于《基金法》赋予的自律职责,持续做好从业人员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推动信义义务要求转化为全体从业人员的具体行动。行业协会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行业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自律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开展自律服务。

(文章来源:中证网)

(责任编辑: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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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日记

springboot 集成 freemarker

2020-11-9 5:13:34

随笔日记

开盘暴涨676%!?又见港股神奇行情 一则利好引爆玛莎拉蒂经销商股价

2020-11-9 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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